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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索賠醫院60萬,但是這錢不該給啊!

家屬索賠醫院60萬,但是這錢不該給啊!



作為醫療機構是不可能像刑偵部門一樣的調查取證,更不可能開展大規模的排查和尋找。

作者 | 王冰


(《醫學界》轉載本文已獲授權)


醫院該賠患者的,必須悉數賠付;不該賠的,一毛錢也不能給。


案例回放

2015年8月20日,李某的父親因在單位摔倒致頭部受傷,入住石家莊市區某醫院進行治療。治療期間,護理級別為二級護理,陪床一人。


2015年8月30日13時許,李某從家中趕到醫院陪護時,發現其父親未在病房內,經尋找未果,後詢問醫院工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隨即,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5年9月1日,李某接到警方通知,稱其父親被發現於市郊某景區內,已經死亡,經屍檢,認定為高空墜落致顱腦損傷死亡。


家屬認為,作為醫療機構,在患者離開醫院長達十幾小時過程中,未盡到應有的管理義務,且在其家屬發現患者不在醫院後,仍未積極尋找並及時報案,與患者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於是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死者家屬共計60餘萬元。


案例分析

醫院不負有監護義務


該案中,李某父親到醫院就醫治療,醫患雙方構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該醫療服務表現為:醫院需對李某父親的病情所涉生命體征進行觀測,而無需對其看管並限制活動,不負有監護義務。李某父親入院後,醫院依照其病情進行了醫治,並明確告知其需二級護理,一人陪床,已盡到了所需護理方面的告知義務。


患者及家屬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是提供醫療技術服務的機構,在法律上沒有義務、更沒有權利對患者的人身權利進行限制和約束。


在責任的認定上,明確了李某的父親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精神上不存在意識障礙、無法辨別自己行為等情況,所以患者本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自殺或者意外)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醫師下達的醫囑為二級護理、一人陪護,而李某卻在醫院已明確告知其陪護義務的前提下,擅自離開十幾個小時後才返回,因此李某本人也應該對這樣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的協助範圍有界定


李某在訴求中提出,醫院疏於管理,在發現李某父親不在的情況下,沒有積極報案、協助尋找等等的內容,那麼醫院對此有什麼樣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呢?


醫院是醫療服務的提供機構,在尋找李某父親的過程中,只要是為警方提供了李某父親的相關登記信息、錄像、為調查提供便利(詢問其他患者等等),就視為已經盡到了協助的義務。作為醫療機構是不可能像刑偵部門一樣的調查取證,更不可能開展大規模的排查和尋找

醫療機構的協助行為僅限於提供線索和便利,其他的行為屬於公安機關的職權範圍,醫療機構無權介入、也沒有這個能力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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