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王律師代理的建築火災事故民事賠償典型案例展播

王律師代理的建築火災事故民事賠償典型案例展播

【格案致知】王律師代理的建築火災事故民事賠償典型案例展播

——原告某某訴被告北京某公司火災事故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代理意見

原告李某某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被告租用了某軍隊倉庫,使用期間發生火災,大火蔓延至原告租用的毗鄰倉庫,燒毀金絲楠、紅木傢具等財產,初步統計3000-5000萬元人民幣左右。經消防機構出具認定意見認為起火點在被告放置在庫房裡的電動三輪車處,火災系電動三輪車故障導致。按照我國《消防法》的規定,軍隊火災事故的認定屬於軍隊的職責。軍隊便根據消防機構的意見出具了認定書,認為火災系被告電動三輪車故障導致。因為原告起訴時需要到某軍隊調取相關證據,軍隊藉機要求原告出具承諾書,內容為保證不起訴某軍隊,只起訴本案被告。

消防機構在現場提取到金屬熔珠若干,送到天津檢驗得知,熔珠屬於火燒熔珠。我認為,按照現行國標,火燒熔珠不能作為證明起火原因的證據。

本案主審法官在審理這個案子期間,辭職到我所做了律師,成了我的同事。

【概述】本案火災原因認定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導致基本事實無法確定,其結論不能證明起火點、起火部位在被告電動三輪車處,也不能證明是被告電動自行車故障導致起火。

認定起火原因是一項科學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必須達到100%的證明程度方可直接認定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如果達不到100%的證明程度,其結論只能是推定出的一種可能性,不能得出肯定性結論。

認定起火點和起火原因不能適用高度蓋然性和其它概率性原則進行推定,推定出的只能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應該是肯定性結論。

消防機構認定火災原因的邏輯方法有兩種,一是直接法;二是間接法。直接法就是根據達到100%證明程度的證據直接判斷;間接法就是通過現場勘驗將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都列出來,然後逐一排除,最後剩下的是最可能的起火原因。請注意間接法推出的只能是可能的起火原因,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證據,不能用間接法推定出具體的起火原因,只能用「不排除」來表述這種可能性。

某軍隊已就火災造成的房屋損失將被告起訴至法院。某軍隊和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其出具的認定書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某軍隊出租的倉庫,屋頂使用木質結構,不符合防火規範要求;消防栓沒有水,某軍隊存在過錯,導致火災蔓延擴大,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本案火災原因認定存在的實體問題:認定起火點和起火原因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技術標準依據

1、消防機構認定起火點或起火部位在電動三輪車處的證據不足,既不符合科學原理,也違反了公安部《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則》第十條的規定。

眾所周知,燃燒必須具備三個要素,起火源、起火物和助燃劑。假設《技術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是明確的,也只能證明有了起火源,但是起火物是什麼,並不清楚,消防機構在電動三輪車處並沒有發現起火物。這樣的話,因缺少了引火物或起火物這個必備的因素,電動三輪車處根本就不具備燃燒條件,此處怎麼可能成為起火點呢?所以被告代理人認為,本案消防機構在燃燒三要素不全的情況下認定起火點和起火部位,沒有事實根據,其認定完全是不尊重科學的主觀推定。

公安部《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則》第十條規定:《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的火災原因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起火原因部分包括起火部位、起火點、有證據證明引起可燃物燃燒、爆炸的引火源和起火物」。按此規定,認定起火原因必須找到起火物,而且特彆強調必須有證據證明有起火源和起火物,否則就不能認定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很顯然,本案消防局的認定不符合上述規定,在沒有找到起火點或起火部位的情況下,就認定起火原因的做法是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的。

被告代理人認為,本案因缺少了引火物或起火物這個燃燒三要素中必備的因素,所以電動三輪車處就不具備燃燒條件。因此,消防機構認定起火點是在電動三輪車處的結論,既沒有事實根據,也不符合公安部《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則》規定的科學認定程序。

