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鐵│土司制度研究方法述論
原文載於《雲南師範大學學報》2017第2期
方鐵,男,蒙古族,1949年3月生於昆明市,原籍吉林省。1982年畢業於雲南大學歷史系。1986年起先後任雲南大學西南邊疆民族歷史研究所副所長、所長;2000年主持籌建西南邊疆少數民族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2001年至2005年12月任該中心主任。現任雲南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近年對土司制度的研究取得較大進展,應用新的研究方法是一個重要原因。應用新的方法,有助於研究者變換視角,開拓新的領域,探討深層及複雜的問題。在土司制度研究方面,近年學術界對系統分析方法、歷史時段方法、比較研究方法的應用較多,成效亦較顯著,作者對此做了分析與述評。
關鍵詞土司制度 西南邊疆 系統分析方法 歷史時段方法 比較研究方法
近十餘年來,土司制度問題引起學術界極大的興趣。2010年中國社科院歷史所等單位在廣西召開土司制度與土司文化研討會,以後在吉首大學、雲南師範大學、長江師範學院、廣西等地多次召開研究會議。2016年10月,第六屆中國土司制度與土司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將在湖南永順召開。關於土司制度的研究成果不斷推出,質量逐年提高,探討也呈現方興未艾之勢。
近年關於土司制度的研究長盛不衰,首先與該問題探討的空間較大,以及明清史、民族史、邊疆史、人類學、民俗學等學科均能參與有關。其次,廣大學者樂於採取新的研究方法,積極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展現出百花齊放的局面。筆者亦獲享其益,願就土司制度的研究方法進行反思,以求教於同行。筆者認為,系統分析方法、歷史時段方法、比較研究方法是近年研究土司制度較新的方法,以下簡要敘述。
一、應用系統分析方法
系統分析方法源自自然科學,應用於人文社會科學後做了改造與補充。[1]該方法視研究對象為由諸多要素組成的一個大系統,其中存在諸多的子系統,各系統相互影響,推動事物發展前進。系統分析方法具有的特點,一是認為事物處於不斷的運動和變化之中,如前人所說「人無法第二次踏進同一條河流」。二是事物內部存在複雜的結構,結構內部的聯繫與矛盾,構成事物發展的動力。三是認為研究對象包含不同的子系統,但系統的整體功能大於各部分功能之和,或者說研究者對事物整體的把握,重要性超過對子系統的分散研究。由此可見,系統分析方法與歷史唯物主義相通,是我們認識和分析事物的利器。
回顧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對土司制度的研究,由於局限於民族關係、階級分析的視閾,多數人認為土司制度、改土歸流是中央王朝在西南民族地區推行的民族統治制度與民族政策。[2]一些人強調土司制度野蠻、落後的一面,否認土司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與先進性。認為清朝大規模改土歸流的原因,是土司地區的地主經濟充分發展、上層建築即土司制度必然被廢除。認為清雍正朝大規模改流後仍保留部分土司,反映了改流的不徹底性。因將土司制度定位於落後的剝削制度,研究者多強調土司社會落後、黑暗的一面。
改革開放以後,學術界逐漸解脫思想上的束縛,將土司制度置於廣闊的視閾考察,乃得出與此前不同的結論。一些學者指出,土司制度在古代後期形成並普遍施行,清代出現大規模的改土歸流,與中國歷史疆域趨於穩定、歷朝對邊疆經營的深入等有關。另一方面,土司制度的形成、實施及逐漸衰落,與時代背景、中原王朝疆域的形成、統治者治邊的思想、方略的演變等存在關聯。
