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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侵藏戰爭經過

英國侵藏戰爭是清代光緒年間英國軍隊由英屬印度入侵中國西藏的戰爭。英國發動戰爭的直接目的是將錫金納入勢力範圍,並建立英屬印度與西藏之間的貿易與政治聯繫。戰爭共有兩次:第一次為光緒十四年(1888年),英軍佔領錫金,並攻入西藏的亞東等地,英國稱之為「遠征錫金」,又稱隆吐山戰役。停戰後,中國派駐藏大臣赴印度與英國簽訂了《中英藏印條約》和《中英藏印續約》,中國割讓西藏南部小片土地,並承認錫金為英國的保護國。第二次為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英軍由錫金入侵西藏,次年(1904年)攻陷拉薩,脅迫噶倫等官員簽訂《拉薩條約》,駐藏大臣則拒絕簽署。英軍撤退後,中國派出修約代表,與英國簽訂《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英國承諾不侵佔西藏,中國則保證不準其他國家侵佔西藏。

背景

19世紀,英國發動多次戰爭,控制了尼泊爾、緬甸、哲孟雄(錫金)、布嚕克巴(不丹)等國家,對中國西南邊疆形成包圍之勢。為阻止外國勢力的滲透,西藏一直禁止西方人入境遊歷、探路。1875年馬嘉理事件後,1876年9月13日,清朝李鴻章與英國公使威妥瑪簽訂《煙台條約》和《入藏探路專條》,其中除賠款、謝罪之外,還允許英國人開闢印度與西藏間的交通。1885年,英國發動第三次英緬戰爭,滅亡緬甸貢榜王朝,緬甸成為英國殖民地。1886年,總理衙門大臣奕劻與英國公使歐格納簽訂《中英會議緬甸條款》,中國承認緬甸為英國屬地,英國則允許緬甸繼續向中國納貢,並同意暫緩派員進入西藏。

第一次戰爭

1884年,英國派出一支大約300人的武裝侵入西藏,在干壩地方遭到藏民擋阻。1886年,英國又派出大批隊伍集結在西藏亞東以南邊境地區,西藏噶廈派藏軍在熱納宗隆吐山建卡設防。

英國以藏軍侵入錫金境內為借口,向清政府施壓,要藏軍限期撤除隆吐山卡,否則英軍也會在當地駐紮。清政府怕西藏邊境爆發戰爭,故一再退讓,要求藏軍撤卡並將藏軍撤離。西藏噶廈對清政府的做法非常不滿,清朝駐藏大臣文碩也認為熱納宗屬中國領土,支持西藏抗英。

1888年3月20日(光緒十四年),英軍向駐紮在隆吐山的藏軍發動第一次進攻。守衛隆吐山的藏軍手持土槍、刀、弓箭、矛等兵器反擊,將英軍擊退。3月21日晨,英軍再度發動進攻,遭藏軍斃傷英軍大約百餘人。3月25日,英軍又一次進攻,造成藏軍較大傷亡。藏軍撤至亞東帕里等地,隆吐山失守。

隆吐山失守後,清政府將主戰的駐藏大臣文碩撤職,命主和派大臣升泰出任駐藏幫辦大臣,並派總稅務司赫德(英國人)之弟赫政充任升泰的助手。但西藏噶廈仍下令僧俗1萬多人赴前線,在6月到10月間與入侵的英軍多次作戰,試圖收復隆吐山。升泰到西藏後,忠實執行清政府的妥協政策,命令藏軍於帕里待命,不得反擊英軍。藏軍雖英勇作戰,但因武器裝備落後,指揮失當,最終隆吐山之戰失敗。英軍遂越過則里拉山口,深入西藏亞東的仁青崗、春丕谷等地。第一次英國侵藏戰爭結束。

戰爭結束之後,清政府派升泰赴亞東與英國方面會談。1890年,升泰與英印官員在亞東簽訂《中英藏印條約》,承認哲孟雄(錫金)為英國保護國,開放亞東為商埠,英國在亞東享有治外法權。此後,1893年,清政府又與英國在印度大吉嶺簽訂《中英藏印續約》(《中英藏印條款》),在西藏開亞東關通商,「聽任英國諸色商民前往貿易」,英印政府可派員駐紮亞東關查看貿易,亞東關開關之後,五年內藏印貿易互免關稅。自此,英國勢力侵入西藏。

第二次戰爭

因受到西藏人民反對,上述各條約未能完全實施。1895年親政的十三世達賴痛恨英國侵入西藏。在俄國拉攏下,十三世達賴逐步產生聯合俄國對抗英國之想法。

1903年10月(光緒二十九年),為阻止俄國對西藏的滲透,英國決定再次武裝入侵西藏。英國向隆吐山以北地區調集3000人的兵力,在英印官員詹姆斯·麥克唐納准將和殖民地專員榮赫鵬率領下,向北進發。1903年12月12日,榮赫鵬率領一支裝備精良的英軍先頭小分隊偷越則里拉山口,很快佔領帕里,強行入駐帕里宗政府,噶廈與後藏前去交涉的代表均被扣留。帕里民眾手持大刀、木棒、鐮刀闖入帕里宗政府,救出了代表。

