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的官司在古代怎麼判?唐朝法律明文規定告訴你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狗的地位也越來越高了。以前的時候狗的主要任務是看家護院、守夜防患。現如今狗在某些家庭里,是重要的一份子,吃喝住行都是最高規格。但是,狗雖然是人類最忠誠的朋友,但也經常招惹是非,其中狗咬人在民間就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今天我們來聊一下,在古代、在唐朝,狗咬人的官司是如何判的?
在唐朝如果出現狗咬人的情況,辦案之前要先搞清楚幾個問題,是狗主動攻擊人的,還是人故意放狗咬人,是明知狗咬人而沒管好,還是被咬的人故意逗狗玩。只要弄清楚了這幾個問題,那麼這件案子就好判了。
第一點:狗主動攻擊路人,對於這樣的情況唐朝的法律是非常嚴厲的,手段也是很殘忍的。首先判狗全責,根據《唐令》規定「噬人者,截兩耳」也就是說,對於主動攻擊人的狗,人們要將它的兩個耳朵剪下來,以示懲罰。是不是有點殘忍?
第二點:明知狗咬人但是沒有管好,這種情況人和狗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唐律》規定:「以不施標幟羈絆及狂犬不殺之故,致殺傷人者,以過失論。過失者,各依其罪從贖法」。也就是說由於養狗者的過失而導致狗咬人的,則各依其罪予以賠償。
第三點:養狗者故意放狗咬人的,根據《唐律》「故放令殺之」也就相當於現在的故意殺人罪差不多,不過在量刑的時候還要看被傷害者的尊貴卑賤,長幼,親屬等情況減刑或者加刑。並且還有20天的保辜期,在這20天內死的都算。
第四點:故意逗狗被狗咬的這種情況,比如去給狗看病,只要是花了錢的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沒花錢的,出了問題,狗主人需要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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