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兢:建文改制中的官制改革 之一
建文改制,主要可稱為官制之改。後世也多以「改官制」來稱呼建文改制。如前所述,建文改制有著豐富的面向,官制改革絕不能涵蓋改革的全部內容。不過,官制改革畢竟佔據著最重要的地位、最主要的內容。因此,本項研究的重心,依舊要落在官制的改革上。本文將兼顧縱橫,分別考察中央官制、地方官制、銓選考察、散階制度在建文朝的改革。
一、六部
六部的改革,自朱允炆即位後沒有立即開展,而是留待到次年劉亨上言。不過,六部的改革,在朱允炆即位之年,已經在準備、部署。洪武三十一年九月,兵部改革,是六部在建文改制中的初次改革:
九月二十九日,增置兵部武選、職方二司主事四員。[1]
這段記載註明出自《南京吏部卷》,真實性無可懷疑。不過,這項改動,僅屬機構正常的人員增減,並不能稱作真正意義上改革的開始。
建文元年的六部改革,仍可視作建文改制的真正開始。拉開序幕的,是戶部和刑部改革:
(三月)二十五日,革戶部浙江等十二清吏司,立職民、度支、金帛、倉庫四司;革刑部浙江等十二清吏司,立詳憲、比議、職門、都官四司。立郎中一人,員外二人,主事八人。
緊接著,便是六部升秩極品:
(八月)升六部尚書秩正一品,增置左右侍郎。[2]
六部升秩並增設官員,諸史記載有異。《國榷》繫於建文元年四月:
(四月)乙巳,更定官制,進六部尚書秩正一品,增左右侍中,位侍郎上。[3]
《建文朝野彙編》則完全沿襲《姜氏秘史》。對比《明太宗實錄》:
吏部言建文中改舊官制如六部尚書舊正二品,升正一品,又增設侍中二員。[4]
可知《姜氏秘史》「侍郎」為「侍中」之誤。《姜氏秘史》書內即有:
革除年間,改官制,增侍中員,次尚書,以觀為之,仍掌尚寶司事。[5]
而六部升至正一品的時間,仍難以確知。筆者傾向於相信《姜氏秘史》時間上的記載,不僅因其早出,更因其資料原始。
此後,終建文之朝,六部還有部分更易,惟系時難以確定:
工部增設照磨所,兵部舊設典牧所,戶部設贓罰庫,皆革罷。[6]
六部各部,於建文朝均有巨變。其中又以吏部、戶部、刑部為巨。
吏部。後文將提到吏部銓選、考察。此外,建文朝吏部改革還有:
(五月)戊寅,詔吏部,凡官員三日一赴吏部填注。先是,內外官員缺,月報吏部,臨選類缺赴填注,遂補選。至是,吏科讀每三日一注,庶免遺漏,從之。[7]
此既為提高行政效率,亦為彌縫缺官現象。
建文朝,茹瑺、張紞先後出任吏部尚書。張紞任職吏部尚書期間,權力很大。史稱改制謀議,多出其手。
戶部、刑部去除十二清吏司,而設四司。其改革動機,筆者推測:
一、回歸唐宋舊制。宋代制度:
(戶部)其屬三,曰度支,曰金部,曰倉部。[8]
(刑部)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9]
遠稽唐制:
其屬有四:一曰戶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倉部。總其職務,而行其制命。
凡中外百司之事,由於所屬,皆質正焉。[10]
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總其職務,而行其制命。
凡中外百司之事,由於所屬,咸質正焉。[11]
二、本於政治理念,行制度之實踐。方孝孺常懷「富民」、「養民」,以及「教化」之志,反對國家聚斂財富,反對以刑治國。此後刑部還在瘦身,建文二年:
(十月)己亥,革刑部司獄一員。[12]