2、消防機構認定起火原因為電動三輪車故障導致,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技術標準依據。

本案消防機構認定起火原因的證據為《技術鑒定報告》,但是該報告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科學結論,因此該報告不能用作認定火災原因的直接證據。理由如下:

1)報告中「電熱熔痕」的概念不明確,依據國家標準《GB/T16840.1-2008電氣火災痕迹物證技術鑒定方法》第1部分宏觀法和第4部分金相法不能判斷出起火原因。

《技術鑒定報告》是本案的核心證據,該報告對某軍採購站單方送檢的電氣線路熔痕的鑒定結論是「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和二次熔痕」,按照《GB/T16840.1-2008電氣火災痕迹物證技術鑒定方法》第1部分宏觀法和第4部分金相法判斷,只有一次熔痕和二次熔痕可以作為認定或者排除起火原因的證據,這個報告依據的標準正是上述《鑒定方法》,但是該《鑒定方法》中並沒有電熱熔痕這個概念,也就是依據該標準並不能推斷出是電氣線路故障導致燃燒的。

2)我國消防專家對「電熱熔痕」的認識

為了搞清楚「電熱熔痕」這個概念和火災起因的關係,我查閱了大量的資料,很幸運的找到了兩篇專家文章:一是劉振剛寫的《論述電氣火災痕迹物證技術鑒定程序》,二是邸曼寫的《高壓鋁導線痕迹物證鑒別及引起火災可能性的探討》。劉振剛是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的副主任,就是本案《技術鑒定意見》的審核人。邸曼是公安部消防局瀋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的副主任。這兩個機構是我國最權威、最頂級的鑒定機構,劉振剛和邸曼是這兩個機構中頂級的鑒定專家,也是我國頂級的技術鑒定專家。這兩篇文章都認為電熱熔痕分為火前電熱熔痕和火後電熱熔痕,並且認為嚴格區分火前電熱熔痕和火後電熱熔痕是認定或排除起火原因的關鍵。從這個角度來看,只鑒定出電熱熔痕還不能判定起火原因。

上述兩點說明,《技術鑒定報告》結論是不明確的,不能據此認定起火原因。

綜上,根據《技術鑒定報告》「電熱熔痕」的結論和國家標準《GB/T16840.1-2008電氣火災痕迹物證技術鑒定方法》得不出起火原因為電動三輪車故障導致的結論。因此,消防機構的認定是錯誤的,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技術標準依據。

3)火災事故民事賠償實務中,關於有關「電熱熔痕」的司法案例

代理人在裁判文書網和互聯網裡找到了三個相關案例,這三個案例均涉及電熱熔痕問題,終審法院都是嚴格區分火前電熱熔痕和火後電熱熔痕後做出判決的。已經提交法庭,希望參考。

3、消防機構在沒有事先認定起火點或起火部位的前提下,就認定了起火原因,違反了公安部《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則》強制性的規定。

公安部《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認定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的,不能認定起火原因」。該條規定說明,起火原因中包括起火物或引火物,找不到起火物就認定不了起火原因。

這是強制性的規定,但是本案消防機構在沒有認定起火點或起火部位的情況下,便認定了起火原因,違反了公安部強制性規定。

二、火災原因認定中存在的嚴重程序問題

第一,北京市消防局、某軍採購站和本案原告從來沒有向法庭和被告提交過現場勘驗取得的證據,導致法庭和被告無法判斷《技術鑒定報告》及《北京市消防局工作意見》和本案有何關聯。

第二,從取證程序角度來看,現場勘驗、調取物證程序不合法;北京市消防局讓利害關係人採購站員工做見證人,違反法定程序取證;消防機構勘驗現場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和選擇性,遺漏重要的可能的起火原因;利害關係人單方送檢,且未封存,無法證所用材料和本案的關聯性;鑒定所使用的材料不能還原到火災現場,無法證明這些證據取自火災現場;消防機構在沒有認定起火點或起火部位的情況下,便認定了起火原因,違反了公安部強制性規定。

