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歷代官員管理及監察制度經歷了那麼多變化
筆者最近一直在追《人民的名義》,其中提到了一些國家機關,比如「最高檢」、「反貪局」、「紀委」等等,這些都是我國現行的對官員的監察管理機構。筆者將帶讀者穿越到歷朝歷代,體驗一下古代中國是如何對官員進行管理和監察的。
一.夏、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夏商時期成文法典尚未成熟,多以「王命」為法律法規。夏商時期沒有相對獨立的行政立法,對官員的管理監察沒有形成獨立的制度,君主通過普遍的法律對所有臣民進行統治。《尚書·盤庚中》記載:「......顛越不恭......我乃劓(yì)殄滅之。」意即,如果狂妄放肆,違法亂紀,不服從國王的命令,就處以死刑,並滅絕其全家。《尚書·盤庚中》:「......暫遇姦宄(guǐ)......我乃劓殄滅之。」意即,詐偽、姦邪、犯法作亂者,處以死刑,並滅絕其全家。這兩條是針對所有被統治者的。也有一部分是針對官吏的,《墨子·非樂上》記載了「巫風」罪,即官吏沉醉於歌舞,處以罰絲,即向官府繳納一定數量的絲。
二.周:明德慎罰,德主刑輔
西周時期遵循禮治,對刑罰比較謹慎。禮治的基本特徵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賦予了大夫以上的貴族很多特權,比如,對貴族一般不處以殘損身體的肉刑,必須處死者在郊外秘密執行等等。但這些禮遇不等於大夫以上的貴族可以不受刑罰制裁,官僚貴族犯重罪,特別是「犯上作亂」的重罪,是要嚴加懲處的。這體現了統治階級在其他問題上對貴族階級的縱容,在危機到統治地位的問題上卻非常重視。對於官員的管理,特別是對魚肉百姓的貪官的懲處,有很大的局限性。其根本目的是維護統治,而不是為了人民的利益。
三.秦:專任刑罰,重刑輕罪
秦法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輕罪重罰,二是法網嚴密,對於官員的管理、懲處也十分嚴格。秦朝出台了大量的行政法律,有關官吏任免的主要有《置吏律》和《除吏律》,分別是任免行政部門官吏的法規和任免軍事官吏的法規。國家行政機關對不履行義務而又沒有觸犯刑律的官吏,不通過司法程序而直接實施行政處罰。主要有兩種,一是「誶(suì)」,即斥責;二是「貲(zī)」,即以財物贖罪。對觸犯刑律的官吏,有三種情況,一是貪污,與盜竊同罪,罪刑很重,輕的服三旬徭役,重的砍去左腳,施以黥刑並服勞役;二是內外勾結,騙取國家的賞金和賜爵,比如把抓到的犯人轉讓給他人,使他人獲取了職位的,處以耐刑,即剔去鬍鬚的刑罰;三是玩忽職守,比如將領在戰場上為了謀私利而斬敵首,將指揮作戰的本職工作拋在一邊,處以「遷」刑,即流放的刑罰。以上是法律規定的一部分刑罰,但是皇帝掌握了國家最高司法審判權,實踐中還有許多比法律規定的更殘忍的刑罰。
四.漢:約法省刑,與民休息
漢承秦制,並進一步完善,對於官吏的管理更加嚴格。漢初,國家動亂已久,因此以黃老思想為基本國策,約法省刑、與民休息。對於貪官污吏,卻不與其休息。漢朝規定了「臟百萬以上罪」,處死刑,棄市,即在人口集中的地方處以死刑。《漢書·文帝紀》載:「吏受贓枉法......皆棄市。」反映出當時懲貪的嚴厲性。此外還有「誣罔主上罪」、「上僭罪」、「謀反罪」、「巫蠱罪」等罪刑,都是處以棄市、梟首、夷三族等重刑的罪名。漢朝的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大多是針對官吏的,而且都很重。我們熟知的司馬遷,便是因言獲罪,犯了所謂的「不敬罪」,在無錢可贖的情況下,要麼死,要麼辱,「所以涵糞土之中而不辭者,恨私心有所不盡,鄙沒世而文采不表於後也。」為了完成「史家之絕唱,無韻之離騷」,他才選擇了宮刑。漢朝十分重視監察制度,漢武帝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個監察區,令刺史「掌奉詔條察州」,以監察官吏是否奉行詔令,秉公執法,以及有無建宅購田「逾制」的行為,並對有違法逾制的官吏給予懲罰。
五.三國、兩晉、南北朝:貴族階級的勝利