簡單而言,土司制度是在西南邊疆及其他南方類型的蠻夷地區,元明清王朝實行的一種統治制度。土司制度經歷了元朝的土官制度、明朝的土司制度、清朝的改土歸流等三個發展階段。元朝最早在雲南行省實行土官制度。施行後效果顯著,乃在湖廣行省等地推廣。明朝對土官制度做規範化處理,所形成的土司制度在更大的地域範圍推行。土司制度乃從蒙元時期主要為穩定西南邊疆而施用的治策,發展為具有邊疆統治制度、南方蠻夷統治制度雙重性質的重要制度。清雍正朝實行改土歸流,吸收土司制度的合理內核,在邊疆地區保留了土司制度,在內邊地區以下層土司及土目為骨幹實行保甲制度,邊疆統治制度、內邊蠻夷統治制度的區別更為明顯。另一方面,兩者的內容也發生了程度不同的改變。
土司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朝廷任命地方蠻夷首領為各級土司,職位大小視其所轄土民的多寡而定。土司須向朝廷繳納貢賦,並可統轄一定數量的土軍。土司屬於朝廷的正式官吏,官職不可隨意廢除,經批准可以世襲。若履職不善或相互兼并,朝廷免、降土司之職,或予治罪。一些土司被罷免後,朝廷改派流官管轄,史稱「改土歸流」。土司制度獲得成功的原因,在於該制度與南方蠻夷社會的特點暗合。南方蠻夷長期居住特定的自然環境,與居住地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存在緊密聯繫,諸族為資源佔有和恩怨相報進行激烈爭鬥,內部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數千年間外地移民不斷遷入,與土著民族逐漸融合,使南方蠻夷文化的類型類似於內地,南方蠻夷易與中原王朝建立相互信任,亦較易受中原王朝支配。中央政府通過委任蠻夷首領為國家官吏,授予其佔有土地、山林等資源的合法性,使土司在與其他蠻夷勢力的爭鬥中處於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朝廷掌握收回其資源佔有合法地位的權力,迫使土司奔走效忠,由此實現了中原王朝「以夷治夷」的策略構想。
與前代的羈縻治策相比,土司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開啟了明確區別邊疆地區與鄰邦、並以不同政策分別應對的時期。羈縻治策主要是根據北方游牧勢力的特點制定,中原王朝將之兼用於其他的邊疆地區及徼外區域。中唐時期與宋代諸多邊疆勢力崛起,東亞的政治格局發生了變化。元朝統一全國,邊疆勢力佔據的周邊區域成為元朝疆域的組成部分,外邦的國家形態也漸趨明顯。元朝明確了新的天下格局,對邊疆與鄰邦施以不同的應對之策。從《元史》的記載來看,[3]在雲南及周邊實行土官制度並推廣儒學教育的地區,均屬雲南行省管轄的範圍;對安南、緬國、占城等鄰邦,元朝制定按期納質朝貢、君王親自入朝覲見等規定。元朝對安南數次用兵,起因便是安南君王不願親自入朝,元朝據此認為安南拒絕承認其藩屬國的地位。縱觀《舊唐書》《新唐書》《宋史》等史籍,唐宋兩朝對邊疆與徼外地區,大體上不存在如同元朝分別施治的情形。對邊疆地區與外邦,明、清兩朝在應對方面的差異更為明顯。
開創了因地制宜施用邊疆統治制度的先河。元朝實行土官制度的初衷,是建立對西南邊疆的有效統治,穩定西南邊疆的政局。後因土司制度適用於南方類型的蠻夷社會,實行後取得顯著成效,明朝乃廣為推廣,普遍施行於西南邊疆及其他南方類型的蠻夷地區。至於在其他情形存在較大差異的蠻夷地區,朝廷則實行不同的制度。如清朝在北部草原實行盟旗制度,在新疆施行伯克制度,在青藏高原施用金瓶掣籤制度。
為朝廷管理和開發蠻夷地區創造了有利條件。實行土司制度後,元、明兩朝對南方蠻夷地區的統治明顯深入。各級土官、土司較具威信並熟悉情況,酌參舊俗進行管理,施法也較為簡便,對朝廷管控蠻夷地區是有利的,內地的經濟、文化因素亦隨之傳入。明朝還將土司子弟入學就讀規定為制度,通過大規模興辦儒學教育,普遍提高繼任土司的素質,南方蠻夷地區合格官吏欠缺的問題也初步得到解決。土司地區的土軍就地戍守或受命出征,減少了朝廷在用兵方面的行政成本。因朝廷加強對土司地區的開發,獲取的稅收不斷增加,朝野關於經營邊疆得不償失的議論也逐漸減少。
