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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影響:父母衝突的重要作用

摘要

離婚對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影響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引起國內外研究者的極大關注。本文從以下三個方面對離婚如何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研究進行綜述:(1)離婚與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關係的研究在不同歷史階段的理論變遷——從「嚴重影響說」到「有限影響說」;(2)離婚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機制探討:大量研究都證實父母衝突是比離婚本身對兒童青少年影響更大的一個因素,離婚前父母衝突會調節離婚對兒童青少年的影響方向和大小,離婚後的父母衝突與父母共同養育會通過影響親子關係和父母的教養行為進而對兒童青少年的心理發展造成影響;(3)現有研究對實踐工作以及未來研究方向的啟示。

關鍵詞

關鍵詞:離婚;父母衝突;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

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現象日趨明顯。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我國離婚夫妻的絕對數量在近30年里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已經從1985年的45.8萬對上升到2014年的363.7萬對,粗離婚率從0.44‰上升到2.70‰,增加了5倍之多。隨著離婚率的增加,生活在離異家庭中的兒童青少年也在急劇增加。據中國婦聯的相關統計,67%左右的離異家庭都會涉及到孩子。因此父母離婚對兒童青少年的影響就成為心理學和社會學研究者關注的焦點。

關於離婚的研究始於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美國受父母離婚影響的孩子急劇增加。Landis(1955,1960)率先探討了父母離婚對兒童心理發展的影響,從此父母離婚對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和社會適應方面的影響逐漸受到研究者的關注,到20世紀70年代已經有大量的研究在探討這一話題,根據Webofscience資料庫檢測發現,迄今為止有數千篇關於父母離婚如何影響子女發展的研究。

儘管離婚對兒童青少年的影響一直受到研究者關注,但研究者的觀點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發生轉變:在此之前的研究基本支持離婚對孩子的「嚴重影響說」,這一階段的研究者更關注家庭結構對孩子的影響,主要採用橫斷研究的方式對來自離異家庭和完整家庭的兒童青少年各項心理發展和適應指標進行對比分析,並得出這樣的結論:只要父母離婚了,就會對兒童青少年發展造成持久且嚴重的消極影響。

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越來越多的研究者轉向支持離婚對孩子的「有限影響說」,更加關注家庭互動過程對孩子的影響,主要通過追蹤研究的方式,並得出這樣的結論:雖然離婚會給孩子帶來一些消極影響,但這種影響具有時限性,遭受持久負面影響的孩子並不佔大多數,大部分孩子能夠從父母離婚的陰影中走出來,甚至比某些完整家庭的孩子發展得更好。

離婚影響兒童青少年的理論變遷

1

嚴重影響說

01

主要觀點和研究證據

持這一觀點最有影響力的研究當屬美國研究者Wallerstain等人從1971年開始對60個離異家庭的父母及子女進行的深度訪談研究,迄今為止,該研究已經對這些被試追蹤了長達25年,分別在基線訪談之後的18個月、5年、10年以及25年進行了追蹤訪談。

該研究的結果表明離婚對孩子造成的影響是負面而持久的,並且隨著孩子逐漸長大成人,這種負面影響依然穩定存在,只是在不同階段離婚造成的負面影響有所不同:在童年期他們普遍會感到孤獨、迷惑、恐懼,並且對父母很憤怒;到青少年期,他們普遍比正常家庭的孩子更缺乏規則,更多外顯的問題行為,女孩子的初次性行為年齡更早;到成人初顯期,他們受到高等教育的比例更低;到成年之後,他們對於親密關係更沒有信心,與正常家庭的子女相比,他們更不願意結婚,即使結婚了也更不願意生孩子。

除了Wallerstain團隊的研究之外,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關於父母離婚對孩子影響的研究,更主要是通過對完整家庭和離異家庭孩子的各種心理發展和適應指標進行對比分析,從而發現來自離異家庭的孩子在學業發展、行為表現、情緒適應、人際交往和親子關係等方面都明顯有更多問題,表現出更多的「缺陷」,從而形成了「嚴重影響說」。

Chase-Lans-dale,Cherlin和Kiernan(1995)的研究提出這種負面影響至少會持續到孩子23歲。我國關於離婚影響的研究雖然起步相對較晚一些,但大多研究都支持嚴重影響假說。

