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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病」的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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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病」的診治


陳常燊

作者簡介:陳常燊,上海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人大複印:《外國哲學》2017 年 01 期


原發期刊:《哲學分析》2016 年第 20165 期 第 67-80 頁


關鍵詞:哲學病/ 描述/ 綜觀/ 奧古斯丁圖畫/ 蘇格拉底圖畫/ 維特根斯坦/

摘要:在傳統的「標準解釋」之外,近來的「新維特根斯坦」研究開拓了一種「治療哲學」解釋。在此背景下,藉助維特根斯坦對「奧古斯丁圖畫」和「蘇格拉底圖畫」的批判,可對「哲學病」的癥結之所在加以剖析,對它進行診治並開出兩個「藥方」:描述和綜觀式表現。


在傳統的「標準解釋」(standard interpretation)看來,維特根斯坦前期提出了語言(思想)與實在對應的圖形—鏡象理論,而後期轉向「語言即用法」的意義—編織理論。然而,人們發現這種解釋根本沒有抓住維特根斯坦哲學的治療性,因為治療哲學不僅是維特根斯坦後期哲學明確宣布的主旨,也是他前期哲學的主旨。近年來,在國際維特根斯坦學界,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國新維特根斯坦(New Wittgenstein)研究的展開。以考南特(J.Conant)、戴爾蒙德(C.Diamond)等為代表的「新維特根斯坦學派」認為,維特根斯坦哲學的主要意旨是治療。在此背景下,本文探討維特根斯坦是如何藉助對「奧古斯丁圖畫」(Augustine s Picture)和「蘇格拉底圖畫」(Socrates Picture)的批判而展開他在《哲學研究》等後期著作中的治療哲學的。


一、「奧古斯丁圖畫」批判


維特根斯坦通過《哲學研究》所進行的對「哲學病」的診治,從批判「奧古斯丁圖畫」開始,其批判的對象,套用古希臘的話來說,就是持有某種being決定meaning(logos)的主張。而在語言哲學中,對於意義理論為何如此重要,可以結合logos與being的關係問題來談:這個批判被概括為對指稱論的批判。維特根斯坦得出結論說,語言習得並非學會用語詞指稱,而是學會玩語言遊戲,指稱只是語言遊戲的一部分或一種語言遊戲。他視那種將樣本當作現實必須與之相應的成見為「獨斷論」。語詞的意義不在於它能指稱,而在於它能使用,我們稱之為語言遊戲(Sprachspiel/language game)的使用模型。「語言遊戲」是將語言與遊戲進行類比,應當被準確地表述成「語言—遊戲」。與之相對的奧古斯丁所提供的指物識字的指稱模型與《邏輯哲學論》所提供的意義指稱論——維特根斯坦稱之為「對象和名稱」的模型(dem Muster von 「Gegenstand und Bezeichnung」/the model of object and name),屬於需要批判的同一類型。它們認為,「每個詞都有一個意義;意義與語詞一一對應該是意義即語詞所代表的對象」,語詞與它所指稱的事物之間乃是手指與物的「指稱」關係,或者鏡像與物體的「對應」關係——而這正是語詞意義之所在。


然而,語詞並非僅僅在指稱論意義上描述對象(除非將描述當作使用的一種方式),把描述設想為事實的語詞的圖畫,這是會起誤導作用的,「彷彿這些圖畫只是閑擺在那裡的」,圖畫不是用來閑擺,而是拿來使用的。語詞好比金錢,錢的價值不是用來指稱某物,我們雖然也為商品貼上價格標籤,但這正是基於錢可以使用,即用來買東西。「這是錢,那是可以用錢買的牛。(與錢和牛相對照的是:錢和錢的用法。)」圖畫本來也是作為語言遊戲的描述的一部分,而語言遊戲正是有語言動物的生活本身。個體的語言發生學即語言習得理論,與我們所說的意義理論之間則並不需要做太多的區分。說一門語言便是使用它,這就夠了,我們要做的不是勘察語言是如何被使用的,如果從來沒有出過問題,這種勘察乃是多餘的,因此應當準確地說,是從反面看語言是如何被誤用的,去診斷語法上的疾病,「驅散迷霧」。

有趣的是,指物識字的指稱模型仍然承認,兒童在學會母語之前掌握了一門與生俱來的「自然語言」,即表情、眼神、肢體動作、聲調、口氣等——不妨稱之為前語言行為,兒童則是以這種自然語言作為媒介從成人口中學會一門語言的。這表明,它仍然承認語言的習得離不開某些與語言編織在一起的東西,即在隱喻的意義上所謂的「自然語言」。不過,這種指稱模型試圖在理論上割裂這種作為原始語言的自然語言與作為母語的自然語言。而這種完整的原始語言恰恰是維特根斯坦所看重的,他將之視為與自然語言須臾不可分離的、緊密編織在一起的「周邊情況」(circumstances)。維特根斯坦也稱其為「氛圍」(Dunstkreis/atmosphere)或「特定情況」(special circumstances)。


