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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不理-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奇案」

不理不理:「我有一個大膽的想法……」

特別鳴謝:

《洞穴奇案》 作者:彼得·薩伯(Peter Suber)

擴展貓糧

這期靈感和內容來自於彼得·薩伯(Peter Suber)所著的《洞穴奇案》,由我們通過2016年司法考試的且會彈吉他和畫漫畫的編劇 Jason 整理而來——讓我們和他一起,再深入「燒腦」一下這14個觀點,並在最後提出我們認為比較合理的判決方式。

先從一個輕鬆的話題切入:即便沒有親自上過法庭,我們也能大致分辨出英美法庭和中國法庭——律師巧舌如簧、案情峰迴路轉、充滿了戲劇衝突的是英美法庭;而略顯枯燥的是中國法庭。

來自影片《控方證人》

當然,這可能只是一種「倖存者偏差」——美劇中呈現的只是極為罕見的「疑難雜案」,更多數以萬計的枯燥案件早就被編劇給斃掉了。不過,從根本上來講,我國的庭審和英美的庭審的確有本質區別:前者以大陸法系為基礎,後者以英美法系為基礎。

所以,先普及兩個概念:

英美法系 &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或者判例法系,適用於英國、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它有兩個很明顯的特點:

過往案例是法官做出判決時的主要依據之一;

在有陪審團的案件中,陪審團和法官各司其職。陪審團只負責根據證據確定事實問題(比如是否有罪),法官主要負責做出判決(比如依據哪條法律判多少年)。

大陸法系:又叫歐陸法系,或者成文法系,適用於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韓國、中國台灣等國家和地區,它也有兩個明顯的特點:

法律條文才是法官做出判決時的主要依據,過往案例在審判過程中起不到什麼作用;

沒有陪審團制度。是否有罪、判多少年都由法官裁決。

兩種法系各有優缺點,很難說誰比誰更優秀。在本期視頻中,雖然14個法官的14個觀點出自英美法系背景,但這些觀點也值得站在大陸法系的角度去思考。

下面我們就和編劇 Jason 一起開始「燒腦」(法官序號以視頻中的登場順序為準)。

1號法官 - 特魯派尼

白紙黑字,有問題嗎?

特魯派尼「《法典》上寫的明明白白:任何故意剝奪了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須被判處死刑。所以當然是有罪!」

Jason點評:特魯派尼看重的是法律維持秩序的功能。但法律依靠文字來表達,自然逃不出文字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比如法律對搶劫的定義:使用暴力壓制反抗強取財物。這裡的暴力包含對物暴力么(「把你滑鼠給我,不然我就把你借給我的電腦砸掉」)?包括對自己的暴力么(「把錢給我,不然我當著你的面割自己腕了」)?

顯然,如果不對這條法律進行進一步的解讀,後面兩種情況就「無法可依」。所以,幾乎不存在不需要解釋就能適用的條文。

因此,任何法官都不應當以一句「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為由,維持法律條文的不協調、不公平局面

2號法官:漢迪

輿論大於法律?

漢迪:「法律為人民服務。根據民意調查,超過90%的民眾都認為應該寬恕他們。所以當然是無罪!」

Jason點評:漢迪法官的出發點是好的。當今世界的「罪刑法定」原則本來就來自於民主和自由。刑罰通常是嚴苛的,只有人民群眾在其中充分表達了自己的意志,判罰準則才可能被遵守和接受。但人民的意志不等於輿論,通過輿論來影響司法恰恰會傷害法律,到頭來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更好的做法應該是讓輿論通過合法的流程,在立法程序中被確認為一條新的法律

3號法官:基恩

立法解釋=立法者的解釋?

基恩:「作為一名法官,我效忠的對象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更不是民意。根據法律條文,當然是有罪!」

Jason點評:基恩法官跟特魯派尼法官一樣,認為法律不需要解釋,只是理由不同——我們不知道立法者制定這條法律的最初目的,所以我們沒辦法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

這是個很厲害的詭辯。他把立法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混為一談,看上是那麼的合理。「一棵是棗樹,另一棵也是棗樹。」——為什麼這麼寫,當然只有魯迅先生自己知道。但法律不一樣,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人民不是具體的哪一個,或哪一些人。立法的目的,是希望以大家都能理解的文字,把規則固定下來。當然了,人會變,文字也會變。但只要在當時當境,大家都能理解文字所表達的意思,而且覺得合理,那這就是法律的真意。

在本案中,故意殺人罪的目的當然是為了保護無辜的生命而設立,與立法人當初是怎麼考慮的——是怕破壞了社會的安穩?還是不許人吃人?——沒有關係

4號法官:福斯特

惡法非法!

