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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無良物流公司「跑路」,如何「保衛」我的代收貨款?

第1236期

前天在朋友圈看到一個視頻,北京一家專線企業人去樓空。跑路???聽北京專線朋友說,是因為經營不善導致的。什麼原因?記者還在調查中。

如果是跑路,是不是又是代收貨款惹的禍?今天,我們講講「跑路」後的法律責任。文內涉及一些法律條文,各位看官可要看仔細了。

出品運聯傳媒(ID:tucmedia)

撰文 張文俊(安徽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年來,物流公司老闆捲款失蹤的現象在全國、全物流行業已屢見不鮮。

據國務院印發的《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2014-2020年)》指出,

物流業是融合運輸、倉儲、貨代、信息等產業的複合型服務業,是支撐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產業。

這樣一個重要行業,為何出現物流公司屢屢關門捲款「跑路」現象?

筆者認為,除了極少部分心術不正的企業主外,大多數企業主開辦物流公司的初衷並不是為了圈錢「跑路」,很多是遇到突發事件或經營不善,進而使得資金鏈斷裂導致企業停擺。

物流公司「跑路」後,無一例外的,很多客戶紛紛上門催要代收貨款,進而引發糾紛,為何受傷的總是「代收貨款」,而「跑路」的物流公司究竟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如何在物流業務往來中避免這些法律風險?

本文從法律層面對相關問題做一些探討。

代收貨款的法律性質探究

代收貨款既是交易習慣也是合同約定義務

在託運人將貨物交由承運人運輸時,一般情況下,承運人會為託運人出具運單,運單會備註代收貨款及金額,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建立了運輸合同關係,而收貨人則是運輸合同關係的第三人。

通常託運人與收貨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由於買賣雙方的不信任,託運人將貨物交由物流公司承運,物流公司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時,本著「錢貨兩清」的原則,收貨人將貨款給付物流公司。

對於託運人和收貨人來說,這屬於交易習慣。收貨人的這種付款行為一般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作為賣方的託運人不再享受要求作為買方的收貨人給付貨款的權利。

而對於託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合同關係來說,代收貨款屬於合同約定的權利及義務,因為在辦理託運時,託運人要求並授權承運人代收貨款並將貨款給付託運人,承運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因此代收貨款體現承運人的權利及義務。

代收貨款的法律風險

當下物流行業競爭激烈,整體盈利水平低,這對一些小物流公司來說經營壓力很大。不少小公司採用低廉的運價招攬客戶,如果送貨地點是偏遠地區,使得運輸成本較高,很容易出現虧損。

之後,小公司往往採取挪用客戶代收貨款「拆東牆補西牆」的做法,一旦資金鏈斷掉,根本沒有償還貨款的能力,便選擇一走了之。還有一部分「跑路」是物流公司經營者「打時間差」謀求新的利潤,然後失敗造成的。

這些物流公司老闆經手代收貨款金額比較大,便挪用或者投資到其他領域中,結果投資失敗,資金鏈斷裂。如果客戶對其所選擇的物流公司不夠了解,那麼其在辦理代收貨款業務時就必然存在款項無法及時收回的風險。

「跑路」的物流公司究竟應承擔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

涉事物流公司通常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很多客戶在物流公司「跑路」後多以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希望能夠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基本上公安機關很少予以立案偵查。歸根結底,物流公司的「跑路」行為其實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於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於查清行為人在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擔保,故意製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覺,「自願」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被騙人交付財物,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

合同詐騙罪多存在於買賣合同、承包合同、聯營合同中。

在運輸合同訂立時,尚未產生代收貨款,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雖然物流公司取得了收貨人給付的代收貨款,但物流公司佔有代收貨款的行為屬於合法佔有(託運人授權,收貨人給付),並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託運人財物的行為。

因此,物流公司取得代收貨款後未給付託運人的行為,並不能認定為是合同詐騙罪。

如果訂立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是自然人,其拒不給付代收貨款的行為涉嫌構成侵占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但侵占罪的主體屬於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企業法人則不構成該罪的主體。

如果承運人是自然人,承運人收到收貨人給付託運人的代收貨款後,實際上是一種代為保管的行為,並根據運輸合同約定,最終要給付託運人。

?如果承運人將託運人委託其代收的貨款挪作他用,數額巨大,拒不退還的,則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按侵占罪定罪處罰。但侵占罪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應自行前往法院提告追究。

物流公司應當就給付客戶代收貨款承擔民事責任

代收貨款是託運人授權承運人向收貨人收取並且需交付託運人民事行為,它屬於運輸合同約定的承運人的義務。

如果物流公司未將代收貨款交付託運人,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託運人可通過民事訴訟進行索賠。

如何避免物流企業「跑路」所導致的法律風險

託運人辦理運輸業務時應注意選擇口碑佳、信譽好、實力強的大公司進行合作,現在一些大物流公司的收費並不高,接收貨物運輸及財務管理比較規範。

可以說只要貨主選擇大物流公司合作,基本不會出現物流公司老闆捲款失聯的事情,即使出現了此類事件,相關部門也能從物流公司的固定資產里挽回貨主的損失。

因為大物流公司一般都有多輛運輸車和固定倉庫,還有多名固定員工。這些大物流公司非常看重自身的品牌聲譽,違法成本非常高,一般不會鋌而走險。

加強銀行金融機構與物流行業、物流企業的合作,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進行賬款往來結算,避免直接的現金交易。

立法部門應儘快出台物流行業專項法律規範,政府、行業協會應儘快建立物流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出台物流操作服務標準,保障物流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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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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