這種指稱論似乎為語詞的意義何在提供了一個較好的解釋,但這種解釋很難說是徹底的、沒有問題的,因為它無法為所有語詞的習得或意義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顯然,並非所有的語詞都有指稱。當然,理論上我們可以為有些語詞的無指稱性給出解釋,但這種解釋並不必然令人滿意。如果我們要求進一步的解釋呢?這會陷入無窮倒退。維特根斯坦認為,解決此困惑的出路在於,不可能給出終極的解釋,也沒必要去追求無窮無盡的解釋,「任何解釋總有到頭的時候」。我們更為關心的是,我們為什麼要說出這些句子——顯然是為了表達,為了交流,總之,為了使用。「我們的錯誤是,在應當將某些事實視作原始現象的地方尋求一種解釋。在這裡我們應當說的是:我們在做這一種語言遊戲。」因此談語詞意義的恰當方式應當是談它如何使用,即如何能被正確地使用,以及如何避免被錯誤地使用。


指稱論主張,意義即語詞所代表的對象,意義與語詞一一對應。每個語詞都有一個確定的意義,這個意義成為語詞的本質。對象為語詞定義。這是一種本質主義的、理智主義的、還原論的語言觀。


然而,我們發現,指稱論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有:


(1)範圍太狹窄。並非所有詞類都在名詞的意義上具有明確所指,首先是形容詞(如紅色)並沒有標準所指,其次,數詞(如5)如並不在名詞指稱對象的意義上指稱某物。

(2)像「這個」這樣的指示詞根本無法通過指物識字法來教會。


(3)這種語言工具論所說的「工具」並沒有整齊劃一的功能或本質。作為being的工具沒有被整齊劃一,而作為being的語詞在很多情況下的蒼白無力正是追求整齊劃一的後果——無法像工具一樣發揮其應有功能。


(4)對語詞功能或本質的整齊劃一的解釋並不是語言發揮作用所必需的。過於寬泛的解釋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它並沒有看到差異,未作區分,而清晰的解釋是不可能的。在無需解釋處強求解釋也是不必要的。對語言的解釋本身對語言哲學不是必要的,即便它對語言學可能是必要的。


(5)我們的確擁有一些經過精確定義的語言,如化學符號或微積分符號,但它們只不過是語言的郊區。市中心的老城都是「錯綜的小巷,新舊房舍,以及在不同時期增建改建過的房舍」。

也許你會說,指稱論有助於為一個語詞給出定義,而且這是一種本質主義的定義。顯然,對一個語詞的最好的解釋就是對它進行定義。可是,這種形式的定義會有哪些問題呢?我們學會了定義一個語詞,就能正確地使用它,完成語言的目的嗎?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目的論,語言本身也是有目的的,並非只有說話的人才有目的;正如維特根斯坦所說,語言說話(這恰好也是海德格爾的看法),而在一個人不理解一個語詞時,一個詞對他什麼都沒有說,他不知道拿這個詞來幹什麼,換言之,他不知道如何才算是這個詞的合宜的用法,即「合用性」。


關鍵在於,一個語詞並沒有本質,當然也就不會有本質主義的定義。看待語詞的恰當方式是,將之視為一種語言遊戲。不是每一個語詞都有一套或者多套專屬於它的語言遊戲,而是在每一個語言遊戲中,相關的語詞總會扮演著某種角色。最好不要將語言遊戲僅僅看作語詞,它是人類的生活,是我們作為語言的動物、會說話的動物須臾不離的生活。這種生活典型地體現在言語交流尤其是語言行為當中,但也不排除它同樣體現在即便一個人沉默寡言之時。海德格爾也說,即便一個人沉默時,他仍然在說話。沉默時玩的是一種悄無聲息的語言遊戲——「主觀的語言遊戲」。


(6)語言並沒有確定不變的模式,只有命令和報告的語言,只有問句的語言,或者沒有問句的語言,沒有系詞乃至沒有名詞的語言,這些都是可以設想的。這些並不取決於語言的本質,而取決於生活形式。


(7)至少部分語言本身乃是生活的一部分,比如「哎喲」這些感嘆詞。語言本身就是行為,這裡不存在語言與行為二元論,這種二元論是整齊劃一的後果。


(8)省略句與完整句之間的關係,語言學的那種還原論在哲學上要顛倒過來。「省略句」這一說法乃是語言學的說法,在哲學上仍然是完整的語言。哲學上的省略只取決於以什麼樣的範本(paradigm)為參照系(語境)。語言學的工作不能取代語言哲學的工作。語言學上的約定論經不起哲學反思:基於什麼而約定?語法(詞法、句法)、省略這些都是語言學上說的。語言學上的省略句完全可能是哲學上的完整句。


