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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群眾有多厲害?能幫你把房子賣了喲

圖片:gongfu_king - sp16 / CC BY-SA

熱心群眾有多厲害?能幫你把房子賣了喲


知乎日報註:題圖為朝陽公園。


Icarus鬼,三流學院法科狗


《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如果沒耐心看條文可以解釋一下,收養關係成立之時,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親屬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這條還開始覺得很不解唉,俗話說血濃於水嘛,養子女和養父母是法律上的擬制血親,與生父母是自然血親。怎麼可能因為法律上的擬制而阻斷自然上的關係呢?


後來一想明白了,所謂養兒防老,收養人收養養子女也是為了防老所需,如果不在法律上切斷與親生父母的關係,那麼養子女長大之後,又回去贍養親生父母了,對於養父母養大個孩子卻老無所依,對養子女來說要承擔雙份的贍養義務也十分不公平。

收養斷絕親生這個制度從羅馬時期就一脈相承下來的制度。乍看之下似乎違反人性,但實際上是最符合人性的。


再補充一下中國古代制度吧,因為手頭只有一本《唐律疏議》,所以只說唐朝,應該是很有代表性的吧。


《唐律疏議卷第十二 戶婚 凡一十四條》


157. 養子捨去


諸養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無子,欲還者聽之。

翻譯一下就是養子只有在養父母沒兒子的情況下回到親生父母家是受法律制裁和約束的,在養父母生子和親生父母無子的情況下,養子是可以自由選擇的。


可以感受出西方和中國古代家庭觀念的不同哈


呼呼呼,好多人覺得很正常哈。那你們法治素養法治思維的比我要好的多哈,我當時還是抱著「你媽永遠是你媽,你爸一輩子是你爸」這種樸素正義觀的哈~


另外還有我國的提存制度。

所謂提存制度,是在債務人因為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為了避免承擔違約責任,而把債務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視為債務人履行完畢的一種法律制度。


比如我和王大哥有一個借款合同,王大哥借我一百萬年利率百分之三十五。借期一年。一年期滿之後,我拿著一百三十五萬打算還給王大哥的時候出現了以下狀況:


1、王大哥天天躲著我不收


2、王大哥失蹤了


3、王大哥跪了或者瘋了,也不知道他家人都是誰。


在這三種情況下(包括不限於),我想還錢給王大哥,但是沒辦法唉。一百萬握在我手裡一天利息就快一千塊了。這咋辦啊,所以就可以找提存機關,把錢交給提存機關再告訴王大哥(或者家屬)一聲,就相當我債務履行完畢了,一共一百三十五萬不用再添利息了。


我國的提存制度主要規定在《合同法》101 到 104 條。


重點是合同法 104 條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重點是第二款,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後五年內沒行使就消滅了。就是說,王大哥自我提存之日起五年,沒去領取提存物,那麼他就沒權利取回來那一百三十五萬了。


問題來了,那這一百三十五萬歸誰了?


答:歸國家


所以現實中提存這個制度使用的極少。


因為我是債務人的話,王大哥失蹤了,雖然一天一天的算利息,但是他很有可能不會問我要這筆錢了,或者來要也過了訴訟時效了。但是我去把這筆錢提存了的話,王大哥不來要了的話,這錢也給國家了。所以作為一個民法上的理性自然人(自私自利小市民),我很願意把這筆錢留著,就算有風險,但是萬一他沒來要的話這一百萬加利息不就都是我的了嘛~


這個制度我覺得也非常不符合人性哈~


相比德國民法典規定的(德國民法典 376 條),債務人也有一個取回權。如果債權人沒來要錢,這筆錢我作為提存人也有權利把這筆錢拿回來的。目前這麼立法還是由於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的體現哈,這筆錢怎麼能讓債務人拿呢?無主財產交國家啊~~所以現實里我國提存制度發揮的作用相當有限哈~


提存制度本身很好嘛,不和人情的是債權人不提取的話就歸國家了。同理拾得遺失物六個月無人認領也是歸國家。


法理基礎是不當得利,沒有法律基礎獲得利益卻導致了他人受損。找不到受損失的人的情況下,以國家為受損人。不能讓不當得利人獲得利益。這個其實也是有道理的。


還是看官自己判斷哈~


邏格斯,忠於理想,面對現實。


1、贈與合同在履行前可以撤銷。


俗話說:「一言既出,駟馬難追。」


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一開始的時候覺得太不誠信了,但想像民法還是遵循「等價有償」原則,


2、小孩子買東西要大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反之,如果代理人不追認,合同無效。


於是一名 15 歲的少年提溜著錢包買了一個 iPhone 手機,拿回去玩了幾天之後又被他把擰著耳朵過來退貨,掌柜的您可真別不退,人家是有理有據的。


3、表見代理


如果一個人打著你的名號和別人簽了合同,結果人家要你認賬,你會不會覺得很冤?恩,這就是表見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司法考試中典型的情況就是某人從公司離職後,拿著蓋著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別人簽,然而在實務中我還沒有碰到過。


確實是很危險的制度喲。


4、訴訟時效


上面有朋友說過了,略。


當然訴訟時效也不是無解的。


5、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究竟是「生則同寢,死則同穴」,還是「大難臨頭各自飛」?


我們的法律相信婚姻是浪漫的。


但我覺得實際上很多夫妻感情並沒有那麼好。


6、跳脫的繼承者們


《繼承法》第十條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關於「撫養關係」,最簡單粗暴的一個標準就是:未滿 18 周歲且共同生活


也就是說,甲與乙結婚,甲知道乙系再婚並有一個 17 歲的孩子丙,乙表示丙跟乙的父母居住不跟他們一起生活,甲鬆了一口氣。


恭喜!


甲多了一個便宜小孩以後來跟他的孩子分財產。


等甲百年之後丙肯定會主張他是跟甲乙共同生活,而甲的子女基本上不可能拿出什麼證據證明丙其實是在乙的娘家生活,只好被分走一部分財產。


這種事情我也是見得多了。


7、公平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行為人:沒錯也要承擔責任,我也是[嗶——]了狗了。


8、善意取得


熱心的群眾不僅可以幫你簽訂合同,還能幫你把房子賣了喲!為了促進房地產的流通國家也操碎了心,並且該條法條的適用我已經看過不少。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9、農村房子不要買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我知道很多人高高興興地賣了買了所謂「小證房」(小產權房),以為自己撿了多大便宜似得。


然而就算小產權房不是違章建築,也是宅基地,一旦房屋漲價或者拆遷,最終原房主還是可以收回去的。參見北京「畫家村案」。


PS:上海除外


客官,這篇文章有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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