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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憲改官:清季外官制改革

從州縣入手

立憲改官,在外官制方面從州縣入手的特點比較明顯。那麼,這次外官制改革為何會從州縣入手呢?

從表面上看,這是遵旨辦事。在諭令「接續編訂」外官制的那道上諭里,確實特彆強調改革州縣官制的重要性。該諭旨去掉冗長的打頭語「朕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庄誠壽恭欽獻崇熙皇太后懿旨」,全文如下:

此次釐定官制,據該王大臣等將部院各衙門詳核擬定,業經分別降旨施行。其各直省官制著即接續編訂,仍妥核具奏。方今民生重困,皆因庶政未修,州縣本親民之官,乃往往情形隔閡,諸事廢弛,閭閻利病,漠不關心。甚至官親幕友肆為侵欺,門丁書差敢於魚肉,吏治焉得不壞,民氣何由而伸,言念及此,深堪痛恨。茲當改定官制,州縣各地方官關係尤要,現在國民資格尚有未及,地方自治一時難以遽行,究應如何酌核辦理,先為預備,或增改佐治員缺,並審定辦事許可權,嚴防流弊,務通下情,著會商各省督撫一併妥為籌議,必求斟酌盡善,候旨遵行。朝廷設官分職皆以為民,總期興養立教,樂業安民,庶幾播民和而維邦本,用副懷保群黎孜孜圖治之至意。

這一段諭旨,大部分文字都在談改革州縣官制的重要性,並特彆強調「茲當改定官制,州縣各地方官關係尤要」。諭旨還對州縣改革的方案有所交代,即要為地方自治做一些預備工作,並增改佐治員缺。上諭對州縣改革如此強調,外官改制從州縣一級入手,而不是從省一級入手,似乎是在按照諭旨辦事。

但上諭會注重州縣,則跟當時人們對憲政建設的認識有關。清季的很多有識之士已經認識到憲政建設的關鍵,在於提高人民的素質,培養其自治精神,通過地方自治,夯實憲政的基礎。這種思想,不但民間有識之士有之,很多官員亦有之。有關官員將這種想法寫成奏摺,上達「天聽」,容易對「深宮」產生影響。

還在1905年清政府的有關駐外使節聯名奏請立憲的時候,即提出為實行憲政,須從三個方面做準備:一為「宣示宗旨」,二為「布地方自治之制」,三為「定集會言論出版之律」。其討論「布地方自治之制」一段曰:

今州縣轄境,大逾千里,小亦數百里,以異省之人任牧民之職,庶務叢集,更調頻仍,欲臻上理,戛乎其難。各國郡邑,轄境以戶口計,其大者亦僅當小縣之半。鄉官恆數十人,必由郡邑會議公舉,如周官鄉大夫之制。庶官任其責,議會董其成,有休戚相關之情,無扞格不入之苦,是以事無不舉,民安其業。宜取各國地方自治制度,擇其尤便者酌訂專書,著為令典,克日頒發各省督撫,分別照行,限期蕆事。

駐外使節們根據自己在海外所見,發現各國地方政府所轄範圍比中國州縣要小很多,轄境大的也只趕得上中國小縣的一半,但卻有幾十個鄉官來治理。他們認為,這是各國地方能夠「事無不舉,民安其業」的原因所在。因此,他們要求在州縣引入地方自治制度。

1906年,五大臣考察歸來之前,江蘇學政唐景崧為憲政改革提出四條建議,包括「發明立憲宗旨」、「斷定立憲主權」、普及教育、地方自治,而對地方自治最為看重。一則說「地方自治政策,所以培成立憲基礎,乃今日所最宜注意者也」;再則說「今日而欲創辦憲法,舍國民自治其奚屬哉」,反覆致意,並主張仿照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辦理。

在宣示「仿行憲政」國策之前,內閣中書劉坦呈遞過一個條陳,為如何進行憲政改革獻言,提出四條,第一條就是「先行地方自治」,其言曰:

