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挖掘整理 讓文物古迹說話
惠州利用獲得地方立法權的良機加強對歷史文化的保護。南方日報記者 梁維春 攝
2015年10月,惠州被國務院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對保護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千年古城將撐起法律之傘,《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劃新制定項目之一。24日,《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一次審議。南方日報記者 羅銳
背景
缺乏具地方特色、操作性強的保護規定
記者從會上獲悉,過去惠州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也面臨一些突出問題,如城鎮化快速發展對保護工作的壓力加大,工作機構職能不強,執法效率不高,社會監督制約力不足,資金投入渠道不多等,以致歷史城區、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遭受破壞損壞的現象時有發生,歷史文化保護工作面臨嚴峻形勢。
市住建局局長甘少權說,現行上位法雖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定,但對於惠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而言,尚缺乏具有地方特色和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定。利用惠州成功獲得地方立法權的良機,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是構建長效保護機制迫切需要。
甘少權說,此前市政府批准了《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惠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等一批規範性文件,為名城保護的立法工作奠定較紮實的基礎。2015年10月啟動條例的起草工作,經過專家論證會與公眾諮詢會,廣泛徵求意見,不斷的修改完善後,條例在今年5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最終形成現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
修改
增加鄉鎮政府作為保護責任主體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保護名錄和保護規劃、保護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五章,共四十二條。條例草案主要從四方面構建框架,一是落實上位法要求;二是在原有政府規範性文件基礎上充實完善;三是充分體現惠州本土特色;四是參考借鑒外省外市立法經驗大膽創新。
記者發現,對比此前公布的公示稿,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的條例草案中,最明顯的變化是將預先保護期增加期限,限期為十二個月,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預先保護期限內不得損毀、拆除預先保護對象。對具有保護價值尚未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街區、建築物、構築物等提供保護。
對破壞歷史建築物的行為懲罰方式作了更詳細的說明。其中,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物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相關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三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避免責任不清和相互推諉情況的出現,條例草案增加鄉鎮政府作為責任主體。也就是說,國家級、省級、市級歷史文化建築物等,管轄的鄉鎮政府對其也具有主體責任,一旦出現破壞行為,鄉鎮政府會受到法律追責。
支招
強調責權平衡、構建良性保護機制
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主任鍾振榮作審查報告時,建議進一步加強文化保護,增強歷史文化名城的內在魅力,適當增加對歷史文化挖掘整理和傳承的內容,以充實歷史名城的文化內涵。要重視修史修志,讓文物古迹「說話」,把祖先的智慧告訴人們。要發掘和搶救面臨失傳的民間藝術和傳統技藝,恢復開展民俗文化活動,為歷史名城注入活力。
鍾振榮說,活化利用是對歷史街區和建築的最佳保護辦法,要有更為明確有力的措施,從政策、資金、工藝、市場等各方面進行扶持,鼓勵單位和個人返回歷史建築工作生活,利用歷史建築開展特色經營、文化體驗和研究等活動,增強傳統文化氛圍,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創造更加優良的軟環境。
鍾振榮還建議,文物和歷史建築的利益相關人(包括所有權人,使用人,代管人等)是它們的真正主人,應充分尊重其主人翁地位,充分發揮其主體作用。要講求權利與義務相當,對承擔了保護義務的,應賦予其享受補助的權利。要建立合理的補助補貼機制,確保當事人因保護歷史文化而受益,因受益而促保護,形成良性循環。與此同理,責權平衡原則在政府管理者一方也應得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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