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後的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生育登記辦理指南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
(一)辦理方式
1、網上登記
登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填寫相關信息,進行生育登記。需要領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可在辦理生育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登錄系統自行下載列印,也可到一方戶籍地社區村(居)、鄉鎮(街道)服務窗口列印。
2、現場登記
持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到一方戶籍地社區村(居)或鄉鎮(街道)填寫《北京市生育登記信息採集表》後辦理生育登記。子女已出生補辦生育登記的需攜帶《出生醫學證明》,委託他人代辦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需要領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可在辦理生育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到辦理生育登記的社區村(居)或鄉鎮(街道)領取,也可登錄系統自行下載列印。
(二)特殊人群辦理
1、涉外涉僑涉港澳台和出國留學人員
涉外涉僑涉港澳台和出國留學人員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辦理生育登記的程序和要求參照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人員的規定辦理。
2、在校大學生
在校大學生包括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後和檔案在學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畢業後戶口滯留在校超過兩年的人員和民辦高校的在校學生。
在校大學生在鄉鎮(街道)辦理生育登記。夫妻均為在校大學生、且戶口都是高校集體戶口的,在女方高校集體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理;夫妻一方為高校集體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或非高校集體戶),在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理;夫妻一方為高校集體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常住戶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體戶),在外省市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具體辦理程序和要求參照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夫妻現場辦理生育登記的相關規定。
3、現役女軍人(含武裝警察部隊)
現役女軍人為駐京現役女軍官、女士官。
現役女軍人在鄉鎮(街道)辦理生育登記。夫妻雙方均為駐京現役軍人或男方為外省市常住戶口的,在女方所屬部隊本市駐地鄉鎮(街道)辦理;現役女軍人配偶為本市常住戶口的(大學生集體戶口、駐京辦事處工作戶口除外),應在男方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理。具體辦理程序和要求參照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夫妻現場辦理生育登記的相關規定。
二、雙方均為外省市戶籍,一方或雙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可以在本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依法享受本市計劃生育和婦幼健康等公共服務。
(一)辦理程序和要求
1、兩孩以內生育服務登記
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持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向一方現居住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信息採集表》。需要領取《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可在15個工作日後到辦理登記的鄉鎮(街道)列印並蓋章。
2、再生育服務登記
雙方均為外省市戶籍的夫妻,不適用《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換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持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雙方戶籍所在地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向本市一方現居住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登記信息採集表》後,現居住地鄉鎮(街道)為其出具《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並蓋章。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由區衛生計生委進行確認,依法享受計劃生育和婦幼健康等公共服務。(三孩以上)
(一)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條件的夫妻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實後,由區衛生計生委確認。
對要求再生育子女有關證明材料完備的,區衛生計生委應當在當事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符合再生育確認條件的,發放《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對於不符合再生育確認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二)所需材料
1、基礎材料
由夫妻雙方存檔單位(無存檔單位的由社區村(居))註明婚育情況並蓋章的《北京市再生育申請確認表》原件一式兩份。
夫妻雙方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2、符合《條例》第十七條相關款項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礎材料同時,還需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第二項「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請的,需提交:
歷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離婚協議書》複印件應加蓋婚姻登記部門查檔章,在檔案館存檔的複印件應加蓋檔案館印章)。一方或雙方喪偶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申請的,需提交《北京市區病殘兒醫學鑒定表》原件及相關病史資料。
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再婚夫妻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申請的,除參照第1條提交相關離婚證明、喪偶證明外還需提交《北京市區病殘兒醫學鑒定表》原件及相關病史資料。
(三)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分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1、一方為外省市戶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戶籍地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原件。其中,外省市一方當事人納入本市常住人口管理,且婚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居住登記1年以上的,或者通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核查當事人信息的,由現居住地社區、村居委會核實後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或簽署意見蓋章。
2、已生育子女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3、.收養子女的提供《收養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4、現役軍人的提供軍人軍官證、所在部隊師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原件。
5、一方為外國人或港澳台公民的,國外居民提交外國公民護照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及本人生育情況個人聲明;港澳台居民應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本人生育情況自述文件。
6、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的,提交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的結婚或離婚證明材料(及翻譯件)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7、子女在國外或境外出生的,提交由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頒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翻譯件)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子女的護照或旅行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8、外國人一方結婚前已有子女或與內地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提交原有子女護照原件及複印件一份(複印件應包含出入境記錄),中國駐該國使館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該國永久居留權等國外定居的有效證明原件。
9、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特殊人群辦理規定
1、涉外涉僑涉港澳台和出國留學人員
涉外涉僑涉港澳台和出國留學人員生育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條例》執行。符合條件辦理再生育行政確認的程序和要求參照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人員的規定辦理。
2、現役女軍人(含武裝警察部隊)
現役女軍人在本市生育的應當符合本市生育政策。本通知中的現役女軍人為駐京現役女軍官、女士官。
夫妻雙方均為駐京現役軍人或男方為外省市常住戶口的,在女方所屬部隊本市駐地鄉鎮(街道)辦理;現役女軍人配偶為本市常住戶口的(大學生集體戶口、駐京辦事處工作戶口除外),應在男方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辦理。符合條件辦理再生育行政確認的程序和要求參照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人員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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