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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複審權的確立

作為英國的殖民地,北美的法治觀念和司法制度大多源自英國。英國的法官本是國王的官員,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了一套「普通法」(或譯「習慣法」)。北美各殖民地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普通法,並加以改造來適應本地情況。獨立後,美國接受普通法作為司法的基礎,但逐漸形成鮮明的美國司法特點,主要是成文憲法、聯邦和州的雙重司法以及司法複審權。

美國司法複審權的確立


司法複審權就是法院有權裁決國會的立法或總統的行政命令違反憲法而無效。在英國,國會是至高無上的,只服從議員的良心和公眾的輿論。在美國,則是最高法院的違憲裁決具有至高無上的意義,國會和總統必須接受並執行。美國重大的政治社會問題遲早會演變為一個司法問題,最終在法庭上得到解決,因此全國往往會急切地等待著最高法院的一錘定音。就法律對美國社會的支配程度而言,在西方國家中也是少見的。


如此重要的司法複審權,在美國憲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司法權適用的範圍,應包括在本憲法、合眾國法律、和合眾國已訂的和將訂的條約之下發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平衡法的案件……」這其中顯然隱含著司法複審的權力。在美國歷史上,這一權力由隱含變成現實是第三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的判決中實現的。馬歇爾由第二任總統亞當斯任命,任期從1801年至1835年,長達三十四年,他在職期間所作一系列重大裁決對美國的司法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

美國司法複審權的確立


1800年是美國的大選年,聯邦黨的總統亞當斯敗給了民主共和黨的領袖傑斐遜。在聯邦黨人看來,傑斐遜黨派的掌權對美國將是災難性的。於是,亞當斯在即將卸任前,匆匆忙忙地將五十九名聯邦黨人任命為聯邦法官,試圖在司法上保持影響。馬歇爾當時是國務卿,負責辦理任命事項,但他還沒來得及發完所有的委任狀便下任了,將剩下的十七個移交給新上任的國務卿麥迪遜去辦。


麥迪遜和新總統傑斐遜對亞當斯的「午夜任命」都感到非常氣憤,拒絕履行。於是,馬伯里等四名被任命的法官便上告麥迪遜,要求最高法院命令麥迪遜簽發委任狀,理由是國會的1789年司法令已經賦予最高法院這一權力。


接手處理此案的正是已經上任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本人。看來當時美國還沒有迴避制度,與案情有關的馬歇爾必須從另一個立場來處理自己留下的問題。這個問題是非常棘手的,如果他命令麥迪遜發委任狀,麥迪遜很有可能拒絕他,法院也沒有強制他執行的能力。弄得不好,麥迪遜還有可能彈劾他。但如果他不下命令,放任麥迪遜,最高法院的權力就將受到損害。但馬歇爾是個法律天才,以他特有的精明寫下了全體法官意見一致的裁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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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他首先判定麥迪遜不發委任狀是錯誤的,法院可以命令官員盡職。但是,法院在本案中卻無權下此命令,因為國會給予法院這一權力的法律本身是違憲的。該法說,法院可以發布此類命令作為初審司法權,但憲法中規定的最高法院初審司法權中卻並不包括此項,而對不包括在內的案件,最高法院只有上訴權。憲法只能由專門的制憲會議修改制定,國會無權改變憲法,因而1789年司法令中的這部分是違反憲法的,也是無效的。


馬歇爾輸小贏大,他雖然沒有能命令麥迪遜發委任狀,卻明確和擴大了最高法院的權力,尤其是確定了司法複審權。他強調了解釋法律是司法部門專有的職責,強調了任何違憲的法令都屬無效,政府的其他部門在這個問題上都必須接受法院的裁決。從此,最高法院樹立了自己作為憲法最終解釋者的權威,通過行使司法複審權對美國的政治和社會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由於最高法院行使司法複審權而轟動的案子很多,這裡僅舉兩個與黑人有關的案例,說明最高法院的這種積極干預也是受國家政治和公眾態度影響的。一是內戰前夕,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案。斯科特曾是密蘇里的一名黑奴,他的主人曾將他帶到自由州伊利諾伊和其他自由土地上生活過。主人死後,斯科特向密蘇里法院要求自由,理由是他曾在自由土地上居住。此案涉及兩個當時政治上極為敏感的問題:一是黑人是否是公民?是否有權向聯邦法院上訴?二是黑人奴隸在自由領地上的旅居能否使他獲得自由?這其中又涉及到還未成為州的美國領地上的奴隸制問題,即南北雙方在1820年達成的密蘇里妥協的合法性。該妥協接納密蘇里為蓄奴州,並以北緯三十六度三十分劃界,北部永遠禁止蓄奴。全國翹首以待,等候最高法院的判決。


最高法院以六票對三票通過了首席法官塔尼的裁決。塔尼宣判,第一,斯科特作為一個黑人,不具有合眾國公民的權利。第二,密蘇里妥協不符合憲法,因為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否定國會有權未經適當的法律程序就剝奪私人財產。這一裁決完全有利於蓄奴制的南方,北方人對此憤慨不已。關於奴隸制的辯論不僅沒有因此平息,反而進一步被激化,最終只能訴諸武力解決。

第二個案例也是有關黑人的,但最高法院的立場卻完全不同了,那就是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一案。奧列佛·布朗曾試圖讓女兒林達就讀於一所白人學校,因種族原因被拒絕。地方法院駁回布朗上訴的理由是林達就讀的黑人學校在質量上與白人學校是一樣的,因此維護了「隔離然而平等」的原則。在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支持下,布朗向最高法院上訴。


當時,首席法官厄爾·沃倫剛上任不久。這位由艾森豪威爾任命的大法官任職期為1953年至1969年,註定要在當代美國的一段關鍵時期發揮重要作用。沃倫代表九名大法官的一致意見宣判,在公共教育領域,「隔離然而平等」的說法是不能容許的,它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保護」的條款,因為「僅因種族不同,而使[黑人兒童]與其他年齡相若、學力相當之兒童隔離,勢將使其痛感社會地位低賤,而摧折其身心至於無法彌補」。最高法院還要求一年後各地取消種族隔離政策。此裁決對種族隔離嚴重的南方是一大震動,他們負隅頑抗,但是終究抵擋不住時代進步的潮流。黑人則從中得到鼓舞,從此掀開了美國當代轟轟烈烈的民權運動。

美國司法複審權的確立


首席法官—厄爾·沃倫


通過司法複審權,最高法院獲得了一種制定政策的實際能力,這是不是會使司法部門權力過大呢?法院確實受到一些人的批評,他們稱法官為未經選舉的立法者,要求改革司法。但從目前看來,還不至於引起恐慌。


首先,美國實行三權分立,總統掌握執法和軍權,國會掌握立法權和錢袋,司法原本是三權中最弱的部門,權力的彼此制衡又使之完全不可能凌駕於其他兩個部門之上。


其次,法官雖然實行終身制以保證其地位獨立,但聯邦法官均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國會還有權對玩忽職守或犯罪的法官提出彈劾。更重要的是,法官們也要受到公眾輿論的影響,而美國人從殖民時期起就養成了依法辦事的習慣。他們將法視為制約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正義的手段。他們既相信法的公正,依賴法的保護,又深知法的威嚴,決不允許任何人凌駕於法律之上,他們是不會讓法官們胡作非為的。


【來源:《自由的階梯:美國文明札記》 東方出版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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