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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五四」學生運動,大師梁漱溟有不同意見!

「五四」,如今已經變成一個節日,一種精神,每當這天到來,數不盡的紀念活動就會鋪天蓋地而來。學生的行為,早已被定性為正義的,容不得半點質疑。不過,很少有人知道,當學生被捕後,雖然輿論界普遍支持學生,但也有少數人持不同看法,認為應當追究學生的法律責任。


關於「五四」學生運動,大師梁漱溟有不同意見!


梁漱溟,就是典型代表。他在《國民公報》上發表了一篇名為《論學生事件》的文章,很快引來批評,一位署名「知非」的作者,在《每周評論》上發表了一篇《評梁漱溟君之學生事件論》。兩篇文章的觀點可謂針鋒相對,讀來別有一番滋味。

關於「五四」學生運動,大師梁漱溟有不同意見!


茲將兩篇短文呈上,敬請各位讀者品評。


《論學生事件》——梁漱溟


我算是北京大學的一個人,這一次被捕學生中間也有我的熟友。在他們未被釋放的時候,我聽到許多人運動保釋,而當局拿出「此風萬不可長」的臭話,一定不允,我也同大家一樣的氣惱。但我今天拿我與大家不同的意思來投稿,在大家認為學生派的報紙上貢獻於我同人。

我的意思很平常,我願意學生事件付法庭辦理,願意檢廳去提起公訴,審廳去審理判罪,學生去遵判服罪。檢廳如果因人多檢查的不清楚,不好辦理,我們盡可一一自首,就是情願犧牲,因為如不如此,我們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講,打傷人是現行犯,是無可諱的。縱然曹、章罪大惡極,在罪名未成立時,他仍有他的自由。我們縱然是愛國急公的行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於他。縱然是國民公眾的舉動,也不能橫行,不管不顧。絕不能說我們所作的都對,就犯法也可以使得,我們民眾的舉動,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實上講,試問這幾年來哪一件不是借著國民意思四個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鬧到今天這個地步?我們既然恨司法官廳不去檢舉籌安會、我們就應當恭領官廳對於我們的犯罪的檢舉審判。


但我如說這話,大家一定不謂然的很多,我以為這實在是極大的毛病。什麼毛病?就是專顧自己不管別人,這是幾千年的專制(處處都是專制,不但政治一事)養成的。除了仰臉的橫行,與低頭的順受橫行,再不會事事持自己的意思,而又顧及別人的意思。試請大家舉目四觀,國人中除了仰臉的就是低頭的,除了低頭的就是仰臉的。由看一個人,除了仰臉的時候就是低頭的時候,除了低頭的時候就是仰臉的時候。尋一個事事曉得不肯橫行、與不受橫行,實在不容易得。我以為大家不願受檢察廳檢舉的意思,自以所行無有不合的意思,還是這個毛病。這個毛病不去掉,絕不能運用現在的政治制度,更不會運用未來社會改革後的制度。質而言之,就是不會作現在同以後的人類的生活。不會作這種生活,不待什麼強鄰的侵略,我們自己就不能再現在世界上未來世界上存在。


我初想經過審判之後,可以由司法總長呈總統特赦。一方顧全了法律,一方免幾個青年受委屈。記得那年日本因日俄和約事,人民怨外交失敗,東京大起暴動,暴動的主犯河野廣中就是特赦的。然我又想終不如服罪的好,現在中國無所不用其特赦,我們實在羞與為伍,何必受他這特赦。最好我們到檢廳自首,判什麼罪情願領受,那真是無上榮譽。這好榜樣,可以永遠紀念的。


關於「五四」學生運動,大師梁漱溟有不同意見!