這個時期的法律特點是「世族門閥特權的法律化」。具體體現是「八議」入律,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這八種人是:親(皇親國戚)、故(皇帝的故舊)、賢(德高望重的人)、能(統治才能出眾的人)、功(對國家立有重大功勛的人)、貴(貴族官僚)、勤(為國家勤勞服務有大貢獻的人)、賓(前朝的貴族及其後代)。八議是「刑不上大夫」的延續,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將其寫入法律之中,使得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得到公開、明確而嚴格的保護。從此直至明清,八議制度歷經一千六百餘年而相沿不改。此外還規定了「官當制度」,即允許官吏以官爵抵罪。這些制度助長了官僚的氣焰,政治腐敗,官場風氣很差。
六.隋、唐:至治之極,法製成熟
隋唐時期時中國傳統法制的成熟、定型階段。行政立法方面,唐朝建立了三省六部制,並十分重視御史台的建設工作,對官吏的行政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等行為,凡屬職權之內的,可以當即處置,處置不了的封疆大吏,則直接報皇帝請求處理。官吏管理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選拔制度(科舉),二是任用制度,三是考課制度,四是監督制度,五是休致制度。當上官容易,做好官難,考課、監督制度至關重要。唐朝對官吏從品行操守方面提出了四項要求,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稱為「四善」。此外還有「二十七最」,是根據不同的部門、不同的業務性質,對官員分別提出的二十七條具體的專業要求。如對司法官員的要求為:「推鞠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唐朝的中央司法機關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御史台是中央行政監察機構,也是中央法律監督機構,除了監督官員之外,還需要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是政治清明的保障。順便一提,三國時期魏明帝創立了死刑復奏制度,唐朝進一步發展,創立了死刑三複奏和死刑五復奏制度,避免錯殺無辜,冤枉好人,死刑複核權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這些制度對後世影響很大,比如現在的死刑複核制度,就是從唐朝傳承下來的,我國目前的死刑複核權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手中,使得下級法院審判中的紕漏可以集中處理,及時糾正。
七.五代:武將的時代,貪腐的溫床
唐末五代時期,由於朝代、國家更迭很頻繁,沒有人知道烏紗帽什麼時候會丟,所以官員們都想著在現在的位子上多撈一點,搞得民不聊生。《新五代史·雜傳十三·安重榮傳》記載:「嘗謂人曰:『天子寧有種耶?兵強馬壯者為之爾。』」由此可見五代時期的武將十分囂張,武將叛亂是社會動蕩最大的影響因素。
八.宋:文人的天堂
宋朝的基本國策是強化中央集權。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君權與相權的矛盾一直存在著,並呈現君強相弱的整體趨勢。宋朝為了削弱宰相的權力,將相權一分為三,軍事權歸於樞密院;財政權歸於三司使;行政權也被削弱。權力的削弱減少了腐敗的滋生,分權有利於限制官員的貪腐行為,使官員之間互相牽制。宋太祖經歷過五代時期,深知武將權力太大對國家的不利影響,因此上演了一幕「杯酒釋兵權」。宋太宗時期更是打壓武將,提高文官地位。宋朝的皇帝都怕武將造反,他們認為,一百個貪污受賄的文官,都不及一個握有兵權的武將的危害大。這也造成了不利的影響,皇帝對貪官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沒有危及其統治地位即可。英國歷史學家阿諾德·湯因比曾說:「如果讓我選擇的話,我願意生活在中國的宋朝。」宋朝成為了文人的天堂。據說宋太祖在太廟中立了一塊誓碑,其中有一條是「不可殺害文人及上書言事者」。對於文官來說,這是幸福的,但是卻不利於國家對官員的監管,因為貪再多都不會危及生命,官員們自然有恃無恐。
九.元:你需要一個蒙古戶口
