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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不能要求員工為工作轉發朋友圈?

案例

據浙江在線報道,最近,杭州一位90後姑娘在網路上吐槽,領導要求員工每天至少發送三條有關工作的朋友圈,不少員工都沒有做到,而自己更是在會議上被點名批評!

這位網友稱:「今天下午開會,某總說:我看了你們所有人的朋友圈,關於工作的極少,要求每天三條微信朋友圈也沒人能真正做到。你們的心思真的在工作上嗎?特別說下,小周啊,你是不是屏蔽了我,我看不到你的。場面一度尷尬,所有人都看著我,臉紅的不行。」

這位網友稱,真的很想反駁,朋友圈是私人空間,我可以選擇發或者不發,選擇權在我手上。公司沒有辦法強制我,在私人微信每天發很多工作的宣傳!

說法

企業領導要求員工每天至少發送三條有關工作的朋友圈,你轉不轉?在這個「微時代」,相信很多勞動者都遇到過這樣的問題。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企業這種行為合理合法嗎?青見禾惠君從以下幾方面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員工該不該為企業形象宣傳轉發微信?青見禾惠君認為,應該!微信的普及率非常高,通過個人的轉發,可以推廣和宣傳單位,提高單位知名度。作為單位的一員是義不容辭的責任,根本就不用單位「強制規定」。

二、企業該不該硬性規定轉發微信的次數?青見禾惠君認為,應視工作崗位而定。比如,企業內部的自媒體運營者,其績效通常跟點擊率掛鉤,對於這類人來說,為博點擊率,當然是轉發得越多越好。但,對於非相關崗位的人來說,就應隨其自願。

三、企業這麼做是不是佔有了工余時間?青見禾惠君認為,轉發朋友圈多為工余時間(即下班之後),要麼為了與親人朋友聊聊,要麼打發無聊時間,要麼刷存在感。既然有時是為了打發時間,為何又不能動動手指為企業轉發幾條微信呢?轉發了為何又要講價錢呢?青見禾惠君覺得,這是心態的問題。

四、轉發朋友圈能不能作為一項規章制度固定?可以!但,前提是該項制度的制定、公示(或告知)和實施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如果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轉發工作微信」有明確規定,不轉發朋友圈就可能會受到相應處理(包括被點名批評);如果沒有,則無權要求勞動者轉發與工作有關的微信。

下期預告:真實案例員工能否以照顧家人為由拒絕出差?

責任編輯:劉穗緣(廣東工業大學大學生)

法律支持:劉 靚(著名勞動法學者、廣東省法學會勞動關係研究會理事、民建廣東省委經濟工作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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