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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3)欲邪行

《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3)欲邪行



《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3)

欲邪行


《瑜伽師地論》善、不善十種業:三、欲邪行


《瑜伽師地論》卷八


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

一、黑品(不善業)


三、欲邪行


複次欲邪行者,此是總句。


佛在經裡面,說這句話是那一段文的總句,總括大義的法句。


《瑜伽論記》卷第二:「欲邪行中,初散釋經文,後結略義。前中先標總句,後別釋十句。」

解釋第一句:一、於諸父母等所守護


於諸父母等所守護者,猶如父母,於己處女,為適事他故,勤加守護,時時觀察,不令與余共為鄙穢。


先解釋第一句。「於諸父母等所守護」,這一句裡面有五個意思的,第一個是「父母守護」,是說父母對女兒的守護。


「猶如父母於己處女」,就舉一個例子,就像父親和母親對於他自己沒有出嫁的女兒。「為適事他故」,「適」,就是出嫁,為了出嫁侍奉別的人的緣故。他父母特別注意的要守護這個女兒。「時時」的要「觀察」她,「不令與余共為鄙穢」的。


若彼沒已,復為至親兄弟姐妹之所守護。

「至親守護」。「若彼沒已」,若彼父親、母親死沒了以後,這個女兒誰來守護呢?「復為至親」,特別有感情的人,就是親兄弟姐妹的「所守護」,來保護他這個親愛的人。


此若無者,復為余親之所守護。


「余親守護」,說是至親的同一個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守護,那麼這些人也沒有了呢?「復為余親之所守護」,還有叔伯-他父親的哥哥、弟弟的、還有兄弟姐妹,這些人還是會守護的。


此若無者,恐損家族,便自守護。

「此若無者」,若是這個也沒有了呢?如果自己不謹慎,有些不名譽,就是家族都受到損害了,所以自己要知道好歹,要自己守護自己。


或彼舅姑,為自兒故,勤加守護。


「或彼舅姑」,或者是舅姑,舅舅就是她母親的哥哥、弟弟,姐妹的這些人。「為自兒故,勤加守護」,這也等於就是他自己的兒女,所以也是「勤加守護」。


解釋第二句:二、有治罰


有治罰者,謂諸國王,若執理者,以治罰法而守護故。


解釋第二句:「有治罰者」,這是什麼意思呢?「謂諸國王」,就是國家的政府-國王。「若執理者」,就是事法官,執行法律的律師、法官。「以治罰的法」,也就是法律,一條條的成文,法律來「守護」這個人。


解釋第三句:三、有障礙


有障礙者,謂守門者所守護故,


這是第三句,「障礙」是什麼呢?「謂守門者」,地區有個門有人守護的,要從這通過,要經過他同意的,這也是有守護的力量,非法的人不可以通過。

《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3)欲邪行



此中略顯未適他者,三種守護,一、尊重至親眷屬自己之所守護,二、王執理家之所守護,三、諸守門者之所守護。


「此中略顯未適他者,三種守護」,這一段文裡面簡要的大義是表示「未適他者」,就是沒有出嫁的女孩子,有這三種的守護。


這三種守護,第「一」種是「尊重至親眷屬,自己之所守護」,就是父母是所尊重的,和至親的兄弟姐妹、眷屬,自己的守護。「二、王執理家之所守護」,國王的執法官,就是法律上的守護。第「三」、是「諸守門者之所守護」,「有障礙的守護」。


《瑜伽論記》卷第二:「一、於諸父母等所守護,二、有治罰,三、有障礙。此明處女三種守護。」


解釋第四句:四、他妻妾


他妻妾者,謂已適他。


「他妻妾」,「謂已適他」,就是說他已經嫁給別的人了。


解釋第五句:五、他所攝


他所攝者,謂即未適他,為三守護之所守護。


「謂即未適他,為三守護之所守護」,就是前面那一段,沒有嫁出去的女人、沒有嫁人的女人,為三種守護所守護,那麼這叫做「他所攝」。這樣子,這個「攝」,就是守護的意思。


《瑜伽論記》卷第二:「四、他妻妾。五、他所攝而未適他三護同前。」


解釋第六句:六、由凶詐


若由凶詐者,謂矯亂己而行邪行。


這個「凶」,就是惡的意思,就是不懷好意。「謂矯亂己而行邪行」,「矯」就是欺詐,內心裏面是要欺騙人,表面上用一些不分明,就好像是愛護似的這種行為來惑亂人。如果相信是真的了,就中計了。然後就與之「行邪行」,就是欺騙人了,這是一種叫欲邪行。