兵部。建文朝歷任兵部尚書有茹瑺、齊泰、鐵鉉。除了茹瑺很快去位以外,齊泰、鐵鉉二人,可謂出將入相(鐵鉉出為將,齊泰入為相),權勢極大。靖難戰事甫起,調耿炳文、李景隆,出於齊黃二人之謀;建文後期鎮守濟南、痛擊燕兵,則出自兵部尚書鐵鉉。出於戰事考量,建文朝兵部職權明顯擴大,可謂是既能統兵,又可調兵。
兵部還革去了典牧所,綜合考量下,當是歸入了太僕寺。後文還將詳述。
(鐵鉉祠)
禮部。禮部尚書陳迪,終建文朝在任。史稱更修制度,迪議為多。禮部又匯聚董倫、王景彰一批敦學宿儒,多兼翰林官。建文朝修《實錄》,興科舉,制禮樂,禮部時重。
六部於建文朝的改革,最為令人矚目。這主要體現在:
一、朱元璋廢除丞相的理由之一,便是依據《周禮》「六卿分職」的學說,使六部分丞相之權:
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並不曾設立丞相。[13]
當然,朱元璋的用意不是為了提高六部職權,而是為了集權於皇帝。朱元璋的言行,可稱是建文朝六部改革的先聲;
二、建文改制的序幕,便是壽州訓導劉亨上書言「六卿秩卑於五府」,這給建文改制定下了調子。建文君臣改制的本意,卻是要確實提高六部的職權,以呼應《周禮》之學說;
三、六部在建文朝的改革,成為朱棣起兵的一大把柄。「今雖不設丞相,卻反有六丞相也」[14],從《奉天靖難記》的這番控告,可以讀到朱棣一方意欲引朱允炆入罪的訴求;
四、六部於建文朝增崇至極品,這是中國制度史上未曾有過的新現象,也在後世再未出現過。六部還增設侍中,當是因應正官升至正一品後、事權增大的要求。
六部升至極品,原因複雜。既有朱元璋廢除丞相後的最高權力空缺之故,也肇端於朱允炆君臣的《周禮》學說,也還有壽州訓導劉亨所聲言的「文武之別」的緣由。職是,六部於建文朝的改革,實已反映了丞相制廢除後中國制度史的關鍵走向。
不難想見,如果朱允炆繼續執政下去,六部的職權是否還會一直保持上升,是否會侵蝕丞相廢除後原先預留、後世也出現的內閣(宰輔)空間,是否會形成並穩定成一新的中央權力架構呢,均值得思考。
二、太常寺
太常寺的改革值得作為專題研究,原因有二:建文朝最具權力的大臣黃子澄,其本職為太常寺卿。建文殉難臣僚里,太常寺殉難比例亦較高。黃子澄後雖兼官翰林,然而太常寺卿何以能行柄國之大權?此其一;太常寺卿在建文朝的變動劇烈,與其它官署相比獨具特色。作為出掌禮樂的機構,太常寺職權上升,此一關節值得注意,此其二。
朱允炆甫即位,黃子澄便以太常寺卿掌國政。太常寺官署本身的改革,則要等到建文元年則付諸實施:
三月,……改太常寺卿為太常卿。[15]
則是這一年,黃子澄作為正官,已改叫「太常卿」。乾隆五十年立碑云:
江右分宜黃公,諱湜,字子澄。當前朝建文之代,以太常卿入閣與機務,不可謂不用矣。[16]
墓碑名曰「太常寺卿」,而正文又雲「太常卿」,這種記述體例上的混亂,即當與建文改官職名稱有關。
僅僅過了一個月,改革繼續進行:
(四月)十七日,分太常寺少卿寺丞為左右,升寺丞正五品。[17]
這是增加太常寺機構、人員的行動,這一行動到建文二年仍在持續:
(九月)丙戌,增設太常寺贊禮郎二人。
據《明太宗實錄》,則仍有增設:
(增置)太常寺贊禮郎二員、太祝一員。[18]
至此,建文朝太常寺的改革方告一段落。
縱觀太常寺在建文朝的變遷,機構擴大、職權上升是其鮮明特色。終建文朝,黃子澄以「黃太常」兼翰林官的身份柄國執政,而高遜志、廖升等太常寺官多兼考試官、纂修實錄官職。同時,太常寺本身機構膨脹,人員增多。
建文元年,朱允炆有一次臨朝口諭:
帝臨朝諭禮官曰:「今後薦新的品物,教太常寺差一員官,常川聚寶門外,太常司官處報知合行薦新品物,增價收買,即便從他貨,毋得因而作弊,刁蹬留難,虧折小民。違者治以重罪。恁禮部出榜,都教知道。」[19]