另一方面,土司制度也存在明顯的軟肋,並因朝廷的統治腐敗、施政低效而趨於嚴重。《明史·土司傳》說:土司「必假我爵祿,寵之以名號,乃易為統攝,故奔走唯命」,若朝廷調遣繁多,則「急而生變,恃功怙過,侵擾益深」。[4]除朝廷徵調易導致反抗外,土司還逐漸掌握與官府打交道的方法,平時借多征賦稅自肥,伺機坐大或分裂割據,嚴重時導致中原王朝的疆域被肢解。
現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清雍正朝施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與改流地區的地主經濟是否發展大體無涉。雍正朝施行改流的主要目的,是懲治違法的土司與惡夷,健全改流地區的法治,為改流地區的經濟發展開闢道路。清前期出現百餘年的康雍乾盛世,面臨內地人口膨脹、大量人口向邊疆等地分流的巨大壓力。在這樣的情況下,開發邊疆、實現經濟快速發展為朝廷所企望。土司及惡夷地區存在的嚴重問題,成為制約蠻夷地區發展的瓶頸。雍正帝發現鄂爾泰這一理想人才,乃下決心進行改土歸流,徹底解決違法土司及惡夷危害社會,並與朝廷爭奪土地、礦藏等資源,阻撓外來人口進入的痼疾。雍正朝改流的地區,既有違法土司的轄地,也有未設土司但惡夷橫行的僻地,這些情形在鄂爾泰的《改土歸流疏》中有詳細記載。[5]而未設土司惡夷橫行的僻地並不存在地主經濟。
土司制度存在了五六百年,影響不可低估。首先,較之此前的羈縻治策,土司制度具有明顯的進步性與合理性,反映了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的經營逐漸深入,以及統治者觀念、思想和治理方略漸趨完善的過程。其次,在中國歷史疆域穩定、統一多民國家正式形成以及邊疆地區進步等方面,土司制度作出了重要貢獻。其三,在實行土司制度的地區,逐漸形成以朝廷及官府、土司及土官、各族百姓三者關係為框架的土司社會,以及以土司家族文化為重點的土司文化。土司文化包括制度文化、觀念文化、文教文化、衣食住行文化等層次,這些內容過去大都被忽視。近年有學者提出「土司學」的觀念,「土司學」研究的內容應包括土司社會與土司文化,表明這一方面研究的空間還很大。
二、應用歷史時段方法
所謂歷史時段方法,源自法國年鑒派第二代領軍人物布羅代爾提出來的「長時段理論」。該理論流行五六十年仍不少衰,可見影響之巨。[6]布羅代爾認為歷史時間可劃分為結構(Structure)、局勢(conjoncture)、事件(event)三種不同的時段,這三種時段在歷史研究中的重要性不同,可按照結構、局勢、事件的順序遞減排列。所謂「結構」,主要指地理環境、氣候變化、社會結構、文化心態等在數百年、上千年間起作用的較穩定因素。「局勢」指人口增長、流通分析、國民產值等數十年、百餘年間存在的重要因素。「事件」則指事件、現象、人物等短期內出現的因素。布羅代爾認為長時段歷史最重要,而短時段歷史不過是枝末細節,這種看法顯然有失偏頗。布羅代爾將歷史時間分為不同的時段,注重區分不同時段的研究內容,尤其重視探討長時段下蘊藏的事物內部結構與發展演變的規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應用歷史時段方法觀察土司制度,可較清晰地勾畫出土司制度萌芽、成熟與衰落的過程。土司制度的前身是羈縻治策。元代以前的中原王朝,認為邊疆及其以遠地區與王朝的腹地間存在明顯差別,對前者須以相對寬鬆、靈活的方法管轄。古人稱「羈縻」的本意,在於朝廷掌握要害諸如馬之「羈」(籠頭)、牛之「縻」(鼻繩),[7]便能有效控制邊疆蠻夷而又較寬鬆隨意。在施行羈縻治策的地區,朝廷根據邊疆蠻夷勢力的強弱,分別賜其首領以王、侯、邑長或將軍、都督與刺史等封號,允許世襲其職,世率其民,但並不屬於朝廷的正式官吏。朝廷對王、侯等土職的約束相當鬆弛,並未形成嚴格的管理制度,處理相關問題亦有明顯的隨意性。此外,朝廷施行羈縻治策並不指望獲得經濟回報,在實行羈縻治策的地區僅象徵性徵收少量貢納。
