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邊區政府也曾使用國民政府的《六法全書》

邊區政府也曾使用國民政府的《六法全書》


[摘要]在邊區的革命時期,由於存在民事立法不足的客觀現實,以及出於革命需要對靈活政策的依賴,使得政策成為司法裁判最重要準據之一。



邊區政府也曾使用國民政府的《六法全書》

談及當代中國法治的淵源,來自西方的法律思想、制度無疑占其大端,但中國的法律資源也並非全無蹤跡,這裡面,中國古代的法律傳統佔了一部分,另外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革命以來的法律「新傳統」。胡永恆的《陝甘寧邊區的民事法源》即對此有很好的揭示。


該書主要採用法律歷史社會學的研究方法,通過挖掘大量的一手歷史檔案材料,以陝甘寧邊區民事審判為中心,全面考察了邊區民事法律的法源。通過對邊區民事法源多元格局的深入解讀,該書揭示出,正是這種主要形成並運用於革命根據地時期的法治模式,構成了當代中國法治的重要底色。


這一底色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十分強調政策在法治中的作用。在邊區的革命時期,由於存在民事立法不足的客觀現實,以及出於革命需要對靈活政策的依賴,使得政策成為司法裁判最重要準據之一。正如華北人民政府的一份通報所言:現在我們已經系統化的法條誠然不夠,但我們有政策原則,有政府命令可資遵循,只要我們精細地分析案情,靈活地掌握政策原則,自然就會把案件處理得很好。但是,問題在於,政策大多是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在適用過程中彈性很大,司法人員不可避免地要依靠情理來進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此,政策的廣泛適用必定伴隨著情理的無孔不入。政策、情理等看起來靈活多變的淵源在民事司法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勢必擠壓正式法律在司法中的適用空間,司法因而失去法律的約束,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導致「人治」日益膨脹,最終走向無法無天的境地。(第181頁)


由於受到邊區時期依賴政策與情理工作方法的影響,不少那個時期成長起來的人,十分傾向於依靠政策而不相信法律,這也導致在新中國成立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民事立法仍然十分少。或是認為中國情況特殊,且處於大變化中,需要先摸索經驗;或是認為可以搬用根據地、解放區時期的經驗,不用著急立法;或是認為主張立法尤其是系統立法就是「六法」觀點,政治立場有問題;或者認為只憑政策就能解決好法律問題,使用法律反而會束縛政府的手腳,不如政策和情理更為靈活、方便,等等。這種潛在的影響,不僅僅是表現在解放初期,即使在改革開放後,甚至在初步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今日,仍若隱若現。

該書對於陝甘寧民事法治的描述與解讀非常精彩。值得一提的是,在分析陝甘寧邊區民事法律的過程中,作者始終秉持著「了解之同情」的研究態度,而不是以一種「事後諸葛亮」的方式,對當時的情況妄加評斷。其實,民事司法中,無論是援用地方習慣,還是援用政策情理,以至於搬用民國「六法」,在邊區成文法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都有相當的歷史合理性。


該書的學術貢獻是顯而易見的,但也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邊區司法中援引及停用《六法全書》的闡釋,是該書極為出彩的部分。書中用黨的統一戰線政策來說明邊區司法援引「六法」的原因。但這樣的分析仍嫌不足。事實上,1937年之後,邊區政府已經成為國民政府的一個合法地方政權,邊區的諸多立法開頭都會援用《六法全書》。1938年9月,國民政府頒布省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後,邊區政府很快將「議會」改為「參議會」。這些都表示,陝甘寧邊區儘管是在中共的直接領導下,但也是統一中國的一部分,對國民政府法律的遵循,正是邊區政府合法性的重要體現。黨的統一戰線政策雖然不容忽視,但也不應該忽略邊區司法更廣闊的政治背景。


此外,該書將習慣作為邊區民事司法的主要法源之一也有一點問題。按照該書的解釋,所謂「法源」,主要是一個描述司法過程的概念,當法官判案時把其作為建構判決的來源時,它就成了法源。(第8頁)自1942年起,邊區政府及司法部門確實進行了較大規模的民事習慣調查,但問題是,第一,多數情況下僅限於調查統計,根本未進入實際司法判決領域;第二,即使判決中有涉及婚姻等民事習慣,多是採取一種「不干涉」的態度,且多是採取高等法院或邊區政府發布規範性文件的形式。故將習慣籠統納入邊區民事司法的法源,稍嫌牽強。


還有一點是對習慣的評價,很明顯,作者對於邊區司法處理習慣的方式持肯定態度,也提出「認真對待習慣」,但習慣本身確實還需仔細考慮,包括要從法律和情理進行多方面的考量。當時的《解放日報》即針對「出路風水不利」而禁止他人走必經之路的習慣表示異議,「法律是本乎人情的。合乎人情的習慣,即是法,應尊重;不大合乎人情而以某些原因,未能即除去的習慣,應該用教育和政權的力量,使之漸變」。(《解放日報》1942年8月4日)當然,站在不同的立場和知識背景中,不同的人對一種習慣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但是,法律的作用在於通過裁判滿足更大多數人對於公正的訴求,在習慣問題上就不僅僅是簡單的廢棄或遷就那麼簡單。


由此,也可以繼續探討本書結論部分提出的一個更大的問題,即「法的確定性」問題。儘管高度確定、可預測是現代法律的基本要求,但事勢萬變,立法遲滯,「立法以救法,而終不善者也」。(《日知錄·法制》)如果放寬視野,可以看到,羅馬法有擬製法,英美法有衡平法,德國歷史法學同樣強調民族精神和傳統習俗的重大意義,它們都通過某些方式將現實中千變萬化的事勢納入司法過程。這也讓我們不能不對「法的確定性」,以及怎樣的「確定性」進行更徹底的反思。當然,在現代,司法引入情境化判斷時,亦需要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使得價值判斷能夠規範化地存在於司法裁判當中,從而在正當程序中體現出司法的公正。

TAG: |

您可能感興趣

國民黨和北洋政府的關係:國民黨政府結束了北洋政府
由《政府公報》看袁世凱政府政治舉措
論國民政府對西南邊疆及邊疆民族的治理
法國前總理拉法蘭宣布退出政壇 將創辦非政府組織
《巴黎協定》正式生效,法國非政府組織敦促政府辦實事
北洋政府是「賣國」政府?
看法國農民怎麼整死法國政府!政府:你們贏!
韓國民眾在青瓦台前舉牌示威 譴責政府非法部署「薩德」
政協委員:從《政府工作報告》中看到中國經濟的信心
國民黨政府為什麼不建都北京?
中國共產黨宣布退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獄中朴槿惠出書?韓國政府發行朴槿惠政府政策白皮書
法國政府推出「全球安全地圖」,旅行社怒懟:法國最危險
法媒稱日本政府欲復興軍國主義法令民眾困惑:簡直胡鬧
中國國民政府為何不敢向日本帝國宣戰?
《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解讀(下)
國民政府成了日軍司令部:日軍鐵蹄下的民國各政治機關
專家解讀《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
蔣介石官邸、國民政府:一組日軍佔領南京國民黨機關的原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