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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舉考試中的「發領落卷」

清代的科場條例中有一項特殊的規定,稱為「發領落卷」。「落卷」指各級考試未被錄取士子(即落第者)之試卷;「發領落卷」即指鄉會試發榜後,十日之內,允許落第士子領回自己的試卷閱看,以示公正。


在古代,幾乎歷朝歷代都會面對取士不公的指責。開科取士,總是考中者少,落第者多。每逢考畢,向隅而泣者眾矣。「且孤寒下第,盤費幾盡,欲歸無路,情亦可憫。欲令下第之人,群知悅服,勢亦有所不能。」唯以秉公甄拔,妥善安撫,尚可撫慰下第者之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宮中硃批奏摺,文教類,57:39,雍正元年繆沅奏)。顯然,妥善安撫落第士子,成為清政府不得不解決的重要問題。


順治十二年(1655),戶科給事中宋牧條陳:「天下太平之本,在於人才,取賢之準繩,在定闈例。作為考官,務須精心細閱,遍加批點,即文不中式,要抹出不中緣故。」(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順治十二年二月七日禮部尚書胡世安陳科場條例題本)他的建議引起了朝廷重視。這一年乙未科會試的落卷存放在順天府,允許落第者赴閱,「限六日內,不得領回」(談遷:《北游錄·紀聞下·乙未禮闈》)。此舉意義非凡,允許落第士子親自閱看自己的試卷,表明了清政府公平取士的決心,也為日後發領落卷開啟了先例。順治十四年,鄉會試閱卷改原來的「公閱公薦」為分房閱卷,同時規定:各房官所領試卷要蓋上該房印章,無論取中與否,考官均須各列銜名並詳註批語。康熙七年(1668),清政府進一步規定:各房落卷,考官需批出不中緣由。開榜後,令本生閱看。如考官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驗實糾參(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347,《禮部·貢舉·內簾閱卷》)在連續幾科允許落第士子閱看試卷後,至康熙十八年正式規定了發領落卷條例:「各房落卷,同考官將落卷俱批出不中緣由,開榜之後,順天府出示,於十日內,令本生領取閱看,不許藏匿勒掯。」(康熙《大清會典》卷52,《禮部·貢舉一·科舉通例》)這項規定,不僅推行於會試,同時在鄉試中亦執行,其後又推行於童生試及翻譯科考試,而且一直堅持到清末。它顯示了清政府力圖公平取士的努力,以及願意接受世人監督的態度。

發領落卷的實施,安撫了落第者的不平情緒,起到了監督考官的作用,取得了明顯效果。


康熙時,江南有一落第士子周子鷹,當他領回落卷查閱時,發現同考官點竄破句,且三場試卷誤謄他人之作,於是「具呈禮部題參,將同考官及收卷、謄錄各官降革有差,士論稱快」(葉夢珠:《閱世編》卷2,《學校五》)。康熙四十四年,順天鄉試榜後,有人反映取士不公,「試卷不加圈點者甚多,應試者各執落卷以示人,又做草人至試官家門砍之。觀其舉動,人怨殆不可言矣」。經九卿等調查,正副主考不認真閱卷,致使局面混亂,於是交部嚴加議處(《清聖祖實錄》卷223,康熙四十四年十一月辛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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