中原王朝治理邊疆地區,大都持有「內諸夏而外夷狄」的觀點,認為腹地得到保障王朝才能生存,朝廷治邊的目標是實現腹地的安定繁榮,在邊陲體現「守在四夷」,做到「裔不謀夏,夷不亂華」。因此恪守「守在四夷」的原則,明確區分「守中」地區與「四夷」之地。中原王朝實行羈縻治策有其積極意義。在中原王朝的疆域尚不穩定,邊疆、鄰邦的界限或含糊難辯的情形下,中原王朝採用較寬鬆靈活、在邊陲及其以遠地區均能適用的應對之策,能既保障華夏之地的安全,又能控制或維繫邊陲及其以遠的地區,同時為王朝與邊陲勢力的相互了解創造了有利條件。
但羈縻治策也存在嚴重的缺陷。一是施用範圍過於寬泛,易造成邊疆蠻夷治策與鄰邦應對政策的混淆,客觀上削弱了施治的效果。二是朝廷多奉羈縻治策為亘古不變之策。從秦漢至唐代,基本上看不出因南北部邊疆的差異和不同時期的變化,歷朝調整羈縻策略的記載,可說是以不變應萬變。三是羈縻治策主要源自經營北部邊陲的經驗,未能準確反映南方蠻夷的特點。元以前為防範北方游牧勢力南下的騷擾與掠奪,中原王朝駐兵、屯田的重點均在北方,由此形成「重北輕南」的傳統。邊疆統治制度主要針對北部邊陲的情形而制定,對南方蠻夷未必適用,這是元之前的中原王朝,經營南部邊疆相對薄弱的一個原因。四是未能解決朝廷經營邊疆長期存在的高成本、低收益的問題。古代用兵在交通、軍糧供應、勞役等方面存在嚴重困難,元以前中原王朝未形成汲取邊疆資源以裨國用的傳統,致使在邊疆駐守和用兵方面用度浩大,於國家形成沉重的負擔。另外,出任邊疆的官吏主要來自內地,而這些官吏多不願赴邊疆任職,因此難以解決邊疆官吏嚴重短缺的問題。元以前中原王朝多視開疆拓土為經營「石田」,認為獲之無益,進而提出「先事華夏而後夷狄」、「不事遐荒」的治邊原則。[8]五是羈縻治策未能有效地體現朝廷「以夷治夷」的策略。中原王朝很早便認識到「以夷治夷」的重要。歷朝治邊的重點多在北方,應用「以夷治夷」的策略主要是利用游牧勢力間的矛盾使之相攻。但游牧勢力崛起及滅亡十分迅速,草原的局勢亦複雜多變,原先親近朝廷的游牧勢力可能轉變為朝廷的對頭。在這樣的情形下,朝廷「以夷治夷」的企望經常落空。
元朝統一雲南地區,實行蒙古草原流行的萬戶統治制度,但云南政局動蕩不定。至元十一年(1274),重臣賽典赤受命在雲南建行省,乃置路府州縣取代萬戶和千戶,並仿照南宋治理廣西之法任命蠻夷首領為土官,乃迅速收到成效。數年後賽典赤去世,忽必烈詔令雲南省臣盡守其成規。任命蠻夷首領為土官的做法在湖廣行省等地逐步推廣,進而形成制度。土官制度的特點,是元朝將任用土官與設置統治機構相結合,土官及所任職的統治機構雖仍有羈縻的性質,但納入國家官吏的體系管理。一定級別的土官可統領土軍,增強了朝廷維持地方治安及征伐反側的軍事力量。元朝廣泛任用邊疆蠻夷首領為土官,對土官信任的程度,任命土官數量之多及予權之重均十分突出。凡地方蠻夷來降,朝廷視其勢力大小授予不同的官職;以後若反叛,平定後仍可官復原職。各級土官也不負期望,對元朝普遍表現出忠誠。
明朝建立,以土官制度為基礎建立土司制度。明朝將土官與流官分開,並明確規定土司的職銜與品級,在基層還設蠻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長、副千夫長等職。明廷將土官、土司分為文職與武職,在省和中央的隸屬關係不同。若經朝廷授職,即頒發誥敕、印章、冠帶和符牌等信物,質地與式樣依據級別均有區分。對土司的考核、升遷、處罰等管理,朝廷也制定嚴格的規定。明朝不僅在西南邊疆實行土司制度,還將之推廣到湖廣地區、東部藏區、甘青地區等社會狀況與西南邊疆類似的區域。在所統治的近280年間,土司制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另一方面,土司制度的弊端也逐漸顯現,以明末清初最為嚴重。清順治十七年(1660),吳三桂率軍平定雲貴兩省,至康熙二十年(1681)三藩之亂被平定,吳三桂專制雲貴地區21年。在發動叛亂前後,吳三桂肆意封賞土司結之為援,違法土司的氣焰十分囂張。雍正帝繼位,面對南方蠻夷地區百業凋零、土司及惡夷橫行的局面。他痛下決心並周密策劃,通過實施大規模的改土歸流,較徹底解決了土司違法橫行的痼疾。