(9)詞與句子的清楚界限是語言學上追求整齊劃一的後果,在哲學上它是不清楚的。沒有任何文字(哪怕再長)僅憑其自身就成為一句話,沒有任何語詞(哪怕再短)僅憑其自身就成為一個詞而非句子。


語詞的用法很難一律,對事物的命名也很難一律。很多哲學家希望給事物命名,而「命名就像給一樣東西貼標籤」,但被貼上標籤的東西往往是具體的東西,而不是個體的類(類是抽象的),那些沒有被貼上標籤的同類個體,仍然具有一些個體化的特徵,這些特徵恰好沒有被名稱所涵蓋。我們不能因為它們有這些個體特徵就否認它們不屬一類。實指定義永遠只能是對樣本的定義,而樣本,比如說顏色樣本,或者其他的具體事物的樣本,都有一個程度問題和其他的個體性問題,因而實指定義不是一種本質主義的定義方法。把樣本算作語言的工具,不能算是定義,而是舉例,通過實指和樣本而非命名和定義學語言,這樣做最為自然,最少引起混亂。但也無法過於較真,只要夠用、合用就行,沒有比這更較真的事情了。過於較真不是真的較真,只會導致蒙昧和混亂。


命名與分類是聯繫在一起的。命名本身就意味著分類。在中國先秦名學中也能看出這一點。(11)「不過,我們如何把語詞分門別類,則要看我們分類的目的——要看我們的趣向(旨趣)」(12),目的服從於使用的需要。誠然,有些語詞的分類特別清楚,有些不是那麼清楚——命名的情況也是如此。專業術語和科學語言屬於前者,日常用語或藝術語言則屬於後者。維特根斯坦將前者比喻為「語言的郊區」,街道筆直規劃,房舍整齊劃一,而前者則是「一座老城」,小巷廣場錯綜,新舊房舍混雜。然而,老城只有一個,郊區可以很多,它們是派生的,此外,郊區的定義還要依賴老城,而不是相反。


(10)句式的區別也只是表面上的,真正的區別是語詞在語言遊戲中所扮演的角色或它的使用。


(11)在語用層面上,一個句子被說出來與它被讀出來,意謂不同。同樣的句子在不同的語言遊戲里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就句子本身孤立看來並無本質可言。


(12)表面上的整齊劃一無法掩蓋語詞用法實際上的多樣性。在語言遊戲中,語言始終伴隨著我們的行為(handelt/acts)——這裡我們區分意向性的行動(action)和未必有意向的行為(behavior,act)。對於行動來說,語言只是一種輔助方式。判斷語言是否有意義的標準在於它是否有用,判斷它意義何在的標準在於它的用法如何,判斷它的意義多大的標準在於它是否合用(appropriate)。當然,指稱也可以是一種用法,但只是一種狹隘的用法,指物識字、命名或僅僅是說出石頭的名稱,也是語言遊戲,指稱模型也可以很合用,但它們不包括語詞合用的全部故事。維特根斯坦設想了一個書寫系統的例子:「奧古斯丁對語言的看法(即指物識字模型)就像對書寫的看法一樣過於簡單」(13)。


(13)指物定義無法保證解釋的唯一確定性。「在每一種情況下都可能有不同的解說。」(14)而進一步的限定性解釋總有到頭的時候。(15)


(14)兒童學得一門語言與成人習得一門外語的情況不同,他們並不事先掌握了一門原語言。習得語言不等於翻譯。指物識字一方面預設了語言能力的零起點,但另一方面又預設了兒童已經會思考而只是不會說話。


(15)一個名稱的指稱對象消失了,比如「如諾統(劍名)有鋒利的刃」,為什麼即便在這把劍徹底消失後這句話還有意義?甚至那些不可能找到指稱對象的名稱也有意義,如「金山」或「當今的法國國王」(為此有人引入可能世界理論);進一步,甚至那些其指稱對象即便在邏輯上也不可能的名稱也有意義,如「方的圓」。當然,它們不在明確指稱一個現實的或可能的對象的意義上有意義。「N不存在」也是有意義的,在此意義上,意義先於存在(logos先於being)。名稱可以指稱對象(存在),但它並不必然如此。當名稱指稱對象時,它屬於一種語言遊戲。當名稱並不指稱對象而只被看作一個光桿名稱時,它不是語言遊戲,而只是語言遊戲的準備。