難得一見的朱允炆口語史料,可知太常寺甚至被賦予部分祭祀用品的採購任務。
這種職權上升、機構擴大,有兩種因素:一、黃子澄個人作為東宮舊臣,他的柄國輔政,帶動了太常寺之重要性;二、筆者推測,這當與建文改制本身有關。閻步克曾說:
秦朝政治重「實用」,故以廷尉、內史二官為重;而漢廷之上,禮樂祭祀的地位重新上升,由此太常得以居列卿之首。[20]
據此,筆者推測建文朝太常寺的升格和擴充,亦當與建文朝注重「禮樂」有關。
「殉難諸臣,廖升為先」,廖升,高遜志、黃子澄,作為太常寺高官均殉難。太常寺之重要性,太常寺官於建文朝的向心力,可見一斑。
三、翰林院
翰林院改革,時間為最晚。如前所述,建文二年八月時,建文改制基本已告一段落。不過,建文元年翰林院實已擴充:
按吏部冊,己卯八月十二日改中書舍人為侍書,蓋設於翰林院。[21]
而建文初年的一系列重要人事任命,也都與翰林院有關:黃子澄任太常寺卿兼翰林學士,董倫任禮部右侍郎兼翰林學士,方孝孺亦升翰林侍講。
(北京翰林院遺址)
建文二年八月,翰林院終於迎來較大調整:
癸卯,……改大學士為學士,華蓋、文華、武英、正心四殿各置一員,文淵閣一員。各殿增設待詔,無定員,增文淵閣典籍二員。革東閣大學士。……乙巳,增置翰林院承旨一人,文學博士二人。改孔目為典簿,正九品。省侍講學士、五經博士、待詔、典籍。置文翰館,設官以侍讀。並中書舍人改為侍書,正七品。內修撰一員,正六品;編修,從六品;檢討,正七品居之。[22]
這次改革,《明太宗實錄》記載:
翰林院官,舊設學士及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其侍讀、侍講、五經博士、典籍、侍書、待詔為屬官,修撰、編修、檢討為史官,孔目為首領官。中書舍人舊在內府,別有印信,於翰林非統屬。
建文於翰林增設正官學士承旨一員,在學士之上。
又改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俱為文學博士。
設文翰、文史二館。文翰館以居侍讀、侍講、侍書、五經博士、典籍、待詔,其侍書升正七品;文史館以居修撰、編修、檢討。改孔目為典簿,創置典簿廳條記。而革中書舍人,改為侍書,以隸翰林。[23]
兩則史料合觀,可知翰林院的改革為:
一、人員擴充。設學士承旨,並將大學士改為學士,分別布列於五殿。
二、機構重組。將屬官(侍讀、侍講、五經博士等)劃為文翰館,並將中書舍人併入;將史官(修撰、編修等)劃為文史館。
三、重置官名,設立「文學博士」等新官名,將侍讀、侍講學士改為文學博士。
四、提升品級。
綜觀建文朝的翰林院,其變動堪稱巨大。建文朝凡翰林官得朱允炆信任,其權力往往堪與六部平齊。方孝孺作為翰林官,前有主持改制,後則又能治國秉政。
翰林院在建文時期的變動,有特殊意義所在:
一、主持建文改制的方孝孺,終建文之朝不出翰林院為官。學士——侍講——文學博士,方氏本人的職務變遷,便直接見證了翰林官制之改,翰林院遂明顯佔據了官制改革中的一個關鍵地位;
二、永樂以後內閣的演生,與翰林院淵源極深。而「前內閣時期」的建文時期,宰輔重臣黃子澄、董倫也都兼翰林院官。建文朝翰林院的職權和地位,對研究「後丞相」時代中央最高權力制度變遷,遂和六部一樣極富價值。將建文朝翰林院與洪武時期的四輔官、大學士和永樂以降的內閣合觀,可知:洪武四輔官唯唯諾諾,鮮少參決,既無議政權,亦無監督百官執行權;內閣初創,則御前批答,擬詔傳旨,議政權有限,監督百官執行權沒有:
內閣輔臣,主看詳、票擬而已。若兼領銓選,則為真宰相。犯高皇帝厲禁矣。[24]
內閣權力膨脹,則要等到明中葉以後。
