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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4歲女童狀告醫院敗訴 法官建議換一種方式起訴

患有唐氏綜合症的小茵(化名)自出生後飽受其先天疾病及後遺症的痛苦,也為治療花費不少費用。


2013年3月,小茵的母親張女士懷孕到東莞某醫院產檢,後多次到醫院複查,其中孕早期唐氏綜合症血清學三聯篩查的報告結果提示為「低風險,建議動態觀察」。


2013年10月,張女士因不規律下腹痛7小時入住醫院待產,並於兩日後順產一女嬰,即小茵。11月,小茵被確診為唐氏綜合症。

小茵訴稱,母親的產科醫生疏忽大意才導致自身的損害,為此狀告其出生醫院,要求其賠償費用25萬元。


昨日下午,南都記者獲悉,張女士的訴請已被法院全部駁回。但法官建議換一種方式再起訴。


庭審現場


小茵:醫生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損害

小茵訴稱,2013年6月,小茵母親張女士按照產前檢查的指引,孕18周時前往醫院檢查,並向產科醫生主動提出進行中期唐氏篩查,但醫生以早期唐氏篩查為低風險為由排除了中期唐氏篩查的必要性。


小茵訴稱,醫生疏忽大意、不負責任及不專業,沒有按照《孕期保健指南》進行健康教育和指導,反而告知其父母不需要進行該項檢查,沒有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導致自己在出生前未被檢查出先天畸形。醫院和醫生的診療行為與自身的損害存在不可分割的因果關係,因此醫院應當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母親產檢及分娩住院費用、小茵後續康復治療費用、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25萬餘元。


醫院:對方先天疾病和缺陷並非醫院造成


某醫院辯稱,首先小茵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小茵的損害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而不是醫院的診療行為造成的,若小茵認為醫院侵害了其知情選擇權,其主體應為接受產前檢查的小茵母親,而非小茵本人。


同時,醫院表示,對於賠償產檢及住院費用,在此過程中,醫院並不存在診療過錯。先天性心臟病的醫療費用是小茵自身疾病所致,言語治療評估費及後續治療費,也非醫院的診療過錯造成。至於精神損失費,該損害也不是由醫院造成的,即使小茵身體有缺陷,不應因其有缺陷而貶低生命的價值和意義,並且對方的缺陷是先天性缺陷,醫院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小茵申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經法院委託,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醫院在張女士孕期的唐氏綜合症篩查中,未行妊娠中期唐氏綜合症篩查及對不同篩查方式的醫學意義進行告知,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張女士分娩出唐氏綜合症患兒的不良後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關係,屬於輕微因素,參與度為10%-20%為宜」。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生為小茵母親張女士進行產檢,其診療對象是張女士而非小茵,此時小茵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小茵是否出生,是小茵父母行使選擇權進行選擇的結果,小茵出生本身並非小茵本人遭受的損失。鑒定意見書雖認定醫院存在告知不足的過錯,但並未認定醫院的診療行為與小茵患唐氏綜合症及其併發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小茵作為原告要求醫院賠償沒有依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茵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訴訟主體應當是父母


本案是典型的不當出生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醫療機構在孕檢階段存在過錯導致孕婦未能及時發現胎兒存在先天性疾病,錯過對胎兒是否進行孕產的選擇,繼而導致胎兒分娩,實際上醫療機構侵犯的是父母的生育知情選擇權,而非子女的生命健康權,故此類糾紛應當由父母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而非以嬰兒作為原告。

采寫:南都記者張鵬通訊員 冷靜 胡敏怡


(南都東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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