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奇帆:房地產和實體經濟十大失衡和五大長效機制(講透了樓市的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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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jjbd21)摘自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ID:fudan_soe_mic)、第一財經網
黃奇帆治下的重慶是中國經濟一個非常獨特的範本——在高速增長的GDP和價格平穩的房地產之間取得了不同尋常的平衡。
5月26日晚,黃奇帆現身復旦大學,以《關於建立房地產基礎性制度和長效機制的若干思考》為題,進行了長達兩個小時的分享。內容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系統地指出了中國房地產存在的10大失衡,第二部分提出了5個方面的制度安排。
在國內經濟中,
目前對房地產的土地供應有失衡之處。
一二線城市土地供不應求,房產開發量供不應求,這些地方只夠賣三四個月,而且是在限賣限購的情況下,不需要去庫存;有些地方是三年四年都賣不掉。5個方面的長效機制,分別是:
土地、金融、稅收、租賃市場、地票制度。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黃奇帆在演講(圖片來源:復旦大學經濟學院)
一、房地產和實體經濟存在十大失衡
習近平總書記在去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當前,我國經濟運行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根源是重大結構性失衡,主要表現為實體經濟結構性供需失衡、金融和實體經濟失衡、房地產和實體經濟失衡。」
這三大失衡中,房地產和實體經濟失衡尤為突出,我認為,主要表現在十個方面:
(一)土地供需失衡
宏觀上看,
我們國家有一個判斷,為解決中國13億多人的吃飯問題,至少需要18億畝耕地,這是必須守住的底線,是國家安全所在。為此,為國家戰略安全計,我國土地供應應逐步收緊,2015年供地770萬畝,2016年700萬畝,今年計劃供應600萬畝。土地供應總量減少了,房地產用地自然會更緊一些。「地少人多」,這是我們國家的國情,城市發展中必須把握國情,加強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結構上看,
國家每年批准供地中,約有1/3用於農村建設性用地,比如水利基礎設施、高速公路等,真正用於城市的只佔2/3,這部分又一分為三:55%左右用於各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30%左右給了工業,實際給房地產開發的建設用地只有15%。這是2/3城市建設用地中的15%,攤到全部建設用地中只佔到10%左右,這個比例是不平衡的。相比歐美國家工業用地一般占城市建設用地的15%,商業和住宅類住房用地一般佔25%左右的情況,我們工業用地配置顯然佔比太高,擠占和壓縮了住宅用地。
區域上看,
好不容易有15%可作城市住房用地,是不是人多的城市多供應一點,人少的地方就少供應一點?政府有時是逆向調控,對大城市有意控緊一點,流入人口多土地卻拿得少,中小城市反而容易得到支持,用地指標會多一點,造成了資源配置在城市間的不平衡。
(二)土地價格失衡
住房作為附著在土地上的不動產,地價高房價必然會高,地價低房價自然會低,地價是決定房價的根本性因素。如果只有貨幣市場這個外因存在,地價這個內因不配合,房價想漲也是漲不起來的。
控制房價的關鍵就是要控制地價。
現在,土地升值有點畸形,原因有三方面:
其一,土地拍賣制度本身會不斷推高地價。
現行的土地拍賣制度,它的好處是,政府主導下的陽光作業,能夠避免腐敗和灰色交易,實現公平公正交易。但拍賣制有個特點,就是價高者得,實際過程就會把地價越拍越高。如果通過行政手段對土地價格進行拍賣封頂,本身又與市場化交易規則相違背。
其二,土地供應不足。
在土地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拍賣地價自然會越來越高,房價也會越來越高。這是由供不應求的缺口所導致的。