(16)指稱論若貫徹到底就會得出一個羅素式的觀點,即嚴格的名稱只有諸如「這個」(this)這樣的指示詞,因為只有它才在任何情況下有意義,並且具有承擔者才有意義。然而反諷的是,「這個」恰恰不是名稱,因為「一個名稱不是跟著指示的手勢使用的,而只是通過這個手勢來解釋。」(16)「這個」只能被使用而不能被解釋。這樣,指稱論被逼到了牆角,最終只能訴諸實踐(指示手勢)而非理論(解釋),而這違背了它的理論化初衷。對語言作為存在(being)的理論化或「邏各斯化」最終只能通過訴諸作為存在的行動來得到辯護。兜了一圈最終又回到了理論化的起點。一個根本原因是這項理論化的工作將語言(logos)當成了一般的存在,而不是將之作為logos。這實際上誤解了語言作為logos的本性。指稱論作為對語言理解的事後語言學解釋,不能取代語言哲學對如下問題的先驗論證:語言理解如何可能?約定論也是如此,我們稱之為對語言本性的初級反思。約定論與指稱論密切相關——如果不是基於指稱論的話。首先,對於那些沒有指稱對象或甚至形不成明確觀念的語詞的含義,我們如何約定?其次,如果沒有語言,我們如何約定?正如戴維森(D.Davidson)指出的那樣,並非語言依賴於約定,而是約定依賴於語言。


我們實際上是在使用「5」這個數字詞。語言習得主要靠訓練而非解釋或定義。不同的訓練決定了不同的理解和意義。與語言編織成一片的活動所組成的整體叫「語言遊戲」。自然語言是語言遊戲的非根本部分。「用語言來說話是某種行為舉止的一部分,或某種生活形式的一部分。」(17)語言哲學即語法學,使用或語言遊戲即語言之「本是」(如其所是),當然這不是就傳統本質主義而言。命名以及和它聯繫在一起的指物定義只不過是一種特定的語言遊戲。使用先於定義,而非定義先於使用。任何一種定義都可能被誤解,原因在於誤解了定義的語境。


二、「蘇格拉底圖畫」批判


維特根斯坦的「蘇格拉底圖畫」所針對的,用古希臘的話來說就是「naming(logos)決定being」。《哲學研究》第26節開始討論名稱,而對名稱的蘇格拉底圖畫則到了第46節才正式提出,第26節到第46節是從指稱論到名稱論的過渡。這種觀點試圖挽救不可救藥的羅素式觀點——它將名稱視為本來就標誌著簡單物或元素。應該說這是一種很激進的名稱觀。它將名稱視為不可再被還原的所有語詞的基本元素。它直言對於像名稱這樣的其他萬物都是由它們所複合的元素來說,是不存在任何解釋的。「因為凡自在自為者,只能用名稱加以標示而已;其他任何一種規定性都是不可能的,既不能確定其是,也不能確定其不是……言語的本質是名稱的編織。」(18)羅素所講的「individuals」(個體)和維特根斯坦本人前期《邏輯哲學論》所講的「對象」(Gegenstnde)也持有類似觀點。


然而,這一觀點的問題在於:


(1)名稱的概念是不清楚的。叫出人、形狀、數字等的名稱,這就是命名嗎?就像給任何一樣東西貼標籤那樣?


(2)「這個」是不是名稱?羅素:它是真正的名稱;維特根斯坦:它根本不是名稱,無法用指物定義方式指稱「這個」。


(3)指稱一個對象為之命名,仍然必須求助於這個對象的上層概念,如「這種顏色叫做紅色」中,顏色即紅色的上層概念。在「這個棋子叫做王」中,棋子即王的上層概念。如果我指著一塊小木頭叫「這就是王」。你會理解成,「這是一塊木塊」、「這是紅色的」(它畢竟有顏色)、「這是方形的」(它畢竟有形狀)、「這是那兒」(它畢竟有方位)……可能的理解是不可窮盡的,也就無法形成明確的理解。


(4)「這樣做混淆了名稱的意義與名稱的承擔者。」(19)名稱的承擔者消失了甚至從未有過,名稱也可能被有意義地使用或說出——當然是在不同的意義上——對於承擔者消失的情況而言,名稱可以以嚴格否定的方式得到使用;而對於承擔者從未出現過或甚至邏輯上就不可能出現而言,名稱可以以不那麼嚴格的否定方式得到運用,比如作為一種玩笑。但即便如此也仍然是一種嚴格的語言遊戲。


關於名稱的「蘇格拉底圖畫」,更有針對性的問題還在於:


(5)這裡存在一個關於複合物與簡單物的二元論。處於複合物這一邊的語言形態是語句,存在形態是被表現的東西,語言活動是解釋或描述,而處於簡單物那一邊的語言形態是語詞(單純詞),存在形態是表現手段(means of representation),語言活動是稱謂或命名。


但問題在於,並沒有獨立於語境或語言遊戲的、絕對的簡單物或複合物,離開語言遊戲談元素毫無意義。「只有已經知道名稱是幹什麼的人,才能有意義地問到一個名稱。」(20)離開了使用,名稱並無(確定的)意義。(確定的)理解便是不可能的。將作為元素的名稱類比成幾何學上的點和物理學上的基本粒子,這是一個不好的類比。名稱的殊型(token)和類型(type)誰才是真正的簡單物?這個理論問題對於理解或語言實踐並不是必要的,因為真正重要的問題在於如何避免誤解。