分述如下:

1、現場勘驗、提取物證程序不合法

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2012)

第二十條規定,勘驗火災現場應當遵循火災現場勘驗規則,採取現場照相或者錄像、錄音,製作現場勘驗筆錄和繪製現場圖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

現場勘驗筆錄應當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現場勘驗筆錄上註明。現場圖應當由製圖人、審核人簽字。

第二十一條規定,現場提取痕迹、物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並進行照相或者錄像;

(二)填寫火災痕迹、物品提取清單,由提取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清單上註明;

(三)封裝痕迹、物品,粘貼標籤,標明火災名稱和封裝痕迹、物品的名稱、編號及其提取時間,由封裝人、證人或者當事人簽名;證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的,應當在標籤上註明。提取的痕迹、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這是公安部為保證火災事故調查能夠公平、公正、科學的進行,做出的程序性規定。公安部《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火災原因調查指南》和《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則》也對現場勘驗、提取物證的程序有著同樣嚴格的、明確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民訴法司法解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現場勘驗也有明確的程序性規定。無論是公安部的規定,還是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通過固定取證過程的證據,能把所取得的證據還原到勘驗現場去。

但是本案消防機構和原告無法證明送檢的電氣線路熔痕取自火災現場,更無法證明物證取自火災現場的哪個部位,不能將所使用的鑒定材料還原到火災現場去。

2、北京市消防局在勘驗現場、調查取證時隨意確定見證人,讓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採購站職工充當見證人,這是一種故意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火災現場勘驗規則》4.5.1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勘驗火災現場,勘驗人員不應少於二人。勘驗現場時,應邀請一至二名與火災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或者通知當事人到場,並應記錄見證人或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繫電話等。4.6.1規定:火災現場勘驗結束後,現場勘驗人員應及時整理現場勘驗資料,製作現場勘驗記錄。現場勘驗記錄應客觀、準確、全面、詳實、規範描述火災現場狀況,各項內容應協調一致,相互印證,符合法定證據要求。現場勘驗記錄包括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和現場錄像等。

案卷資料第46頁記載了另案主審法官對被告代理人的調查筆錄,內容為:「被代(我方起訴某軍資採購站案件代理人):當時李磊處長提出了「不穿軍裝就可以」,於是就把照片上不穿軍裝的人作為見證人,他是採購站退休員工「。證明見證人是採購站自己的員工,按上述規定,見證人應該是和火災無關的公民,但本案見證人屬於採購站職工,消防機構確定見證人的程序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

3、消防機構勘驗現場和調取物證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和選擇性,遺漏重要的可能的起火原因和火災擴大蔓延的原因

1)環境勘驗階段遺漏重要的起火嫌疑點,導致可能遺漏真正的起火原因

按照公安部《火災現場勘驗規則》4.5.9勘驗步驟分為:環境勘驗、初步勘驗、細項勘驗和專項勘驗。

所謂a) 環境勘驗,主要查找現場周圍有無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現場周圍的煙囪、臨時用火點、動火點、電氣線路、燃氣、燃油管線等;

查找、列明所有可能的起火火源是分析、推斷可能的起火原因的必經步驟。

本案現場至少有四處可能的起火因素,汽車、鍋爐、電氣線路和電動三輪車,在環境勘驗階段應該都列入可能的起火原因。現場有一個做飯用的鍋爐,本案起火時間是17:44左右,但是正是做飯時間,這是非常可疑的一個起火點,環境勘驗也應該列入,但是消防機構也沒有列入,予以直接無證據排除。現場還有一部汽車,其起火的嫌疑最大,因該汽車雖有保險,但是火災發生後,車主根本就沒有申報保險賠償,這裡邊是否有隱情,消防機構應該深入調查。但是消防機構在沒有對汽車作深入勘驗調查的情況下,無證據排除其起火的可能性。

