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邊法院院長開庭 首例未成年人醉駕被判免刑!
6月21日,陝西省定邊縣法院在院長王綏平主持的庭審中對被告人小錯(化名)犯危險駕駛罪一案,當庭被判免於刑事處罰。這也是醉駕入刑以來,定邊縣法院首例關於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免於刑事處罰的刑事案件。
5月17日定邊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小錯(化名)犯危險駕駛罪向定邊縣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查,發現被告人小錯系在校學生,屬未成年人且家庭條件困難,並且酒精含量不高,犯罪情節輕微。定邊縣法院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先後到小錯學校及家裡進行走訪,並從學校、家庭及社區了解到小錯在校、在家一貫表現良好。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凌晨1時許,小錯醉酒後駕駛無牌證兩輪摩托車,在定邊縣定邊鎮長城南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定邊縣定邊鎮「東港」賓館處,與袁某停放在路邊的冀HGP616「豐田」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小錯及摩托車乘員趙某受傷。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經檢驗,被告人小錯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3.25 mg/100ml。案發後,小錯與被害人袁某達成協議,約定由袁某承擔被害人趙某的醫療費,被害人趙某、袁某對小錯的行為表示諒解並不再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醉酒後無證駕駛無牌證兩輪摩托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應以危險駕駛罪對其予以處罰。被告人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小錯在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且其在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確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有關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屬初犯、偶犯,且在校、在家一向表現良好,犯罪情節輕微,建議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採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醉酒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孟昭江)
(作者單位:定邊縣人民法院)
(來源西部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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