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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川普刷屏?還不知道這些知識你就OUT啦!

美國大選的選票是怎麼計算的?


希拉里承認落敗,特朗普可能正在在線等做總統的方法。特朗普憑藉手中多於法定要求 270 張的選舉人票,成功當選第45任美國總統。


作為大洋彼岸的吃瓜群眾,儘管不太有投票的經驗,但一直號稱民主自由的美國選舉,為什麼不是人人一票而是採取選舉人票?這個問題,台灣作家楊照在《打造新世界:費城會議與》里都解釋了一遍,以下文章整理自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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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選中的選舉人制度


美國目前的總統選舉制度,非常複雜。每位選民都可以投票支持心目中的候選人,選票上出現的是總統候選人的名字,但是決定誰當選總統的選票加總方式,卻又不是將各個候選人在全國得到的總票數拿來比較就好了。

中間仍然保留了「選舉人」,或說「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選舉人團是以州為單位,其人數和最早的《憲法》 條文規定一樣,等於該州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人數加總。州民投下的選票,是決定他所在那一州的選舉人團票,應該由哪一位總統候選人獲得。


特別叫「選舉人團」,因為這中間已經不存在個別「選舉人」的投票行為。選舉人團就是一個不可分開的數字。(編者註: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州略為特別,是按眾議員區計票。每個州各有兩個眾議員區,每區1票。)


最小的州,如阿拉斯加州(Alaska),有三張選舉人團票; 最大的州,加州,有五十五張選舉人團票。但不管是三張 或五十五張,都是不可分割的。阿拉斯加州選民進行的總 統選舉投票,就是為了決定這三張選舉人團票屬於哪位總統候選人。在阿拉斯加州獲得最多選民票的候選人,就獲 得這三張選舉人團票。在加州也是同樣的情形。即便一位候選人在加州獲得49%的選票,另一位候選人獲得51%,加州的五十五張選舉人團票通通歸於後者,前者連半張都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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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投票消息截圖


「選舉人」是什麼?


最早,由各州州議會制定辦法,選出「選舉人」 (Electors)。選舉人如何產生,屬於州權,聯邦必須尊重, 因而交由州議會決定,《美國憲法》中沒有任何限制。 美國聯邦憲法中只規定兩件事:第一,各州選舉人的數目, 因為牽涉到各州在聯邦中的大小權力分配,所以規定其總 數,剛好等於各州聯邦參議員和聯邦眾議員席次的總和。 用這種方式確立,人口多的大州,在決定總統人選上,會 有較大的影響力。然而人口最少的小州,不管小到什麼程 度,至少會有一席眾議員(《憲法》保障),加上兩席參議員, 一共有三票,具備高於單純只按人口比例計數時的決定權。《憲法》給予的另一項限制:「參議員、眾議員,以及任何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責任及有俸給之職務的人,均不得被指定為選舉人。」(思考題:為什麼?)


《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各選舉人應在所屬州內集會投票選舉總統。每位選舉人可以投兩票,但兩票當中至少要有一票投給不是本州的候選人。作為一位選舉人,如果你的州里有候選人,當然你可以、你也八成會將選票投給他,但你另外還有一張選票,你得在外州的 候選人中找出你認為最適合的。


這又是聯邦派和州權派角力妥協的結果。選舉人的選舉尊重州權,由各州自行決定選舉方式,既然選舉人由各州選出,理所當然可以預期:州民會要求他們支持本州的候選人。但如果每州的選舉人都必然投票給本州候選人, 選總統就非但無助於聯邦的運作,還將助長州與州之間的 競爭、衝突。既然不可能叫選舉人不投本州候選人,那就多給他們一張選票,為了這張選票怎麼投,他們需要用心了解其他州的人選,還有,他們需要考慮在聯邦而非州的立場上,什麼樣的人選最適合。

換從另一個方向看:任何一位總統候選人大概都能獲得本州選舉人的支持,如果選舉人只有一票,那麼擁有較多選舉人的大州就佔有絕對優勢了。到後來,選總統比的, 又還是人口多寡的現實條件,一定不能取得小州的認同。(編者註:後來的總統選舉中,選舉人團制度實質上主要成為了一種選票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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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排隊投票

如果出現選票數相同的局面怎麼辦?