由此觀之,秦漢至唐以及其後的元明清,是邊疆統治制度差異明顯、後者較前者更為完善的兩個不同階段。這兩個階段特點的形成與以下因素有關:前一階段中原王朝的疆域尚不穩定,邊疆總體上處於形成的過程中;中原王朝奉行重北輕南的治邊傳統,治邊的重點是防範北方游牧勢力的南下;中原王朝經營邊疆長期存在高成本、低收益的問題,致使朝廷經營邊疆尤其是西南邊疆缺乏積極性。另外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即中原王朝統治者的觀念與思想,在元明清時期發生了明顯改變。
曆數中原王朝與治邊有關的觀念,最重要的是夷夏觀與蠻夷觀。夷夏觀集中反映中原王朝對華夏與蠻夷關係的觀點。[9]中原王朝夷夏觀的核心是根據文明的特點劃線,將文明分為華夏文明、非華夏文明兩類,強調華夏文明遠超後者,歧視非華夏文明的創造者蠻夷。元明清時中原王朝的觀念發生變化,尤以邊疆勢力建立的元朝、清朝最為典型,改變的內容主要是淡化夷夏的界限,強調夷夏一家或華夷一體。蠻夷觀則主要反映中原王朝對蠻夷的看法,以下簡要闡述。
約以宋末為界,中原王朝蠻夷觀的內容可分為前後兩個時期。[10]元以前中原王朝對蠻夷極度鄙視,所稱之「蠻夷」包括華夏以外的其他文明,即包括邊疆的蠻夷與徼外的蠻夷。中原王朝認為「戎狄可以威服,難以化狎,」[11]區分之策是「蹈仁義者為中寓,肆凶獷者為外夷」,[12]或說將蠻夷分為「馴順之夷」與「怪逆之夷」。中原王朝認為「馴順之夷」較講道理,對中原王朝亦較友好;「怪逆之夷」則怪誕不可理喻,甚至認為其「人面獸心,非我族類;強必寇盜,弱則卑服,不顧恩義,其本情也」。[13]在中原王朝統治者看來,「馴順之夷」與「怪逆之夷」並無不可逾越的界限,「馴順之夷」也可轉變為「怪逆之夷」。因此,中原王朝對蠻夷的態度是與之保持距離,與蠻夷的交接是附帶條件的,交往亦有其限度,基本原則是「來則懲而御之,去則備而守之。其慕義而貢獻,則接之以禮讓,羈縻不絕,使曲在彼」。[14]元以前中原王朝的蠻夷觀包含上述內容,與所接觸的對象主要是北方游牧勢力,以及邊疆地區多為腹地外圍的甌脫之地,尚缺少深入統治、積極開發的條件等有關。
宋代東亞地區的形勢發生了變化。元朝統一全國後,遼、金、西夏、大理國等政權據有的區域大都成為元朝疆域的一部分。另外,受北部邊陲壓力減輕、中亞等地為四大汗國所有等因素的影響,元朝將擴展的方向選在西南面,雲南、湖廣兩大行省應運而生。元朝積極經營雲南行省與湖廣行省,開創了西南邊疆蠻夷地區較快發展的時期。蒙元防範的對象主要是漢人尤其是原南宋軍民,至於其他民族,則視為可以爭取和籠絡的對象。通過施行土官制度,蒙元統治者廣泛任用雲南行省、湖廣行省的本地蠻夷,以其為協助統治的助手,蠻夷觀因此發生明顯改變。元朝放棄中原王朝在蠻夷中劃分「馴順之夷」、「怪逆之夷」的傳統,轉而以南方蠻夷為可充分信任及深度合作的對象,有關蠻夷的觀念亦較為淡漠。
明朝在廣闊的地域推行土司制度,對西南邊疆與南方蠻夷地區的統治更為深入。表現之一是在南方蠻夷中劃分「熟夷」與「生夷」。明代所說之「熟夷」,指接受官府管轄、出賦納稅的蠻夷,「生夷」則指游離於官府管轄之外、但可向「熟夷」轉化的蠻夷。清代對「熟夷」、「生夷」的區分更為明確,甚至頒布法律隔離「熟夷」與「生夷」,以防止「熟夷」受「生夷」挑唆而發生動亂。元明清放棄前代劃分「馴順之夷」、「怪逆之夷」的傳統,樹立區分「熟夷」、「生夷」的新蠻夷觀,堪稱是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元明清的新蠻夷觀肯定蠻夷亦人,蠻夷可向編戶齊民轉化,強調爭取蠻夷轉變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如顧炎武所言:「一入編戶,即為赤子,安問僮與民耶?且僮之奉貢賦,垂七十餘年,夷盡變而夏矣。加意撫循,夷漢同風,是在司牧者哉。」[15]元明清樹立新型的蠻夷觀,與推行土司制度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對理解土司制度的進步性有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前學術界對土司制度的探討,大都局限於中時段、短時段的視閾,因此未能正確認識土司制度形成、發展及衰落的過程,對土司制度肇始、終止的意見分歧甚大,或謂始於唐宋,有遠稱秦漢者;至於終止的時間,則多稱清雍正朝。對土司制度發展演變的過程,有關認識也十分含混。筆者認為,對土司制度的此類問題仍可探討,但基於歷史時段方法提出的觀點及證據較有說服力,由此證明歷史時段方法有明顯的優越性。