(6)它假定了殊型對類型的優先性。典型的例子是數字「5」。它要求我們在不知道什麼叫「數字」之前就知道什麼是「5」。另一個例子是蘋果。它要求我們不知道這隻蘋果那隻蘋果都屬於蘋果並且蘋果是一種水果而水果是可以吃的(即作為一種食物)之前就知道「這隻蘋果」。但問題在於,要理解什麼是「5」就必須先理解什麼是「數字」。因為「5」如果有意義就在於它被安放在數字的崗位上,並作為一個數字而被使用。若事先沒有數字概念,如何有意義地詢問「這個數字是什麼」這個問題。因為不以「數字」概念為前提的對「5」的理解是不確定的——它可能迥異於我們通常的理解,即以「數字」概念為前提的理解。


亞里士多德的「屬+種差」的定義模型常遭人詬病,但離開了上層概念,如何為一個下層概念給出明確定義?比如,如何指著不是紅色的東西為「紅」下一個明確的定義?當然可以有不明確的定義,如指著眼前的白紙說:「它不是紅色的。」當然可以有許多描述性定義,但這意味著被定義的這個名稱並不再是基本的。貌似一個單純詞的「紅」這個名稱實際上扮演了一個句子的角色。「紅」作為一個名稱,這是一種語言理論上的考慮。但「顏色」作為一個「紅色」的上層概念,這是一種語言實踐。抽象和歸類是logos的一個根本性功能。在語言理論出現之前,人類語言中就已經存在大量的抽象和歸類。單純強調個體對群體(類)的優先或殊型對類型的優先性,割裂了個體與群體之相互聯繫的一個維度,即個體對群體的依賴性。


(7)它假定了元素對複合體的優先性。一切存在或不存的東西都在於元素間的某些聯繫或沒有某些聯繫,那麼說一種元素存在或不存在就沒有意義,這意味著「名稱先於存在」。維特根斯坦承認存在一種所謂「范型」(paradigm),它類似於巴黎的標準米尺,是語言里不得不存在的東西,被用作其他一些語言的參考系。但即便這種「范型」也無法離開語言遊戲而得以確認。所以真正值得關注的不是元素或「范型」,而是語言遊戲。在一種語言遊戲中,黑色和紅色分別作為一種范型;而到了另一種語言遊戲中,某種黑色和紅色的顏色排列可能作為一種范型,當然這意味著不同的生活形式。比如我們在某些情況下會說「這種顏色排列(如法國的三色國旗)很有特點」。


「意義先於存在」不等於說「名稱先於存在」。暫且這麼區分:「意義」是個哲學概念,而「名稱」是個理論概念。作為理論概念的「名稱」本身是追求整齊劃一的後果:名稱的所指是不確定的;名稱的意義是不確定的;名稱(元素)與它的對立面(如句子及其所對應的複合物)之關係是複雜的。如果我們將「紅色存在」看作「紅色一詞是有意義的」這樣一個命題,那麼我們再也無法同意「名稱先於存在」的觀點了,因為名稱並不先於意義。相反,就意義坐落於語言遊戲中而言,意義先於名稱。


一個關於複合物的語言遊戲,無法在一個關於複合物的語詞(語句)可以被還原為或被分析為一些關於簡單物的名稱的意義上,被還原為或被分析為一些關於簡單物的語言遊戲。「請將掃帚拿過來」與「請將掃帚頭和插在它上面的掃帚柄拿過來」並不是同一個語言遊戲。還原論無法解釋語言遊戲的問題,也無法為人類的語言實踐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相反,它實際上是一種誤解。這是一種對語言還原論和分析性的批判。


在所有的語言遊戲中,命名似乎是最特殊的一種。所有的名詞都是命名活動的結果(我們為人或事物命名),甚至諸如動詞和形容詞之類也是如此——我們也為動作或色彩命名。為一個事物命名,似乎就意味著在描述它、在談論它,而任何一種言語都是廣義的談論,甚至是最廣義的命名。但我們不能這麼說,因為命名只不過是所有語言遊戲中的一種,也許是比較常見和基本的一種。我們無法將所有能用句子做的事情都稱為哪怕是最廣的命名或描述或談論或隨便什麼。「這個」是什麼的名稱?維特根斯坦批評羅素將「這個」視為唯一真正的名稱,其實是在混淆視聽,因為那樣會顯得更加混亂:命名原本為了追求清晰、精確的定義或指稱,結果適得其反;我們通常稱名稱的東西倒只是在不精確和近似的意義上才成其為名稱。當然我們並非拒斥一切清晰、明確,相反,「我們所追求的清晰當然是一種完全的清晰」(21),而這種清晰只不過體現在:哲學問題(尤指形而上學)應當完全消失。種種被稱為「名稱」的東西之間形成一個家族,這些名稱的不同用法以不同方式互相聯繫,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將「這個」合理地稱為名稱。家族相似(Familienhnlichkeiten /family resemblances)並不是一個無所不包的大籮筐,家族的界限以合用為標準。而合用似乎暗示了維特根斯坦的某種語言目的論:語言的合用乃是符合語言的自身,也符合「我們的真實需要」,可以說,語言與我們相互需要。套用亞里士多德的目的論,語言來到這個世界,就是為了被使用的,而「正義」或「卓越」就意味著最恰當的、最中道的使用。我們無需為無法定義「這個」或不知「這個」指稱何物而煩惱,我們只需知道怎麼使用它。如果我們將語言閑置不用,不讓語言實現其目的、「如其所是」,而只是對語言作一個「靜觀」,試圖為「這個」這類詞給出本質主義的定義或解釋,就會產生哲學上的混亂。所以維特根斯坦說:「只有在語言休假的時候,哲學問題才會產生。」(22)「我們所操心的那種迷亂髮生在語言彷彿是在空轉的時候,而不是它正常工作的時候。」(23)這裡有暗諷羅素之意。