其三,通過舊城改造的拍賣用地成本高也是重要原因。
城市拆遷的動遷成本邏輯上會參照這個地區的房產均價來補償,比如這個地區房價每平方米7000元,拆遷後的土地批租樓面地價一般會按照7000元作為拍賣底價。這樣的土地建成商品房的價格往往會賣到每平方米1.5萬元以上。
在這個意義上,如果靠舊城改造滾動城市開發,房價肯定會越來越高。
總之,拍賣機制,加之新供土地短缺,舊城改造循環,這三個因素相互疊加,地價就會不斷上升。
(三)房地產投資失衡
按經濟學的經驗邏輯,
一個城市的固定資產投資中房地產投資每年不應超過25%。
十年前,我在重慶分管城建時就定了這個原則,實際上這可以從國際上房地產運行的「1/6理論」中找到答案。正常情況下,一個家庭用於租房的支出最好不要超過月收入的1/6,超過了就會影響正常生活。買房也如此,不能超過職工全部工作年限收入的1/6,按每個人一生工作40年左右時間算,「6—7年家庭年收入買一套房」是合理的。對一個城市而言,GDP不能全部拿來投資造房,否則就無法持續健康發展。
正常情況下,每年固定資產投資不應超過GDP的60%。
如果GDP有1萬億,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3萬億甚至1.5萬億,一年兩年可以,長遠就會不可持續。
固定資產投資不超過GDP的60%,再按「房地產投資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的25%」,也符合「房地產投資不超過GDP1/6」這一基本邏輯。這就是我在重慶工作期間,一再強調「房地產投資不要超過固定資產投資1/4」的理論出發點,實踐證明也是合理的。
目前看,全國32個省會城市和直轄市中,房地產投資連續多年佔GDP60%以上的有5個,佔40%以上的有16個,顯然偏高。
總之,投資佔GDP比重太大,就會不可持續。
有些城市因為房子造得很多,基礎設施、實體經濟、工商產業沒跟進,又會出現「空城」「鬼城」。現在,一些地方固定資產投資綁架了國民經濟發展,成為穩增長的「殺手鐧」
,大家都這麼抓,比重越抓越高,失衡就會越來越重。
(四)房地產融資比例失衡
2011年,全國人民幣貸款餘額54.8萬億,其中房地產貸款餘額10.7萬億,佔比不到20%。這一比例逐年走高,2016年全國106萬億的貸款餘額中,房地產貸款餘額26.9萬億,佔比超過25%。也就是說,房地產佔用了全部金融資金量的25%,而房地產貢獻的GDP只有7%左右。而且,去年全國貸款增量的45%來自房地產,一些國有大型銀行甚至70%-80%的增量是房地產。
從這個意義上講,房地產綁架了太多的金融資源,導致眾多金融「活水」沒有進入到實體經濟,就是「脫實就虛」的具體表現。
(五)房地產稅費佔地方財力比重過高
這些年,中央加地方的全部財政收入中,房地產稅費差不多佔了35%,咋一看來,這一比例感覺還不高。但考慮到房地產稅費屬地方稅、地方費,和中央財力無關係,把房地產稅費與地方財力相比較,則顯得比重太高。全國10萬億地方稅中,有40%也就是4萬億是與房地產關聯的,再加上土地出讓金3.7萬億,全部13萬億左右的地方財政預算收入中就有近8萬億與房地產有關。
政府的活動太依賴房地產,地方政府財力離了房地產是會斷糧的,這也是失衡的。
(六)房屋銷售租賃比失衡
近十年,我國開發的房產90%以上是作為商品房、產權房進行買賣的,真正作為租用的不到10%。
這樣的市場結構是畸形的。
當前,中國房屋租賃市場有四個不足:
第一,租賃者作為弱勢群體,缺乏討價還價的能力,業主可以隨心所欲隨意調整租金。
第二,業主可以隨時收回房屋,讓租賃者朝不保夕、居無定所,穩定性不夠。
第三,租房者因為沒有產權,無法享有與房產緊密捆綁的教育、醫療、戶籍等公共服務,不能實現與城市居民同等國民待遇。比如,租房者小孩不能就近入學,只有買了房子,哪怕只有幾平方米的一個小閣樓才算學區房。戶籍也是買房入住幾年才能辦理,租房是根本不算的。
第四,有恆產才有恆心,由於我們制度上、工作上、習慣上有這些問題,老百姓產生了一種思想意識,就是把租房作為一種短暫的、過度的、臨時性的辦法。我現在租房子,那是我沒辦法,只要有一天我稍有能耐,立刻就會買商品房、產權房。房屋租賃市場發育不足,也是一種失衡。
(七)房價收入比失衡
考慮房價與居民收入比,必須高收入對高房價,低收入對低房價,均價對均價。
有人說,紐約房子比上海還貴,倫敦海德公園的房價也比上海高,但倫敦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要高出上海幾倍。就均價而言,倫敦房價收入比還是在10年以內。
我們高得離譜!
