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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瑩穎案:不上手段也罷,為何還要告知嫌犯不要隨便坦白?

(本文1900字,讀完需要將近3分鐘)

定格的青春。讓我們永遠記著女孩的笑容

章瑩穎女士已遇害。有國人主張美國對嫌犯上手段,不行,那是侵犯人權。事實是,不但不能對嫌犯上手段,審前警察還會鄭重提醒:你不要隨便坦白!

這是迂腐、愚蠢、發賤,還是貓戲老鼠拿嫌犯開涮?都不是。美國真有這麼一條匪夷所思的法律。

翻看美國警察訊問前這條告知,名曰「米蘭達告示」,內容大致是:你有權保持沉默;現在你所說的每句話都可能在審判中用作不利於你的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詢問時到場;如果無力聘請,可以為你指派。

就是說,警方不論抓獲什麼嫌犯,哪怕是大街上眾目睽睽之下槍擊市民的殺人狂,帶到局子審訊之前,警察必須臨時普法一刻鐘,教壞蛋怎麼對付政府,內容如上。讀起來有些高大上拗口,容我來用通俗語言解釋一下,其中有的只是警察唇語:

聽好了!美國該死的憲法要求本警官告知你這混蛋有如下神聖的權利:第一,對我們警sir的提問,你完全可以裝聾作啞不弔我,學徐庶進曹營,一言不發;第二,想好了再說,最好不要說假話,也不要都說真話隨便坦白你做的壞事,否則你可能被抓被判被殺;第三,你要是拿不準說不說、說多少、什麼時候說,可以請你的律師參考,幫忙拿主意;第四,你是窮光蛋沒有錢請律師?不要緊,說一聲,政府買單,政府錢多得很,都是為你們這些傢伙服務的;第五,要是不想回答我們條子的問話了,你可以像世乒賽里的劉國梁教練那樣,隨時手指戳下掌心,叫停,OK,我們均可休息一刻了。

正宗的米蘭達告示卡片

Understand?

這,哪裡是政府官員審訊犯人的前奏,簡直是兒戲,是低聲下氣,甚至是教唆抗拒警匪一家。

但,這就是美國法律。

為什麼美國警察對待壞蛋像情人般溫暖、這麼體貼入微、循循善「誘」?「米蘭達告示」又是怎麼橫空出世的呢?

說來話長。米蘭達告示是上世紀六十年代一個米蘭達案件引發、美國大法官給警察開出的一道奇怪而又束縛手腳的法律。米蘭達是個小混混,不是現在的明星名模美女米蘭達。

話說1963年3月,春情萌動,23歲的米蘭達把持不住,把一個18歲的姑娘擄入車中強暴。這事在美國常見,治安差,人人有槍,犯罪率高嘛。受害姑娘去警局報案,米蘭達很快被捕,受害人確切指認:「就是他!」訊問時,米蘭達倒也敢作敢當,如實道出犯罪事實,指望進號子三五年,誰知被陪審團判定有罪,獲有期徒刑30年。

壞小子米蘭達

啊,30年?米蘭達大呼冤枉,憤而上訴。經律師高人指點,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他的理由很特別很暴力很無理:沒有被告知權利。我是個窮小子沒有文化不懂法律但很實在,根本不知道170年前的憲法就規定我們公民享有沉默權,可以不坦白。警察問我,我就實說。他們警察懂法之人如果告訴我,有不說對自己不利的話的權利,我幹嗎要坦白呢?我不知道自己的這個權利,怎麼能夠決定是否享受它呢?

分明是胡攪蠻纏,不學法不懂法還犯法,自己不對,還怨社會!

但最高法院大法官聽了後說,很有道理啊!口供排除,發回重審。

1966年,最高法院在審理米蘭達案後明確:警察今後審訊時必須先告知對方有抗拒不說的權利等,不告知就不能審訊,審出來的東西也無效。

大法官說,小米是個壞小子,但他勇於維護自身權益,善於利用憲法的尚方寶劍,敢於同政府不法不規行為作鬥爭,捍衛了憲法權利,維護了司法權威,是個不可多得的學法用法的好典型,今後我們把警方的告誡命名為米蘭達告示吧。

這就是米蘭達告示這條判例法律的由來。

高高在上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米蘭達以後的命運是怎樣的呢?

最高法院作出米蘭達一案裁決以後,米蘭達一案重新開庭,一切推倒,米蘭達本人以前的坦白當然作廢。幸好檢方找到了新的證據。米蘭達被判定有罪入獄。

1972年,米蘭達假釋出獄。四年後的一天,米蘭達在酒吧里與人爭執鬥毆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個刺殺他的嫌疑犯。在向嫌犯傳達了「米蘭達告示」以後,問道:「米蘭達是你幹掉的嗎?」嫌犯說:「我按米蘭達告示,享受沉默權。」警察無法得到其他證據,沒有人為此而被起訴。最終,34歲的米蘭達白死了。

一轉眼,米蘭達告示已50年了。對這條嚴格保護嫌犯權利的法規,警察敢怒不敢言,一直乖乖遵循。一不遵守,後果嚴重。

算你法官狠!叫告示咱警察就告示

三年前的2014年11月,紐約警方在審訊年輕女子丹尼爾殺人案時,審前一時疏忽,忘了對她宣讀米蘭達權利,訊問15分鐘後才記起,立即清晰明白告知,丹尼爾已開始坦白,一發不可收,索性供認不諱。被判重刑。但她的辯護律師發現了問題,說,我不管我的當事人殺沒殺人,只知道警方程序違法900秒,判刑應予無效。最終被撤銷終身監禁,「死」里逃生。

暈!僅僅晚了一小會兒提示「你不要隨便坦白」,鐵面法官竟一票否決,讓殺人犯逍遙法外,警方捶胸頓足痛心不已。

壞蛋可以違法,政府不能違法,歷史的教訓值得注意。不管願不願意,在權利至上、正當程序至上的美國,對綁架殘害章瑩穎女士這樣引起廣泛關注的案子,你說,警察怎麼會、怎麼能、怎麼敢不及時告知提醒嫌犯的憲法權利呢!

【本文參考了自己的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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