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所有權的終結
《經濟學人》,2017年6月19日,洛杉磯,科學與技術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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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喜歡自己動手改裝設備的消費者可以理直氣壯地繼續搗鼓了,因為近期最高法院的一項裁定,承認消費者擁有改裝設備的權利。可是……難道用戶在以前沒有這個權利嗎?根據以往的案例,我們不得不遺憾地告訴大家,以前用戶確實沒有自主改裝的權利。在傳統意義上,一旦消費者「擁有」一件商品,那就意味著他/她可以在該物品故障的時候動手修理,在必要的時候進行改裝,當自己用膩了,還可以將商品轉賣或贈送給他人。而現今即使消費者花了大價錢購買一樣商品,卻不能擺脫各種限制條款,印製得密密麻麻的小號文字告知用戶,哪些使用行為是允許的,哪些是禁止的。在這個數字技術逐步侵佔用戶所有權的年代裡,本次最高法院的裁決保護了用戶的權利,意義重大。
不久之前,美國的用戶對手機進行「越獄」(解鎖),即使僅限於個人自用,不轉賣給他人,也會面臨法律制裁,最高罰款50萬美元,或者/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道理,如果你購買的錄像機、洗衣機、汽車或者拖拉機集成了數字版權模塊,而在設備故障的時候你自告奮勇地動手修理,你也可能因此吃上官司。根據《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的條款規定,上述情況用戶只能向官方授權的維修機構申請援助。
最高法院5月30日的裁決與版權無關,主要是基於專利法的相關原則。案件的焦點在於,當消費者購買了專利產品、並實施了專利所有者禁止的使用行為後,生產商是否有權起訴消費者。本次裁決最高法院否定了下級法院支持生產商起訴的權利。
具體到這起「印象產品對利盟國際」的訴訟中,核心問題在於,印表機用戶是否有權自行為已購買的墨盒補充墨水,或者購買非原廠生產的第三方墨盒。在日常生活中,由於擔心違法,同時也深受廠家洗腦宣傳的影響,大部分消費者害怕第三方生產的墨水會堵塞印表機噴嘴,因此總是購買原廠新墨盒,價格由廠家說了算。
多年來,印表機生產商一直沿襲剃鬚刀行業「刀架—刀片」的做法:虧本賣出刀架(印表機),然後通過銷售不斷損耗的刀片(墨盒)盈利。利盟國際是一家中資企業,總部設在肯塔基州。該公司在下級法院的前期訴訟中勝訴,法院裁定該企業有權要求用戶遵守「不得使用翻新墨盒」的條款。利盟國際生產的墨盒使用熱縮膜包裝,上面附有使用條款,承諾用戶只要不對舊墨盒重新加墨或倒賣給他人,公司會給予用戶八折優惠。消費者撕開墨盒的包裝膜即代表同意遵守廠家條款。
從歷年的判決來看,法院通常不支持生產商對用戶已購買的產品附加嚴格的使用限制。因此,利盟國際採取了另一個策略。該公司主張其生產的墨盒包含專利技術,而專利權即使在產品售出後仍包含其中。從這個角度來說,要求用戶「不得使用翻新墨盒」,廠家認為,是基於保護生產商的知識產權。類似於印象產品——一家位於西弗吉尼亞的小公司——這樣的第三方供應商,他們大量收購二手墨盒,重新注墨後,以遠低於原廠的價格銷售。綜上所述,利盟國際認為此類生產商侵害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利盟國際以此論據,在對各二級市場供應商的訴訟中屢屢獲勝,直到遭遇印象產品。這家小公司拒絕調解。雙方爭持不下,一路將官司打到最高法院。
利盟國際的主張基於兩個原則。其一屬於基本法精神:轉讓限制。這一條款可追溯至13世紀,最早用於限制財產轉移。當財產所有者將部分財產贈與接受者後,接受者不能將已接受的財產二次出售,也不能將已接受財產的後續收益移交他人。但這種限制的目的僅在於禁止接受者將財產交予後人使用。因此,法院認為,生產商不能使用轉讓限制條款約束消費者在購買產品以後的使用行為。