讀各國立憲史,觀其組織立憲之際,必與議院相維,人民朝考夕稽,地方自治之制早已完密,英國當七世紀,他文瑟佈勒定地方自治制度,為立憲機關之基礎。中國人民尚無選舉議員之知識,亦無可任議員之人才,則先行地方自治為教育陶鑄之法。蓋地方自治之議會組織及投票選舉,實為議院之權輿,人民之知識,因練習而漸熟,不難養成適於立憲國民之資格。

劉坦在這裡是以英國為例,說明在中國這種缺乏選舉傳統,人民對選舉茫然無知的國家,應該採用地方自治,以便養成適合於立憲的國民資格。

諸如此類的從地方自治入手推行憲政改革的主張,應該是前引諭旨中強調外官制改革要從州縣入手的重要「輿論」基礎。而孫家鼐在官制改革期間的一道封奏,可能是更為直接的促成因素。在這封奏摺中,孫家鼐寫道:

臣愚以為設官分職,皆以治民,則親民之官尤為緊要。邇來吏治偷惰,貪酷橫行,民不聊生,邪說易於鼓煽,士風不靖,民氣囂張,此非天下之細故也。欲改定官制以治今日之天下,當從州縣起,而京朝百官猶其後焉者也。

孫家鼐當時系軍機大臣,與奕劻、瞿鴻禨一樣,是官制改革中負責核改的,處於權力的高層,容易對「深宮」產生影響。孫家鼐在此明確提出,官制改革當從州縣入手。並且,在他看來,改州縣之官制,比改中央官制都還重要。在孫家鼐呈遞這一封奏之後四天,清廷頒布了前引強調州縣官制的改革外官制上諭。

中央試圖從州縣入手,且請各省督撫詳加討論。那麼,在討論中,督撫們都提出了什麼樣的意見?

督撫的意見

各省督撫收到電報之後,大都做了回復,發表對外官改制的意見。州縣官制中,設立各級審判廳和地方議會,是最關乎憲政改革的。但對這兩項,督撫們大都發表了否定性意見。

對於設立地方審判廳與讞局一事,只有兩廣總督周馥表示贊同,但同時他又提出,每縣只設一所讞局不夠:「惟中國州縣有轄地太廣者,裁判既繁,每縣只設讞局一所,尚恐不敷,必須計戶口若干,分設一局,如村戶稀少,亦須計里數設局,取其路近,小民赴訴易於往還。」

除周馥以外,我們看到的全是反對的意見,而反對的理由,首先便是司法人才不夠。如江蘇巡撫陳夔龍提出,此事「於我國政治尚需逐漸仿行,或暫由本官督廳辦理,一面實力講求法政,養成裁判人才」。四川總督錫良有與陳夔龍類似的看法,他認為,雖然司法獨立、議會為各國所有,「洵宜取法」,但因中國現在「法政之教育未溥,國民之程度猶低,而審判之刑事、民事、訴訟法尚未頒定」,這些新制現在都不可行,「竊謂此時儲審判、議事、董事之材不可緩,設審判、議事、董事之員不可急」。

此外,河南巡撫張人駿從三個方面提出反對意見。一則新設審判機構,必增加官員,而「多一官多一需索,其弊更甚於書差」;二則釐定官制大臣所設計的審判機關層級太少,「民間難於上訴」、「上官疏於稽察」;三則解除歷來各級官員所享有的審判權,將給施政造成混亂:「州縣不司裁判,則與民日疏;疆吏不管刑名,則政權不一。」

關於解除各級官員的審判權將給施政帶來壞影響,錫良也有相似的看法:「今日州縣尚能勉強集事者,幸賴執法為操縱,解削此權,即使司法皆得其人,牧令徒擁監督虛名,號召已難;萬一非人,其弊滋大。」

此外,陝西巡撫曹鴻勛雖然認為設立司法審判機關是一件好事,但反對無視地方差異,在全國一律推行:「民有賢愚、地有繁簡,以天下言,此省與彼省異;以一省言,腹地與邊地異……似宜分別繁簡,毋遽一律施行。」

