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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1年徒刑卻被拒絕賠償:國家賠償不能只賠償「無辜者」

導語


今日話題


8年前,廣西青年陳虎因搶劫並殺害摩托車司機的指控被判死刑,同案其他3名青年也獲得重罪。然而,這是起冤案。經過許多波折後,檢察院終於在2013年撤案。只不過陳虎仍被指控因參與了一起搶劫案而獲刑1年。算下來,陳虎一共在大獄中度過了6年半的時光,無辜多關5年半。然而,法院卻拒絕了他國家賠償的請求,理由是該案重審後,陳虎沒有被判無罪或者作無罪處理,而是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陳虎的個案並非特例,在「疑罪從掛」也能夠獲得國家賠償的進步背景下,只賠「無辜者」的問題值得好好剖析。

死刑改判1年徒刑卻被拒絕賠償:國家賠償不能只賠償「無辜者」



實際上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釋,陳虎很可能可以獲賠,可「無辜者」原則被用作擋箭牌


對於2007年北海搶劫並殺害摩托車司機冤案的國家賠償問題,北海中院一直都不太積極,能夠找擋箭牌就找,比如同案中改判無罪的龐宗祥,他們給出了「有罪供述誤導司法機關」的結論而拒絕賠償,龐宗祥一直上訴到廣西高院才討到公道。而對待因搶劫案被判1年的陳虎,就更有託詞了。據《澎湃新聞》,他們說,陳虎被羈押時間比判決確定刑期長的情形,既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也不屬於「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數罪再審個罪改判無罪且原判刑罰已經執行」、「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中任何一種應當賠償的情形,因而「不予賠償」。

根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的說法,現行的國家賠償法一項基本原則是「無辜者」原則。事實上,許多網友也這麼認為——犯過案並不清白,品行有問題的人憑什麼要國家賠償呢?

死刑改判1年徒刑卻被拒絕賠償:國家賠償不能只賠償「無辜者」



不少網友也很認可「無辜者」賠償原則,圖為陳虎相關新聞中的網友評論截圖(為保護網友隱私,ID和頭像做了模糊處理)


陳虎到底因為什麼搶劫案而被判入獄1年呢?肯定不是致死的那起。因為當時他根本不具備作案時間,而是遠在幾百里之外,為自己父親守靈。他所涉的是另一起搶劫案。《南方都市報》2013年的報道《北海冤案「死刑犯」取保回家》為證,「與龐宗祥不同的是,陳虎雖然亦得以取保,還留了個尾巴,對他們參與北海摩托車司機劫殺案的指控雖已撤銷,但仍指控陳虎參與另一起搶劫案。12月3日,該院在北海市中院開庭,因陳虎的辯護律師未獲通知,案件延期審理。陳虎向南都記者介紹說,當初去的時候並不知道同去的人是搶劫,一開始只是叫他們等,後來叫一起跑,跑遠之後才告訴他,說搶了手機。」

這時候,今年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兩高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便很容易被忽略過去。而該解釋第六條是這麼說的:「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然而北海中院認為陳虎也不屬於這種情形,卻未給出任何解釋。

死刑改判1年徒刑卻被拒絕賠償:國家賠償不能只賠償「無辜者」



陳虎回鄉得到鄉親們的熱烈歡迎, 陳虎案荒唐在,發生劫殺的那晚,他正在距離事發地200多公里的家中為父親守靈,擁有不在場證據(圖片來源:律師博客)


「無辜者」原則用在國家賠償上,根本經不起推敲

通常,有兩類人在「無辜者」原則前一籌莫展,一類是陳虎這樣的數罪中部分重罪無罪者,還有一類則是「輕罪重判」者,例如,綁架罪改判為非法拘禁罪,適用的刑罰也變了,而原來是判重了。