消防機構的做法既不符合《勘驗規則》的規定,又不顧現場實際情況,遺漏重要的嫌疑點,導致可能遺漏真正的起火原因。

2)消防機構沒有對火災成因作出分析,違反了公安部《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遺漏對本案消防管理過失的認定

公安部《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的火災原因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火原因部分包括起火部位、起火點、有證據證明引起可燃物燃燒、爆炸的引火源和起火物。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寫明有證據能夠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應多於兩個,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認定。(二)災害成因部分主要是查找、分析造成火災蔓延、失控的主觀和客觀因素。

按照《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的約定,庫房的消防管理義務歸屬案外人某軍採購站。

本案消防栓沒有水、屋頂使用油氈和樹皮等易燃物,作為消防栓管理者、出租房屋的所有者的採購站,其行為違反了我國《消防法》規定的義務,以及《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約定的消防管理義務,是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主要原因,但是北京消防局出具的工作意見,將此內容遺漏,違反了公安部《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則》的規定,是對採購站的偏袒。

某軍採購站應當對本次火災事故的成災、蔓延、擴大承擔消防管理過錯責任。但是消防機構並沒有作出認定,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和選擇性。

4、鑒定所用資料是本案利害關係人某軍隊採購站單方送檢,且材料未按規定封存,無法證明這些材料和火災現場有關聯,不能保證客觀公正性。

5、《技術鑒定報告》和火災原因認定結果即《工作意見》從未送達火災事故當事人,即本案被告,剝奪了被告申請複核的權利。

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2012年)對火災原因認定及送達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製作火災認定書並有送達義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複核的權利。無法送達的,可以在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公告送達。公告期為二十日,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的閱卷權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火災事故認定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查閱、複製、摘錄火災事故認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和檢驗、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提供,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移交公安機關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不予提供,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的定義】對火災事故當事人的定義為:「當事人」是指與火災發生、蔓延和損失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很明顯,被告帥興偉業為火災事故的當事人,鑒定機構應當把認定結果送達被告,但是被告從未收到過消防機構送達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及相關資料。

按照《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被告應為火災事故當事人,鑒定結論及認定結論應當送達被告,並應釋明複核權利及複核期限,但本案消防部門從未送達過鑒定報告和認定結果,剝奪了被告申請複核的權利和查閱、複製、摘錄相關資料的權利。

本案中,消防機構從未向被告送達過火災原因認定書。

三、大量資料證明,電動車故障導致起火有80%是因為充電導致的,有20%是運行狀態下導致的。本案被告有證據證明,起火之前涉案電動三輪車沒有處在充電狀態,也沒有在運行狀態,而是停在庫房裡,不可能因故障導致起火。

現場監控錄像資料(見光碟)證明,電動三輪車起火前沒有處在充電狀態,也沒有在運行狀態,這一點很重要。

代理人查閱了大量因電動三輪車引發火災的案件,發現都是在充電狀態下或者運行狀態下發生故障後引發燃燒的,其中有80%是因為充電導致的,有20%是運行狀態下導致的。以下資料請法庭參考。

1、北京市消防局和中央電視台調查報告

--證明電動車誘發火災多發在充電過程中

CCTV節目官網

調查:電動車火災多發生在充電過程中電池短路是主因

央視新聞客戶端央視新聞客戶端2016年06月19日 16:09A-A+

電動車是老百姓經常使用的代步工具,然而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如果措施不當,極易引發火災,釀成事故。前不久,記者跟隨消防部門對北京市的一些小區和經營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電動車在充電和停放時存在不少問題。