元朝的種族政策對官制有很大影響。元朝實行「因俗而治,漢蒙異制」的種族政策,將被統治階級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四個等級。漢蒙異制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色目人犯罪案件,漢人犯罪才由刑部審理。漢蒙異制的主要出發點是保證蒙古人的特權,元法賦予蒙古人在任官、刑罰方面一系列特權,反映了其民族壓迫色彩。元朝官員的特點是權力很大,比如行省制,行省設丞相為長官,主管一地的軍事、政治、財政各個方面,權力很大,且必須由蒙古貴族擔任。同時,監察機構的權力也相對加強,御史台的地位空前提高,與中書省和樞密院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勢,御史大夫的品級提高到了從一品,且基本由蒙古貴族擔任。元朝的種族政策影響了元朝的統治,元朝建國九十八年後即滅亡,與其種族政策不無關係。
十.明:官員的地獄
相比於宋朝的「文人天堂」,明朝可以說是官員的地獄。明朝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刑亂國,用重典」,朱元璋以元朝滅亡為殷鑒,確立了重典治國的基本國策,其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威懾力。其次,明朝以「明刑弼教」為立法指導原則,一改之前朝代「德主刑輔」的原則,以刑為主,以教為輔,先刑後教,重視刑罰。在這種立法思想的影響下,明朝創立了奸黨罪、充軍罪、廷杖制度等針對官員的制度,官員的俸祿也出奇的低,弄得「官不聊生」。朱元璋還廢除了存在了一千五百多年的宰相制度,創立內閣制,但是內閣首輔實際上還是擁有宰相的權力。朱元璋是窮苦出身,幼時深受元朝統治階級的迫害,對貪腐官員深惡痛絕,因此明朝的官非常難做。明朝的監察制度十分完善,有明一代,每一個朝廷衙門及其官員都有彼此監督的職責。中央設立的以都察院為主體、自成體系的專門監察機構,號稱「風憲」衙門。明朝不僅設有獨立的監察機構即都察院,還設有六科給事中,即吏科、戶科、禮科、兵科、刑科、工科給事中,簡稱「六科」。六科獨立於都察院之外,對所屬部門單獨行使監督權。六科衙門設在宮內午門前,日夜都有給事中值班,以示監督權的重要。除了中央監察機構,還有地方監察機構,包括巡按御史、按察使和布政使。司法機關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統稱為「三法司」。其次是「廠」、「衛」特務司法機關,是明朝的一大弊政。明成祖設立東廠制度的初衷是「恐外官徇情」,本意是完善監察、司法制度,結果卻逐步形成了恐怖政治,冤案、錯案頻出。
十一.清:詳譯明律,參以國制
清朝統治者提出了「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即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為代表的漢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後再根據滿足自身的特點及清代社會的現實,制定適合清代的法律。可以說是「清承明制」,但是是部分繼承。清代進一步削弱相權,強化中央集權。雍正設立軍機處,徹底消滅了宰相制度,皇帝的權力達到頂峰。文字獄是清朝的一大弊政,康、雍、乾三朝的文字獄就多達一百餘起。其他的司法、監察制度較明朝無大的變化,基本繼承了下來。
從歷朝歷代對官員的管理、監察及司法制度來看,我國古代對官員的管理大體呈現出逐步嚴格的趨勢,同時也是法制完善的過程。但由於封建專制的局限性,國家難以達到法制的最佳狀態,仍以人治為主。若君主賢明,則政治清明,制度能夠落實,官員自然不敢肆意妄為;若君主昏庸,則政治腐敗,制度形同虛設,官員貪污腐敗、魚肉百姓,無所顧忌。在當代社會主義中國,自然沒有任何封建專制的局限性,我黨我國堅持依法治國的國策,習總書記執政以來,更是大力加強反腐倡廉的力度,為全面實現法制社會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作者:獻樂;歷史百家爭鳴特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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