可以將命名視為一種指物定義的方式。然而這種指物方式並沒有給命名活動帶來更多的確定性。正如「現代語言學之父」索緒爾所言,命名具有任意性和約定性。(24)一名可以多指多物(人或物),一物可以有多名。蒯因指出了徹底翻譯中所遇到的「指稱的不確定性」問題:人們對兔子的命名為「gavagai」,既可能是對兔子尾巴的命名,也可能專指白色的兔子,正在跑動的兔子,正在晃動的白色兔子尾巴,等等。用維特根斯坦的話說,「任何定義都可能被誤解」(25),尤其對於常見的排除式定義(如將謙虛定義為「不狂妄」)和必要條件式定義(如將「紅色」定義為「不是綠色」——也許這不是嚴格的定義)來說。


通過定義來命名,繼而通過定義來給一個語詞作出本質主義的解釋,終究是徒勞的:若要定義「2」,必先定義「數字」,而要定義「數字」,必須藉助於其他語詞,這樣就會陷入定義的無窮倒退。我們之所以會經常信任定義,乃是基於這種預設:我們只到某一步,不再往後倒退了,夠用就行了,而夠用的標準是語言遊戲的標準。對一個詞的定義最終離不開用作定義項的語詞,依賴於這些語詞是怎麼使用的,最終仍然在於我們如何使用語詞而非定義語詞。


將一個棋子命名為「王」,我意謂的不是我指著這一小塊木頭叫「王」。「王」的定義坐落於棋的規則之中,離開了王與其他棋子的關係,我對這一小塊木頭的命名就沒有什麼意義。但是指物定義的方式無法保證這種命名是有意義的。所以,關鍵的不是命名,而是要在將那塊木頭命名為「王」之前就必須有足夠的背景知識,對「王」的周邊情況有所了解:下棋的規則,「王」的走法(即使用),這些都優先於為之命名。


要知道一個語詞的用法,依賴於它在語言遊戲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扮演何種角色並不依賴於它與何種事實或客觀相對應(即它指稱何物),而在於一些周邊情況。拿下棋來說,棋子是什麼模樣不重要,語詞的聲音或形狀是什麼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用法或規則,而它們又坐落於它與其他棋子的關係之中。而這種關係正是在彼此打交道的過程中慢慢習得或確立的,這種打交道的過程,在語詞的問題上,乃是使用的過程。使用優先於命名,用法和語言遊戲優先於指稱。「只有已經知道名稱是幹什麼的人,才能有意義地問到一個名稱。」(26)僅靠名稱,我們無法知道什麼。命名和描述甚至不在同一個平面上,命名只是描述的前奏或準備。「為一個事物命名,還什麼都沒有完成,除了在語言遊戲里,事物甚至沒有名稱。」(27)過於重視指物命名而忽視名稱的使用,實在是本末倒置。


指物定義也許是蒯因意義上的徹底翻譯的一種策略,但它肯定不是維特根斯坦意義上的語言習得的一種策略。奧古斯丁恰恰錯將兒童的語言習得等同於成人的異族語言翻譯(徹底翻譯)。兒童並不事先掌握一門語言(一門思想語言),他要做的只是尋找語言之間的對應關係。指物識字或指物定義不是用手指一個物體那麼簡單,準確的指物定義仍然必須藉助語言,即便是那些簡單如「這」、「那」的語詞。當試圖指稱某一個時,你必然要以語言的方式告訴對方,你指的是哪一類。不然就無法消除不確定性,無法產生正確的理解。