02

相關理論

支持離婚嚴重影響說的代表性理論有「壓力理論」、「結構功能論」和「經濟剝奪論」。

壓力理論認為在短時間內經歷大量的生活轉變,無論對成人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都會造成負面影響。而父母離婚對於大多數孩子來說給他們的生活都會造成重大的改變,包括父母其中一方的離開,家庭生活水平的降低,搬家和轉學,與過去的同學和朋友關係疏遠,應付父母的新配偶,跟繼父母甚至他們的孩子一起居住,並且還有可能面臨父母未來再次的婚姻改變。

這些可能的生活改變在短時間內給兒童青少年所造成的累積效應,無疑會對他們身心健康發展帶來危機。Amato(2003)的研究表明,父母第一次離婚之後,兒童青少年再次經歷他們的再婚、離婚等重大生活轉變的次數越多,他們的心理發展狀況就越糟糕。

結構功能論認為,家庭作為一個結構,每個成員都承擔著獨特的功能,這種功能包括經濟提供、家庭照顧、角色模範等「顯功能」,以及未被察覺的「潛功能」,失去父母中的任何一人就等於是失去了一方的功能。因此,單親家庭在功能提供方面要弱於雙親家庭,且主要原因在於父親缺失。由於美國大部分離異家庭的子女監護人都是母親,Selt-zer(1991)的研究表明有20%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後與父親基本沒有任何接觸,至多是一年能見幾面,而只有大約1/4的孩子可以每周都能與父親見面。離婚後,父子交往頻率和質量的下降,與他們表現出更多的心理行為問題有關。

經濟剝奪論關注離婚前後人力資本和經濟資本資源變化對孩子的影響,著重從社會經濟地位來分析,將父母離異對孩子的負面影響主要歸因於離婚引起的家庭收入水平的下降。離婚割斷了父母間收入的分享和轉移,減少了家庭經濟的來源和規模,非監護人對孩子的經濟投入也大幅度下降。隨著父母分離,監護人和非監護人都額外地增加家務和非家務方面的責任和負擔。美國學者Weitzman(1985)在她的《離婚革命》一書中揭示,離婚後婦女與孩子的生活水平平均下降了73%。另有一些研究也揭示離異單親家庭在經濟上的確有著較多壓力,從而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成長。

2

有限影響說

01

主要觀點和研究證據

從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關於離婚影響孩子的研究開始由先前所持的「嚴重影響說」逐步轉向「有限影響說」。Hetherington等人(1989,1999)的研究可以算是支持「有限影響說」的代表,儘管該研究也承認父母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存在的,但其中75%來自離異家庭的孩子適應良好,其成年後心理和行為發展各項指標均與來自完整家庭的孩子沒有明顯區別。

並且,儘管Wallerstain等人(2004)的研究支持離婚存在持久負面影響,但其追蹤的離婚家庭中,有1/3左右的被試最終適應良好。此外,Amato等人也進行了一系列研究對「嚴重影響說」提出了挑戰。Amato(1991,1999)對離婚研究的元分析表明,雖然離婚對孩子的多方面發展都存在負面影響,但其效應值都比較小,即來自離異家庭的孩子與來自完整家庭的孩子之間的差異雖然顯著但實際差異較小,並且在這些研究中方法學上越可靠的研究,其得到的效應值越小。

Cherlin等人(1991)的研究發現,當控制了父母離婚前兒童青少年的心理行為問題因素之後,離婚的負面影響效益值明顯減小。Amato(2003)後來還對自己早期用效應值來分析離婚影響提出方法學方面的批判,於是改用更為合理的重疊百分比法來分析來自離異家庭和完整家庭孩子的差異,結果發現來自兩類家庭的孩子其發展狀況有65%(在父子關係方面)~90%(在幸福感方面)是重疊的,這說明大部分來自離異家庭的孩子其心理發展狀況與完整家庭的孩子並無差異。

