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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瑩穎失蹤案:嫌犯死刑的可能性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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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緩緩君

首發 緩緩說

01

章瑩穎失蹤案又一次上了微博熱搜,起因是央視記者採訪了美國西北大學法學專家羅納德·阿蘭。

阿蘭教授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會被處以死刑。

接著,阿蘭教授進一步解釋:

在調查中,沒有人能強迫嫌犯交代章瑩穎的下落,一些調查人員甚至不能直接接觸嫌疑人,否則法院將駁回案件,甚至將嫌疑人釋放。如果嫌犯繼續保持沉默,而FBI又沒有其他渠道了解受害者下落,受害者的找尋,很可能要依賴美國司法實踐中的「辯控交易」。

所謂的「辯控交易」,就是辯方律師和嫌疑人提供受害者下落和作案細節以換取減輕刑罰。

關於「辯控交易」,阿蘭教授是這樣說的:

控辯雙方可以協商達成協議,讓被告認罪並確定刑期。這種方式雖然廣受爭議,但確實廣泛存在於美國司法體系中,並起著作用。

當起訴書定下來後,檢方會跟辯護律師說:「來吧,告訴我遺體在哪裡,也許我們能把刑期減一點。」

我覺得現在就是這種情況。

7月12日,聯邦檢察官辦公室發布公告。

在公告中,檢方再次重審,結合各種證據顯示,他們認為章瑩穎已經死亡(很多營銷號又一次把「認為」偷換成了「確認」)。

同一天,檢方向大陪審團提出了多項證據,大陪審團同意以綁架罪正式起訴克里斯滕森。

為什麼檢方一方面認為章瑩穎已經死亡,一方面又以綁架罪起訴,而不是謀殺罪?

這和美國的司法體系有關。

02

「辛普森殺妻案」是美國司法史上體現「疑罪從無」的標誌性案件,羅輯思維第56期《奇葩陪審團》 曾做過詳細解讀,這裡簡單說明一下。

辛普森曾是美國最知名的黑人明星。

1994年,辛普森殺妻案轟動全美。

當時,警察在辛普森的車上發現了死者的血跡,又在他家裡找到了帶有死者血跡的手套和襪子,還在案發現場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以及他身上的刀傷。

可以說,這個案子幾乎已是「鐵證如山」。

但美國的司法精神秉承的是疑罪從無,檢方必須提供完整的證據鏈,並且證據鏈的任何一環都不能存在一點點瑕疵。

只要陪審團覺得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存在瑕疵,他就可以認定你起訴人家辛普森的罪名不成立。

所以美國法律中有一條著名的證據規則:「一碗麵條里只能有一隻臭蟲。」

這是一個形象的比喻:

任何人發現自己的面碗里有一隻臭蟲時,他絕不會再去尋找第二隻,而是徑直倒掉整碗麵條。

在辛普森殺妻案中,檢方提供證據里主要存在以下瑕疵:

1.警方在沒有取得搜查令的情況下就闖入辛普森家取證,這違背了程序正義。

2.辦案警官福爾曼涉嫌做偽證。

為什麼說他做偽證呢?

就是一上場辯方律師先問他,你有沒有過種族歧視,福爾曼警官說沒有。

然後辯方律師拿出了一段錄音,在這段錄音里,福爾曼警官把黑人稱之為「黑鬼」,一共有41次。

說白了,這就是辯方律師給福爾曼警官下了一個套,然後福爾曼就完蛋了,因為他說的任何一句話都有可能是對嫌犯的栽贓陷害。

3.關鍵物證出現瑕疵

庭審時,警署護士出庭作證時說,自己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8毫升血液,但是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發現了6.5毫升的血液,於是辯方律師提出質疑,剩下的1.5毫升是不是被警方用來偽造證據?

在美國的刑事判決中,檢方舉證的義務相當之高,而辯方只需要提出合理性的懷疑,那檢方的證據就無法成立。

儘管女檢察官在判決前慷慨陳詞,但由於檢方提供的證據存在種種瑕疵,辛普森殺妻案的刑事審判結果為罪名不成立,辛普森被無罪釋放。

耐人尋味的是,在這個案子的民事訴訟中,辛普森被判對前妻及現場另一人的死亡「負有責任」,賠償金額高達3350萬美元。

為什麼刑事判決和民事訴訟的結果截然相反?

因為刑事訴訟的證據原則是「合理性懷疑原則」,這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普通公民免受公權力的迫害。

而民事訴訟是公民對公民發起的,所以它的證據原則是「優勢證據原則」,陪審團覺得哪邊更有理,他就可以判誰贏。

一個案子,刑事審判和民事訴訟出現了截然相反的結果,聽起來有點荒誕,但在邏輯上是自洽的。

美國的這種司法制度,充分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生,但也帶來了一個弊端:

有時候你明知道對方是兇手,但苦於證據不充分,司法機關無法將其繩之以法。

有人說,美國司法制度的特徵之一是「寧可漏網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確實有幾分道理。

03

再回到章瑩穎失蹤案的那個問題:

為什麼檢方一方面認為章瑩穎已經死亡,一方面又以綁架罪起訴,而不是謀殺罪?

