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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辱母殺人案」說說中國古代的「春秋決獄」

近日,由於山東「辱母殺人案」的一審判決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爭議。許多法律界的專家學者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為此案提供了分析,並表達了於歡應無罪或者從輕判決的意見,也有部分專家認為應該維持原判。本人以歷史為專業,當然對法律判決沒有太多發言權,只是想到中國歷史上曾經出現並盛行一時的「春秋決獄」,也許能夠從某個側面提供一些新思路。

從「辱母殺人案」說說中國古代的「春秋決獄」


顧名思義,「春秋決獄」就是用《春秋》經中的微言大義、倫理法則來處理各種各樣刑事案件並最後下達判決的方式,這種方案的提倡者是西漢的大儒董仲舒。他在向漢武帝進言時,認為國家應該實現儒術治國,把諸子百家中的其它學派(尤其是西漢前期盛行的黃老學派)從意識形態的最高地位上請出去,這種變革奠定了中國古代歷史的儒家底色。在漢武帝採納這種意見之後,董仲舒又提出,以儒治國的方案是德主刑輔的。以當時並不周密的律法,難以解決所有的政治與司法案件。所以一旦遭遇到困難,僅僅依靠刑律不能合理判決,又不能貿然修改法律條文時,就應該參考先秦時候留下的儒家經典,尤其是講求大義名分的《春秋》經中的倫理道德規則,為判決提供依據。而這種學說因為有儒家以德治國、以禮治國的影子,就得到了廣泛的認同,最後得以推行。

從「辱母殺人案」說說中國古代的「春秋決獄」



各大媒體紛紛報道評論「辱母刺殺案」判決有失公允,圖為3月25日澎湃刊發社論《辱母案:期待「正義的理據」》

所以說,「春秋決獄」實際上是在當時法律無法恰當解決的疑難案件、或者案件中有太過複雜的關係時,放棄法律原則而採用倫理道德原則提供判決的一種方案,其目的是為了揆情度理,實現結果上的正義。如果這麼說讀者會感覺太過抽象的話,我們就看看幾個具體的案件,當然我們可以給當事人一個姓氏,這樣會更加生動:


案例一



王某生有一個兒子,因為家中貧窮,過繼給李某,由李某撫養成人。而有一次王某喝醉了酒,跑到親生兒子那裡撒酒瘋,說我是你的父親。這個孩子非常憤怒,操起棍子打了王某二十杖。被打的王某心中含恨,遂報官,聲稱自己的兒子打了自己。漢代推崇「以孝治天下」,按照父子相親、兒子孝敬父親的原則來說,兒子打父親是重罪,按說可以判死刑。但是董仲舒提出:雖然王某是他兒子的生父,但是卻不能將他養育成人,已經恩斷義絕。所以打人的孩子無罪。


案例二



趙某是一個漁夫,他娶了一個妻子孫某,並沒有生育後代。而趙某在出海打漁時,被海浪打翻船隻溺水身亡,屍體也找不到了,不能下葬。得知消息後,孫某的母親令女兒改嫁他人,被男方家族起訴。按照當時的規定,丈夫死去後,不下葬就改嫁是非法的,而且是斬首棄市的死罪。但是面對這個案子,董仲舒認為《春秋》經中記載了「夫人歸於齊」的故事典例,意思是丈夫死去,妻子沒有生育男孩,就意味符合改嫁的道理。本案中丈夫溺水身亡,客觀條件上根本就找不到屍體下葬,且夫妻雙方沒有生男孩為後,喪夫的妻子孫某聽從其母親的意見改嫁她人,是因為服從長輩、尊者的意見,為她找到新的歸宿,並不是這個婦人心中有淫行之心,私自改嫁,因此這個罪名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案件結果當然是被訴方無罪。



案例三


漢武帝時期曾有一次「巫蠱之禍」,衛太子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舉兵造反,後來應該是死在外面了,這是熟悉歷史的朋友們都知道的。而數年之後,昭帝已經在位,有一個占卜為生的術士,他為衛太子的侍臣算卦。寒暄之時,那個侍臣說了一句:「您長得很像衛太子。」聽到了這個話的術士,動了歪心思,他開始假冒自己是衛太子,招搖撞騙。這個冒牌貨的出現,危害到了昭帝的統治,但是衛太子畢竟是武帝的第一個太子,還是昭帝的兄長,該怎麼處理這個事件,連重臣霍光都不是很清楚。而當時一位大臣雋不疑,提出《春秋經》中有衛靈公太子蒯聵的事例。這個蒯聵曾經得罪過衛靈公,出奔晉國避難,而衛靈公去世後,晉國想把這個太子送回衛國,控制或擾亂衛國的政局,然而這個時候蒯聵的弟弟蒯輒已經即位,他拒絕讓自己的兄長回國,《春秋》經的作者對這種行為加以了讚揚。所以,根據這種類似的情況來看,不管這個衛太子的出現是真的還是假的,按照《春秋》經的大義名分,這個人都不能威脅到現有的帝王統治。於是雋不疑大膽了抓了這個冒牌貨,並處以腰斬之刑。


從「辱母殺人案」說說中國古代的「春秋決獄」


通過這樣一些簡單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看見「春秋決獄」的精神,是體察案件的情理、人倫,以《春秋》經中的成例為依據,為案件作出一個最合適的結果。這種方法在處理疑難案件時,往往有神奇的效果,也維護了實質上的正義。所以說這種決獄方式在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都很流行,直到唐宋,有些刑事案件的判決仍然得其遺義。董仲舒對這種判決方式加以最精鍊的概括,就是「原心定罪」,他這麼說:「《春秋》之決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有邪惡犯罪動機的,即使作惡未遂,也應該有所處罰,至於那些符合人情、道義,目的純正而出現的疑難,即使違反法律、造成損失,也可以酌情從輕或者免於處罰。而這種法律的原則,仍然值得今天的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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