與之相比,建文朝翰林官若得朱允炆信任,既可秉政議政,又甚至參與人事任免,職權大大超過了洪武和永樂時期。若建文朝一直存在下去,翰林官所設的五殿學士、文學博士,將很有可能取得和六卿同等重要的地位,成為「內閣」之外,另一種形式的宰相制度。
四、都察院
建文甫即位,便「革都察院司獄四員」[25]。
建文元年,乃有都察院改革:
六月,革都察院右都御史、僉都御史各一人,止設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各一人。[26]
建文二年二月,都察院遂整體撤銷,重組為御史府:
甲子,改都察院為御史府,革十二道。置察院一,設監察御史二十八員、司獄一員。革司〔〕、照磨、檢校。詔曰:「頃以斷獄繁,易御史台號都察院,與刑部分治庶獄。今賴宗廟神靈,斷獄頗簡。其都察院承漢製為御史,員定為二十八人。務為忠厚,以底治平。」[27]
方孝孺《遜志齋集》有《御史府記》,透露了更多內容:
於是刑部都察院論囚,視往歲減三分之二,人皆重於犯法。二年春二月甲子,有詔若曰。……三月戊辰,賜御史衣。明日己巳,以都院舊署,在太平之北,於朝謁為難,命即詹事府為御史府,賜宴於新治。[28]
據此,可知都察院大變革基於兩大理由:斷獄減省;斟酌古制。這兩大理由,堪稱整個建文改制的縮影:既出於行政合理化、因應現實情狀,又本於儒家之政治理想。本文還透露出詹事府撤銷的信息,下文還要提到。
官名乃有「御史大夫」之設:
改左都御史景清為御史大夫。[29]
不過,這條記載除《姜氏秘史》外,未見史書記載。《明太宗實錄》之吏部疏亦未提及。因此,建文朝是否有「御史大夫」之設,不能確定。
《水東日記》記載:
今都察院堂中扁「肅政」二字當撤去,蓋前元及建文中有此銜號。[30]
都察院亦有「肅政」之名,這當是都察院改為御史府後之事。後文還將述:地方制度上,建文將提刑按察使司改為「肅政按察司」,這是借用了元朝「肅政廉訪司」的名號。
都察院的改革,在建文改制中最為劇烈:它被改名為御史府,並將內部機構全部推倒重來,換以另外一套體系設計。「御史大夫」、「御史府」向古名的迴轉,建文朝覆亡時都察院殉難的高比例(練子寧、景清),均極顯眼。
都察院改革,突出展現了朱允炆君臣寬刑省獄、仿古求治之政治訴求。
五、其它中央官
建文改官制是一場整體變革,中央官署無分高低級,俱皆經歷了一場變動。本節便主敘述中央低級官署的改革。其中,東宮官、王府官幸而有《皇明典禮》而得窺原始制度之全貌,據此可以全部復原,並以之對比、檢討史籍記載之疏漏;洪武末年撤銷的大理寺得到恢復。此外,值得關注的是,行人司被併入鴻臚寺,中書舍人併入翰林院,六科的人員被削減、後又恢復,國子監、太僕寺、鴻臚寺職權上升,東宮官、王府官均有大調整。中央低級官署,於建文朝經歷了一場洗牌。
通政司。
建文二年,乃有通政司之改:
(六月)十六日,改通政司為通政寺,改使為通政卿。左右通政為左右少卿,左右通政為左右寺丞。[31]
六科。《姜氏秘史》載洪武三十一年:
(七月)二十四日,革左右給事中。[32]
而建文二年又有這樣一條記載:
(二月)庚申,升都給事中秩正七品,給事中秩從七品。[33]
考《黃給諫遺稿》,建文三年,左右給事中實已復設:
奉天承運,皇帝勅曰:「朝廷設諫議之官,欲其振綱紀而勵風俗,所任至不輕也。匪得其人,曷能有稱。爾戶科左給事中黃鉞,發身賢科,除茲要任,清譽著稱,克舉憲度是用。[34]
《明太宗實錄》吏部疏不載六科改革事,當是罷而復設,故吏部忽略使然。
大理寺。大理寺在洪武末期撤銷,至建文乃重設:
(九月二十日)是日復設大理寺,置卿一員,左右少卿、左右寺丞各二員。余官,