最合理的解釋是,檢方手上的證據不夠。

根據我的分析,檢方已經很明確地知道了嫌犯是如何囚禁並殺死章瑩穎的,但是以現有證據起訴謀殺罪很可能會失敗,而美國法律還有一個特別重要的制度安排,叫做一事不再審。

即一旦法院判決嫌犯無罪,即便將來找到確鑿的證據,司法機關也無法再對其進行追訴。

所以檢方退而求其次,他們以綁架罪起訴了克里斯滕森。

為什麼我認為檢方已經知道了嫌犯行兇時的具體手段?

這基於以下3條線索:

1.FBI曾與章家人發生嚴重分歧

不久前,美國聖路易市當地的電視媒體KMOV報道稱,在伊利諾伊州一個名為塞勒姆(Salem)的小鎮,有多人向當局報告曾見過章瑩穎。

收到這一線索後,章家人曾與FBI發生嚴重分歧。

章家人要求FBI儘快去小鎮尋找章瑩穎的下落,但FBI的回應是:

他們對於來自塞勒姆方向有人說曾見過章瑩穎的事情曾有了解,但他們在處理更重要更有價值的情報信息; 他們對該方向信息提供者的動機表示懷疑。他們表示會派探員去做進一步的調查,但同時也認為這樣的做法會分散他們目前非常寶貴的警力。

有什麼事會比確認章瑩穎生還的線索更重要?

除非FBI已經明確地知道章瑩穎已經死了。

所以FBI才會認為調查章瑩穎生還的線索是浪費警力,甚至對信息提供者的動機表示懷疑。

2.FBI只會對外公開一小部分信息。

根據FBI6月30日公布的信息,他們於6月29日監聽到克里斯滕森是怎樣把「章瑩穎帶回公寓並強迫囚禁」的,但他們監聽到的信息一定遠不止這些。

根據美國的司法慣例,一般來說,檢方對外公開的案件信息只會是他們已掌握證據中的一小部分。

一來是為了避免對刑事判決造成干擾。

因為檢方對外公布的信息越多,嫌犯律師就越了解檢方手中掌握的證據。這就像打牌,如果檢方一上來就把底牌都亮出來了,那辯方律師就可以提前準備好對策,從而提出合理性質疑。

二來是為了避免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如果嫌犯的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為了避免引發恐慌,檢方一般是不會對外公開作案細節的。

美國法律要保護普通公民的權利,防止他們被公權力迫害。

3.外交部的用詞很反常。

根據騰訊新聞,外交部在接受採訪時,曾用了「令人髮指」「殘暴行徑」等激烈的辭彙,這是非常罕見的。

所以有極大的可能是,美國方面已經向中國透露了嫌犯殺人的具體過程,但由於作案過程極其殘忍,並且目前屍體還沒有找到,所以不便公布詳情,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減少社會恐慌情緒和當地華人的不滿。

綜合以上3點原因,我認為FBI已經很明確地知道了嫌犯是如何殺死章瑩穎的,但因證據不足,所以才以綁架罪起訴了克里斯滕森。

04

這個案子會怎麼判?

說實話,我非常不樂觀。

一來屍體還沒有找到,二來案件是以綁架罪起訴的,所以我的第一個結論是:判死刑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第二,嫌犯的辯護律師非同尋常。

克里斯滕森的辯護律師之一是湯姆·布魯諾。

而湯姆·布魯諾的身份也非常不得了,他不僅是美國香檳市的副市長,他和他的兩個兒子都是律師,他們都在布魯諾律師事務所(bruno law Office)任職,強項是為重罪嫌犯辯護。

(右邊白鬍子的即湯姆·布魯諾,左邊是他的兒子)

據媒體報道,在布魯諾曾代理的18個重要案件中,有10個案件他都為被告辯護,案件基本都是性侵、性虐待(也有超速),而最終要麼只被判24個月,要麼就是起訴被法院駁回。

那些「不可饒恕」的重罪,到了布魯諾手裡總是力挽狂瀾。

老布魯諾和他的兒子稱,他們將為克里斯滕森做無罪辯護。

這真的不是一個好的信號,這意味著嫌犯目前的策略是拒不認罪,而這一策略會帶來兩種結果:

1.檢方通過「辯控交易」從嫌犯口中了解到章瑩穎遺體的下落,而代價是減刑。

2.嫌犯堅決不透露屍體藏在哪裡,那我們可能永遠都無法找到章瑩穎的遺體了。

從嫌犯對「完美綁架」的狂熱追求,以及辯方律師的態度來看,結果2的可能性更大。

而對於家屬而言,無論是哪一種結果,都將是一個難以接受的結果。

章家人曾非常明確的表示,希望罪犯被判處最嚴厲的刑罰:死刑。

顯然這不可能,別說是死刑了,就是無期徒刑的可能性都不大。

而這個案子可能出現的最壞結果是:證據不足,檢方敗訴,兇手逍遙法外,而且遺體還找不到。

如果真是這樣的結果,那就太悲涼了。

但更悲涼的是章瑩穎,就因為沒有趕上一趟公交車,從此客死他鄉……

P.s

本來還想借日本的一個案子談談對死刑的看法,等下一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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