一線城市房價收入比高到40左右,20多個二線城市都在25年左右。當然,也有一些小縣城在5-6年左右,有的地方「空城」「鬼城」房子賣不掉的也有。大家經常說房價高,主要是一二線城市或者三線中的一些活躍城市,由於各種原因使得房價收入比高了以後產生了不均衡。
(八)房地產內部結構失衡
一線二線城市由於土地的供不應求,形成房產開發量的供不應求,其房屋庫存去化周期只有三四個月,而且還是在限賣限購的背景下,一旦放開,就會無房可供。而有些城市的庫存去化周期長達十幾、二十個月,甚至三、四年都賣不掉,這就是一種不均衡,一種資源錯配。
供不應求的城市應多供點土地,多造點房子;供過於求的地方,不應該再批地。這樣,才能把錯配的資源調控回來。
房地產開發是供給端的概念,不能等到市場需求失衡了才從需求端下猛葯調控,一定要從供給端發力,政府和企業有比較明確預測信息來進行供給。
比如,幾百萬人的大城市,人均住宅面積大致在40平方米,三口之家差不多就90—120平方米。如果一個城市只有一百萬人,造4000萬平方米就足夠了。如果現在已有2000萬平方米,每年再開發1000萬平方米,五年後就變成七八千萬平方米,人均就有70—80平方米,肯定會過剩。
因此,規劃時就要以人均40平方米作為底數,最多上下浮動10%—15%,不能由著房地產開發商蠻幹。政府也絕不能短視,只圖短期GDP,否則就會弄一堆爛尾樓、空城,最終經濟熄火上不去。
再比如,一個城市該造多少寫字樓呢?實際上,一般中等城市每2萬元GDP造1平方米就夠了,再多必過剩。對大城市而言,每平方米寫字樓成本高一些,其資源利用率也會高一些,大體按每平方米4萬元GDP來規劃。
另外,商場的面積也應該基於商業零售額,差不多可按每年每平方米2萬元銷售值計算。如果每平方米商業零售只有1萬元,那麼批量零售的收入,扣除人工、水電、房租等各種費用,一定會是賠本的買賣。
因此,一定要強化城市規劃的理念,不能胡亂造房,要算好投入產出。
(九)房地產市場秩序失衡
有的開發商買來土地後,在利益驅使下,將原來規劃為寫字樓的改為住宅,原來規劃為工業的改為商業,原定容積率1:2結果變成了1:3、1:4,等等。這種現象屢見不鮮。這些行為最後都會被政府罰款,但罰不抵收,不管是開發商勾結政府官員干,還是開發商自己偷偷摸摸干,最後往往又法不責眾,亂象屢禁不止。
有的開發商在銷售房屋的時候,賣不掉就把房子切碎賣;或者搞售後返租,實際上是高息攬儲,但老百姓覺得划算,很容易上當,一旦壞賬,老百姓就找政府,最後變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有的開發商在融資的時候,向銀行借、向信託借,借高利貸,發債券,再到後來就把手伸向理財資金、小貸公司,在公司內部向員工亂集資,在社會上騙老百姓的錢,種種亂象層出不窮。
還有一些開發商,本應在獲批土地後兩年內啟動、五年內完成開發的,但他們把地一直囤著,十年下來地價倒漲了十倍,什麼活不幹,坐享其成,轉手就賺十倍。這些方面,亟需加強管理。
(十)政府房地產調控失衡
總體上,經濟下行的時候,一些地方政府希望刺激房地產,就往東調;當房地產泡沫積聚的時候,政府又想穩住或者壓一下,就往西調。如此一來,忽東忽西,最後只能是南轅北轍。
再有,一些地方政府習慣於採取行政性的、短期的、碎片化的措施,缺少穩定性的、長周期的、法治化的措施,也缺乏經濟邏輯、經濟槓桿的措施。很多時候僅在需求側調一調、控一控、緊一緊、縮一縮,較少在供給端上進行有效的結構性調控,這是我們在調控方面的缺陷。
如果相關政策經常上上下下、變來變去,就無法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勢必對老百姓的生活習慣、價值觀念、家庭穩定帶來影響,也會對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造成破壞。
二、建立房地產調控五大長效機制
那麼,應該用什麼樣的措施來實現房地產的系統平衡呢?我們必須圍繞房地產的功能定位,釐清主要矛盾,搭建四梁八柱,配套政策措施,才能實現房地產市場長期平穩健康發展。我認為當前有五項基礎性制度尤為重要。
長效機制之一:土地
第一,控制土地供應總量。
一個城市的土地供應總量一般可按每人100平方米來控制,這應該成為一個法制化原則。100萬城市人口就供應100平方公里。爬行釘住,後發制人。