從督撫們所提的意見來看,有些是有建設性的,如當注意各地的差異、人才問題等等,但有些言論則顯示了其時的督撫群體對司法獨立之制的隔膜。釐定官制大臣在通電中明明說了每府州縣要分設若干讞局,周馥卻還將每縣只設讞局一所作為靶子猛烈攻擊一番,顯示這位贊成司法獨立的總督,卻連釐定官制大臣的通電且未看懂。在反對設立地方審判廳和讞局的人中,張人駿和錫良都擔心在實行司法獨立之後,地方行政官員沒有了審判權,將給施政造成影響,甚至是造成混亂,顯示他們對司法獨立將剝奪傳統官員大權的擔憂,在一定程度上埋下了預備立憲期間行政與司法爭權的伏筆。

設立各級議會組織,對於憲政制度建設而言也是題中應有之義。釐定官制大臣所規劃的府州縣以及鄉鎮議事會,實是地方議會的別名,或可稱之為準議會組織。不過,當時的地方議會是放在地方自治的範疇中規劃的。既曰地方自治,就不但應該有議事機關,也當有執行機關,故在釐定官制大臣的規劃中,與各級議事會一同設立的尚有各級董事會等。

對於釐定官制大臣所設計的地方自治方案,督撫們有表示欣賞的,也有表示否定的。

盛京將軍趙爾巽、新疆巡撫聯魁、山西巡撫恩壽、陝西巡撫曹鴻勛、江蘇巡撫陳夔龍、湖廣總督張之洞等都表示認可設立議事會、董事會。不過,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在表示認可的同時,又提出了很多意見。如聯魁從整體上贊成搞自治,但落實到新疆則不可行,理由是「新疆民族,種類龐雜,程度太低,實無自治之資格」。恩壽則在表示贊成地方自治之後,提出要防止民氣囂張:「晉省本有鄉社董事名目,擬即就此基礎推行議、董各會,但宜明定許可權,毋令民氣囂張。」對「民氣囂張」的擔憂,陳夔龍也一樣有:「查現在各處商學等會,風氣已開,而衝突抵牾往往不免。」因此,他雖然說「程度以漸而進,亦未便因噎廢食」,贊成搞地方自治,但同時又提出,要「明訂規律,以昭嚴肅而杜弊端」。曹鴻勛則強調,要重視地方差異,「分別繁簡,毋遽一律施行」。

至於湖廣總督張之洞,在這方面是言之最長的。一方面,他認為設立議事會、董事會一條是「有關立憲本意的」,並認為可以設立;但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很多意見。其總的觀點是:「議事、董事兩會,未嘗不可設立,但一須正其名義,二須定其許可權。」

在正名義方面,他反對以會為名:「名義者,只可名局,不可名會。」其理由如下:「查各省府縣多有紳局……名沿其舊,則不僭不驕,屏去會名,則不致為江湖會、聯庄會、三合會、哥老會各種作亂之會匪所影射。」

在定許可權方面,他提出要限制參與議事、董事各局紳士的權力:「議事之員但許有議事之職,不予以決斷之權,其議決之可否,悉由官定,以審度其可行與否。至董事之員,只可供地方官之委任調度,不宜直加以輔佐地方官辦事之名。若許可權逾分,必至官為董制,事事掣肘,雖有地方官監督之說,徒擁虛文,而其為害殆不可思議。故議事之員能議而不能決,董事之員宜聽官令而不宜聽紳令。」

他還討論了議事、董事各員的產生方法:「議事、董事之員,須由本縣人公同推舉。其推舉此項紳董者,必須家有中人產業,而又素行端謹者,方許列名為推舉人,由官選定派充稟報,如公派不公,准其赴省控告,民舉不公,准本縣官停議另舉。如此則民情可上達,公論可上聞,而綱紀等級尚未廢棄破除,紳謀官斷,互相補救,似與朝廷勤求民瘼之意相合。」吉林將軍達桂、四川總督錫良、署閩浙總督崇善、湖南巡撫岑春蓂、山東巡撫楊士驤、浙江巡撫張曾敭、江西巡撫吳重熹等人則明確反對地方自治。