我們將「這個」視作名稱,乃是受我們的理智所蠱惑的後果——按理說,名稱應當標誌單純的東西。所謂單純的東西,即通過意義分析之後不可再分之物。羅素做的就是這種工作。既然「諾統」這把亞瑟王的魔劍最終要被腐蝕、粉碎,那麼它作為一個專名就不再是單純之物。這樣「諾統有鋒利的刃」早晚都要失去意義,因為「諾統」無指稱對象。分析到最後,不會粉碎、不可再分的只有「這個」,成了最堅挺的名稱(專名)。然而維特根斯坦指出,這個句子當然是有意義的,檢驗它是否有意義,不在於「諾統」是否有指稱。沒有指稱的「諾統」仍然可以是真正的名稱。可見,名稱的意義並不必然依賴於指稱。有關「諾統」的語言遊戲一旦產生,並不會因為「諾統」指稱對象的消失而使語言遊戲本身失去意義。名稱的意義與名稱的承擔者是兩碼事情。即便「諾統」的承擔者(對應物)不再存在,「諾統」只要被吸納進語言遊戲,符號「諾統」仍然是有意義的,仍然是一個嚴格的名稱。甚至「諾統」從來都未曾有過承擔者,情況也會改變——我們稱有關「諾統」的語言遊戲為不嚴肅的故事或者玩笑之類。不妨稱維特根斯坦這一觀點為「非指稱的意義理論」。而所謂一個詞的意義,乃是它在語言中的用法。


當然並不總是如此,有時,一個詞的含義仍然是其指稱或承擔者。這沒什麼矛盾之處。用語詞指稱某物,當然可以是語詞的諸多用法之一。解釋不僅是用法的一種,解釋、命名常常還是描述和使用的一項前奏。指示詞「這個」不是可以用來跟著相應的手勢指示某物嗎?的確如此,我們會跟著一個指示的手勢使用「這個」,但是,「一個名稱不是跟著指示的手指使用的,而只是通過這個手勢來解釋的」(28),所以,指示詞「這個」不能算作名稱。畢竟,「這個」並沒有解釋任何東西。正如柏拉圖的《泰阿泰德篇》說,我們不可能用解釋的方式談論任何基本元素,因為對它來說,只有名稱。而言語的本質就是名稱的編織。而羅素的individuals(個體)和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中的Gegenstnde(對象)正與這個傳統一脈相承。


到了《哲學研究》,維特根斯坦的立場發生了180度大轉彎:名稱可以通過手勢或不通過手勢來解釋,只要我們將解釋看作對名稱的一種用法或一種用法的前奏。命名對於描述和其他語言遊戲來說是一種表現手段,而不是被表現的東西。僅僅為一個東西命名等於什麼都沒有做,甚至毫無意義。沒有什麼名稱是語言遊戲中不得不存在的,除非它被使用,進而扮演了某種角色。


當然,也不是說名稱的指稱或承擔者絕對是無關緊要的。維特根斯坦將它的重要性以另外一種身份體現出來,即「範式」(Paradigma/paradigm)。範式不是指稱,也不是承擔物,正如顏色需要樣本一樣,名稱需要範式:「與名稱相對應的那個東西,缺了它名稱就沒有意義的那個東西,在語言遊戲里是和名稱連在一起的一個範式,或諸如此類。」(29)這種範式是我們語言的一種工具,如果它消失了,這個名稱就對我們失去了意義,我們不再能用它來進行某種語言遊戲了,它再也不合用了。


三、「綜觀」與哲學的任務


維特根斯坦的一個學生在他去世40年後說,維特根斯坦在兩個重要方面影響了其思想:首先,謹記事物是它們之所是;其次,尋找啟發性的對比,從而理解它們如何是其所是。「讓一切如其所是」(alles wie es ist/leaves everything as it is)一直是維特根斯坦哲學的中心要點。事實上,他曾經想過用巴特勒主教(Bishop Butler)的話「一切東西都是其所是,而不是別的」當作《哲學研究》的題記。而啟發性對比的重要性,不僅在位於維特根斯坦核心觀念「端賴於看出聯繫的理解」的心臟之處,也被他視為刻畫了自己對哲學的全部貢獻。(30)而為此所採用的方式是「不要想,而要看!」也就是「綜觀」()或「綜觀式表現」(ubersichtliche Darstellung/surveyable representation,perspicuous representaion)。它是維特根斯坦後期核心用語之一,其內容相當豐富,被視為我們看待事物之方式的標誌,在哲學上扮演著一種類似於「世界觀」的角色。這種「綜觀」式的考察方法包含豐富的內容,比如他經常說的「不要想,而要看」(即不要解釋而要描述)、「看到聯繫」,通過揭示我們的智性困惑以及困擾我們的矛盾或悖論是如何由於誤用了我們的語言而導致的,從而消解這些困惑、矛盾或悖論。