左司左司正一員,正六品,左司副一員,從六品,左評事六員,正七品;右司右司正一
員,右司副二員,右評事六員,品同左,右司務二員,從九品。先是,大理寺革,至是
復立。(出吏部卷)[35]
建文元年繼續更改:
三月,改大理寺卿為大理卿,革司務二員,立典簿一員。[36]
建文二年重行更張:
二月壬戌,……改大理寺左右司正為都評、寺副。[37]
《明太宗實錄》載:
革罷大理寺左、右寺寺正、副,增置本寺首領官典簿。[38]
大理寺成為朱棣保留的建文制度,後文還將論述。
東宮官、王府官。《姜氏秘史》、《建文朝野彙編》、《國榷》均眾口一詞,稱詹事府有過改革,事在建文二年。首先系年必誤。《皇明典禮》頒於建文二年正月,而諸史均記載為晚。《姜氏秘史》言詹事府事,與王府官同列:
(六月)己巳,詹事府增置少師、少傅各一員,賓客二員。置資德院,設資德一員、資善二員。屬官:贊讀、贊講、著作郎各二員,掌籍、典簿各一員。丙午,置各王府賓輔二員,正三品,伴讀、伴講、伴書各一員,從七品,長史司長史一員,正五品,改左右長史從五品。[39]
前文已述,都察院改為御史府後,於詹事府原址辦公,是知詹事府已經撤銷、搬遷。《明太宗實錄》吏部疏即不載詹事府事。《皇明典禮》[40]:
東宮
文職
少師一員 少傅一員 少保一員 皆正一品
賓客二員 正二品 以上皆用朝廷大臣兼其職,非碩德望重者不預
資德院 正五品
資德一員 正五品 資善二員 正六品 職比翰林學士任
屬官
贊讀二員 正七品,職比侍讀 贊講二員 正七品,職比侍講
贊書二員 正七品,職比侍書 著作郎二員 正八品,職比史官,專紀太子之政令,兼掌璽掌籍一員 正九品,職比典籍
建文年間,徐輝祖曾任少傅,李景隆曾任少保,均為東宮官。諸史記載詹事府,多與資德院係為一事,卻不知詹事府已撤銷。
王府官改革,諸史包括《明太宗實錄》均漏載「紀善」一職。此外完全符合《皇明典禮》記載。建文朝提高王府官品秩、禮數,命藩王稱之賓師而不名。當屬靖難兵興後,朝廷因應新情勢而設,欲使藩王承教化而好禮義。
國子監。劉亨上書請改官制,內中一大說辭,便聲言「國子祭酒師表天下,不當在太僕下」。案《諸司職掌》,國子監祭酒的品秩確在太僕寺卿、太僕少卿之下:
從三品 太僕寺卿
正四品 太僕寺少卿
從四品 國子監祭酒 中都國子監祭酒[41]
國子監內部機構、人員:
本監 祭酒一員 司業一員 監丞一員 典簿一員
屬官 博士五員 助教一十五員 學正一十員 學錄七員 典籍一員 掌饌二員[42]
建文改制,國子監作一番改革,便勢在必行。《姜氏秘史》於洪武三十五年八月載:
八月八日增國子監司業一員。[43]
又建文元年十月:
甲辰,革國子監博士、學正、學錄,增置助教一十七員。[44]
《國榷》則繫於元年六月,記載:
增國子監司業二,省博士、學正、學錄,增助教十七人。[45]
《明太宗實錄》:
升國子監丞為堂上官,革罷學正、學錄。[46]
勞堪《憲章類編》之「國子監」條:
洪武三十一年八月,增國子監司業一員。[47]
諸書合觀,國子監撤銷博士、學正、學錄,並增加助教十七人,可以確定。
此外,《明太宗實錄》失載增國子監司業事。《國榷》所載增司業事,未知何據。《姜氏秘史》、《憲章類編》均載,洪武三十一年八月,即增設國子監司業一員,非《國榷》之元年二員。兩書早出,且資料原始,更為可信。
光祿寺、鴻臚寺、太僕寺、行人司、中書舍人。
《明太宗實錄》載:
光祿寺少卿,舊五品,升四品;寺丞,舊六品,升五品。又增設監事及司圃所,改司牲司為孳牲所,升其品級;
太僕寺寺丞,舊六品,升五品,又改其首領官職名,而升其品級。又增設錄事及典廄、典牧二署,驌騻等十八群,滁陽等八牧監,龍山等九十二群官;
