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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在建築工地受到傷害應該怎麼維權?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參與到城市建設中,為城市的發展作出重要的貢獻。但是,大多數農民工沒有固定的用人單位,而是通過熟人介紹跟著包工頭工作,既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也沒有簽勞動合同。那麼,當農民工在建築工地受傷時,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本期找法網專家說法特邀張之永律師為大家進行普法分析。

說法案例:

趙某在一處建築工地從事小工工作,在工作過程中不慎摔傷,隨即被送到醫院進行救治。趙某是跟隨包工頭楊某在建築工地施工,該工程的直接發包方為某公司。事故發生之後,趙某的損失應由楊某承擔還是某公司承擔?

因此,趙某依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趙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依法承擔自己的損失。

趙某與楊某存在僱傭關係,還是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趙某到底是與楊某存在僱傭關係,還是與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明確的前提條件。

《建築法》規定,禁止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本案中,楊某為自然人,沒有承包建築工程的相應資質。因此,某公司是趙某的用工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農民工在建築工地受傷之後,應該怎麼做?

首先,事故發生之後,農民工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做好了詢問筆錄等,以此證明農民工是在建築工地施工過程中受傷的。

其次,在無法確定具體用人單位的情況下,應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農民工既未與包工頭簽訂書面用工合同,也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除此之外,以下證據也可作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參照: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後,當農民工對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服時,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結語:

農民工在經濟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其無論是在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中均處於弱勢地位。儘管國家不斷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指導意見等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實踐中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這不僅需要國家加大處罰力度,同時農民工也要增強自身的維權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責編:Ly

作者:張之永律師

來源:找法網專家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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