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患者會傷害別人嗎
3月27日23時50分,四川師範大學滕某將蘆海清叫到了離寢室一樓梯之隔的學習室內,用當天買的不鏽鋼菜刀將蘆海清殺害。經法醫鑒定,蘆海清系頭頸離斷傷致死,全身50多處刀傷。嫌疑人手段極其殘忍,事件一經曝光,引發社會強烈關注。
近日,警方公布了犯罪嫌疑人滕某的精神病學鑒定結果。結果顯示,滕某患有抑鬱症,並對其2016年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此,大眾質疑的一個問題在於:抑鬱症患者是否可能殺人?一般認為,抑鬱症是厭世,只會選擇自殺。
心理學家認為,如果只是單純的抑鬱症患者,他們往往自我評價低,更多的攻擊是指向自己的。所以在極端的情形下,更多的是出現傷害自己的行為,而不會傷害到其他人。
但少部分屬於重度抑鬱症患者,其中又有三分之一的人會存在精神病癥狀,他們在這種癥狀下是可能會傷人的。而且這種舉動一般不易被發覺,只在特定的情緒下發生,比如患者自尊心受到極大刺激,引髮長期的厭世心理,或者精神狀態徹底崩潰。這類患者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必須有人看護。
另有學者解釋,在抑鬱症中有一類屬於雙向情感障礙。它指的是病人既有躁狂表現,又有抑鬱症癥狀。躁狂時自我感覺良好、精力充沛、積極樂觀、思維靈活,又或脾氣暴躁、行事衝動;抑鬱時則情緒低落、興趣減退、極度自卑。有些患者還會出現幻聽、幻視、錯覺等癥狀。
當它們抑鬱時,由於情緒低落、悲觀厭世,可能出現自傷自殺,自殺發生率高;但激越時,由於情緒極度煩躁,衝動控制能力弱,就有可能出現傷人、毀物的行為。嚴重躁狂狀態時,由於易激惹、衝動控制能力弱,判斷力受損而做出非理智的行為。
其實,早在2011年,一位患有抑鬱症的甘肅農民在病情嚴重時出現了幻覺。她堅信自己的孩子年紀太小,無法承擔來自社會的壓力,只有死亡才能幫其解脫。於是,多次試圖殺害孩子並自殺。最終,用榔頭敲死了13歲兒子。
關注抑鬱症患者,在某種程度上等於關注我們自己。(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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