「哲學」或「做哲學」(philosophizing)本身也是一類語言遊戲。對一般語言遊戲的哲學上的批判性描述當然也適合這個特殊的語言遊戲。維特根斯坦注意到,這裡存在一種可能的反駁:既然哲學是語法研究,它考察語詞的用法,那麼談「哲學」一詞的用法(哲學談及自身)不就是第二層次(二階)的哲學嗎?維特根斯坦的回應是,討論語詞的用法並不導致無窮倒退。用法不是基礎,不是「本質」,也不是定義和解釋。「正音法可以為『正音法』一詞正音,而這裡並不需要一種第二層次的正音法」(31),哲學的情況與此類似。為了完成這個任務,我們的恰當方式是「綜觀」:我們對某些事情不理解的一個主要根源是我們不能綜觀語詞用法的全貌——我們的語法缺乏這種綜觀。綜觀式表現方式居間促成理解,而理解恰恰在於:我們「看到聯繫」。從而,發現或發明中間環節是極為重要的。「綜觀式表現」這個概念對我們有著根本性的意義。它標示著我們的表現形式,標示著我們看待事物的方式。


「綜觀」在維特根斯坦後期哲學中處於一種類似於世界觀的地位,儘管他只是用疑問的語氣提及「世界觀」一詞,畢竟,如果我們的目標是「讓一切如其所是」,那麼它正是我們看待一切事物的方式——「讓一切如其所是」的恰當途徑。哲學只是把一切擺到那裡,不解釋也不推論,它只是描述,如其所是地描述,像畫家寫生一樣把所見景物描述出來。這種描述出來的東西正因為不惹人矚目,才容易被遮蔽。人們極少注意那些熟視無睹的東西,那些「極其普通的自然事實」,它們的重要性極易被忽視,但這恰恰是哲學的真正基礎。掩蔽得最深的東西,恰恰是擺在眼前的東西。而我們為什麼這麼描述而不那樣描述,這取決於我們所看到的東西,而我們能看到什麼,這不取決於我們想看到什麼或願意看到什麼。「我無需解釋我們為什麼不這樣描述。」(32)到了生活方式這裡,解釋走到了盡頭。終極根據只在行動中、實踐中,而不在理論中。這就表明了我們的工作不是一種解釋:我們可以根據一張圖表或者規則來作出解釋,解釋原則上是無窮盡的,只能舉例,但又無法窮舉。很難給解釋作出不需要舉例的定義或概括。怎麼才算解釋?解釋的確定性和唯一性來自何處?我們又該如何消除懷疑?這些問題軋入了維特根斯坦的思想深處。


張學廣:《近年來國際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趨向述評》,載《哲學動態》2014年第1期。


James Conant,Wittgenstein s Methods,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Wittgenstein,edited by Oskari Kuusel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C.Diamond,The Realistic Spirit,Cambridge:MIT Press,1991.


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th edition,edited by P.M.S.Hacker and J.Schulte,trans.G.E.M Anscombe,Oxford:Blackwell,2009,§1.


Ibid.,§291.


Ibid.,§120.


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th edition,edited by P.M S.Hacker and J.Schulte,trans.G.E.M.Anscombe,Oxford:Blackwell,2009,§1.


Ibid.,§654.


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8.


參見海德格爾:《在通向語言的途中》,孫周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1頁。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5.


(11)在中國先秦名學中,「正名」的目標是名實相稱,辨正名稱、名分,使名實相符,達到「守慎正名,偽詐自止」(《管子·正第》),「以正其名,而化天下」(《公孫龍子·跡府》),以及「舉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類」(《國語·晉語四》)的目標。參見陳常燊:《名學與概念研究——探索一種哲學方法》,載《中西哲學論衡》(第二輯),上海:中西書局2013年版。


(12)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7.


(13)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


(14)Ibid,§28.


(15)蒯因(W.V.Quine)提出「指稱的不可測知性」(in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論題,是一個有關語言哲學的認識論命題:語言學家們在陌生語言中的同一表達式所指稱的對象問題上,將會基於各自不同的分析假說系統和本體論預設,給這一表達式確定不同的指稱,而這些假設系統卻與陌生語言的言說者的所有可能的相關行為傾向相融。用蒯因自己的話說,「在詞項身份以及指稱問題上,詢問是否存在唯一正確的翻譯,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參見W.V.O.Quine,Fats of the Matter,in American Philosophy:From Edwards to Quine,edited by Shaban and Merrill,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77,p.182。


(16)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5.


(17)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23.


(18)Plato,Theaetetus,202a-b,in Plato:Complete Works,edited with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John M Cooper,Indianapolis/Cambridge:Hackett Publishing,1997.在《哲學研究》第46節中,維特根斯坦引用了蘇格拉底的這段話。


(19)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0.


(20)Ibid.,§31.


(21)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33.


(22)Ibid.,§38.


(23)Ibid.,§132.


(24)索緒爾認為語言如同莫爾斯電碼或者交響樂,是一種「約定俗成的東西」,參見索緒爾:《普通語言學教程》,高名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7頁。


(25)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29.


(26)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32.


(27)Ibid.,§49.


(28)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45.


(29)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56.


(30)參見瑞·蒙克:《維特根斯坦:天才之為責任》,王宇光譯,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455頁。


(31)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21.


(32)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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