電動車誘發火災事故逐年上升

據消防員介紹,近年來,電動車誘發的火災事故也呈現逐年上升的態勢,很多火災造成了慘痛後果,以北京為例:2011年4月25日,大興區舊宮鎮一居民樓發生火災,原因就是一樓停放的電動三輪車由於電路故障引發火災,造成18人死亡、24人受傷;2013年10月11日,石景山區喜隆多購物中心火災,也是由於一層麥當勞餐廳電動自行車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並蔓延至整座大樓,經消防官兵9個多小時的撲救,大火雖然被撲滅,但兩名消防警官英勇犧牲;2015年8月21日,朝陽區和平西苑20號樓一戶居民家中發生火災,且三人被困,火災就是由於新買的電動車充電發生故障引發的;2016年3月1日,通州區宋庄鎮一出租平房火災造成兩人死亡,電動車故障又是罪魁禍首。

電動車誘發火災多發在充電過程中

根據消防部門的統計,北京市此前發生的幾起電動車傷亡火災事故均發生在充電過程中,而且時間大多為深夜,居民被濃煙嗆醒時,火勢已猛烈燃燒,難以逃脫。從火災發生地點來看,用戶夜間通常將電動車搬到室內存放並充電,存放地點多在建築的首層門廳、走道或樓梯間內,因此,電動車在建築首層室內充電時,一旦發生火災,火焰和濃煙將封堵建築的安全出口、逃生通道,極易造成人員傷亡甚至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從火災發生原因看,絕大部分都是由於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線路短路而造成的,而且電動車周圍堆放了易燃物品。另外,私自改裝電動車也成為引發火災的主要原因。

為此,消防部門提醒大家,電動車雖然使用方便,但充電停放過程中一定要提高防火意識,不要停放在室內,充電時也要留人看守,避免事故的發生。

2、北京市非常有影響的四起火災事故,都是在充電狀態下發生故障導致起火的

2011年4月25日,大興區舊宮鎮一居民樓發生火災,原因就是一樓停放的電動三輪車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引發火災,造成18人死亡、24人受傷;

2013年10月11日,石景山區喜隆多購物中心火災,也是由於一層麥當勞餐廳電動自行車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並蔓延至整座大樓,導致兩名消防警官英勇犧牲;

2015年8月21日,朝陽區和平西苑20號樓一戶居民家中發生火災,火災就是由於新買的電動車充電發生故障引發的;

2016年3月1日,通州區宋庄鎮一出租平房火災造成兩人死亡,電動車充電發生故障又是罪魁禍首。

上述調查和案例說明,不在充電或者運行狀態的三輪車引發起火的可能性不大。

四、北京市消防局出具的《工作意見》既不屬於《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規定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也不屬於我國《民訴法》規定的八種證據形式之一,也沒有相應的現場證據支撐,只是一紙結論,不具備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效力,不能證明案件基本事實,因此,該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被告對照我國《民訴法》規定的八種證據形式,認為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某庫房火災調查工作意見》文件,既不屬於《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規定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也不屬於我國《民訴法》規定的八種證據形式之一,不具備證據效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再者,《北京市某庫房火災調查工作意見》只有一紙認定結果,沒有詳細合法的現場勘驗記錄、提取物證的程序等現場證據支撐,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五、認定火災原因不應適用高度蓋然性或者其它概率性之類的原則進行推斷,北京市消防局認定起火點和起火原因的邏輯方法是不科學的。在《鑒定意見》結論不明確的前提下,即使綜合考慮了其它因素,也不能推斷出本案的具體起火原因和起火點,最多只能做出不能排除某種可能性的結論,不能做出肯定性結論。

火災原因認定屬於純粹的科學技術問題,必須達到100%的證明程度,才能直接得出結論,進而推定出具體的起火原因。不應適用高度蓋然性或者其它概率性之類的原則推斷起火原因,北京市消防局把可能性當成肯定性來認定起火點和起火原因的邏輯方法是不科學的。如果推斷的話也只能是對可能性的一種推斷,得出的結論也只能是電動三輪車存在引發起火的可能性,而不應該下肯定性結論。很顯然北京消防局的《工作意見》是不負責任的,是按照錯誤邏輯推斷出的錯誤的結論。