什麼意思?你這個城市有本事,把人口集聚到500萬,如果以前只給了你350平方公里,今後若干年內每年就逐步增加土地供應,補上這個缺口。不能根據長官意志,計劃未來有城市人口500萬,現在才200萬,就要500平方公里,結果今後十年里真的給了你300平方公里,你300萬人沒來,或只來了100萬人,甚至原來的200萬人還走了一些人,這個土地的錯配,誰負責?
土地要爬行釘住,而不是說要你去臆想調控,長官意志。
這是因為,規劃意圖能否落地變成現實的因素,不僅僅是土地問題,還涉及產業集聚能力、基礎設施配套能力、投融資匹配能力等因素。在這些因素中,土地是殿後的因素,而不應成為招商引資盲目擴張的領頭羊。
總之,土地供應總量應當爬行釘住人口增加,而不是違反經濟規律去逆向調控。
在這個意義上,土地指標不應該各城市平均分配,而是要看誰的人口多,增長快。原則上,應按照產業跟著功能走,人口跟著產業走,土地跟著人口和產業走,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土地調控邏輯鏈條。這個原則言簡意賅,最笨的方法可能最有效。如果把規則弄得複雜,小城市講小理由,大城市講大理由,弄到最後就會糊裡糊塗的。
第二,控制用地結構比例。
人均100平方米的城市建設用地,該怎麼分配呢?不能都拿來搞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也不能都拿來搞商業住宅。大體上,應該有55平方米用於交通、市政、綠地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文化等公共設施,這是城市環境塑造的基本需要。對工業用地,應該控制在20平方米以內,一平方公里要做到100億產值。
這方面,要向上海學習,早在90年代開發浦東時,金橋工業區規劃10平方公里,當時就要求每平方公里產出至少100億,事實上金橋工業區到2000年產出就達1500億了。
現在一些城市,工業用地投入產出比太低,每平方公里甚至只有20-30億工業產出,浪費太嚴重,一定要摳門一點,提高剛性約束,把過去太慷慨的工業用地倒逼下來。這樣,就會有25平方米用於房地產開發,比過去增加供地10平方米,其中20平方米用於建商品住宅,5平方米用來搞商業開發。
夠不夠呢?如果1000萬人的城市,1000平方公里建設用地,就可以搞50平方公里商業設施用地。200平方公里的住宅用地,相當於2億平方米,如果容積率平均1:2,就是4億平方米,1000萬人口的城市,人均40平方米住房應當是平衡的。
因此,要改變以往為了GDP大手大腳招商搞工業,工業用地佔比太高的問題,把城市用地20%用於住宅開發、5%用於商業開發,這個比例作為法制性的用途規則確定下來。
第三,控制拍賣土地價格。
大體上,樓面地價不要超過當期房價的三分之一。
如果一地塊周邊當期房價1萬元/平方米,地價拍到3300元/平方米就要適可而止,否則就會人為推高房價。「限價限價」,絕不是長官意志,自己隨意限一個地價,兩萬限一下,三萬限一下,到底限多少呢?政府不在土地上去推高房價,地價跟著房價慢慢走。當土地的供應是比較充分的、合理的、有效的時候,如果地價高了,就把政府的儲備地多賣幾塊出來平衡一下。
還有一種情況,舊城改造,拆遷成本很高,但政府不能為了不虧本而拍高地價,應該在城郊結合部的出讓土地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來平衡,以此覆蓋舊城改造成本。題內損失題外補,政府看起來是吃了點小虧,但整個投資環境好了,工商經濟發展了,實體經濟和房地產之間平衡了,最終這個城市會長期健康發展。
長效機制之二:金融
第一,堅決守住開發商自有資金拿地這條底線。
任何開發商拿地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這個規定早已有之。「地王」不斷出現的背後,不僅是土地短缺、拍賣機制的問題,還和無限透支金融有關,比的是開發商的資金融通能力。所以,只要做到一切買地的錢通通不許借債,有了這道防火牆,現在M2中大量的資金就不能進入到房地產了。
一切參加土地拍賣的開發商,第一要核查的是他的資金血統,只要是借來的,就不能參與拍賣活動。這麼一來,土地的惡性競爭,「地王」現象就一定會消滅掉一大半。
第二,堅決防止開發商多賬戶借款。
