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高溫費發放」靠制度不能僅靠舉報
高溫來襲,你的高溫補貼發了嗎?記者近日從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鄭州市勞動監察機構將啟動高溫勞動保護專項檢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補貼職工可舉報。(7月11日新華社)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而很多企業卻不向職工發放高溫費。近日媒體援引的一項調查顯示,11000餘名受訪打工者中,65%聲稱從未收到過高溫津貼。這說明,儘管高溫津貼制度實施了很多年,從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視,但一些企業還是不當一回事。這除了宣傳普及不到位,很多人並不知道可以領取這項補貼外,還有的企業出於對經濟效益的考慮,選擇規避這些政策。此外,勞動者在企業面前較為弱勢,不敢、不會主張權利,從而使高溫政策難落地。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有關部門沒有按照制度嚴格地對企業進行約束。
企業有沒有按照規定發放「高溫費」,不能靠工人自己去主張,或者通過舉報來獲得,而是應該由企業自覺地去執行。要讓企業自覺地執行,就必須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規去檢查督促。現在,很多企業都不給工人發「高溫費」,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這些企業很少建立工會,即使有工會也是做做樣子,都由企業負責人兼任的。工人如果為了「高溫費」向工會反映,等於直接向企業負責人開口,誰敢帶頭去開這個口?企業負責人不真心給的話,不但要不到,反而得罪了負責人。
如果工人拿不到「高溫費」,理論上說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工人向工會反映,已經得罪了企業領導,如果再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那等於再一次得罪了企業負責人。除非這些工人不想在這個企業幹了,不然,為了區區幾百元「高溫費」有必要跟企業「老闆」撕破臉嗎?有人說,工人拿不到「高溫費」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也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就更不現實了。工人為了幾百元的「高溫費」,要與企業打官司,這可能嗎?要知道,普通老百姓打官司是非常難的,不僅要花大量的精力,還要請律師,來回奔波等要花費不少的錢財。就算官司打贏了,可能花掉的遠遠不止這幾百元的「高溫費」。再說,如果打了官司,工人不僅飯碗丟掉了,要想重新找一個好工作也難了,哪個企業願意找這樣一個敢於與企業打官司的人呢?
工人享受「高溫費」,是法律法規給予的權力。要解決工人領不到「高溫費」的問題,不能由工人自己爭取,關鍵在於有關部門要有作為、敢作為、主動作為。實際上,從有關信息來看,有關部門很少主動去查,即使查到了,也是很少按規定處罰的。試想,如果我們的人社和勞動監察等部門主動作為,深入到企業監督執行高溫費的落實,發現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費」的企業,嚴格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進行處理,還用得著工人舉報嗎?
稿源:湖北日報網
作者:胡建兵
責編: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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