福斯特:「法律只適用於文明社會。洞穴里的社會一點兒都不文明,更像是原始社會,所以現代法律不適用。我支持無罪。」

Jason點評:如果法律規定與公平正義背道而馳,那麼這樣的法律就不是法律?福斯特法官無疑跟盧梭、孟德斯鳩一樣,是「自然法」學派的擁躉。

福斯特的理論與出發點固然正確,但選錯了方法,「脫離法律管轄」的詭辯是行不通的。

法律的管轄範圍覆蓋一個國家的領陸、領水、領空。如果洞穴被蓋住,裡面的空間就脫離國土了?恐怕沒有國家會這麼干吧。如果「人與人之間不能共存」真是法律存在的前提,那豪門恩怨豈不是只要關起門來就能在自家牆院里殺他個天翻地覆?

5號法官唐丁 & 13號法官塔利

法律無關功利主義?

唐丁:「首先他們的確殺了人,判無罪不合適;其次有10名救援隊員失去了生命,判有罪的話救援隊員豈不是白犧牲了?我棄權。」

塔利:「死1個活4個,怎麼也比5個全死強吧。與其等到那個最虛弱的人先餓死了再被吃掉。反而不如抓鬮來的公平,這樣最虛弱的那個人至少還有機會活下去。」

Jason點評:聯繫到唐丁、塔利法官所處的特殊時期,他們能夠想像到法律還是要考慮到利益衡量,實屬一大進步。畢竟「緊急避險」這種制度也只是在晚近被廣泛認可。如果跟道德觀念一樣,反對利己、反對功利,實際上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說,反而不利於保護法益,畢竟有人活著總比大家一起死要好。2人落水漂來一塊木板誰抱誰就活法律並不希望看到兩個高風亮節的人互相謙讓,結果共同赴死法律希望至少能有人活下來

6號法官:伯納姆

本案不成立緊急避險!

伯納姆:「你們可以等有人餓死了再吃他的屍體,根本沒必要殺人!再說了,你們怎麼不吃自己的身體呢!有罪!」

Jason點評:伯納姆法官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可謂一針見血:既然還有力氣殺人,說明他們有可能尚未進入生死兩難的境地,當然不符合緊急避險當中的「緊急「情況。

這就好比醫院裡躺著5個急需器官移植才能續命的病人,突然走進來一個健康的人,如果殺了他就能救活5個病人,那為什麼醫生們不能拿他開刀?這難道不緊急嘛?這是因為,這個健康的人不處於被犧牲者的地位。也就是說,他來醫院不代表他是來送死的。而且救人並不只有殺他一種方法,萬一器官捐獻者後腳就跟到了呢?

不過話說回來,「不成立緊急避險就該罰」這個結論下得略顯倉促。

7號法官:雷肯

治世用重典!

雷肯:「必須嚴懲罪犯!嚴懲犯罪行為是維護社會秩序最重要的手段,即便是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洞穴殺人……網開一面?不存在的。有罪!」

Jason點評:雷肯法官的觀點可謂是法律的倒退。

18世紀末、19世紀初犯罪學的發展表明,犯罪分子並不是在做了一番權衡之後才去犯罪,而是憑藉著「不會受罰」的僥倖心理。要是啟用重刑、嚴格責任就能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那焚書坑儒的秦帝國為什麼只是曇花一現?如果實行嚴格責任,那就意味著,你宴請一個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對海鮮過敏的朋友吃一頓海鮮大餐,結果他因過敏不治身亡,你就被判個死刑,這合理嗎?

8號法官弗蘭克 & 12號法官邦德

法律有關道德!

弗蘭克:「如果我遭遇這種情況,我也會殺人吃肉的。我的良心使我無法譴責這樣的行為。無罪!」

邦德:「這個案子需要引入道德機制。但是,我覺得我沒有權利將自己的道德標準強加在他人身上。棄權!」

Jason點評:雖然2位法官的結論完全不同,1有罪1棄權,但出發點都是道德。

弗蘭克站在自己的角度覺得不能對被告要求過高;邦德法官則覺得法律明顯不合理所以該用道德,但又不敢用自己的道德去衡量。同福斯特法官一樣,出發點沒錯,只不過沒找到能自圓其說的方法。

9號法官戈德 & 14號法官特朗派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戈德(是你嗎神乃木庄龍?!):「野外洞穴探險是富人運動。窮人不能因為飢餓而盜竊,富人卻可以因為飢餓而殺人?有罪!」

特朗派特:「這就好比『火車司機的困境』問題,是無解的。人的生命都一樣珍貴,與數量無關。有罪!」

Jason點評:戈德站在社會地位的角度,認為富人也要依法行事;特朗派特站在生命的角度,認為數量不能衡量生命的價值。

兩個人的出發點都無比的偉光正,但並不能解決本案看似「合法不合理「的困境。

10號法官海倫 & 11號法官斯普林漢姆

法律需要解釋!

