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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遺忘的宋朝緩刑制度

被人遺忘的宋朝緩刑制度

吳鉤

說起現代緩刑制度的起源,相信很多學習過法制史的朋友都會被告知:緩刑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美國波士頓,是一個叫做約翰?奧古斯塔斯的鞋匠率先提出來的。當時波士頓的地方法院經常會判決一些少年犯與酗酒罪犯,奧古斯塔斯很同情他們,1841年8月的一個早晨,他保釋了一名被判酗酒罪的年輕人,並跟法院約定:由他負責監督犯人的日常行為,然後向法官報告。如果法官對犯人的表現感到滿意,將終止犯罪指控;否則,判決程序將繼續進行。

從1841年至1859年這18年間,奧古斯塔斯共保釋了1946名輕微刑事罪犯,使他們獲得緩刑的機會。1878年,奧古斯塔斯的家鄉馬薩諸塞州議會通過了第一部緩刑法律,之後美國各州陸續建立了緩刑制度。奧古斯塔斯也被後人譽為「緩刑之父」。

說奧古斯塔斯是美國的「緩刑之父」,當然是準確的,因為在他之前,美國並無緩刑的制度。但是,如果認為緩刑制度是奧古斯塔斯創設的,那就錯了,因為早在12世紀的中國宋代,便出現了很成熟的緩刑制度,只不過這一歷史鮮為人知,以致許多研究緩刑制度史的學者都異口同聲地說:中國歷史並沒有出現任何與緩刑制度關係密切的制度。真正意義上的緩刑制度在我國出現已是清朝末期,是在清末修律運動的歷史背景下從西方引進的。

我翻檢過多篇研究緩刑制度的研究生畢業論文與大學教授論文,作者在談及緩刑制度的淵源時,都是持這樣的論斷,幾無例外。我真想提醒他們:能不能先了解一下宋代的「寄杖」、「封案」制度再下結論?

在解釋何謂「寄杖」、「封案」制度之前,請允許我先講述兩個發生在南宋的案例,一個是輕微刑事案,一個則是從民事訴訟中發現了輕微犯罪行為。

第一個案例說的是,大約南宋紹定年間,長安鄉民黎七捕到一筐活魚,帶入縣城販賣。當地魚行有一種惡劣的風氣:魚販子「百十為群,互相黨庇,遇有鄉民鬻物於市,才不經由其手,則群起而攻之」。鄉下人黎七入城擺攤賣魚,被認為搶了魚行的生意,一個叫潘五十二的魚販子便過來干涉,黎七也沒好聲氣,一言不合遂打了起來。路人趕緊報官,最後潘五十二、黎七都被扭送到縣衙。

法官翁浩堂作出裁決:潘五十二尋釁滋事,「雖無所傷,亦不可不示薄罰」,判笞刑十五,立即執行;黎七對鬥毆一事也負有責任,「交爭之端,亦必自有以啟之」,判笞刑十下,不過沒有立即執行,而是「寄杖」,「後犯定斷」。

再來看第二個案子:還是南宋紹定年間,有個叫阿龍的農夫,因為急需用錢,將自家的四頃田地典給富戶趙端,典得九十八貫錢。典賣,是以前很常見的不動產交易形式,即業主將自己某項不動產的使用權與收益權轉讓給他人,保留所有權,並約定典期,到期後業主有權贖回使用權,若業主在限期內無力贖回,則所有權轉移給承典人。

過了八年,阿龍終於積下贖典的錢,便找趙端贖回田地。但趙端意欲侵佔阿龍的田產,借口此時尚未秋收,無法交割,候秋收過後,再來贖典。趙端的如意算盤是:「阿龍之錢難聚而易散,此去秋成尚有半載之遙」,到時阿龍很可能將錢花掉了,便沒有辦法贖回田產了。阿龍也知道這一點,堅決不同意延後贖典。最後雙方打起了官司。

應該說,這起民事訴訟案並不複雜,是非也不難分清,但一審的法官卻判令阿龍等秋收之後再收贖田地。阿龍不服上訴。二審的法官胡穎推翻了一審判決,作出新的裁決:阿龍有權馬上贖回典給趙端的田產,勒令二人「日下交錢退業」。胡穎還發現,趙端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在法:諸典賣田產,年限已滿,業主於務限前收贖,而典主故作遷延佔據者,杖一百。」因此,他又判趙端「杖一百」之刑,不過,考慮到趙端已是老邁之人,暫不執行,「封案」。

說到這裡,我們便明白了,所謂「寄杖」,便是將杖刑「寄存」起來,暫不執行;所謂「封案」,便是將判決書「封存入匣」,暫不執行,跟現代的「緩刑」沒什麼兩樣。從《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的幾個案例來看,適用「寄杖」、「封案」的案子,都是杖刑以下的輕微犯罪;犯人往往還是需要特別對待的老人、婦女。有時候,「寄杖」、「封案」的判決書還會強調:「如能悔過,卻與免決」、「再犯,拆斷」。「拆斷」的意思,是指拆開封存的判決書,執行判決。

我們知道,現代緩刑制度是指:對於某些輕微犯罪,法官作出有罪判決,但暫不執行,以觀後效。宋朝的「封案—拆斷」制度同樣包含了這些要素。現代國家設立緩刑制度的初衷,是以刑罰為威懾,又給予當事人悔過的機會,宋朝的「寄杖」、「封案」亦是基於同樣的考慮。

可惜宋朝覆滅這後,這一古典的緩刑制度也湮滅了。明朝時,「寄杖」一詞的詞義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意指一種能夠將自己所受杖擊轉寄於他物身上的妖術,如明末清初學者周亮工撰寫的《書影》是這麼介紹「寄杖」的:「官獲妖人及能寄杖者,官不能刑,取印印其背,及持印向之;或浴以狗豕血,則妖術不得行。此其理可知不可知,然世自有之,不可以常理論者也。」而在今天,即便是法學專業的朋友,也未必都知道宋代的「封案—拆斷」制度為何物。

一項優良的制度傳統,在改朝換代的歷史變遷中被拋棄,隨後被人們完全遺忘,說起來,真讓人喟嘆。

(原載《南方周末》本人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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