三、應用比較研究方法
比較研究方法在歷史學中應用較廣。應用此法通常是選取兩個或多個具有可比性的對象,勾勒其發展軌跡做不同時段的比較,或在某一時段做橫向各類情形的比較。比較研究重視研究對象的相同點與不同點。取得成功的關鍵,在於選取的對象是否具有可比性,以及比較是否符合邏輯及遵循正確的程序。比較方法有助於發現研究對象的異同,進而尋找其成因及內在的規律。若應用得法,比較研究能使人獲得啟示,甚至使人耳目一新。研究土司制度不僅可做長時段的比較,也可就相關朝代、有關地區的情形做中短時段或橫向方面的比較。以下試舉二例。
土司制度產生、流行於元明清時期。但元明清三朝施行土司制度,在預期目標、施行範圍、實際效用方面卻存在明顯的差異。[16]
南宋後期,蒙古汗國派十萬大軍迂迴奔襲大理國,企望是對南宋形成南北夾擊之勢,同時汲取大理國的人力補充軍隊。宗王忽必烈對俘獲的大理國王段興智施以恩惠,仍令其主持國事。段興智與叔父段福赴京覲見,憲宗詔賜金符。段興智感激不盡,乃進獻雲南地圖,「請悉平諸部,並條奏治民立賦之法。」憲宗大喜,賜段興智「摩訶羅嵯」(大王)之名,令統領雲南的諸蠻、白爨等部。段興智親率土軍二萬為前鋒,導引蒙古軍攻降各地未附勢力。段興智卒,其弟信苴日入覲,世祖復賜虎符,詔領各地蠻夷勢力,「自各萬戶以下皆受其節制。」[17]此時蒙古統治者對段興智等施以恩惠,主要是基於蒙古汗國有「降者可用」的傳統,尚無長遠的考慮。
平定雲南地區後,蒙古汗國在其地推行萬戶制度遇到阻力。賽典赤奉命至雲南建行省,向廣西降將了解到南宋在廣西設置土官的情形,遂在雲南仿效行之並收到良好效果,進而形成土官制度,善待並信用西南蠻夷乃成為慣例。雲南行省管轄之地大致沿襲南詔、大理國的範圍,即包有今雲南省、貴州省西部、四川省西南部以及中南半島北部。雲南行省設置眾多的官署,計轄37路、2府、3屬府、54屬州及47屬縣,「其餘甸寨軍民等府不在此數。」[18]此外,在各地還置有諸多的宣慰司與宣撫司。蒙元在雲南行省、湖廣行省及所屬宣慰司、宣撫司廣置土官,有效穩定了西南邊疆,也緩解了鎮守西南邊疆蒙元軍隊、官吏數量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蒙元施政「失之過寬」,以及疏於制度完善的弊端也逐漸顯露。
明朝建立後,面臨北方瓦剌等游牧勢力南下侵擾的壓力,治邊的重點放在北方。另一方面,明朝不願放棄前代尤其是元朝奠定的南部疆域。明朝經營西南邊疆,主要採取派遣宗王率重兵鎮守,以及在農業地區派駐衛所、在蠻夷聚集區實行土司制度的雙軌制統治。朱元璋以養子沐英為總兵官駐守雲南,以侄孫朱守謙為靖江王駐守廣西。沐英、朱守謙的官職世代相沿,具有家族世襲的性質。
在西南邊疆的農業地區,明朝派駐眾多的衛所。明制:5600名將士設一衛,1120名士兵設一千戶所。據研究,駐守雲南的衛所約有二三十萬人,駐守貴州的軍隊約有十四五萬人,駐守廣西的軍人也有數萬人。[19]連同隨軍的家眷,駐守西南邊疆衛所的人口眾多,接近當地總人口數的1/4。明朝規定除緊要地區的衛所重在守御外,其餘衛所均須就地屯田,以解決給養。《明史》稱:「(洪武間)益講屯政,天下衛所州縣軍民皆事墾闢矣。」[20]由於派駐眾多衛所並就地屯墾,形成大規模的軍事化移民浪潮,有力地推動了傳統農業地區的發展,形成了邊疆腹地「內地化」的趨勢。明人王士性說:雲南有14府、8軍民府、5州,惟有雲南(治今昆明)、臨安(治今玉溪)、大理、鶴慶、楚雄五府嵌居腹地,頗為肥饒,其餘俱為瘠壤多警之區。雲南為諸夷雜處之地,散布各府州之「中華人」,「惟各衛所戍夫耳。」[21]貴州、廣西等地的情形也相去不遠。
