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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舞的民族化協商

《民族藝術研究》2017年第4期發表劉建文章《古典舞的民族化協商》。作為民族國家身體文化與審美的標識,無論是單一民族還是多民族,都會在古典舞的建構中進行民族化的定位,或者在「場所的民族志」(placeethnugrapy)的空間中分離出主流文化的古典形態和民間形態,或者在「線索的民族志」(cluesethnography)的時間中分離出古代形態與現代形態。前者是用聚焦法(focus method)進行場的坐標點的靜態研究,後者是用線索追溯法(cluesseeking method)進行的動態研究,兩者最終在風格的符號化過程中定型。在「遠親不如近鄰」的東方,多民族構成的印度古典舞如此,一元民族構成的韓國古典舞亦如此。這樣,中國古典舞也不能例外,比如在靜態與動態的符號化過程中對少數民族古典舞的確認。

文章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古典舞的民族化;第二部分,藝術協商的結果。

文章指出,印度素以「民族博物館」聞名於世,無論是孔雀王朝、笈多王朝、波羅王朝,還是莫卧爾王朝、勒克瑙王朝,這些王朝中誕生的古典舞都以不同民族的風格和流派聳立在民間舞的上方。與此同時,印度古典舞的民族化過程也是動態性地確立於歷史時間中的。和印度古典舞(1947年)相似,韓國古典舞(1942年)也是在獨立後建構而成的。不同的是,印度建構的是多元一體的民族國家身體符號系統,韓國是單一民族的民族國家身體符號系統;相同的是,兩者民族化過程一致。

從最具古典性的宮廷舞來看,儀式性的「佾舞」是「大禮必簡」,但具有很強的社會功能;「呈才」是從新羅時期到朝鮮時期在宮中宴享中表演的舞蹈的總稱,本義是獻技或呈現才藝,後逐漸成為宮廷舞蹈的代名詞。呈才中有《蓮花台舞》,該舞由唐樂而鄉樂,由他民族而我民族,典型地歷時性地表現了韓國古典舞民族化過程——乃至中國「柘枝舞」的這一過程。

柘枝舞從異域進入中原後,漸入主流,成為唐代的一種宮廷舞蹈。唐人按照樂曲的演奏風格將舞蹈分為健舞和軟舞,柘枝舞也融化其中。延及宋代,《柘枝舞》進一步漢族化、宮廷化和雅化。高麗從建國以來便開始與宋朝建交,從宋代傳到高麗的樂舞在《高麗史》中被記載為「唐樂」或「雅樂」。如果說柘枝舞在初入高麗時尚可稱為唐樂呈才的話,那麼經民族化後的《鶴·蓮花台·處容舞和設》在韓國的呈才中已為代表性的鄉樂呈才。

古典舞的民族化就是內容與形式的並行,即一個民族的情感意識和思想觀念與體現在它們的身體符號(包括舞蹈形制、舞者身份、舞蹈技術、舞蹈服飾、舞蹈語言等)並行。

「協商」是人類學的用語,具體講是法人類學的用語,用以解決人類間的各種糾紛,相當於我們所說的「商量」或「談判」中的協商藝術。進入到藝術人類學中,「協商」就要面對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群體、群體與群體的藝術糾紛——從知識產權到話語權,通過「協商藝術」手段達到「藝術協商」結果。民族藝術的構成,需要這種藝術協商的結果,使一元化的抽象的政治「想像共同體」在民族文化上化為多元的具象的藝術「想像共同體」,並反過來使前者完善。在多民族構成的民族國家中,藝術協商有利於民族藝術——包括古典舞藝術的發展,歷史和現實都證明了這一點。

在人類學研究中,馬林諾夫斯基特別提出了習慣法的互惠功能:個人和群體、群體和群體之間有互惠義務,形成契約,盡量避免訴諸法律,對薄公堂——因為這樣做的社會、政治、經濟、人情以及其他成本都很高。因此,人們彼此之間要互相照顧——特別是對弱勢群體。「法」是文化產物,良法和善法是協商的藝術,是「超越藩籬的折衷主義」: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象徵與功利、政治與經濟、法律與宗教、歷史與現實,共處於同一個協商過程中。藝術人類學當然也需要這種協商的藝術,以實現我們稱之為的「藝術協商」。

與印度古典舞和韓國古典舞相比,中國古典舞的民族化過程更為坎坷:這不僅關係到擺脫外部芭蕾舞的影響,還關係到內部的民族構成的同等重要問題。比之韓國古典舞的單一民族舞蹈構成,中國古典舞是由多民族舞蹈構成的;比之印度古典舞的多民族舞蹈構成,中國古典舞不僅存在著「漢族主體論」的障礙,而且還存在著多民族的多種信仰。當歷史深厚的不同信仰的不同民族的舞蹈組成一個超大民族國家的古典舞實體時,它們即成為一個複雜的聯合體,需要更寬容的「協商的藝術」情懷與方法。

在中國古典舞民族構成的藝術協商中,我們應該努力避免非歷史主義和主觀主義,至少應該在蒙古貴族的《頂碗舞》(包括《盅子舞》《盅碗舞》)、藏族宮廷的《噶爾》、維吾爾族葉爾羌國的《十二木卡姆》等舞蹈上確認它們的古典形態。

文章最後指出,我們之所以強調中國古典舞的民族化藝術協商,是為了在民族復興的時代背景下,讓藏族、蒙古族、維吾爾族等民族的古典舞「有機會參與決策制定的程序與討論」,因為他們的類似舞蹈已然呈現出精緻的古典形態(像新疆藝術學院重建復現的《十二木卡姆》);此外,我們還要防止中國古典舞「漢族」內部的排斥現象。

原文作者: 劉建,北京舞蹈學院人文學院舞蹈學系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原文標題:《古典舞的民族化協商》

原文出處: 《民族藝術研究》 2017年4期

(中國社會科學網 鬍子軒/摘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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