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知識 > 普法|「受害有罪」與「安全建議」的界限在哪裡?

普法|「受害有罪」與「安全建議」的界限在哪裡?


題圖來源:Kenny Louie / CC BY




知友|小農人



這兩者大不相同,受害有罪通常發生在事後,用於陳述一個現象或者簡單歸因;安全建議通常發生在事前,屬於犯罪預防中的重要的一種。




關於安全建議大家已經普及得非常多了,我在這裡就不討巧地客觀地討論一下受害有罪論吧。我的看法是:受害有罪是客觀存在的,但是不存在於無責任的被害群體中。



從被害人學角度探討,當我們在談論被害有罪時,我們在討論什麼




一、什麼叫做被害人的特點?



相信大家也看過一些刑偵破案類節目或者影視劇,如果我們發現了一個受害者遺體,在不確定加害人的情況下,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確認身份。




例如,搞清的他 / 她的職業、社交情況、家庭情況等等。總的來說,就是:為什麼是他?他有什麼特點?




簡單地說,這個特點就是被害性。是由性格、氣質、素質、能力、人格傾向等等諸主觀條件所構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總體內在傾向性。其中被害性又可以分為被害的誘發性、易感性、受容性和敏感性。



1. 誘發性,是指被害人由於自身刺激的行為招致犯罪人對其實施犯罪行為的驅動性,例如脖子戴著粗大金項鏈的人,就很容易招致潛在的加害者實施搶劫等犯罪行為




2. 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誘導或容易成為加害者選擇為侵害對象的特徵,我個人理解為潛在被害性。例如一些受害者受害後因為害怕不敢報警,導致犯罪者抓住受害人這個弱點而再次對受害人進行犯罪行為。



3. 受容性,是專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時的一種順應狀態。它可分為自覺性受容和被迫性受容,前者是指被害人估計眼前的既得利益可能喪失而自願受容,後者是指迫於屢次控告無人受理或受理後處置不當不得已服從的受容。例如某人長期被害,由於被害情況得不到緩解或消除,被害人就會產生一種無知無覺、麻木不仁的狀態,視被害為當然。




4. 敏感性,是被害人對於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實的感知和自覺,因為被害人一般都具有對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實的感知和自覺,因此提高被害人對於被害的敏感性,是發現、預防和消除被害,增強被害人自律自衛能力的有效保護被害人的途徑之一。




研究和總結這些特點,是客觀而理智地認識被害和評價被害人,客觀公正地認識和評價犯罪人,並基於此做出的合乎實際科學的安全建議,是為了預防犯罪,降低大家受到侵害的幾率,並非作為執法機關的免責聲明。




二、被害有罪論存在嗎?有什麼意義?




是存在的。這裡就要從被害人的分類談起了。由於劃分的標準不一致,分類的內容也很不相同。




最早對被害人進行分類的,是被害人學的奠基人,以色列法學家本傑明·門德爾松,他依照被害人對於犯罪所負責任大小將犯罪人分為五類:




1. 完全無辜的被害人(知乎上現在的答案傾向於討論這部分)




2. 罪責輕於加害人的被害人




3. 罪責等於加害人的被害人




4. 罪責大於加害者的被害人




5. 負完全責任的被害人




後來經過實踐和發展,還有以因果關係分類、生理心理特點分類、被害傾向性分類、被害心理特診分類的等等。




受害有罪主要存在於這種人身上:有責性被害人,是指本身實施了違法或者違背道德、紀律等等規範或過失的行為,而這些行為的實施與侵害者犯罪行為的發生之間具有一定直接關係。




例如因挑釁別人而最終被人殺害的被害人;因毆打家人致使家人將其殺害的被害人。這些被害人對其被害事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而大致了解了被害人的分類,知道了受害有罪的存在客體,能讓我們更好地針對非有責性被害人的被害預防,提出安全建議,減少受害幾率。




結合第一部分來看,也就是說,避免成為潛在受害人,減少群體或個體的誘發性,易感性,提高敏感性。(潛在的受害人,又稱為狀態性被害人,是指已經步入或正在步入被害情境,因而具有受害的現實可能,但尚未真實被害者。)




所以,為了有效預防被害現象的發生,我們應該明晰被害人分類概念,有的放矢地採取有力的預防措施,也就是安全警示。




三、安全提示是什麼?




