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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少年法和少年問題

註:本文原系渡邊則芳教授2005年在武漢大學時所作的演講,本公號推送時有刪節。

日本的少年法和少年問題

國士館大學法學院教授:渡邊則芳 翻譯:王曉民

1、 引言

雖然我對在中國關於「少年法」是以怎樣的一種形式被論及的並沒有充分的認知,但是,在日本,在戰後60年的今天,日本的經濟、政治、社會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動。而(關於「少年法」和少年問題)卻是以犯罪和不法行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也就是說,(在日本)為了解決未滿20周歲的少年問題,已經到了有必要對最重要的少年法進行反省的地步。今天,我將以此現狀為中心來做一番闡述。

2、 日本的犯罪和非法行為的現狀

根據日本法務省公布的犯罪白皮書,戰後60年間的日本的犯罪狀況是,除戰爭結束後的混亂期外,在1980年以前,年均犯罪發生件數為170萬件。這期間的特徵是,以1964年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為界日本進入了所謂的汽車社會的高速交通時代,但便利性的代價是交通事故開始變得多發。因此,雖然認定件數暫增,但分析罪種會發現,雖然交通案件中的過失犯罪激增,但一般刑法犯罪卻是減少的。

然而,從1980年代後半期起,日本發生了被稱為「石油危機」的能源及石油問題,並且1990年左右,日本的泡沫經濟又開始崩潰。於是,從這時開始,犯罪總數開始激增。拿2003年來說,2003年日本犯罪認定件數大約為365萬件,刑法犯罪為280萬件,刑法犯罪發生率(每10萬人口所發生件數)大約為2800件,所以可以確認(日本的犯罪總數)正以較高水平推移。

從壞的意義上來說,這或許表明日本的歐美化正在加速。從罪種來看,有近70%是以盜竊為中心的財產犯罪。另外,高速移動手段帶來的犯罪廣領域化、IT等的信息化、都市化帶來的地域居民意識的變化等也給偵查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以致刑法犯罪整體的偵破率已經下降到40%,而作為法律執行機關,已經到了必須儘快拿出改善對策的狀況。

在此背景下,我們來看一下少年的犯罪和非法行為狀況。

少年刑法犯罪被捕人員與整體的犯罪動向不同,在這60年間共出現了3波。

第一波為1950年代,約16萬件;第二波為1964年,約24萬件;第三波為1984年,約32萬件。而2003年則變為約20萬件,同時,少年比(被捕總數中所佔少年的比率)約為41%。

乍一看,好像是在減少,但是我們將此件數與少年人口作比較,即人口比(每10萬名10周歲以上不滿20周歲少年人口中的被捕人數)在這10年期間以每年大約1400人推移,但2003年卻達到了約1600人。也就是說,從少年人口逐漸減少的日本現狀的比率來看,仍然是增加的。所以,關於非法行為少年的狀況絕不會讓人感到安心的。

3、少年法的沿革和特徵

作為日本少年法的基本思想主要有刑事政策思潮及國親思想。刑事政策潮流興起的背景是19世紀中期開始的人文科學的發展。從人文關懷的角度慎重對待犯罪人,區別成人罪犯和少年罪犯,以教育的方法對富有可塑性的少年按其個性進行處理,從而使其更加容易復歸社會,實現社會防衛的目的。

國親思想最初是由美國展開運用的。即,對於孤兒、棄兒、非法行為兒,「國家要代替其雙親」對其進行保護。因此,特考慮通過設置與成人不同的法院,避開程序上的形式性,思考非法行為少年的問題的實質,對其不採用刑事訴訟法所設定的刑罰,從而就保護少年做出對策。

日本少年法第1條規定:「本法的目的在於,為培養健全發育的少年,在對非法行為少年實施性格矯正及環境調整的保護處分的同時,要對少年及妨礙少年福祉的成人刑事案件採取特別的措施。」該目的與規定了「所有國民都必須為生育與培養身心健康的兒童而努力;所有兒童都必須平等地受到生活保障和愛護」的兒童福祉法可謂異曲同工。

該少年法所指的少年非法行為主要是以下行為:

1、 犯罪少年:14歲周歲(刑事責任年齡)以上20周歲以下少年的犯罪行為;

2、 犯法少年:不滿14周歲的少年的犯法行為(雖然觸犯刑罰法令,但由於未達到責任年齡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3、 虞犯少年:未滿20周歲的少年虞犯(符合以下任何事由,根據其性格或生活環境,認為將來有可能犯罪或有可能為觸犯刑罰法令行為的行為)

有不服從監護人正當監督習慣的;

無正當理由不歸宿家庭的;

與有犯罪行為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際,或者出入可疑場所的;

有妨礙自己或他人德性行為習慣的。

以上的3種非法行為少年都是應當交給家庭法院來進行審判的少年。

4、保護程序的流程

為了達到目的,特設定少年法的保護程序。下圖4所表示的就是,針對未滿20周歲的非法行為少年及有不良行為或需要保護的少年所設定的處理流程。圖5表示的是,將所有未滿20周歲的非法行為少年送交家庭法院這種全件送交主義下從家庭法院受理到復歸社會的整個流程。