達桂只明確表態反對設立鄉鎮自治機關,對於府州縣議事會、董事會等則未發表意見:「邊隅僻處,開發較遲,國民程度未高,驟語以鄉鎮自治機關,恐多退謝不敏。」其餘幾人,則是反對整個地方自治。而其反對的理由,幾乎都是人民程度不足,無法建立良好的自治組織。錫良之反對議事會、董事會,從前引「竊謂此時儲審判、議事、董事之材不可緩,設審判、議事、董事之員不可急」可知。崇善反對議事會、董事會之言:「由毫無程度之國民舉充會員,非慕於權勢,即阿其所私,會員與會員不相洽,議事與董事不相能,地方官周旋其間,轉多掣肘。竊謂宜俟各府州縣學堂學生成效大著,國民程度稍高,再自選舉,庶昭慎重。」

岑春蓂之言:「若夫議員、會董之設,誠自治之第一義。為立憲完全之政體,夫亦視乎得人與不得人而已……無如今日人民既無此知識,且尋於今日之士紳亦無此權力。是必俟學校修明,士紳廓然於自私自利之見,人民曉然於公是公非之理,乃能相與以有成。若遽行之今日,蚩蚩之氓但聽豪右之嗾使,恂恂之士動為黠猾所抵排,眾正蝟縮,黨會蜂起,始則膻慕,繼且狺爭,徒滋沸羹,終屬畫餅。非鄙人之過計,實揆以今日之風氣弊必至此。」

楊士驤之言:「至議事會、董事會之分立,尤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均有國家思想,新政識解,公益熱誠,而後具議事、董事之資格。否則紳衿沌淆不一,見有利於己,則開會以營求,設不遂其謀,則散會以挾制。自治之經費並不能籌,官出之經費轉有牽制。此大可慮者也。」張曾敭之言:「竊以為府州縣下應照章先設視學官,其餘且須注重教育,尤須亟辦警監法政,以為預備。將來卒業漸多,佐員議董人材足用,乃可實行。」

以上各員,都以人民程度不足為反對的理由,江西巡撫吳重熹則在提出人民程度不足之後,尚從另外兩個方面立論,反對設立議事會和董事會。一則從已經開辦的以紳士為主的教務公所、商會等來看,自治機關即使辦起來,也達不成目的;二則有哥老會、「孫逆黨」,不可輕易變更政體。他的觀點非常明確:「竊以為立憲基礎尚未完備,此層更宜從緩。」

在對設立議事會、董事會一事發表了意見的督撫中,反對的多,贊成的少。反對的聲音中,以人民程度不及為最多。就是贊成搞地方自治的督撫,也提出了許多修正性意見,或說本省情況特殊不能實行,或說要根據各地情況分別辦理,而要防止「民氣囂張」,限制自治機關的權力,則是言之最多的。凡此,均很好地反映了督撫群體對民權的認識。

中央希望通過從州縣入手來實現外官制的改革,但對於州縣的「立憲改官」,督撫們卻多不以為然。至於省官制的「兩層辦法」,督撫們也提出了很多意見,據《東方雜誌》的觀察,是「大抵主第二層辦法者多於第一層,主第二層辦法而請緩行者多於速行」。與立憲制度「最為相近」的第一層辦法,同樣遭到了比較多的反對。督撫們的態度如此,預示著以「立憲改官」為特色的這次外官制改革,難免荊棘滿途。以下各章,我們將會對這種情況有所揭示。這裡只交代一點,那就是到1908年憲政籌備九年清單出台的時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放棄了「從州縣入手」的方案。觀這一預備立憲整體規劃,在司法系統方面,是從建立省城與商埠各級審判廳入手,次府廳州縣城治,最後才是鄉鎮;在立法系統方面,是先籌備省一級的諮議局,然後才是兩級自治體的議事會。這些都有明顯的「自上而下」的特點,與1906年通電中「從州縣入手」那種「自下而上」的特點形成對照。

本文出自《清季外官制改革研究》。作者劉偉、彭劍,任教於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肖宗志,任教於南華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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