編者註:前面提到,每個州的選舉人團票數等於該州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人數加總。起初全美有535張選舉人票。其中加州最多,達55張;德州38張,佛羅里達、賓州各29張;阿拉斯加、特拉華、懷俄明等小州只有3張。


1961年,哥倫比亞特區通過憲法第23修正案獲得選舉權和3張選舉人票,全美總票數變為538票。這就意味著,哪位總統候選人先獲得270票,他就通過這條「通往270之路」贏得了大選。


如果538票在兩位候選人中平分,怎麼選出總統呢?我們來看最後的環節:


各州選舉人的投票結果,經有效簽名認證後,送到國會, 在參議院和眾議院的聯席會議上公布。要當選總統,首先 得票數必須超過選舉人總數的一半。其次,必須得到最多的票數。但如果有超過一個人得票都符合前麵條件(選舉人一人有兩票,理論上最多可以有三個人獲得超過總數一半的票),而又票數相同,就由眾議院在開票當場,針對同票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


還有,遇到沒有任何候選人得票過半時,也是由眾議院從得票數最高的五位候選人中進行第二輪投票。


不過,為了貫徹不將總統選舉權力交到國會議員手上的制度考量,眾議院的第二輪投票,不是議員個別投票, 而是以州為單位來投票。不管州內有多少位眾議員,每州都只有一票。各州眾議員自己內部協調好,決定整個州的選票要投給誰。用這種方式,候選人必須取得過半數州的支持,才能當選總統。也就是說,如果採取較複雜的以聯邦精神設計的選舉人制度,無法順利選出總統,那麼就回歸到邦聯的舊辦法, 尊重州權,以州為單位來決定總統人選。很明顯,這又是在聯邦權與州權之間的擺蕩平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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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大選日活動現場


特朗普的支持者們觀看他贏得俄亥俄州的消息宣布


為什麼有選舉人制度?


選舉人團制實行那麼多年,引發了許多爭議,還創造出2000 年戈爾與小布希選舉時的大混亂。據統計,歷來在美國曾經提出過的修憲案,其中有高達十分之一是針對選舉人團制來的。


複雜得連許多美國選民都搞不懂,制度中有明顯看起來不合理的地方,現實上又曾經製造許多混亂。會有人想要推翻選舉人團制,一點都不意外。真正奇怪的是,那為什麼這些提案都沒有成功呢?


關鍵在:不管從常識上看,選舉人團制有多糟糕,這 個制度有其《憲法》上的道理,一旦回到《憲法》層次的 專業思考上,這個制度就沒有想像中那麼容易被推翻。


首先,選舉人團制不是間接選舉。現行制度中的選舉人,並不是選民選出代表,而後只能由這些代表來決定要支持誰當總統。美國各州的選舉人沒有這個權力。種種規定幾乎是必然強制他們要按照州內選民投票結果投票。州內選民大多選了共和黨候選人,選舉人就只能集體將票投給共和黨候選人,沒有自由可以改投民主黨候選人。這種方式目的就在於徹底取消選舉人團制的間接選舉性質。


選舉人團是變相的直接選舉,而讓直接選舉「變相」的, 是對於州權的讓步。採取簡單的直接選舉,美國聯邦總統就是所有美國人選出的總統。他跳過州的層級,直接從人民那裡獲得賦權。如此一來,在政治上,他也就不需要考慮各州立場,久而久之,各州的政治地位、政治功能,相較於聯邦與總統,必然會下降、減少。那麼,總統所握有的行政權,其構成原則就和立法權有了出入。


立法權中有明確代表各州的參議院,相應地,總統的行政權就應該要有部分來自各州,要不然《憲法》中努力維持的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會出現無法彌縫的漏洞。州權在立法權中那麼重要,但必須向立法權負責、執行立法權意志的總統卻可以忽略不理州權,怎麼看都不對。要讓總統不經各州介入,不管選民屬於哪個州,只看其加總直接選票,那同時就得廢掉參議院,但美國也就不再是個聯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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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在希拉里·柯林頓大選日活動現場的支持者們