1904年1月4日,英軍佔領堆納。西藏噶廈隨即派藏軍代本拉丁、朗色林二人率領1000多名藏軍,趕到堆納至多慶一線展開布防,並且動員和調集了藏軍其餘各部及大量民兵赴前線。

1904年3月,麥克唐納與榮赫鵬率1000多人準備進攻嘎吾一帶。因獲悉在堆納、多慶間的曲美辛古以北縱深區域有藏軍和民兵防守,故英軍未敢進攻,而是提出舉行談判。

1904年3月31日,曲美辛古藏軍前線指揮官拉丁代本、朗色林代本與榮赫鵬等英方代表談判之時,英軍秘密包圍了藏軍。榮赫鵬等人與拉丁、朗色林見面後稱:「既然要議和,為表示誠意,我們先將子彈退出槍膛,也要求你們下令將火槍的點火繩熄滅!」榮赫鵬命令英軍士兵將步槍退出一發子彈,但實際上士兵們隨即推動槍栓將另一發子彈放入槍膛。藏軍當時並不了解步槍的構造,誤以為英軍槍膛內已沒有子彈,便按協議將火繩槍的點火繩全部熄滅。英方隨後命令英軍開火,而待命的藏軍卻無法打響火繩槍。英軍從而使用槍炮對實際上沒有武器可用的藏軍展開大屠殺。僅僅數分鐘內,英軍即射殺藏軍400餘人,西藏談判代表拉丁、朗色林等人也遭到殺害,被屠殺者的鮮血染紅了曲美辛古泉水。這就是「曲美辛古大屠殺」。英軍趁機攻佔古魯,追殺藏軍數百人。1000多名藏軍在曲美辛古陣亡。歷史學家Charles Allen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西藏方面英軍使詐的說法,藏軍傷亡慘重是因為武器落後。

英軍攻佔曲美辛古後,繼續向北進攻。1904年4月11日,英軍進逼江孜。英軍抵達江孜不足1個月,藏軍1萬多人便聚集至江孜、日喀則及拉薩至江孜的大道上,準備展開江孜保衛戰。

1904年5月初,英軍300多人襲擊位於通向浪卡子方向的卡惹拉的藏軍陣地。當時,僅有100餘名英軍駐紮江孜。1904年5月3日夜,千餘名藏軍襲擊帕拉村,將駐紮在此的英軍幾乎全殲,榮赫鵬險些喪生。因從卡惹拉返回的英軍趕到,英軍重新穩住陣腳。5月26日,英軍增援部隊自亞東趕到江孜,奪回帕拉村。

此時,西藏噶廈陸續調集藏軍、僧兵、民兵共約16000人,增兵江孜方向。藏軍總指揮噶倫宇妥·彭措班丹率一部兵力駐紮尼木之亞德;以藏軍一部布防日喀則、仁布一線,以藏軍一部布防浪卡子一帶,作為第二道防線;以藏軍代本敏林巴等人率民兵一部經浪卡子、熱隆出康馬,襲擾英軍的後勤供應線。

1904年6月,藏軍代本敏林巴率工布等地的民兵,進佔江孜、少崗間的乃寧寺,威脅英軍後勤補給線。工布民兵在康馬、少崗之間設伏,殲滅二、三十名英軍。1904年6月13日,麥克唐納與榮赫鵬率援軍增援江孜,在6月25日抵達康馬宗的乃寧寺。乃寧寺處在江孜以南20公里處,為英軍運輸線的重要據點。為了截斷英軍補給,藏軍在乃寧寺四周修築了防禦工事。英軍分別從少崗和江洛兩個地方出動,南、北夾擊乃寧寺。英軍用炮火轟破乃寧寺圍牆、沖入寺內之後,民兵與英軍展開肉搏。工布地區民兵首領阿達尼瑪扎巴兄弟二人及康區民兵多朵布等人,用刀劈死英國軍官則娜·色赫(舊譯「雜尼薩海」),共殲敵120餘名。阿達尼瑪扎巴兄弟、多朵布及眾多民兵陣亡。英軍攻佔乃寧寺之後,洗劫了寺內文物,縱火焚毀該寺。隨後,英軍攻佔江孜西北的紫金寺,切斷江孜與日喀則之間的聯繫。

英軍攻佔紫金寺之後,從東方、南方、西北方三面包圍江孜。這時,十三世達賴派員至江孜同榮赫鵬會談。榮赫鵬限藏軍在7月5日撤出江孜,但遭到斷然拒絕,英軍遂在7月5日正午發動對江孜的總攻。

1904年7月5日到7月6日,英軍步兵在炮兵支援下7次進攻江孜宗山,但均被藏軍擊退。堅守江孜宗山的近5000名藏族軍民用土火槍、大刀、弓箭、拋石器與使用槍炮的英軍作戰。經3天抵抗,守衛江孜的藏軍已到了彈盡糧絕的境地。7月7日,英軍佔領江孜宗山,西藏軍民只有少部分人突圍,其他人沖入英軍之中展開肉搏戰,堅持抗擊到最後的數百名藏軍全部跳崖身亡。英軍攻佔江孜宗山後,又攻佔白居寺,隨即佔領整個江孜。1904年4月到7月,江孜保衛戰持續約100天,是近代西藏抗擊外國侵略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戰鬥。