鴻臚寺少卿,舊從五品,升正五品。寺丞,舊從六品,升正六品,又改其首領官職名,亦升品級。革罷司儀、司賓二署,而升其鳴贊序班品級;
行人司,舊別有衙門印信,於鴻臚寺非統屬。革罷行人司,而以行人隸鴻臚寺;[48]
其中,太僕寺增設典牧署,必從兵部裁撤之典牧所而來。鴻臚寺品級提升,與禮部、太常寺類同。行人司隸屬於鴻臚寺,亦為行政合理化之考量。僅從改制內容而言,這些中央低級官署職權提升,吸收了部分高級官署下放的權力,自身功能亦得到優化。
六、地方官制
建文朝對地方制度的改革,在即位之年便已進行。對地方制度的探索,是方孝孺政治學說的一大組成部分。方孝孺素有「地方自治」(沈剛伯語)的理論關照,反映到建文改制上,便是地方官制的重新設計。
建文改制,地方布政司、行都司、按察司,以及軍事衛所均經歷了不同程度變革。同時,地方州縣、地方遞運所、驛站等基層機構也經歷了大規模裁併。
建文地方官制的改革主要有:撤併州縣;布政司改革;按察司改制;地方基層機構改革。
撤併州縣,在朱允炆即位第二月就已實施:
(六月)立孝陵衛,革冗員,初省州縣。
朱允炆即位頭年,改地方布政使之制:
(九月)十七日,革左右布政使,設布政使一員。[49]
裁撤地方左右布政使,重歸單一首長制,這是朱允炆即位四個月就作出的舉動。除增強地方官事權外,筆者推測亦含有節制藩王之意。建文元年,遂繼續提升布政使品級:
三月二日,升布政司為正二品,堂上升一級。[50]
不過,僅僅過了一月,朝廷決定恢復左右布政使:
(四月),增各省中布政使,復左右布政使。[51]
《姜氏秘史》於布政使改革,沒有記載。《明太宗實錄》所載吏部疏,也根本失載。「中布政使」為憑空增加的官名,其餘官名、品級不再變動。
朱棣起兵後,朝廷曾設平燕布政使司於真定。當然,這是因事而設,非正常之制度改革。
地方提刑按察使司改革,則與戶部、刑部的改革同時進行:
(三月)二十九日,改浙江等十二提刑按察司為浙江十二道肅政按察司。[52]
「肅政按察司」之名目,如前所述,源於元朝舊制。此番易名,當即純就正名主義出發,意欲是地方司法機構祛除刑殺色彩,而易以禮治教化之道。
行都司、衛所。《明太宗實錄》載:
洪武三十五年秋七月甲子,革建文中所設河北都司、湖廣行都司。[53]
除卻都司,衛所也多有更改:
復瀋陽左、右二衛。初,建文中改瀋陽左衛為衡山護衛,右衛為臨安護衛。至是兵部奏復舊制,遂命凡天下軍衛建文所改革者,悉復其舊。[54]
天下衛所所革者多,而《明太宗實錄》獨將瀋陽左右衛之革表而出之。
此外,建文朝四年中,朱允炆不厭其煩地裁併州縣,以及部分基層機構(遞運所,驛所等)。據《姜氏秘史》、《建文朝野彙編》統計, 在建文帝在位的短短四年間, 撤銷縣39個、州9個, 另撤銷巡檢司73個、河泊所49個、遞運所41個。與此同時, 一些州縣的同知、吏目、推官、知事、主簿等官吏也被裁減, 僅府、州、縣學的訓導,即被裁減104個。
建文朝地方制度改革,蘊有朱允炆、方孝孺君臣增強地方事權、重建地方秩序,以儒學教化而賓士天下之理想。建文地方制度改革之理念,在其它制度改革(如下文的銓選制度)中,亦可窺見。
————————————
[1] 《姜氏秘史》,第706頁。
[2] 《姜氏秘史》,第734頁。
[3] 《國榷》,第797頁。
[4] 《明太宗實錄》卷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第151頁。
[5] 《姜氏秘史》,第750頁。
[6] 《明太宗實錄》卷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第151頁。
[7] 《姜氏秘史》,第754~755頁。