現場勘驗獲得的主要證據就是金屬熔痕,根據金屬熔痕得出《鑒定報告》,也就是說本案現有主要客觀、科學的證據,只有一份《鑒定報告》,但是該鑒定報告沒有給出明確具體的結論。

消防局僅根據《技術鑒定報告》是不能直接推定出明確的結論的,即使綜合考慮現場其它因素,也不能推斷出起火原因,只能推斷出一種可能性。所以,被告認為,本案得出肯定性的結論,認定起火點在被告倉庫和認定起火原因系電動三輪車故障導致是錯誤的,是沒有科學依據的。

六、市消防機構不顧事實執意認定是電動三輪車故障導致起火的內心動因是公安部違反科學的規定

公安部《火災原因認定暫行規則》第十條規定:《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的火災原因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火原因部分包括起火部位、起火點、有證據證明引起可燃物燃燒、爆炸的引火源和起火物。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寫明有證據能夠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應多於兩個,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認定。

「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認定」,是消防火災調查人員不顧事實,執意堅持錯誤認定起火點和起火原因的內心動因。上述規定和「命案必破」同樣是製造冤假錯案的罪魁禍首。因為從科學和證據角度講,有很多起火災事故是找不到起火點和起火原因的,你非要工作人員找出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工作人員只能製造錯案。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某軍採購站認定火災原因沒有法律依據,其結果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其一、按照我國《消防法》的規定,消防機構是認定火災原因的唯一合法機構。所以被告認為,解放軍採購站沒有權力認定火災原因,其認定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主體不合法,因此其認定行為及認定結果均為法律效力。

其二,解放軍採購站和本案以及本案原、被告都有利害關係,屬於利害關係人,即使有權力認定也應該迴避。

綜上所述,因缺少燃燒三要素之一起火物或引火物而不可能引發燃燒,僅憑「電熱熔痕」的鑒定結論,不能推定起火原因。因此,被告代理人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起火點或起火部位在被告電動三輪車處,也不能證明起火原因系電動三輪車故障導致。原告起訴被告沒有事實根據,原告的請求權沒有事實基礎,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呈

北京市某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文傑律師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2017年3月23日

__——————————

王文傑律師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建設工程專業律師、仲裁員

柬埔寨國家商事仲裁中心仲裁員

代理人在2013年出版的一本專門研究火災事故賠償的專業書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工程案件精細化操作 的精彩文章:

TAG:工程案件精細化操作 |

您可能感興趣

泉州化學物泄漏污染碼頭海域,涉事公司:承擔責任範圍內損失賠償
鴻茅藥酒事件背後法律問題:若判無罪,譚秦東能否申請國家賠償?
章瑩穎案嫌犯要求推遲審判;NZ華人女廚師遭無理解僱獲賠償;皇后鎮關閉兩處露營地
福懋動物醫院:哈士奇「肇事逃逸」主人慘遭天價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醫療費的標準及計算方式
就非法扣押物資一事,華為向偉創力發去律師函要求賠償
王思聰與草根作家互撕激烈,江蘇網警出面制止:王應承擔民事賠償
泰國普吉翻船事故賠償方案出爐
優步與車禍事故受害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
李志維權事件最新進展,對方承認侵權但不賠償!李志:法庭見!
埃航開始發放墜機事故首筆賠償金:當務之急是解決事件,維持運營
知情人曝李小璐寬容對待造謠者:根據加害者實際情況協商賠償方案
人民日報海外版:賽事直播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亟待建立
《故事會》[作品賞析]賠償金必須還債嗎
《國家賠償糾紛案例與實務》書評
首例證券市場操縱損害賠償支持訴訟獲立案受理
演員劉潔家人放棄民事賠償,要求一定要嚴懲兇手!
韓藝瑟遭遇醫療事故 無奈網路曝光索賠償
洪濤澄清易烊千璽錄製《幻樂之城》誤工賠償劇組一事,網友卻表示心疼
韓藝瑟主刀醫生第二次公開道歉:爭取將傷口最小化,協商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