1904年7月14日,麥克唐納率英軍自江孜啟程,開入拉薩。8月3日,英軍佔領拉薩。十三世達賴出走,經青海前往外蒙古土謝圖汗部庫倫(今蒙古國烏蘭巴托)。

拉薩條約的簽訂

英軍佔領拉薩後,榮赫鵬以其在江孜所擬的條款為大綱,提出九條和約草案,遞交給有泰。有泰則將其轉交噶廈辦理。1904年8月11日,噶廈轉遞答覆,稱英國應向西藏支付戰爭賠款,且只同意增開仁青崗一處商埠。此時已值秋季,西藏嚴酷的自然條件和氣候已不允許給養斷絕的英軍長期停留,英印政府確定於9月中旬撤軍。榮赫鵬通過有泰向噶廈施壓,聲稱倘若英人再次採取武力行動,則所提條件當更加苛刻。9月1日,有泰召集噶廈官員與榮赫鵬會談,榮赫鵬在會上宣讀事先擬好的條約文本,限令西藏方面在一個星期內簽署,並不得改動;如拖延一日,每日增加賠款5萬盧比。在榮赫鵬和有泰雙重壓力下,噶廈同意簽署條約,並提出將賠款期限由三年改為75年,每年支付10萬盧比。

1904年9月7日,噶廈、三大寺代表在布達拉宮與榮赫鵬簽署條約,史稱《拉薩條約》。榮赫鵬代表英國簽字,噶倫、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住持和民眾大會首領代表西藏畫押、鈐印。甘丹赤巴羅桑嘉措在條約文本上鈐蓋了逹賴喇嘛之印。由於清廷多次電令不得批准該條約,駐藏大臣有泰沒有簽字。條約要點為:

在亞東之外,增開江孜、噶大克(在今噶爾縣)為商埠。

英國、西藏各派員於商埠居住;若英國欲齎送公文信函與藏官或駐藏華官,均須由在商埠居住之藏員接收轉送。

西藏向英國賠償軍費等計50萬鎊,合750萬銀盧比;自西曆1906年起每年繳納10萬盧比,分75年償清。

英國在春丕駐兵,直至賠款償清或商埠開通滿三年的最晚之日為止。

西藏允諾將自印度邊界至拉薩的炮台、山寨一律削平,武備全行撤去。

除非先經英國同意,西藏土地不準出賣、轉讓、租賃給任何外國;西藏事務不準外國干涉;外國不得派員或代理人進入西藏;西藏鐵路、道路、電線、礦產及其他利權,均不許外國及其國民享受,否則英國政府將享受與之相抵或相同之利權;西藏的財政收入、貨物、金銀錢幣皆不許給與外國抵押撥兌。

善後

《拉薩條約》簽訂後,英軍於1904年9月23日撤離拉薩。11月11日,印度總督批准《拉薩條約》,但對條約內容進行了修改:

賠款數額減為250萬盧比;

英軍對春丕谷的佔領期限改為初繳三年三期賠款之後;

去掉英國派駐江孜的官員有權進入拉薩的附款。

清廷對此做出回應,提出由中國中央財政一次性償付戰爭賠款,以示中國對西藏的主權;並派員與英國重新議約。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1905年1月,清廷任命外務部侍郎唐紹儀為全權代表,率參贊張蔭棠、梁士詒及稅司韓德森、翻譯陳鑾赴印度議約。2月,唐紹儀抵達加爾各答,與英屬印度政府外事秘書費禮夏會談。唐紹儀要求英國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而英國則聲稱中國對西藏只有宗主權。談判陷入僵局,唐紹儀遂離開印度返北京。9月,張蔭棠接替唐紹儀為全權代表,會談仍無進展。1906年4月(光緒三十二年三月),中英談判在北京繼續進行,英國全權代表為英國駐華公使薩道義。因擔心俄國乘機向西藏滲透,英國做出妥協。4月27日(夏曆四月四日),唐紹儀與薩道義簽署《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又稱《北京條約》)六款。條約要點為:

《拉薩條約》及其更訂文據作為本條約的附約,「彼此允認,切實遵守」;

英國政府允諾不侵佔藏境且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政府亦不准許其他國家侵佔西藏或干涉藏事;

《拉薩條約》第九款第四節所聲明之各項權利為中國獨享,其他國家及其國民不得享受;惟英國在與中國商定後,有權在各商埠鋪設連接到印度的電報線路;1890年及1893年中、英簽訂有關西藏條約各款,如與本約及附約無違者,「概應確實施行」。

影響

英國通過兩次侵藏戰爭,獲得了在西藏的各種特權。英國勢力在西藏的擴張,刺激了清政府迅速採取開發西藏的一系列措施,為西藏的社會發展打下基礎,但也影響了西藏噶廈同清政府之間的關係。西藏噶廈開始試圖與英國或俄國等勢力結盟,以抵抗清帝國在此地的直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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