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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關於強姦罪法律的簡易歷史

忽然之間,布若克·特納(Brock Turner)成了美國最有名的強姦犯。這個20歲的前斯坦福游泳隊員,上周因性侵一名無意識的女性,被判處六周有期徒刑——


量刑如此之輕,引發了社會的不滿。與此同時,布若克父親還發表公開信稱,「這20分鐘」 毀了他兒子的一生,而布若克兒時的玩伴也把整件事的責任推給了所謂的政治正確


判決生效後的一周,媒體和公眾仍舊非常關注這個案子。匿名的受害者在法庭上念的聲明被發到了BuzzFeed上,之後被網友狂轉,還有網友發起請願,讓這個 「仁慈的」 法官下台。有評論員稱,特納案是明目張胆的白人特權。而布若克本人仍在想方設法地找借口,稱他的犯罪只是大學 「派對文化」的結果。

爭論的核心在於性侵案中複雜、有時候也似乎不公平的起訴過程。例如,今年四月,奧克拉荷馬州的一個法官發現了一件矛盾的事情 —— 根據當下的州法,讓一個無意識的人口交實際上是合的;然而至少在傳統意義上,我們會認為強姦罪是一種暴力犯罪。


從歷史上來看,將強姦定義為犯罪的社會,一般只會從財產法著手 —— 而不是對人的侵犯。以下列舉的是一些不同社會歷史時期,社會主流對布若克這類人的看法:


古代 「近東」


聖經時代的人們並不是個個幸福,而毫無懸念的是,女人一直是更大的輸家。羅伯特·川島(Robert Kawashima),佛羅里達大學的聖經律法教授,引用《出埃及記》20章17節來說明女人曾被法律規定為物品 —— 同樣被認為不可貪圖的,還有房屋與奴僕。

「在我看來,這就是在說,女人被視作一種財產」 ,川島告訴我們, 「因此在古代近東,包括以色利地區,並沒有出現類似 『強迫性交』 的字眼,只有一個男人和另一個男人的妻子通姦,或者和另一個男人的處女女兒通姦。而在這兩種情況下,受害者都是 『另一個男人』。」


譬如,在巴比倫尼亞,如果一個已經訂婚的處女被強姦,強姦犯會被判死刑,但如果被強姦的是已婚的女人,那麼她也會一同被處死。在亞述,受害者的父親可以去強姦那個強姦犯的妻子,以示懲罰。


也許最奇怪的強姦法規出自以色列人 —— 他們會將案件按照城裡城外進行區分。如果一個女人在城裡被強姦,那麼就可以假定,如果她想反抗的話,她是可以呼救的,因此,如果她還是被強姦了,她就應該和強姦犯一起被亂石砸死。而如果強姦案發生在城外,受害者則會被認為是無辜的,因為城外不會有人來救她;儘管免於石刑,她卻會被要求和強姦犯結婚 —— 如果她還沒訂婚的話,強姦犯也會給她的父親送彩禮。如果她已訂婚,那麼她也得取消婚約,因為此時她已經被看作殘次品,以後也只好低價大甩賣了。


哥倫布時代以前的美洲


比起聖經時代同胞們過的苦日子,前哥倫布時期美洲女性的生活已經安全多了。舊金山州立大學北美土著研究學教授艾米·卡薩爾曼(Amy Casselman)告訴我們,在歐洲人抵達美洲之前,這裡幾乎沒有發生過性侵案件。

「在土著文化中,女人是所有事物的中心,對她們施暴是有違個人與時代認知的。」 卡薩爾曼說,「在極少情況下,確實也有土著女性遭受暴力,但土著民族通過他們運作良好的法律系統來處理行兇者,從而保證整個群體的平衡和穩定」 。


北美土著有自己的部落法庭,和美國當下的法庭相比,卡薩爾曼教授認為前者更加以受害者為中心。現代美國法庭所採取的制度,會先假設嫌疑人無罪,後採取最重/最輕的量刑方式。而部落法庭則會讓受害者決定判罰方式 —— 例如他們是想要一個道歉,還是有期徒刑,還是其他令其當眾出醜的方式。相較之下,美國聯邦法庭一般會給出第二種判罰。


「如今,報告遭受性侵的女性往往自己參加庭審,卻極少得到回應。」 她說,「斯坦福的布若克·特納案就是一個絕佳的例子。」


羅馬帝國


在古希臘或古羅馬,強姦這個概念未曾出現過,也沒有出現用於表達類似含義的辭彙,儘管幾乎每一個神話故事都出現過性侵行為。

「足夠有錢有勢的人可以搞私人報復。」 紐約大學古希臘與古羅馬的文化研究教授麥克·匹欽(Michael Peachin)說, 「但政府本身並不會和性侵案產生瓜葛。」


他還說,強姦甚至並不會被認為是一種財產犯罪,這反而會使女性的處境更糟糕:如果受害者已婚,她會被以通姦罪起訴。而羅馬在保護兒童方面做得更差。「如果有人不想要孩子,那麼他(她)就可以真的把它丟進垃圾堆,而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他說。


中世紀英格蘭


在1285年的英格蘭,強姦犯可被處以極刑,但陪審員往往不願使人定罪。根據歷史學家肖恩·麥克格林(Sean McGlynn)的說法,這是由於當時的人通常認為,是女性誘惑了男性,因此被性侵也是自找的。

麥克格林在《今日歷史》(History Today)上發表文章稱,要一個全部由男性構成的陪審團,去指責他們的同類有性侵行為,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1400到1430年之間,英格蘭中部地區發生了280起強姦案,沒有一例被判刑。」


麥克格林指出,被強姦的女性幾乎沒有追索權 —— 除了在1438年出現過一次例外,當時有個名叫布瓊·查佩琳(Joan Chapelyn)的英國女人反擊並殺死了強姦犯,最後她被宣布無罪。


殖民時期的美國


「強姦犯」 一詞直到19世紀末才在美國出現,最初的用法是指涉及私刑。在牛津英語詞典中,「強姦犯」 最早出現在一個提到 「黑鬼強姦犯」 的例句里 —— 給黑人定罪比給白人定罪容易得多,因為黑人的案子在奴隸法庭審理,並不需要陪審團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定罪。《早期美國的強姦與性權利》( Rape and Sexual Power in Early America)的作者莎倫·布洛克(Sharon Block)告訴我們,即便白人被告強姦,他們通常也能夠減輕罪名。


她以希爾薇亞·帕特森(Sylvia Patterson)案為例:在19世紀初期,當事人被紐約城警察局副巡長詹姆斯·杜恩(James Dunn)強姦,而詹姆斯被起訴的罪名是 「出於色誘的侵犯」 —— 一個在當權白人被指控性侵工人階級女性的案件中非常常見的罪名,尤其當女受害人是有色人種的時候。庭審期間,希爾薇亞被指濫交且患有性病。


「最後法庭判杜恩有罪,卻只判他賠償1美元,這說明他們認為她的性尊嚴只值這麼點錢。」 布洛克說, 「斯坦福一案不禁讓人想到殖民時期的美國。有社會權力的男人可以毫無顧忌地進行性活動,社會權力轉化成了性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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