明朝在南方的蠻夷聚集區普遍實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較元代的土官制度更為規範和完善。在明朝統治的270餘年間,土司制度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並形成有別於前代的土司社會。為提高土司後代的素質,明朝在土司地區大量興辦儒學教育,對增強蠻夷的國家認同起到積極的作用。但總體來看,明朝實行土司制度,主要是企望土司地區安定少事,並無深入統治、積極經營的計劃。因此衛所地區與土司地區聯繫較為鬆弛,大致是各行其是。王士性注意到這一點,他說:廣西全省如桂平、梧州、潯州、南寧等處,「皆民夷雜居,如錯棋然,民村則民居民種,僮村則僮居僮耕。」「右江三府則純乎夷,僅城市所居者民耳。環城以外悉皆僮瑤所居。」[22]貴州和雲南的大部分地區也存在類似的情形。
明朝對土司管理的鬆懈乃至放縱,導致土司地區出現嚴重的危機。明中期雲南麓川土司思氏反叛,明朝三次出動軍隊鎮壓,其後川黔土司奢崇明、安邦彥又發動大規模的叛亂。明朝傳16帝,除太祖、成祖有善績可陳,其他諸帝大都昏庸無能。某段時期宦官參政、專權十分嚴重。一些皇帝疏於問政,吏治腐敗,嚴重影響了土司制度的施行。土司辦理承襲手續,官府經常拖沓推諉,致使土司憤而反叛。隆慶年間雲南土司莽瑞體等作亂邊陲,民間乃有民謠:「官府只愛一張紙(指土司任職委任狀),打失(雲南語遺失之意)地方兩千里。」[23]
清代是古代後期中國的鼎盛時期。清統治者具有明確的國土觀與國家全局觀。經康熙朝40餘年的治理,雍正繼位後,鞏固與積極開發邊疆提上朝廷的議事日程。其時雍正帝面對西南邊疆及南方蠻夷地區動蕩、混亂的局面。國家管控力度的不斷增強,與土司勢力割據性之間固有的矛盾,決定了土司制度必然是歷史上匆匆的過客。經過認真的調研,朝廷確定以懲治違法土司及惡夷、健全改流地區法治、為西南邊疆及南方蠻夷地區經濟建設開路的目標。清廷制定可行的謀略與方案,提出對違法的土司及惡夷,區分良惡與違法情節輕重,以及計擒為上、令自投獻為上,先懷以德、繼施以威的原則。在改流的過程中,朝廷順時應變及時調整策略,以較小的代價完成了改土歸流。
雍正朝的改土歸流遍及雲貴、川西南、廣西、湖廣等地。所涉及範圍之廣,改流之徹底與高效,均非明代的改流可比。清朝在瀾滄江以南的雲南邊疆保留了土司制度,以發揮土司治疆和守疆的作用。在完成改流的地區,官府吸收一些尚存威信的下級土司及頭人,充當保甲制度下的保甲長。說明雍正朝的改流並非是徹底取消土司制度,而是對其進行必要的改革。土司制度的餘存延續了很長時間。抗日戰爭爆發後,雲南邊疆的一些土司組織游擊隊抗禦日軍,受到國民政府褒獎。20世紀50年代,人民政府在雲南邊疆實行民主改革,廢除了殘餘的土司。
應用比較研究方法,還可將土司制度與其他邊疆統治制度進行比較。如前所述,元代以前,中原王朝在邊徼地區推行羈縻治策。羈縻治策既施用於邊疆地區的蠻夷,也適用於徼外的政治勢力,同時,羈縻治策普遍施用邊疆及徼外地區,區域性、時段性的差別並不明顯。蒙元建立土官制度,開創了因地制宜施用邊疆統治制度的時期,清朝將這一做法發展到極致。與前代的羈縻治策相比,土司制度更為成熟、合理。因地制宜施治的出發點,是重視邊疆蠻夷的社會結構、歷史演變特點、文化傳統以及施治的效果。以下將土司制度與盟旗制度試做比較。
土司制度實行於西南邊疆及南部蠻夷類型的地區。土司制度重在控制蠻夷首領。土司制度的主要特點,一是強調各級土司與所轄子民、自然資源之間的緊密關係,注重土司社會由上而下的複雜結構,設法使之相互牽制。相應的舉措是大量任命土司,土司、土官的層次亦多,但朝廷不禁止相互之間的交往。二是朝廷極為重視土司職位的承襲,視其為控制土司的要害,時人稱其法可「懾部落而長子孫」。朝廷採取的又一措施是積極發展儒學教育,致力於培養合格的土司接班人。三是允許一些土司統率土軍,負責維持治安並可由國家調用。四是朝廷在土司地區徵收賦稅,並以此為土司的重要職責。上述做法使中原王朝的統治得以深入,元明清也成為南方蠻夷地區發展較快的時期。