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中發債券、銀行貸款,算比較規範的,但有時候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好像是股權,但形股實債,有時候還把理財資金、高利貸弄來。如果一個開發商涉及幾十上百家金融機構的債務,各種高利貸、中利貸佔到全部融資的50%以上,這時就對不起了,不是政府管頭管腳管到你腸胃裡來,而是你的賬戶一目了然就是危機狀態。
對這種開發商的開發運行必須提高警惕,看有沒有高息攬儲,有沒有「一女二嫁」賣房子等違規行為。
第三,認真管好住房按揭貸款。
對房地產信貸市場調控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是,合理設定首付與按揭之間的槓桿比。
要根據不同需求層次和房價走勢,實施差別化按揭制度:比如首套房二八開、三七開,二套房五五開或四六開,三套房必須全款購買,這個比例必須把握好。做到這一點,就涉及老百姓貸款情況和收入核定問題。
美國的銀行數量倍於我們,大體有3000多家,但美國並不是每個商業銀行都搞按揭貸款,其中房利美、房地美、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國民抵押貸款協會等五大房貸金融機構佔到全部住房貸款的70%以上,這樣老百姓按揭貸款情況一目了然。
在我國,任何銀行都可以搞按揭貸款,一個客戶可以在重慶工商銀行按揭買房,又跑到上海建設銀行按揭,還可以到海南招商銀行按揭,只要短期還得了賬,三個銀行都會把他當成優質客戶,而不會主動到其他銀行核查貸款情況。
總體看,我們的銀行對老百姓按揭貸款的管理是比較粗放的。
收入證明上,美國、歐洲是查稅單或工資單,這個不能造假,以此來核定你的按揭貸款額度。我們國家是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往往出現企業做順水人情開假證明,更有甚者,銀行直接以假圖章幫助客戶造假。這方面,還需要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否則就難以管住。
長效機制之三:稅收
第一,形成高端有遏制、中端有鼓勵、低端有保障的差別化稅率體系。
高端有遏制,就是對別墅這樣的高檔住宅,要實行有差別的稅收政策,如果普通商品房的稅率1%,那麼別墅就要考慮收5%,如果三五年賣掉,交易稅可以再升到8%。
中端有鼓勵,就是讓一般老百姓買得起自住房,比如首套房按揭貸款的錢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今後稅制改革應採取按揭貸款自住普通商品房抵扣所得稅這類政策。這是全球通行的房產稅政策。
低端有保障,就是不僅不收稅,政府還幫助建好公租房,用低價格保障老百姓住有所居。
第二,適時徵收房產稅或物業稅。
這樣做有四大好處:
一是健全稅制。二是有效遏制投機性炒房的重要手段之一。三是由於持有環節成本提高,有助於優化資源配置,繁榮房屋租賃市場。四是對全社會住房觀念、房地產理念和房屋領域的意識形態都會帶來巨大調整。
總體上,房產稅應包括五個要點:
(1)對各種房子存量、增量一網打盡,增量存量一起收。
(2)根據房屋升值額度計稅,如果1%的稅率,價值一百萬的房屋就徵收1萬元,升值到五百萬稅額就漲到5萬元。
(3)越高檔的房屋持有成本越高,稅率也要相對提高。
(4)低端的、中端的房屋要有抵扣項,使得全社會70%-80%的中低端房屋的交稅壓力不大。
(5)房產稅實施後,已批租土地70年到期後可不再二次繳納土地出讓金,實現制度的有序接替。這五條是房產稅應考慮的基本原則。
第三,研究徵收土地增值稅。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村集體建設性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落實這一改革措施,相關的稅收政策需跟進。