安全提示,是被害預防的其中一種措施,而知乎上討論最多的,屬於個體被害預防。




做好被害預防,主要指從潛在被害人與既然被害人整體被害現象、被害趨勢及各類被害的具體情況出發,為避免各種被害性原因和條件的產生、存在,防止、減少潛在被害人初次受害或既然被害人的再次被害,而在一定時空內由各方採取綜合性措施、方法、手段,從而形成的對被害人保護和被害人自身保護相結合的有機過程。




根據被害預防主體,可以將其劃分為社會被害預防、群體被害預防和個體被害預防。






1. 社會被害預防,是指有關職能部門從整個社會的犯罪與被害的現狀和趨勢出發,制定了相關的防範被害措施以及貫徹實施這些措施的過程。例如,英國現在就建立了「被害人援助」機構,形成了被害人的保護制度和措施。




2. 群體被害預防是指有關的社會群體為了避免遭受犯罪的侵害,根據一定的規章和制度作出的專門規定和措施。例如社會群體根據本行業和本部門的普遍規章制度,相應地制定自身的被害預防規定和措施。




3. 個體被害預防(現在網上討論較多的群體),是指個人在社會有關部門宣傳和教育影響下,根據個人經驗和掌握的有關知識技能,實施避免犯罪侵害措施的過程。例如個人晚上獨自行走時,可以儘可能地走明亮的大道而不走偏僻的小路,以避免遭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




被害預防除了以上分類,還有依被害預防的不同階段劃分為被害前預防、被害中預防和被害後預防;




依不同措施可劃分為傳媒防範、法律防範、人防、物防和技防;




依不同環境可劃分為被害自然環境的預防、被害技術環境的預防、被害人為環境的預防、被害臨界環境的預防和被害社會環境的預防;




依犯罪侵害的性質可劃分為暴力犯罪被害預防、性犯罪被害預防、財產犯罪被害預防、濫用權力犯罪被害預防、恐怖行為被害預防、種族滅絕被害預防和種族隔離與歧視被害預防等等。




總而言之,受害有罪就是受害有罪,安全提示就是安全提示,時間、作用、主體、客體都不同,並不衝突,否定其一都是不科學的。




搞清這兩者的概念,於法律機關而言,是更加有針對性地提出安全建議,降低犯罪率,做好防控的基礎,而對於大家而言,是增強防範意識,降低自己發生不愉快的可能性,開開心心的小 tip~




最後,說個題外話,為什麼有的人下的受害有罪結論,和有的人的安全提示,讓人覺得反感呢?




可能,他們首先就沒有搞清這兩者的概念,無意間顛倒因果,本末倒置了?




或者,有小心機地偷換概念,循環論證為了要輸出自己的其他觀點?




所以,當要給別人提安全建議,要下受害有罪這個定論的時候,最好想想自己的出發點是什麼:)




大家好,才是真的好~(づ ̄ 3 ̄)づ




引用:


1. 論被害人特點與被害預防http://www.bamaol.com/Html/2012101210284038512.shtml


2. 《犯罪心理學》熊雲武 北大出版社




點擊「閱讀原文」下載知乎日報 App



TAG: |

您可能感興趣

為什麼所有的超級英雄在法律面前都是有罪的!
破戒有罪過,那我是受,還是不受呢?
沒錢有罪、乞討違法:法國「仇窮」現象日益嚴重
為什麼要救治有罪的囚犯?
這3位韓國總統,都曾被法院宣判有罪,目前都健在
韓國法律界認為,李在鎔已判處有罪,對朴前總統做出不同判斷是很難的
韓國法院召喚患癌關鍵人物,朴槿惠崔順實恐有罪!
中國歷史四大妖女,誰有罪誰無辜早無定論?
沒有罪和苦是白受的
依歷史慣例,朴槿惠若被判有罪,能否獲得特赦?
造反有理還是有罪?漢景帝的態度:不爭論
朴有天案女方被判無罪「沒有誣告」網友看傻:那麼究竟是誰有罪?所屬社已回應!
捍衛英雄!俄議員提議立法「冒犯老兵有罪」
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會出現認為嫌疑人有罪的情況嗎?
如果指控的事實不成立,被告人是否有罪,什麼罪?
天主教皇方濟各:我也有罪,也會犯錯,有時也會有信仰危機
不接受別人的愛情告白有罪嗎?憑什麼我要抱歉!
依歷史慣例,朴槿惠若被判有罪,能否獲得特赦? | 短史記
自由韓國黨委員稱朴槿惠還未被法院判有罪,不應該就此被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