圖1離婚家庭和完整家庭的孩子在心理幸福感、婚姻不和、父子關係上的得分分布

Ahrons(2007),Lansford等(2006)和Amato(2010)的研究都發現隨時間推移,離婚對孩子的負面效應逐漸減少。Aseltine(1996)和Jekielek等人(1998)的研究發現離婚對孩子的負面影響具有時效性,雖然兒童青少年在父母離婚後的1.5-2年內感受到壓力急劇增加,但離婚的負面效應從父母離婚2年之後明顯開始降低。

我國研究者夏勇(1991)的研究發現,離婚是否存在持續的負面影響取決於心理髮展的領域,離婚對兒童問題行為和親子關係的影響是長期的,但是對同伴關係和情緒樂觀性的影響在父母離婚後隨著單親生活時間的增加在逐漸減弱,且在單親生活4年之後離婚的負面效應完全消失。還有研究表明離婚是否對子女存在負面影響與父母離婚時子女的年齡有關:對於父母離婚時還不到16歲的子女,其成年後比來自完整家庭的孩子表現出更多的心理行為問題,但對於父母離婚時年齡大於16歲的子女,其成年後在絕大部分心理行為指標上與來自完整家庭的孩子並無差異。

此外,Huurre,Junkkari和Aro(2006)對青少年進行了長達16年的追蹤研究表明,離婚是否存在長期影響跟子女的性別有關,在16歲前經歷離婚的女孩即使成年(32歲)之後其心理社會方面的發展依然受到負面影響,但這種長期影響在男孩身上不明顯。

因此,持「有限影響說」觀點的研究者普遍認為,雖然離婚給孩子帶來了一些消極影響,但遭受持久負面影響的孩子只佔小部分,大部分孩子是能夠從父母離婚的陰影中走出來的。跟早期的離婚研究相比,這一階段的研究在方法學上有很大的改進和完善:一方面更關注離異家庭孩子的內部差異,而不僅僅是簡單探討離異家庭和完整家庭的群體間差異,另一方面選取更有代表性的樣本,且更多採用縱向追蹤研究、多變數分析,並運用更可靠的評估工具。

02

相關理論

研究者在這一階段提出了新的理論來解釋離婚的影響,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危機-彈性」模型、「壓力釋放」理論和「良性離婚」假說。

危機-彈性模型主要從危機因素、保護性因素的角度探討離異家庭孩子發展的個體差異。該觀點認為雖然離婚帶來的一系列消極事件,比如家庭經濟水平的下降、與父母其中一方的分離、搬家和轉學、經歷父母的再婚甚至再次離婚等(這些因素稱為危機因素),會增加他們出現心理行為問題的風險,但這些危機因素的影響大小和持久性因人而異,並取決於各種保護性因素的「減震器」作用,比如子女的智商和應對技能、積極的親子關係和父母教育、父母衝突的減少以及父母共同養育等因素。因此,最終來自離異家庭的孩子是否發展良好,取決於危機因素和保護性因素的共同作用。

壓力釋放假說認為,雖然重大生活事件對個體的適應造成壓力,但其影響的大小取決於該事件發生之前個體的生活環境,比如是否處在持續的慢性壓力環境中。因此,父母離婚對兒童青少年的心理發展到底有何影響,受到其之前所處家庭環境的調節作用,對於之前生活的家庭環境很糟糕的兒童青少年來說,離婚反倒讓他們受益,有助於他們離開糟糕的家庭環境。

換句話說,父母衝突對孩子來說是一個持續的慢性壓力源,而離婚則是一個應激性的生活事件,如果離婚前孩子總是生活在父母之間頻繁的衝突、敵意甚至暴力之中,那麼父母離婚或許可以讓孩子從持續的慢性壓力中解脫出來,從而起到壓力釋放的效果,甚至會使他們的心理健康狀況在父母離婚後有所提升。很多研究探討了父母衝突與離婚對兒童青少年乃至成年早期子女各方面發展的交互影響,發現對於離婚前父母衝突水平很高的孩子來說,離婚的確可以起到壓力釋放的效果。