比如,一畝農村集體建設性用地拍出500萬,怎麼實現的呢?這不僅是征地成本決定的,還與配套的社會資源和投入緊密有關。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征地動遷成本後,是拿去修地鐵、學校等公共基礎設施的。農村集體建設性同地拍出後,全部歸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顯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對於不同區位的地塊,由於使用目的的不同,有的搞金融商貿設施,有的搞學校文化設施,他們的價格是不一樣的,一個拍出500萬/畝,一個拍出50萬/畝,對兩個地方的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也是不公平的。
現在,我國土地增值稅政策還沒出台,導致稅收上缺少房地產土地資源類的稅種。
長效機制之四:租賃市場
我國住房的租賃體系,可以分為公租房和商品租賃房兩大類。
第一,完善政府公租房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曾就加快推進我國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強調指出,到2020年,以公租房為主體的保障性住房覆蓋面要達到20%左右。
總的說,公租房建設應把握好五個要點:
(1)總量上,大體按照覆蓋20%的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來配套,一百萬人口的城市建400萬平方米就夠了。
(2)服務對象包括進城農民工、新生代大中專畢業生和城市住房困難戶,這些對象特徵明顯,核定容易。
(3)同步配套醫院、學校、派出所、居委會等公共服務設施和機構,一步到位。
(4)集聚區布局合理,公租房與商品房大體形成1:3搭配,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共享,不能把公租房變成貧民窟。
(5)合理收取物業費,一般定價為同地段商品房的50%-60%,租金占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的1/6左右。
對於政府而言,公租房是不動產,商品房價格上漲,公租房租金也會上漲,建設成本是能夠平衡好的。通常,公租房60%左右建設成本是貸款,租金可以把貸款利息平衡掉。像新加坡那樣,五年以上的公租房,租戶還可以買過去,變成共有產權房。如果這個共有產權房要出售,只能按照市場價格售賣給保障房管理部門,政府再出租給新的保障對象。如此循環往複,就能夠持之以恆地做下去。
第二,培育商品房租賃市場。
對於開發商持有房屋出租,重要的不是開發商不願意持有,而是開發商主要依靠融資的開發模式,決定了他做不了持有房子的出租者。
試想,1:9的融資,有些甚至是半高利貸,房子造好後,利息滾上去,開發商就必須儘快把房子賣掉,以回籠資金償還貸款。從這個角度講,開發商並不是不想持有房產搞租賃,而是受制於1:9的融資結構不得不放棄。中國商品房租賃太少,很大原因和開發商資本結構有關。
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首先應讓開發商進入1:3的融資結構
,提高開發商的准入門檻,讓有資本金實力的開發商參與土地批租,不僅有利於遏制炒地現象,還有助於商品房租賃市場的發展。
此外,對搞長期商品房租賃的開發商,要形成一套激勵政策,包括承租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付租,交易稅、契稅、個人所得稅抵扣率更高,等等。對老百姓二套房出租,也應該有鼓勵政策。同時,從法律上保證租房居民與產權房居民在教育、醫療、戶籍等方面享有同等國民待遇,等等。
只有建立起系統化的制度體系,我國房屋租賃市場才可能有大的發展。
長效機制之五:地票制度
我國人口多,人均耕地不足世界水平的一半。在這種背景下,我們要做好兩件事:一方面,要十分珍惜國家給的土地指標,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與此同時,要探索建立農民進城後退出農村宅基地和建設用地的新機制。
在過去一兩百年大規模城市化進程中,全世界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各個國家和地區耕地不但沒減少反而有所增加。這是為什麼呢?原因在於在農村,由於居住分散,人均建設用地250-300平方米;在城市,比較集約和節約,人均用地100平方米左右。