剛才已經提到,與應對犯罪(非法行為)事實的刑法或刑事訴訟法的處理不同,(少年法)規定了矯正少年自身性格及調整環境。因此,並不是單純地依靠保護處分來對少年進行充分保護的,而是通過受理非法行為事件後的各種程序自身來進行保護。也就是說,執行此任務的家庭法院兼具司法機能與個別診治機能(casework)。

例如,需要保護的少年一旦被送交家庭法院,調查官就開始進行調查。在調查的過程中,如果(該調查官)判斷解決該少年的問題沒有必要實施以上程序, 那麼將決定審判不予開始並就此結案。

接下來,談一下處於保護處分中心的實施強制人身拘束的少年院

少年院是收容少年受刑者(在發生殺人等致人死亡的兇惡少年案件時,原則上將被送交檢察官處理,並被判決受刑法處罰的少年)及家庭法院判決進行保護處分而被送交少年院的少年的場所。

少年院根據少年的年齡、犯罪傾向、身心問題狀況等進行分類來做收容。少年院的種類,主要有初等、中等、特別、醫療等4種少年院,並在全國設置52廳。並且,除醫療少年院外,(其他少年院)的設施都是按男女而分別進行設置的。

初等少年院:收容身心沒有顯著毛病的14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少年;

中等少年院:收容身心沒有顯著毛病的16周歲以上未滿20周歲的少年;

特別少年院:收容身心沒有毛病,但有犯罪傾向的16周歲以上未滿23周歲的人。但是,對於少年院所收容的受刑者,可以是未滿16周歲的人;

醫療少年院:收容身心有顯著毛病的,年滿14周歲以上未滿26周歲的人。

另外,在初等少年院和中等少年院里,還分短期處遇和長期處遇來進行處理。

一般短期處遇(原則上收容期間為6個月以內):收容所持問題比較單純或者比較輕微,而且早期改善的可能性較大,通過短期持續的、集中的指導和培訓就可實現矯正和復歸社會的人;

特修短期處遇(收容期間為4個月以內):與一般短期處遇的對象相比,沒有非法行為進展的傾向,適合於開放處遇之人。

長期處遇以不適應短期處遇的人為對象,收容期間原則上為2年以內。但,根據情況不同,也可能超過2年或規定個別的收容期間。

對象少年將被送交何種少年院,這將根據家庭法院的判決來決定。從少年收容者的現狀來看,新進收容少年在2003年約為5800人,日均收容4700人,大約為10年前的1.5倍。女子收容人數大約佔整體的10%。據報告,在院期間,假退院者的平均(收容天數)為長期處遇約380天、一般短期處遇為150天、特修短期處遇約87天。

少年院長認為對於少年的矯正教育已經達到了目的時可以向地方更正保護會申請退院,或者認為少年已經達到處遇的最高階段已經可以許可做假退院處理時也可以向地方更正保護會申請假退院,

另外,兒童福祉法上的兒童自立支援設施的目的在於,對於為不良行為或者有這種可能的兒童等實施必要的指導,並支援其進行自立。入所手續由厚生勞動省管轄的兒童相談所來進行。其手續有兩種,分為以親權人或監護人同意為必要條件的兒童福祉法上規定的情況和無須經過同意而根據家庭法院的判決強制進行的情況。

5、現在的日本的少年問題的動向和少年法修改的動向

現在日本家庭、學校、社會上較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事項:

?家庭方面的問題有虐待兒童、家庭暴力、閉門不出等;

?學校方面的問題有相互欺負、拒絕到校、校園暴力及班級崩潰等;

?社會方面的問題有風俗問題(特別是性風俗)、藥物問題、暴走族、暴力團體問題等。

所謂的閉門不出是指:「連續6個月以上不出家門,不去公司或學校,除家族外沒有較親密的對人關係的狀態。」。

而相互欺負則是指:「在學校及其周邊,在學生之間,一定的人對特定的人集中地、持續地反覆實施的心理的、物力的、暴力的痛苦。具體來說,心理痛苦有『離群』、『無視』、『說壞話』等;物理痛苦有『隱藏物品』、『破壞物品』等;暴力痛苦有『毆打』、『腳踹』等。」。班級崩潰是指:「學生集體不聽老師的話、突然站起來走動、拒絕拿出教科書等致使無法進行授課的狀態。」。

這其中,如「閉門不出」或「班級崩潰」之類的事情在中國或許有點難以理解。

這也許是日本所固有的問題。(在日本)包括青少年自殺之類的「非社會性」問題已經開始成為大的社會問題。而且已經有必有注意是否為潛在的非法行為預備少年。在這種狀況下,人們強烈地要求實施少年保護體制的人性化、網路的整頓、搜查機關許可權的強化等之前被指出的改革提案

而且,分析非法行為現象,還會發現低年齡化的傾向正在加速。不容否定,生活習慣的變化(由於24小時營業店鋪的展開等導致「夜貓子」增加)、手機等聯絡手段的便捷化、信息社會中的不良影響、家庭的變質(父母子女關係的變化、離婚的增加)等都或多或少地影響著少年。

2005年發生的12歲小學生殺害同班同學案件,由於未滿14周歲並不適用現行少年法的規定,而僅僅適用兒童福祉法。對於此,已有批評指出,此為制度性問題,作為緊急提案應當修改年齡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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