《評梁漱溟君之學生事件論》——知非

昨日梁君漱溟,有一篇論學生事件的投稿,記者因為可以代表社會一部分的心理,故所以把他登載本報。今天再把記者的意見寫出來,供讀者諸君研究。


梁君的議論,有兩大要點。一為法律說,說人儘管犯了極大的罪惡,仍有他的自由,無論什麼人不能侵犯他。如果有人犯了他,不問動機如何,是個人還是公眾,總是犯罪行為,應當受裁判。二為道德說,說願當顧全別人的意思,若自己以為行得正,不管別人願意不願意,就是一種專制。梁君對於公眾行動尤其憤慨,謂多是民眾借著國民意思四字,不受法律制裁,才鬧到今天。梁君的結論,是主張學生去自首領罪,就能保全了法律道德,不然,道德的損失是極大的。梁君這一種的道德法律論是非如何,吾且不說。但是吾要問梁君的,學生如照著梁君的話去做,就能貫徹了法律道德的主張么?恐怕未必見得。吾如今且舉幾點來講:


(一)凡是群眾運動,是一個意志,一種共同感情的作用,這裡頭決不能分別首從輕重。就拿四號這件事講,學生共同行動的有數千人之多,曹汝霖的辭呈中,也說千餘人蜂擁而入,可見得這一件事,是學生團全體做的,要有罪全體多有罪。至於當天步軍統領和警察廳所逮捕的學生,乃是學生散後,隨便在街上撈來充數的,如何可以把罪名都移栽這幾個人身上。要是拿來出氣了事,原無不可。談到法律道德,恐怕就沒有這樣辦法。再講到自首,全體學生都去領罪,似乎法律上也說不過去,若是拿幾個人去頂罪,不問挑選或是自首,在法律上是冤枉,在道德上是作偽,與法律道德的真義,卻是大相背馳。


(二)四號的事件,在沒有公眾運動的中國自然詫為奇事,大驚小怪。若在近世文明的國家,真是尋常茶飯,算不了甚麼。不說遠的,單就最近幾月講,英美兩國一連鬧了無數的同盟罷工,那暴行的程度,有幾次簡直和革命差不多,死傷的人也不少。然而他們的政府,坦然自若,毫不驚慌。全國的人也沒有拿法律道德責備他們的。要曉得這並不是人多無法懲辦的緣故,卻因為公眾的示威運動,在現今的文明國,是國民法律上應有的權利,並且還是歷史上流血爭來的一種權利。故所以不講法律道德則已,講到法律道德,就不能拿擾亂治安目無法紀這些罪名加到國民示威運動的頭上來了。


(三)梁君說無論甚麼人,有他的自由,不許他人侵犯這話本來極是。可是侵犯人的,要是出於群眾的行動,那就不能這樣的說法了。法國在歐戰初起的時候有個極有名的社會黨領袖,因為主張平和,給群眾打死,後來並沒有發生法律上的問題。這種事情實例不知多少。大凡群眾的示威運動,多少總發動些感情行動,結果一定會發生衝突傷人等等事情的。再進一步講,近代文明的國家,公眾制裁個人的舉動,在法律上並不是不容許的。吾舉極尋常的一個例來講,英國同盟罷工的時候,有一種說法叫做picketing就是團體派人偵察各工人,或用種種強硬手段來逼迫他人的。在從前固然為法律所嚴禁,到了近代,卻為法律所認許了。可見公眾制裁個人,並不是一定與法律相抵觸的。像梁君這種法律的假定,未免有些武斷。

(四)從道德這方面看起來,實在並沒有多少說頭。就拿中國舊道德來講,何嘗不以這一類的事為美德。歷史上的實例竟不知有多少,戲劇上的五人義,還不是一件最確實的明證么?梁君所說的專管自己不管別人意見的一段話,實在有些費解。數千人的行動、全社會的同情,是不是一己的意思還有別人的意思在內?梁君所說顧及別人的意思這句話,究竟怎樣解釋,若是指對手者而言,自然是不肖干休,願意懲辦。這樣的顧及法,恐怕與道德問題沒有什麼關係罷。


(五)梁君仰臉低頭一段說得極是,但是要學生立起來做人,全靠社會有知識的人,能主張公正扶持指導他們。若拿順從的思想來猜疑他們,他們如何能抬得起頭呢?


吾這些話並不是替學生辯證,也並不是主張學生不去受法庭的審判。不過因為中國向來有一種不管情理的服從論,阻塞文化的進步。梁君的議論有幾分與他近似,故吾不能不有此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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