良性離婚假說認為,離婚只要處理得好,父母和孩子都會從離婚中受益,至少不會產生不良的影響。所謂良性離婚是指父母離婚後仍維持相對正常的家庭功能,父親和母親都繼續有效地執行父母教養功能,父母之間溝通頻繁但很少衝突,非監護方父母會頻繁與孩子聯絡並保持比較緊密的關係。該觀點對婚姻家庭研究者和家庭治療臨床工作者有非常深遠的影響,很多家庭治療師從如何促進離婚夫妻的共同養育,以及如何加強非監護方與孩子的聯繫等方面展開離異家庭的干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離婚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機制:父母衝突的重要作用

隨著離婚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們已經不再簡單去探討離婚對兒童青少年的心理發展是否以及有何影響,而是更多地探討離婚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機制是什麼。並且,研究者也越來越認同離婚過程論,他們不再把離婚看成一個簡單的事件,而是將其看作一個複雜動態的過程,這一過程在父母離婚之前就開始,持續到離婚數年之後。因此,兒童青少年在父母離婚前的經驗、離婚本身以及在父母離婚後的經驗,都會對他們的心理發展和適應過程造成影響。而且很多研究都發現,父母衝突在離婚過程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變數,它決定了離婚對兒童青少年影響的方向和大小,但不同的研究的關注點稍有不同,有的研究更關注離婚前的父母衝突,有的研究更關注離婚後的衝突,還有研究專門從離婚後父母共同養育的角度探討父母之間的互動對孩子的影響。

1

離婚前的父母衝突

關於離婚前父母衝突對離婚和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之間關係的影響,研究者提出了以下幾種假設:(1)父母衝突是造成離婚和子女心理行為問題的共同原因;(2)離婚前的父母衝突會增加離婚的負面影響;(3)父母衝突是離婚影響子女心理適應的調節變數。儘管有研究發現衝突水平高的夫妻離婚的可能性更大,並且其子女更容易出現心理行為問題,但相對而言,大部分實證研究的數據都更傾向於支持第三種假設。

Amato和Klein(1991)在其探討離婚影響的元分析研究中就專門綜述了8篇父母衝突和離婚如何共同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研究報告,其通過高衝突完整家庭、低衝突完整家庭和離異家庭孩子的橫向對比分析發現,離異家庭孩子的心理發展狀況雖不如低衝突完整家庭的孩子,但好於高衝突完整家庭的孩子。這一結果提示我們離婚對孩子的影響不一定都是負面的,這取決於父母衝突的水平。

在此基礎之上,研究者進一步通過追蹤研究探討了離婚和父母衝突對子女心理發展的影響機制。Morrison和Coiro(1999)對兒童早期(4~9歲)經歷父母離婚的個體進行的追蹤研究發現了父母衝突與離婚的交互作用,對於高父母衝突的孩子,父母離婚者比父母未離婚者的行為問題更少,但對於低父母衝突的孩子,父母離婚者比父母未離婚者的行為問題更多。

Jekielek等(1998)通過對6~14歲兒童的追蹤研究發現,父母衝突水平高並離婚的孩子其焦慮和抑鬱退縮水平顯著低於父母衝突高但未離婚的孩子,並且這種差異在父母離婚2年後更明顯。Amato等研究者(1995,2001,2003)通過對青少年期經歷父母離婚的孩子進行長達12年的追蹤研究發現,離婚前的父母衝突水平和離婚對成年早期的子女各方面發展(包括主觀幸福感、心理壓力、婚姻幸福感和社會資源)都存在顯著的交互作用(圖2)。

總結而言,離婚前父母之間衝突水平越高,子女越可能從父母離異中受益,但若離婚前父母之間衝突水平越低,子女則越可能受到父母離異的負面影響。

圖2離婚前父母衝突和離婚對孩子心理發展的交互影響機制

此外,還有研究發現,離婚前父母衝突與離婚對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交互作用模式受到性別和心理發展領域等因素的影響。Morrison,Coiro和Blu-menthal(1994)的研究發現這種交互作用存在性別差異,只在離異家庭的女孩身上表現出來,但是在男孩身上則不明顯。Strohschein(2005)的研究雖然也證實了離婚前父母衝突和離婚之間的交互作用,但這種交互作用存在領域性,具體的數據表明離婚前高衝突的夫妻,在離婚後其子女的反社會行為有明顯下降,但焦慮、抑鬱等情緒問題卻存在加重的趨勢。Yu等人(2010)的研究則表明,父母衝突和離婚對成年親子關係的交互影響只存在於母子關係方面,對父子關係的交互影響不顯著。

