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媒體評論:不強迫自證其罪應成為取證基本原則

媒體評論:不強迫自證其罪應成為取證基本原則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提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這是兩高三部2010年發布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升級版,雖然新的規定在名稱上只增加了「嚴格」二字,但卻是在原有規定對何種取證方式屬於非法取證標準不一、對非法取證基礎上形成的重複性供述是否排除規定不明、法庭審理時對取證合法性存在爭議的證據一律先行當庭調查造成部分案件庭審過分遲延、檢察機關對取證合法性的證明方式相對單一等問題導向下修改完善的,更為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為辦案機關排除非法證據提供了遵循和指導。

導致非法證據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是何種原因,採取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都是不合法的,必須予以排除,這是防範冤假錯案的源頭。在「罪以供定,犯供最關緊要」的口供至上觀念指引下,採取刑訊逼供的形式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就不足為怪了。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此次兩高三部的新規定從實踐技術層面為杜絕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作出了規定。在理念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應成為取證的基本原則,應當常態化、機制化。

樹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首先要正確理解其內涵與要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核心並非「自證其罪」,而在「不得強迫」,從本質上來說更不同於歐美國家所倡導的沉默權。沉默權賦予了犯罪嫌疑人拒絕回答訊問的權利,而在我國,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是配合偵查機關調查的法定義務,只有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才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更是司法機關判定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並據以量刑的重要依據。因而,我國刑訴法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要求辦案機關不得輕信口供,更不得單純依賴口供,當犯罪嫌疑人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時,就應當通過更為細緻的偵查和現代技偵手段,獲取更多的實物證據,讓犯罪嫌疑人在這些實物證據面前,不得不低頭認罪。在司法實踐中,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的「零口供」案件已不在少數。當定罪量刑不再依賴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時,刑訊逼供也就缺少了存在的價值,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也就自然會成為辦案常態,犯罪嫌疑人面對訊問時不如實陳述的僥倖心理也會不斷淡化,畢竟,不如實陳述最終還是難逃恢恢法網,如實陳述還可爭取從寬處理。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網易新聞 的精彩文章:

國資委成立監督協調組 由13個成員單位組成
雲南省為避讓地質災害今年共搬遷10萬人
貪官10幅「雅賄品」集中網拍 其中9幅拍了近65萬元
開發商半夜偷偷開盤 銷售稱手機被公司收走防泄密
西安持續高溫 民眾防空洞內納涼

TAG:網易新聞 |

您可能感興趣

法制微評 尊重信息權應成網路基本原則
中青報談王寶強離婚判決:不能「唯道德論」,不應成為輿論狂歡
白癜風不應成為你拒絕別人善意的理由
微軟必應成功預測法國隊奪冠
體檢報告也應成為科普契機
誠信本應成為一種生活自覺
楊超越首度回應成為錦鯉,坦言成功也要靠努力,否認自己是好運
評:《聲臨其境》火爆 台詞表演不應成為「秘籍」
「英烈不可辱」應成為一種社會共識
政府採購不應成為唐僧肉
試用期不應成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窗口期」
[記者調查]在瀘州 文明養狗應成自覺
學術監管部門不能做鴕鳥,媒體不應成學術爭議審判台
郁可唯說錯話尷尬了周迅,王菲下意識反應成亮點,曝兩人真實關係
解放人工智慧的力量,應成為基礎設施管理者們的首要任務
真正好的科幻應成為科技發展的指路明燈,這也是我不寫《三體》書評的原因
警察優先應成為社會共識
無力抗拒?的腹肌壁紙,你要什麼我都給你,只要你答應成為我的人
人工智慧系統:將使無限制核聚變反應成為現實
藏茶,不應成為你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