於陳虎們而言,道理非常清楚,他們憑什麼要為沒有做過的事情而多坐牢呢?有期徒刑為1年的搶劫罪,不管是從主觀惡性還是從社會危害性方面,和殺人罪都不可同日而語。倘若在國家賠償中能夠等同,那麼是不是在法院判案時也能等同,所有的罪名,不論輕重,都統統判重罪便可以了呢?答案不言自明。這裡講一個故事,根據報道,之所以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了數罪併罰中部分無罪的情節,是為了回應轟動一時的蕭山五青年冤案。1995年,浙江蕭山,5名青年被斷定為兩起劫殺計程車司機命案的兇手,分別被判死刑、死緩和無期。然而,2012年,真兇現身。2013年,5名青年終於得以無罪釋放,當初稚氣未脫的青年人已經變為中年人。其中有3人因為1995年發生的盜竊和搶劫行為分別被判處1到3年的有期徒刑。無疑,他們多坐了十多年的牢,身心俱疲,失去了太多精彩的人生可能性。這起冤案引發了極其強烈的關注度。而一個誠懇的道歉詞說明了他們何其無辜。蕭山案在審案的審判長,浙江高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何鑑偉說:「雖然我們撤銷了原來的判決,但這17年讓你們的身心受到了極大傷害。我們作為法院有責任,我們沒有履行好審判職責。……你們的案子公檢法都有責任。雖然不幸中的萬幸,浙江高院在二審的時候做了改判。但最後的刑罰還是我們做出的,我們有責任,我代表齊院長、代表高院向你們道歉。」

死刑改判1年徒刑卻被拒絕賠償:國家賠償不能只賠償「無辜者」


蕭山五青年劫殺計程車司機案是一件典型的冤案,圖為兩名冤枉坐牢者在法院門口合影


另一種情況,「輕罪重判」說起來複雜些。一般而言,法官是有自由裁判權的,根據具體的罪名,來做出適合的刑罰。如果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來評判法官判輕了或者判重了,當然不合適。然而,存在法官超過罪名的相應量刑區間去判決或者明明適用於輕罪,卻被用了一個更嚴重的罪名這樣的情形。還是舉例說明。《南方周末》曾經報道過一起案子,河南一名宋姓工頭為了討薪,而糾結團隊劫持了一名商人。法院判了他們綁架罪,上訴到河南高院後作出了改判,由綁架罪改為了非法拘禁罪。這就是典型的輕罪重判,卻申請不到賠償,因為找不到法律依據。多出來的無辜坐牢的日子,是毫無法律根據的,犯罪者的權益一樣受到了侵害。倘若不給予補償的話,是不公平的。《檢察日報》曾經刊登署名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新環」的文章《輕罪重判也應給予國家賠償》,文中道理說得很清楚——

死刑改判1年徒刑卻被拒絕賠償:國家賠償不能只賠償「無辜者」



此外,「輕罪重判」也是和我國刑法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違背的,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條原則的目的為保護人權,防止刑罰權的濫用。那麼,豈能在國家賠償中被無視掉呢?


「無辜者」原則已經失去了時代基礎,是過時落伍的,應該被堅決摒棄了


《國家賠償法》於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施行。客觀來說,在當時採用「無辜者」原則是很理性的考量。因為法律剛剛開始施行,不可能一下子範圍就很大,這樣也會讓許多司法工作人員接受不了。而如何來判定屬於「輕罪重判」等情況,也是很棘手的事情,法律剛開始施行的時候,標準簡單明了,易於掌握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賠償的範圍過窄等問題屢受質疑。人的權利與尊嚴越來越被重視。所以這十多年來,隔三差五便有聲音呼籲將「輕罪重判」等情況納入國家賠償。這代表的是一種很重要的姿態,即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不能受到公權力的侵害,而有侵害必有救濟。這也是寫入了《國家賠償法》總則的。因此,我們才能夠看到「疑罪從掛」等情況也能夠獲得國家賠償了。這時候,」無辜者「原則理應從善如流地被淘汰掉了。

死刑改判1年徒刑卻被拒絕賠償:國家賠償不能只賠償「無辜者」



《國家賠償法》總則


如法律學者王琳所言,《國家賠償法》的本質是責任法而非豁免法,其修訂需要完整地實現「國家致公民合法權益損失應予賠償」原則。


結語


今日話題


國家賠償於沉冤昭雪的公民來說,是慰藉,是國家責任;於司法權來說,是警醒是約束。因此,實在看不出「無辜者」原則還有任何存在的必要和價值。


第3544期 本期責編 王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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