綜合來看,這些研究都比較一致地發現對於高父母衝突的家庭,父母離婚對於孩子來說可以起到緩衝作用,或者可以起到部分緩衝作用,因此基本上比較支持壓力釋放假說。

2

離婚後的父母衝突

雖然大部分探討父母衝突與離婚如何共同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研究都在關注離婚前的父母衝突,並認為離婚對於高衝突的夫妻是可以起到減少衝突的作用的。但事實上,離婚對父母衝突的緩衝效果並沒有想像中大。Maccoby等(1992)的研究發現離婚後只有26%的父母可以和平共處;Ahrons(1994)的研究數據表明,離婚3.5年之後高衝突父母的比例只是從34%降低到了26%,這些父母在離婚多年後仍衝突不斷,並且頻繁將孩子捲入到彼此的衝突中去。不過,對於那些離婚後父母衝突明顯減少的孩子來說,其心理行為問題的確顯著減少。

為此,研究者也關注離婚後的父母衝突水平及變化對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影響。Forehand等人(1994)的研究表明,離婚本身和離婚後的父母衝突對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影響力相當。Long等人(1988)的研究結果表明,離婚後父母衝突明顯減少的青少年其心理發展狀況與來自完整家庭的青少年沒有顯著差異,但離婚後父母之間依然保持高衝突的青少年明顯存在更多的發展問題,成績更差,並且焦慮和行為障礙的得分更高。

Johnston等人(1987)對56個正在爭奪4~12歲孩子撫養權的離異家庭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離婚後父母之間的言語和身體衝突可以預測當前以及2年之後孩子的行為問題、抑鬱、退縮行為、軀體化癥狀和攻擊性;並且發現,短期影響不存在子女性別和年齡的差異,但是離婚2年後的追蹤發現,高父母衝突的女孩更容易抑鬱和退縮,年齡大的孩子更容易出現軀體化癥狀和攻擊性。

Jamison等人(2014)通過對離異父母的深度訪談發現,離婚後能夠積極合作的父母與頻繁衝突和敵意的父母相比,其子女的內在和外在的心理行為問題都更少。並且,對離異家庭的干預研究發現,離婚後父母之間衝突水平的降低以及溝通效果的提升,都可以促進兒童青少年的心理發展和適應。

此外,還有研究者進一步探討了離婚後父母衝突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適應的內在機制。研究者認為,雖然父母離婚導致夫妻亞系統不再存在,但對於孩子來說,父親、母親和自己仍然是一個家庭系統,因此,離婚後父母之間的衝突對兒童青少年的作用機制,與完整家庭的父母衝突影響機制是相似的,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對兒童青少年心理行為產生影響:

(1)父母衝突會對親子關係產生負面影響,進而影響到兒童青少年的心理發展。大量研究表明,離婚後父母之間的衝突會削弱親子關係尤其是孩子與非監護方父親的關係,而離婚後父子關係的疏遠則會增加兒童青少年出現心理行為問題的可能性。Esmaeili等人(2011)的研究發現離婚後的父母衝突會影響到父母的撫養質量,從而進一步影響到親子關係,最終導致青少年的學業成就受到影響。

(2)父母衝突會將子女捲入到三角關係中,從而削弱已被大量研究證實的保護性因子的影響。儘管離婚後的父親捲入可以促進子女更好的適應,但是這種關係會受到離婚後父母衝突的調節作用,在低衝突、男孩的離異家庭,頻繁而規律的父子接觸會促進其積極適應,然而當父母之間存在強烈衝突時,父子之間的頻繁接觸反而會對孩子的心理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為在這樣的關係里孩子更有可能夾在父母的衝突和敵意之間。如果父母不在孩子面前表現出對彼此的不滿和敵意,那他們的孩子和來自低父母衝突的孩子適應並無顯著差異,但若父母衝突將孩子捲入三角關係的家庭,其子女的心理發展狀況會更糟糕。