解釋第七句:七、由強力


若由強力者,謂對父母等公然強逼。


「強力者,謂對父母等公然強逼」,那個人不講道理,用野蠻的態度,對他的父親、母親,公然的來強逼做這件事。


解釋第八句:八、由隱伏


若由隱伏者,謂不對彼,竊相欣欲,


「由隱伏者,謂不對彼,竊相欣欲」,就是不對他父母有這種強力的行為,但是他們兩方面私下的互相歡喜,同意了。隱伏的意思,就是偷偷的,不是公開的。


解釋第九句:九、行欲行


而行欲行者,謂兩兩交會。


這是「兩兩交會」,發生關係了。


《瑜伽論記》卷第二:「六、若由凶作,七、若由強力,八、若由隱伏,九、而行欲行。此四句則顯侵他護。 」

《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3)欲邪行



解釋第十句:十、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邪行


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邪行者,謂於非道、非處、非時,自妻妾所,而為罪失。


「即於此事」,就是兩方面,男、女兩方面。即此「非理」的,不合道理的「欲心而行邪行」了。「自妻妾所,而為罪失」,雖然是合法的夫妻,合法的妾侍,但是「非道、非處、非時」也還是有過失的,也屬於欲邪行之類的。這在《五戒相經》上也有提到,乃至《比丘、比丘尼戒》裡面有提到這個事情。


《瑜伽論記》卷第二:「十、則於此事非理欲心與行欲行。此則於自妻妾而為罪失。非道者此有三義:一、非所行路謂支分等非產門,二、非道數過極五量,三、非理謂如常法及一切男及不男故。五十九云:非處、非量、非時及不應理男及不男。非處者:謂安佛法僧處,父母床席,地不平處等,僧伽藍等是。非時者:有病懷孕與兒乳等,三明六闇等。廣如五十九自解欲邪行業道。究竟者謂交會事成。」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九:複次,若1、行不應行,名欲邪行。2、或於非支,3、非時,4、非處,5、非量,6、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


1、若於母等母等所護,如《經》廣說,名不應行,一切男及不男屬自屬他,皆不應行


2、除產門外,所有餘分皆名非支


3、若穢下時,胎圓滿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或有病時,所有病匪宜習欲,是名非時


4、若諸尊重所集會處,或靈廟中,或大眾前,或堅鞭地高下不平令不安隱,如是等處說名非處


5、過量而行名為非量,是中量,極至於五,此外一切皆名過量。


6、不依世禮,故名非理


此中略義者,謂略顯示,若彼所行,若行差別,若欲邪行應知。


這十句解釋完了,現在就是「明略義」。


前面的五句,三種守護,然後「他妻妾」、「他所攝」,這加起來是五句,叫做「若彼所行」。「若行差別」,就是後面的三句,「由凶詐」、「由強力」、「由隱伏」。最後的兩句就是「若欲邪行」。


一共是十句。前五句,次三句,後二句,容易分開。略義就是分這麼三類。


《瑜伽論記》卷第二:「略義中攝之為三。景云:若彼所行者,結前處女他妻三種守護,他守護境是彼所行,故云若彼所行。行差別者,結前凶詐強力隱伏行邪差別。若欲邪行者,結於自妻非道時處而為罪失。基云:若彼所行攝前六句,雖所行處亦成罪故。二、若行差別攝次三句,非理行故。三、若欲邪行攝後兩句,成業道故。此師別取自護為第二句,故合成十一句也。或述為十句如上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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