[8] 《宋史》卷一六三,《職官三》,第3846~3847頁。
[9] 《宋史》卷一六三,第3857~3858頁。
[10] 《舊唐書》卷四三,第1824頁。
[11] 《舊唐書》卷四三,第1837頁。
[12] 《姜氏秘史》,第757頁。
[13] 《皇明祖訓》,載《明朝開國文獻》(三),收入《中國史學叢書》,第1586頁。
[14] 王崇武《奉天靖難記注》,第 101頁。
[15] 《姜氏秘史》,第719頁。
[16] 《明太常寺卿黃公墓碑》,《崑山見存石刻錄》(五編),乾隆五十年。
[17] 《姜氏秘史》,第724頁。
[18] 《明太宗實錄》卷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第152頁。
[19] 《姜氏秘史》,第733頁。
[20] 閻步克《服周之冕——〈周禮〉六冕體制的興衰變異》,第168頁。
[21] 《姜氏秘史》,第756頁。
[22] 《姜氏秘史》,第756頁。
[23] 《明太宗實錄》卷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第151頁。
[24] 《萬曆野獲編》卷七,第196頁。
[25] 《姜氏秘史》,第701頁。
[26] 《姜氏秘史》,第23頁。
[27] 《姜氏秘史》,第751頁。
[28] 《遜志齋集》卷一七,《御史府記》,第566頁。
[29] 《姜氏秘史》,第753頁。
[30] 葉盛《水東日記》卷六,「都察院堂篇」,第65頁。
[31] 《姜氏秘史》,第724頁。
[32] 《姜氏秘史》,第704頁。
[33] 《姜氏秘史》,第751頁。
[34] 《黃給諫遺稿》,《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101冊影印清鈔本,第2頁。
[35] 《姜氏秘史》,第707頁。
[36] 《姜氏秘史》,第719頁。
[37] 《姜氏秘史》,第751頁。
[38] 《明太宗實錄》卷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第152頁。
[39] 《姜氏秘史》,第755頁。
[40] 《皇明典禮》,頁第40a~40b。
[41] 《諸司職掌》,第1772頁。
[42] 《諸司職掌》,第1753頁。
[43] 《姜氏秘史》,第704頁。
[44] 《姜氏秘史》,第738頁。
[45] 《國榷》,第818頁。
[46] 《明太宗實錄》卷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第153頁。
[47] 《憲章類編》卷一七,第685頁。
[48] 《明太宗實錄》卷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申」條,第153頁。
[49] 《建文朝野彙編》,第27頁。
[50] 《建文朝野彙編》,第40頁。
[51] 《國榷》,第797頁。
[52] 《姜氏秘史》,第721頁。
[53] 《明太宗實錄》卷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甲午」條,第161頁。
[54] 《明太宗實錄》卷十,「洪武三十五年七月戊戌」條,第1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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