Sobolewski和Amato(2007)針對青年子女的追蹤研究發現對於來自離異家庭的孩子,跟雙親都關係親密與只跟一方關係親密的孩子相比並無顯著優勢。可見,對於離婚後父母依然保持高衝突的家庭來說,與父、母雙方都親密並沒有起到增益效果。

此外,儘管有研究表明離婚後父母共同監護對於兒童青少年來說比只有母親監護在很多方面的適應會更好,但其前提是父母之間衝突水平很低,如果是高父母衝突的離異家庭,共同監護的優勢就被抵消了。

3

離婚後的父母共同養育

除了專門從離婚後父母衝突的角度探討父母互動如何影響離婚後兒童青少年適應的研究之外,還有一些研究者通過聚類分析的方法探討不同共同養育模式下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與適應狀況的差異。

Maccoby和Mnookin(1992)根據父母之間的衝突(頻繁爭執,故意詆毀對方,總是在探視問題上起分歧)和合作性溝通(經常溝通與孩子有關的問題,不迴避彼此的接觸,彼此協商對孩子的規則)兩個維度將離婚後的父母共同養育劃分成4種類型:合作型(低衝突、高溝通)、衝突型(高衝突、低溝通)、平行型(低衝突、低溝通、通過避免接觸來應對衝突)和混合型(高衝突、高溝通)。儘管該研究並未專門分析共同養育類型與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之間的關係,但維度分析的結果表明離婚後父母衝突的減少可以促進青少年的發展。

Ahrons(1994)根據離婚後父母之間的相處模式(包括離婚父母之間爭論的頻率,彼此的溝通是否總是緊張充滿壓力,是否願意去配合彼此的日程改變,關於孩子和家庭等方面有愉快的交流)將離婚夫妻聚類為4種類型:「合作的夥伴」(適度的互動和高質量的溝通)、「完美的搭檔」(頻繁的互動和高質量的溝通)、「憤怒的合伙人」(很少互動和適度的溝通質量)和「水火難容的敵人」(互動頻率和溝通質量都很低),並將前兩種類型歸為良性離婚,指父母離婚後仍維持相對正常的家庭功能,比如父母雙方都能繼續保持與孩子的交流與接觸,滿足孩子各種正常的情感、經濟和生理需求,並且父母之間可以在共同養育孩子的過程中很好地合作。其後續追蹤研究結果表明,經歷良性離婚的孩子到青年階段後與父親及其擴展家庭成員的關係更好。

Amato和Ahrons(2011)根據離婚父母之間的互動以及父母對孩子的教養方式聚類得到三種類型的養育模式:合作型(孩子與非監護方父母之間有頻繁的相處與交流,監護方會支持和認可非監護方的參與和重要性,與之經常討論,同時父母之間的衝突水平較低並對彼此的關係滿意度高)、平行型(非監護方父母會適度捲入孩子的生活,但與監護方的溝通較少,有適度衝突)和單親型(非監護方父母幾乎不會出現在孩子的生活中,與孩子和監護方几乎都沒有溝通和交流)。該研究發現,離婚後能夠再度合作的父母其子女在行為問題和父子關係方面有顯著的優勢,但在學業、自尊、物質濫用等方面並無優勢。

Beckmeyer等人(2014)根據離婚後父母衝突、溝通和合作等因素聚類出三類典型的父母共同養育模式:合作型(父母之間的溝通、合作水平最高,但衝突水平最低)、適度型(父母之間的溝通、合作和衝突水平都居中)和衝突型(父母之間的溝通、合作水平最低,但衝突水平最高),但這三種共同養育模式下的子女心理適應狀況並不存在顯著差異,只是維度分析的結果表明,離婚後父母衝突的水平與兒童青少年的內在問題和外部問題呈現顯著正相關,與其社交技能呈現顯著負相關。

根據上述研究可以發現,儘管離婚後的父母共同養育受到很多研究者的重視,但其結果不盡相同,有的研究發現合作型的共同養育有利於促進離婚家庭兒童青少年的發展,有的研究又發現這種效果並不顯著。仔細分析來看,原因之一可能是父母共同養育的構成成分不是都對子女心理發展有顯著影響,只有離婚後父母衝突水平的降低可以起到穩定的保護作用,原因之二可能是父母共同養育模式對子女的影響更多是間接影響而非直接影響。

