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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三審:完善核損害賠償制度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侯夢菲 北京報道

8月28日,核安全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三審,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核損害賠償制度,規定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根據國家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十三五」期間,國家擬開工建設3000萬千瓦以上的核電機組。如何保障核能利用的安全,核安全法草案共分為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八章。

其中,三審稿對核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完善。此前,草案二審稿規定了核損害賠償制度,有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核損害賠償是倒逼核設施安全運行的一項重要制度,並且不同於普通的損害賠償,應當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同時借鑒國際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家的經驗,對核損害賠償作進一步完善。

法律委員會對三審稿進行了修改,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時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同時,規定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的單位不承擔核損害賠償責任。核設施營運單位與其對核損害賠償責任有約定的,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按照約定追償。

由於核工業發展過程中必然面臨核設施退役、放射性廢物處置等問題,處理處置周期長、難度大、投入多。

對此,三審稿增加一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乏燃料處理處置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預提核設施退役費用、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列入投資概算、生產成本,專門用於核設施推移、放射性廢物處置。

來源:大河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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