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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三無」產品泛濫,熟人買賣調查取證執法難

由於「社交」的私密屬性,和人際關係網路的「閉環」特點,微信已成為制假售假者「瘋狂」利用的欺詐、虛假宣傳、兜售假劣產品的隱匿渠道。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的統計,2016年,微商行業總體市場規模已超過3600億元,全國微商從業者高達1535萬人。



(原標題:微商市場怪象泛濫難以遏制 專家建議納入法律嚴格監管)


文/邵海鵬

與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藥品對公眾健康的危害難以估量且觸犯刑法,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6月19日,在紅盾論壇和食品與營養科學傳播聯盟主辦的「網路社交平台對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挑戰」專題研討會上,北京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網監大隊隊長李旼稱,任何一種新興事物出現,都須有制度層面的約束,才能讓其走上正軌。「依靠商家的自律,很難消除假冒偽劣產品,真正能夠儘可能控制問題出現的環節,就是網路平台自己。」


難以遏制的微商市場怪現象


從微信朋友圈裡買衣服、買面膜、買減肥藥,已成為繼淘寶、天貓之後,國人熟悉的「網購場景」。

何為「微商」?在中國互聯網協會微商工作組秘書長於立娟看來,「微商是指企業或個人基於人際關係網路,利用互聯網移動社交工具從事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是新型移動社交電商重要表現形式之一。」她認為,微商將引領中國電子商務3.0的新時代。


然而,由於「社交」的私密屬性,和人際關係網路的「閉環」特點,微信已成為制假售假者「瘋狂」利用的欺詐、虛假宣傳、兜售假劣產品的隱匿渠道。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網路消費不滿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於監管缺失,消費者維權無門,買家銷售假貨的機會成本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場「三無」產品泛濫、價格虛高,虛假宣稱等怪現象難以遏制。


與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藥品對公眾健康的危害難以估量且觸犯刑法,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日前,北京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與北京市公安局環食葯旅總隊聯合發布旨在嚴厲打擊互聯網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凈網行動」,在過去三個月的時間內(2017年3月1日-5月31日),破獲各類網售假劣食品藥品案件共計155起,搗毀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藥的犯罪窩點34個,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9名,查獲宣稱具有「減肥」、「止咳」、「降壓」、「降糖」、「治療心臟病」等功效的假劣食品、藥品百餘種,貨值近百萬元。

社交平台售假調查取證執法難


微信平台售假現象之所以泛濫,源於網路社交平台上,對微商幾乎為零的准入門檻;不經審核、高頻發布虛假廣告的信息傳遞渠道;以及藉助PS效果圖,在朋友圈中售假行為的擴散性、欺騙性和隱蔽性。


結合上述「凈網行動」和近年來對網售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監測、打擊的經驗,李旼介紹,犯罪嫌疑人在知曉其所售商品為假藥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況下,為逃避打擊,會在網店網頁上採取隱藏式宣傳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網頁上對違法產品進行宣傳,而是通過微信、QQ等網上通訊工具與客戶溝通,達成意向後再以購買其它產品的名義付款交易。


此外,由於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過朋友圈這樣的「熟人」私密圈子傳播,所以,當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也很容易在熟人關係間被「消化」掉。李旼坦言,「即使收到舉報,對於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現在的行政手段,調查取證難度也極大」。


2015年,新修訂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對網售、網購食品增設了詳細的監管條款,其中要求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對入網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這一規定有利於規範微商的食品銷售行為,但這裡的「有利於」僅僅只是實現了監管的第一步——有法可依,至於「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監管部門是否能夠做到違法必究,恐怕還有很多難題需要破解。


他解釋,首先,因為微信是社交工具,「朋友圈」的私密性對虛假宣傳、假劣食品違法銷售行為的調查、取證都帶來高難度的挑戰;其次,網路社交平台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很容易跨地域擴散,實名登記也無法直接牽出整個售假系統,大大增加了監管部門的執法難度。


《電商法》應將微商納入嚴格監管


當微商已經成為一個承載千萬從業者、市場規模數千億元的產業鏈條時,微信就已不再是單純的聊天工具和社交平台。

「互聯網發展催生了很多新業態,微商就是一個典型。近年來,微商呈現蓬勃發展之勢,交易量和市場份額巨大,但政府在監管上相對滯後,對微商的監管,也存在調查難,取證難等問題。」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秘書長劉學聰指出,微信作為交易促成和發生的平台,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麼,「微商」等於「電商」嗎?是否應與淘寶、天貓、京東等電商平台納入一視同仁的監管?目前尚缺乏專門的法律條款明確。


李旼認為,任何一種新興事物出現,都須有制度層面的約束,才能讓其走上正軌。「依靠商家的自律,很難消除假冒偽劣產品,真正能夠儘可能控制問題出現的環節,就是網路平台自己。」


對於在朋友圈銷售產品的個人和商家,李旼介紹,要銷售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都必須經過食葯監部門的行政許可,取得許可證照才能夠銷售。他建議,微信平台應制定相關規則,「如果平台能審核商家銷售資質,微商的問題會少很多」。


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肖平輝認為,對微商監管方式的探索和創新,涉及多個行業、多個部門,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對於公眾健康風險最大的假劣藥品,《藥品管理法》正在修訂,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下「微商」發展實際,將網路售葯納入法律規制範疇,以對打著「微商」幌子銷售假藥的不法者產生威懾作用。


鑒於行業法律規範的有限性,與會專家建議,最好藉助正在立法進程中的《電子商務法》,從市場准入、權利義務、機制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微商這一電子商務時代的新業態進行全面監管,促進微商逐步走上規範運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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