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如何倡導「依法治國」
《韓非子》是戰國時期法家的集大成之作,它的作者韓非是戰國末期著名的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韓非是韓國的公子,曾多次上書韓國國王,主張變法圖強,但未被採納。他在失望之餘,退而著書立說,寫下了十餘萬言的著作。秦王嬴政讀了其中的幾篇文章後,大加讚賞,發出了「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嘆。
《韓非子》一書的內容極為豐富,用今天的話說,有關國家統治、社會治理、團隊管理、人際關係等,應有盡有,堪稱一部資政寶典。特別是,其中關於帝王統治術的內容,可與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相媲美。
它對後世的影響更是多方面的,一些耳熟能詳的成語,如自相矛盾、濫竽充數、拔苗助長、守株待兔等,都出自《韓非子》。近來,有人甚至提出:《人民的名義》一劇中反貪人員侯亮平等人所具有的特質,在《韓非子》中就已寫明,即「必遠見而明察」「必強毅而勁直」。
《韓非子》一書的核心思想是倡導「依法治國」,認為「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在韓非看來,法的基本內容無非是刑、賞兩個方面,這是治國的「二柄」。但二者不是同等的,而要以刑為主、以賞為輔。為此,他還講了這樣一個故事:魯國人燒荒時引發大火,眼看大火要燒到都城了,可百姓都去捉那些因逃避大火而四處亂竄的野獸,沒人去救火。魯哀公把孔子找來想辦法。孔子說:那些去捉野獸的人有利可圖,也不會受罰;而救火無利可圖,還有危險,當然沒人肯去救火了。如果重賞那些去救火的人,國庫的錢全部做獎金都不夠。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罰。於是,孔子下令:不救火的人比照臨陣投敵罪處罰,捉野獸的人比照私入禁地罪處罰。結果,命令還沒傳達到各地,大火就已經被撲滅了,而國庫一分錢都沒花。
顯然,這種以刑、賞為內容的法治觀,是為了「信賞以盡能,必罰以禁邪」。而為了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韓非子》還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例如,立法應當明確統一。「明主之法必詳其事」,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自相矛盾。又如,實施法律應當基於人情。這是因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故實行法治應當基於這一點,「明賞設利以勸之,嚴刑重罰以禁之」。再如,執法應當公正嚴明。《韓非子》中明確提出「法不阿貴」的主張,要求「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這些話在今天看來,依然可以找到閃光點。
當然,《韓非子》法治主張的本質,是把法作為維護君主獨裁專制的工具。但奸臣矇騙君主的手段是多樣的,僅僅靠法還不足以防範。為了防範君主大權旁落,《韓非子》可謂煞費苦心,提出了法、術、勢相結合的主張。法是法律,術是權術,勢是權勢。君主獨裁,要靠「勢」的支撐、「法」的維持,更要靠「術」來實施。法依勢立,勢因術行,由此把君主獨裁專制的統治藝術推向了極致。
當然,如果僅僅從法治實施的角度而言,這種法、術、勢相結合的主張,指出了法治實施的基本方式和路徑:法律必須公正嚴明,但僅有法是不夠的;法要得到切實有效的貫徹執行,必須依靠勢和術。這裡面,勢表現為一種法治的權威。只有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才能真正推行法治。術表現為法治實施的手段和路徑。勢要靠術來加強和維持;同樣,法也要靠術才能得以有效實施。術的核心是「循名責實」,即根據法定職責和義務作為判定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
總之,雖然《韓非子》是一門「帝王學說」,但如果拋開其中的糟粕,還是充滿智慧的。其中的一些經驗和教訓,對於當下的治國理政也有啟發和借鑒意義。
(文/殷嘯虎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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