一個農民進城,理論上講,可以節約100多平方米的建設用地,若把它復墾,耕地必然增加。但中國農民由於「兩頭佔地」,農村的宅基地和建設用地沒退出,城市又為其匹配了建設用地,所以全國耕地總量不斷減少。
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
地票設計要遵循三個原則:
一是要體現農村土地是集體的公有制性質;二是農民是農村改革的主體,要保護好他們的利益;三是農村土地要嚴格實行用途管制,城鄉之間地票的交易對象是建設用地,不涉及任何耕地。
按照這三條原則,經中央批准,重慶開展了地票交易探索。
所謂地票,就是指將閑置的農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益公共設施用地等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而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它作為土交所交易的主要標的物,具有與國家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占補平衡指標相同的功能,可在重慶市域內憑票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的農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征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地票的形成和使用,有四個基本環節:一是復墾,二是驗收,三是交易,四是使用。通過這個過程,農民進城了,農村閑置的宅基地和建設性用地變成耕地,被開發的城郊結合部的耕地面積小於農村復墾的耕地面積,最後全國耕地總面積就增加了。
一方面,地票制度具有反哺「三農」的鮮明特色。
第二,打破了土地資源配置的空間局限。
地票作為一種虛擬的標準化交易品,具有虛擬性、票據性,也有很強的輻射性,通過土交所實現交易,可以讓身處千里之外偏遠地區的農民享受到大城市近郊的級差地租。
第三,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增加農民收入,關鍵是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
第四,支持了新農村建設。
危舊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歷來是新農村建設的難題,主要的原因就是農民手裡缺錢。
第五,推動了農業轉移人口融入城市。
通過土地復墾和地票交易,農民工進城有了「安家費」,相應的養老、住房、醫療、子女教育及傢具購置等問題,都能很好地解決,無疑可以讓轉戶居民更好地融入城市。
另一方面,地票制度可對城市房地產調控特別是土地供應發揮重要作用。
剛才講到,近幾年,國家逐步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建設用地配置使用上又主要供給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工礦倉儲用地,房地產用地供給不足。地票制度可以相當程度上解決這一難題,因為地票制度形成的土地指標,是市場化指標,可以等效於國家用地指標,專門提供給開發商用於房地產開發時的征地需求,從而彌補房地產開發用地不足的矛盾。
以上這五個方面的制度化安排,按照中央的要求,把四梁八柱搭建好,形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長效機制,以後再逐步形成法律法規。我國應該有《房地產稅法》,應該有《住房法》,應該有《房屋租賃法》,將一些基礎性制度和長效機制固化下來。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jjbd21)摘自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ID:fudan_soe_mic)、第一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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