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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法院會判定離婚一方中止子女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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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離婚後,如果撫養一方認為對方的探望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起訴要求中止對方的探望權,但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本期法信結合法律、案例和權威觀點,對中止探望權的適用情形進行簡要闡釋。

法信碼丨A2.J21515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法信·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三、《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2.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訴訟請求的,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並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在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和尊重其意願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權。

法信·相關案例

1.若父母行使探望權對子女的成長有損,則不宜繼續行使探望權,待影響消除後再恢復探望——田某某與高某某探視權糾紛執行案

案例要旨:探視權行使本身是附條件的,前提是不影響被探視人的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視權對子女的成長有損,不宜繼續行使探視權。司法強制權介入時,要考慮被探視人既有的生活狀態、心理狀態、年齡階段,不要輕易打破現有的心理和生活平衡。

案號:(2013)朝執字第11130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4期

2.「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權的法定事由——陳某訴王某探望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撫養子女一方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對方的探望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不應中止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是考慮到子女實際的狀況,探望次數可適當減少,雙方作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應引起重視,在今後的生活中共同正確引導、教育子女,使子女能健康成長。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中止其探望權——張女士訴張先生探望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權。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患有酒依賴症的,該病症對探望子女影響較大,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子女本人也表示不願父或母進行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

來源:福建法院網 2010-6-24

法信·專家觀點

1.離婚後,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權的限制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權,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被加以限制。這種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為或對子女有暴力行為、騷擾子女的行為等等。

並且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當一方以探望子女為由,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子女實施以上不良行為則足以構成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權利。當以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權利應可恢復。對此本條第三款規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無論是探望權利的中止或者恢復,都應有權利人的主張,具體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胡康生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探望權的中止與恢復

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一項自然權利,又是其作為父或母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該項權利不被任意剝奪。但是,當父母的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法律可以暫時中止其探望權,待有關情形消除後,再予以恢復。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探望權的中止與恢復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中止探望權的法定事由

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只是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所謂「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指: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探望權人濫用探望權,挑唆、損害被探望人與直接撫養方的關係等情形。

(2)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

《婚姻法解釋(一)》第26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根據這一規定,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包括:未成年子女本人、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3)中止探望權的程序

中止探望權是司法行為,非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任何機關、任何人不得擅自中止不直接撫養方探望子女的權利。按照《婚姻法解釋(一)》第25條的規定,中止探望權的程序和步驟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4)探望權的恢復

探望權的中止不同於終止,它只是暫時停止當事人的探望權,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將恢復其探望的權利。

(摘自《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第二版),陳葦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出版)

法信第542期

內容編輯:大眼洋子

版式編輯: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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