清代的盟旗制度源自萬戶制度,並吸收了八旗制度的一些內容,主要實行於北部草原地區。游牧社會盛行強者為王,相互兼并、勢力消長是常事。游牧勢力膨脹過甚,可能導致無法控制的局面。盟旗制度的核心是防止游牧部落相互間的掠奪與兼并,乃至形成有威脅性的政治勢力,即史籍所說的「眾建而分其勢」。因此,盟旗制度的關鍵是維持所設盟旗的穩定與盟旗的規模,控制游牧勢力的消長,朝廷並不甚重視盟旗長官的世襲。基於上述認識,清廷通過世代聯姻控制游牧勢力的上層,又通過分置盟旗管控游牧勢力內部的關係,為此禁止盟旗之間相互往來,不許越界放牧。至於在盟旗地區發展儒學教育、徵收賦稅等則屬次要問題。清朝有效地解決了北方游牧勢力相互兼并與不時南下騷擾的問題,堪稱是治邊方面的一大貢獻,盟旗制度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見,土司制度與其他蠻夷地區的統治制度,其形成演變有其原由與規律,也有其特有的內涵與明顯的差異。通過比較研究,有助於揭示深藏其中的內容,也說明採用較新的研究方法,具有明顯的優勢與光明的前景。
注釋:
[1] 方鐵:《方略與施治:歷朝對西南邊疆的經營》,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13頁。
[2] 方鐵:《40年來我國西南民族史研究情況綜述(上、下)》,《民族研究動態》1990年第3期、第4期。
[3] 《元史》卷4~卷47《世祖本紀》,《元史》卷209~卷210《外夷傳》,中華書局,1976年點校本,第4633頁至4664頁。
[4] 《明史》卷310《土司傳》,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第7981頁。
[5] (清)鄂爾泰:《改土歸流疏》,《清朝經世文正續編》卷86《兵政十七》,廣陵書社,2011年縮印本,第302頁。
[6] 方鐵:《中長時段方法與邊疆史研究》,載《中國古代社會高層論壇文集》,中華書局,2011年出版,第172頁。
[7] (東漢)衛宏撰:《漢官儀》,《四部備要》本。
[8] 《舊唐書》卷80《褚遂良傳》,中華書局,1975年點校本,第2736頁。
[9] 方鐵:《中原王朝的夷夏觀及其治邊》,《社會科學戰線》2009年第11期。
[10] 方鐵:《論元明清三朝的蠻夷觀》,《社會科學輯刊》,2016年第1期。
[11]《後漢書》卷88《西域傳》,中華書局,1965年點校本,第2912頁。
[12]《晉書》卷97《四夷傳·史臣曰》,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第2550頁。
[13](唐)杜佑:《通典》卷第197《邊防十三·突厥上》,中華書局,1988年點校本,第5414頁。
[14]《漢書》卷94下《匈奴傳》,中華書局,1962年點校本,第3833頁。
[15](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廣西備錄·戶口》,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點校本,第3458頁。
[16] 方鐵:《土司制度與元明清三朝治夷》,《貴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10期。
[17] 《元史》卷166《信苴日傳》,第3910頁。
[18] 《元史》卷61《地理四》,第1457頁。
[19] 方鐵:《方略與施治:歷朝對西南邊疆的經營》,第204頁。
[20] 《明史》卷77《食貨一》,第1884頁。
[21] (明)王世性:《廣志繹》卷5《西南諸省·雲南》,中華書局,1981年點校本,第127頁。
[22] 《廣志繹》卷5《西南諸省·廣西》,第118頁。
[23] (清)馮甦:《滇考》下卷《莽瑞體、莽應里入寇》,《雲南備征志》本。
主編:何明
編輯: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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