有研究者從元分析和干預研究的角度專門探討了離婚後父母共同養育的作用機制。Whiteside和Becker(2000)通過對131篇相關研究進行的元分析發現(見圖3),離婚父母的共同養育通過兩條路徑最終影響到子女的心理發展狀況。

具體來看,對於母親來說,父母合作會減少彼此的衝突敵意從而增進母親教育孩子的溫暖,最終降低其總體的行為問題;對父親而言,父母合作一方面會通過增加父子接觸從而增進父子關係質量,最終減少子女的內在問題,另一方面會通過減少父母之間的衝突敵意從而增加父子接觸,進而增進父子關係質量,最終減少子女的內在問題。Cookston等人(2007)從父親角度以及Wolchik等人從母親角度展開的干預研究,都支持促進父母共同養育和減少父母衝突可以減少離婚後子女的心理行為問題,並且親子關係在干預效應中起到顯著的中介作用。

圖3父母共同撫養影響子女適應的機制

實踐啟示及未來研究展望

1

實踐啟示

基於對已有研究的深入分析可以發現,父母離婚與否已經不再是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更關鍵在於父母之間如何溝通與解決衝突。如果父母之間已經存在嚴重的衝突或分歧,離婚可以起到一定的緩解作用,不過仍有很多夫妻離婚之後依然衝突不斷,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採取建設性的方式解決夫妻矛盾和衝突,並處理好夫妻關係與孩子的界線,盡量勿將孩子牽扯進夫妻之間的衝突矛盾之中,切忌將孩子作為夫妻衝突的潤滑劑或出氣筒。

對於已經離婚的夫妻而言,則需要父母儘快調整好自身的狀態,以及離婚夫妻之間、與孩子之間的互動方式。一方面,親密關係已經結束的父母雙方應重新找到彼此以孩子為中心的有效溝通和交流方式,尤其要避免在孩子面前的衝突和敵意,甚至詆毀對方,要盡量尊重對方作為長輩在孩子心目中的權威地位;另一方面,無論是監護方還是非監護方都需要跟孩子有積極的互動,父親需要增加與孩子的接觸但不能流於形式,更關鍵是要增進父子之間的交往質量,讓孩子感受到來自父親的支持和親密感,母親則需要增進與孩子的情感交流從而彌補因父親離開帶來的情感缺失,並鼓勵和支持父親與孩子的接觸。

此外,以促進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為目標的離異家庭干預也應綜合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讓父母意識到自己的哪些行為對孩子的心理發展造成影響,比如離婚夫妻之間的衝突解決、親子互動、教養方式等;第二,干預方案需要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既包括如何促進離婚夫妻的良性互動以及積極的衝突解決方式,又包含如何幫助離婚父母更有效地教育孩子,還要關注從孩子的角度如何從局外人的角度看待父母的關係及婚姻解體,發掘並加強孩子身上可以對父母離婚「免疫」的復原力因素。

2

未來研究展望

在中國離婚率逐年上升、離異家庭兒童逐年增加的情況下,系統地探討父母離婚對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的影響及其機制顯得尤為重要。然而,我國在該領域的研究還存在很多有待加強的地方。

一方面,我們現有關於父母離婚影響子女的研究更多停留在橫斷比較的階段,缺乏對離婚影響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機制和過程性的探討,因此,未來的研究可以採用追蹤研究的方式,更系統深入地探討離異家庭兒童青少年的心理發展軌跡,以及一些重要因素(比如父母衝突、社會支持、非監護方父母捲入撫養、與非監護方父母的關係等)的變化帶來的影響。

另一方面,我們缺乏離異家庭干預研究,尤其是缺乏對干預影響機制的探討,因此,未來的研究者可以基於已有理論設計更有結構性和針對性的干預方案,並進行短期和長期干預效果的追蹤研究,關注其過程性的變化,發現其重要的干預有效成分,從而進一步找到離異家庭兒童青少年心理發展變化的軌跡和內在機制。

本文摘自2016年《心理發展與教育》第32卷第 2期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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