美國興起之前,談論「民主」的共識是 :「民主」只適用於小國寡民的政體。制定《美國憲法》,創立聯邦,因而帶著大膽的實驗性質——要打破歷史先例,在廣土眾民的條件下實行民主。


歷史上,希臘城邦內部實行民主,然而雅典崛起擴張後,他們並沒有把民主帶到雅典城邦以外的地區。雅典之外, 他們用的是強勢帝國的管理方式,當地的居民沒有權利參與該地的政治決策,更不用說要參與雅典的政治決策了。


歷史上,羅馬初期行共和制度,然而隨著羅馬勢力的增加,共和就愈來愈難維持。到凱撒時,共和制度殘存的力量都消失了,羅馬進入了皇帝制的新時代。


民主是經不起擴張的。雅典的擴張,將本來的民主制實質轉變為寡頭制。幾萬名雅典城邦公民,壓在幾百萬人頭上進行統治。羅馬的擴張,則產生了一連串的強人,最終強人廢除了民主。


這樣的教訓,深深留在費城會議代表心中。他們自覺在做一件如果相信歷史前例,照道理講不可能成功的事。 他們唯有的安慰就是:我們的「大」,是聯合起來的結果。真正的民主,是在各州的層級進行的,州沒有那麼大,所以是適切的民主單位。


那個時代,不可能想像以全國為範圍的直接民主。即便是華盛頓將軍,也不可能讓十三州所有公民通通都認識。 連要讓他們弄清楚這次誰在選總統,都很難有把握。弄不清楚究竟誰在選總統,這些人如何就總統人選進行投票呢?


假設弗吉尼亞州出了一位候選人,紐約州也出了一位候選人,但絕大部分特拉華州的公民從來沒聽過這兩個人, 你叫他怎麼投票,怎麼投下有意義的一票呢?


因而在《憲法》成立之初,對於選舉人的想像,那是一群特別關心聯邦事務,也就是除了本州之外還會注意到別州的精英分子。這些人在州內有一定的名氣,能為州議會議員所知,將他們選出來,利用他們的知識與關懷,去替全州選出最好的總統來。


選舉人還有另一項功能。他們要負責向該州人民解釋, 他為什麼投這個人,而沒有投那個人。解釋過程中,他們也就將自己在這方面累積的知識與洞見,傳遞給州民,提升州民對於聯邦事務的興趣與認知。


設計出選舉人制度,還有另外一項不得已的考量。《美國憲法》規定聯邦眾議員的席次應由人口普查結果來進行 分配。人口普查每十年要由聯邦主導辦理一次。為什麼聯邦來辦普查,而不是簡單運用各州的資料加總就好?各州也都有州議會選舉,他們手上不可能沒有人口資料吧?由 聯邦來做,為了公平,為了防止各州因為爭取在眾議院中較多的席次,而將人口數字灌水。


然而普查出來的數字,就算準確、可靠,也是一般人口,不是選民。對於選民,聯邦無法像調查人口那樣進行跨州普查。那個時代,對於能夠取得選舉權的標準,各州都不一樣,而且各州都經常在調整、改變。沒有一個普世、 簡單的標準(例如「所有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就使得 聯邦政府沒有辦法介入接觸公民,只能由各州依照自己的 規定去動員。


各州有不一樣的標準,給這些不同標準下形成的選民, 每個人一票來選總統,沒有道理。有些在A州擁有選舉權的人,到B州根本就沒有資格投票。這樣的選票不等值, 而且很容易成為各州操弄來影響聯邦選舉的工具。 唯一的解決方式,是忽視各州內部相異的選舉權資格規範,授權各州依照他們的規定,動員他們認為有資格的選民,選出選舉人來。在選舉人這個層級,每一個選舉人都是合乎州法選出的代表,他們的選票就等值了。


……


和美國的聯邦體制重要性相比,選舉人團造成的困擾、 麻煩就沒那麼了不起了,選舉人團也就一直存在,不可能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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