海倫:「用刀逼迫銀行櫃員說出保險柜密碼,根本不能反映出她的真實意願。同理,殺人吃肉也是無奈之舉。無罪!」

斯普林漢姆:「他們之所以殺人吃肉,只是為了活下去啊!想活下去有錯嗎??無罪!」

Jason點評:這兩位法官直覺對了,方法也對了,就是方法用得不夠好,兩個人都陷入了「什麼是故意殺人」的問題里。

海倫法官將心思放在了故意上面,想要證明本案的故意並不是出自內心的故意,混淆了「故意」在法律上的概念,所以難以服眾。法律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行為會導致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樣的結果發生。在本案中,嫌犯心知肚明:不管是先殺後吃,還是邊殺邊吃,都會把人弄死。知道致命你還非要吃人肉,就是故意殺人,跟你到底為什麼殺他沒有關係。

斯普林漢姆則試圖在法條之外加一些令人動容的故事背景來曲解犯罪形式。不過他的思路值得肯定,因為他離「成功」就差一步。

Jason 請你別BB了,你就說你覺得應該怎麼判吧!

抱歉,還是要再BB兩句。

之所以一個案件能引發這麼多不同角度的觀點,以至於《洞穴奇案》的作者也故意(應該是故意的)讓14個法官打了個平手,不敢給出一個確切的判決,就是為了避免蓋棺定論——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案件發生在英美法系國家。

所以我們再回過頭來,稍稍解讀一下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產生於英國,隨著殖民地擴張而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在英美法系中,與其說法律是一部部法典或者一條條律文,不如說它是古往今來的法官作出的一系列判決的集錦

所以,一旦出現毫無先例的情況,司法就跑到了立法的前邊,法官就開始「閉門造法」。在本案中,由於沒有規定過什麼是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難,缺乏一個標準,那麼法官們在判斷案情的時候就會使用渾身解數,引經據典——雖然都有道理,但都難以服眾。

英美法系似乎「無解」,那如果換成大陸法系會怎樣?

我們回到大陸法系。大陸法系起源於古羅馬,所以也就跟著羅馬帝國的擴張發展成世界的另一大主要法系。跟英美法系相比,最大的區別就是:法律存在於一部部法典條文當中。

如果本案發生在大陸法系國家,這樣的案件就不會很難。因為法律已經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條文。符不符合,只需把案件事實分解,然後代入相關法條,就像檢驗方程的解一樣,結果一目了然:

同伴在殺害不理不理的時候,不理不理並沒有在攻擊同伴,所以同伴的行為不算是正當防衛

此外,同伴在殺害不理不理的時候,很有可能並沒有處在瀕死狀態,情況可能並不緊急(畢竟還有力氣殺人)。退一步說,就算情況真的非常緊急,不理不理也不應該處在被犧牲者的地位。哪怕他身患絕症必死無疑,也得等他死了再吃,所以同伴的行為也不算是緊急避險

因此,在大陸法系中:

同伴殺害不理不理的行為,只能是故意殺人。

但是,大陸法系國家對於違法和責任是分開的,一個需要處罰的違法行為還需要有責任要素。

比如法律規定,違法人要滿足「一定年齡」、「能夠辨認自己行為」這樣的責任要素。「期待可能性」就屬於責任要素之一,也就是斯普林漢姆法官所說的「他們別無選擇,為了活下去只能殺人吃肉」。既然任何一個正常人在當時的情況下都不得不這樣做,那麼這種行為當然要罰得輕一些,甚至不罰。

也就是說,在大陸法系中:

對被告人都判定有罪,但是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這樣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也實現了法律的功利主義。更重要的是,正是因為我們把同伴的行為評價為違法,不理不理才能對同伴的侵犯進行正當防衛,保護自己不被吃!如果同伴的行為合法,不理不理就只能活該被吃,因為你只能接受人家的合法行為。

———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了,為什麼很多好萊塢大片或者歐美以及香港電視劇的劇情(甚至某些真實的法庭辯論)都峰迴路轉,跌宕起伏,目不暇接;但回過頭來看我們國家的法庭,總覺得很「枯燥」。其實並不是因為我們死板,而是因為適用的法系不同,斷案的思路也不相同。

最後細心的朋友可能發現了:文章開頭提到,中國香港屬英美法系,中國台灣屬大陸法系,但並沒有說中國大陸是哪一個法系。為什麼呢?因為——

中國大陸的法系是在大陸法系(此大陸非彼大陸)基礎上創造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

這期的標題「史上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來自於《洞穴奇案》作者彼得·薩伯的原話。所以書中除了14個法官的情節,他還闡述了哪些匪夷所思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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