至於利盟國際的另一個關於「專利枯竭」的論據,法院認為,專利所有者一旦同意出售產品,「則該物品不再受到產品專利期限等限制,轉而成為購買者的個人財產,物品的隨附權利和收益歸購買者所有。」也就是說,任何合同或註冊條款均不能凌駕於專利枯竭這一既成事實之上。利盟國際印製在熱縮包裝上的「不得使用翻新墨盒」」條款屬於合同法的管理範疇。但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小約翰·羅伯茨指出,「包裝上的條款文字,並不能成為利盟國際在已售出的產品上行使專利權的依據。」
雖然本次訴訟中法院不支持生產商以專利為由限制消費者的使用行為,但以版權為名的限制條款顯然不屬於本次裁決的約束範圍。現今很多商品是通過數字格式進行流通,例如各類應用軟體,已成為用戶日常消費的重要內容。數字格式的商品價格更低,用途更廣,但是並不見得更可靠。目前數字市場最大的問題在於,軟體商品受到版權法的保護,根據《數字千年版權法案》,自行改裝數碼設備的用戶可能會面臨嚴重的法律指控。
自行修理一件故障的數碼設備,首先要對該產品的數字版權管理模塊(DRM)進行解密。該模塊類似於一個軟體鎖,最早用於防止盜版翻錄DVD。這就帶來一個大問題,因為根據《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第1201節法規,私自為設備解鎖屬於違法行為。在如今的技術條件下,破解設備軟體鎖難度不大,根本起不到預防盜版的作用。然而,廣大廠商卻利用《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條款,限制消費者的購買和維護渠道。在《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第1201節法規出台前,用戶有權根據個人用途改裝數碼設備。當時的用戶可以使用改裝過的攝錄設備錄製電視節目,也可以隨意引用編輯數字音樂。《數字千年版權法案》隨後認定上述解鎖數字版權管理模塊的活動為非法行為。
在電子前沿基金會等消費者倡議組織的持續努力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第1201節部分涉及限制競爭的條款已被撤銷。現在車主們可以合法地自行修車,農民們也可以自己維護拖拉機,用戶們也可以放心地解鎖自己的手機和平板了。但是相對於《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浩瀚繁雜的限制,個別的豁免案例只是九牛一毛,其餘的條款都被生產商死死地抓在手裡。
來自電子前沿基金會的律師基德·沃爾許表示,今後的奮鬥目標是敦促法院認可數字產品(相對於實體貨物)用戶的所有權,而不是單純承認用戶的授權許可資質。但目前存在一個難題,軟體市場普遍使用的《最終用戶許可協議》,規定了廠商只是授權註冊用戶使用軟體,並沒有明確用戶的所有權。
要改變這一狀況可謂任重而道遠。在亞倫·普贊諾斯基和傑森·舒爾茨合著的《所有權的終結:數字時代下的個人財產》一書中,作者論述了技術革新是如何一步步侵佔用戶的自主使用權。除了廠商濫用《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條款限制用戶外,作者還擔心數字技術正在逐步轉移傳統零售業的功能至雲端。實物媒體,例如唱片、錄像帶、軟體安裝光碟等,正以驚人的速度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消費者們只能通過付費訂閱和購買會員服務獲取媒體。
最終用戶不得不放棄所有權換取使用權。這一變化影響深刻:書店逐漸淡出,唱片公司生意慘淡,影音光碟店只能關門大吉。註冊、付費和訂閱取代了用戶的所有權;推而廣之,日常社會行為也受到各大公司內定的使用條款限制,民眾通過立法手段獲得的個人權利變得岌岌可危。
如何在數字時代保護個人所有權?作者仍然心存希望。他們建議,首先應當改革版許可權制,採用「公平使用」原則。該原則主旨在於平衡版權所有者和個人用戶之間的相互利益,並將目前被視為侵權的部分使用行為讓渡給用戶。在此之前,還需要一批前文所述的不依不饒的小公司與大企業據理力爭,直到驚動最高法院。這樣的良心公司現在是越來越少了,祝廣大用戶好運吧。
本文譯自 economist,由譯者 Alexander_the_Minor 基於創作共用協議(BY-NC)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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