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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條路不是犯罪」

我們中國人重孝,這個源自孔孟之鄉又關涉法理、倫理與情理的案件,遇見了自媒體時代,再適逢周末,便成為了近乎全民參與討論的公共案件,連續數日在社交網路媒體上刷屏是自然的,合情合理。我看了不少相關文章和評論,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比較多的在呼籲法律要帶有更多的溫情,要尊重民眾的情緒,要傾聽和感受常人的酸甜苦辣。

「最後一條路不是犯罪」


人民日報評「辱母殺人案」


作為法律人,我樂意看到更多民眾關注乃至參與案件的討論。就這幾日來的情形而論,我認為很多評論保持了科學的精神與平和的態度,其實哪怕這樣的評論是比較樸素乃至輕率的發聲,抑或略帶情緒的宣洩也都無妨,民意,盡可以滔滔。有關方面也定位這是全民同上一堂法治社會的「公開課」,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所期待的,如此表態堪稱開明。曾有西諺,「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我誓死捍衛你有說話的權利」,這是社會進步的積極目標,也是法治國家的應有保障。


任何人都有權利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闡述自己對某個案件的理解,而且在當下推進依法治國的複雜進程中,民意表達與輿論監督對於促進司法公平正義,確有一定意義上的現實價值。這次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幾乎是隔日即作出公開書面情況通報,這份加了班的密集發聲速度和此前對案件有明顯反映的輿論關注,應該是有很大關係的。


作為執業律師,我對評論,尤其是對非自己經辦的案件下結論的,保有永遠的警惕。我深知研究涉案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乃至「勇敢」獨立調查取證的必要和意義。「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言語雖然普通簡單常見,真正落實到位卻屬不易。通過碎片化的證據形成證據鏈條,據此努力還原案件客觀真相情況,由審判人員運用法律知識和生活常識對還原了的事實加以認知和判斷,予以合理推理,形成結論,再以文字的方式行之成文後進行表達和公示,這是司法裁判過程的一個基本描述,這個過程本身充滿了科學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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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媒體聚焦的部分細節在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書中並沒有被相應查明查實;而警察離開現場房間到發生刺傷的四分鐘內,現場究竟發生了什麼情況,該案一審判決書所載明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彼此之間存有差異和區別。而這些事實的進一步查明,我個人認為對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會有幫助。


此刻,既然被告人已經提起了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已經受理此案並且組成了由資深法官為審判長的合議庭,且將依法定程序予以審理,同時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開展的法律監督,那麼就遵循既定的司法程序,耐心安靜等待進一步查明事實後所作出的審判結果。


當然,各方都應該清楚的認識到,總體而言,我國司法實踐之中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向來較為嚴格,公訴部門和審判機關往往從時間、緣由、主觀、對象、限度等多個方面對防衛行為加以審查、評價和限定。從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既有判決來看,大多數都是在強姦、搶劫、殺人等極少數嚴重暴力犯罪行為情形下,且前述諸多條件都滿足的防衛行為才會得到認定。當然,對正當防衛的適用採取從嚴把握、慎之又慎的做法也不完全是中國司法的自我特色,大家更不應當因此苛責於中國司法實踐。

「最後一條路不是犯罪」



客觀而言,大陸法系國家對於正當防衛的要求,要普遍苛刻於普通法系國家。畢竟成文法典在上,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之中的裁判者對僵硬規則的修正力有限,比如刀對徒手,往往就難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英美法系對於正當防衛的認知判斷標準更側重於從防衛行為實施人的角度出發,主觀考慮更多,講求合理的成色更加顯著。也正是因為如此,有相似情節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律體系內運行完差異化的裁判理念和邏輯推理之後,民眾往往就會覺得美國媽媽為了保護孩子槍殺闖入者而無罪的判例更有溫度與人情味。


個人覺得山東聊城這個案件,與之前引起類似全民大討論的另外幾個「槍下留人」、「殺人償命」的案件還是有很大不同的。這個案子的指向目標相對簡單,留待技術評價的空間更廣泛,涉及利益牽扯的群體更加柔和,案件能被賦予的場外涵義更平淡,加之量刑在自由裁量權的幅度內還有很大餘地,所以二審結果也許是可以期待的,至少謹慎樂觀。


我不希望的是這個案子的最終結論讓更多的人對法治更加失去信心,我不希望人們尤其是年輕人記住「你身後還有一條路,那就是犯罪」,同態復仇,將是一個國家的災難。相信昔日審理過舉世矚目大案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能捍衛司法的權威與尊嚴,法槌落處,有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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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一審被判無期引發了大量的討論和解讀,其中一種聲音認為處警民警的冷漠成了壓垮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而那個民警所代表的公安機關原本應該是人民群眾在危難時最值得信任和依賴的救命稻草。板子是不是應該打在這位處警民警的屁股上呢?該,因為他確實沒有做到他應該做的,他的判斷和處置方法都沒有顯示出警察這個職業的從業者應該有的專業性。換一個民警是不是就不會這樣了呢?恐怕還是一樣。同一根稻草,抓在手裡和壓在身上怎麼就有了生與死的區別?過度消耗警察的專業性至少應該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我國基層警力資源與實有人口的不匹配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發達國家的警察比例基本占人口的萬分之三十左右,我國的香港更高,大概在萬分之五十左右,而以我國東部沿海一個副省級城市中經濟實力位居全國百強縣(市)區第一方陣的某區中心派出所為例,其民警與實有人口的配比也只有萬分之兩點三。人少是不是就可以不專業,當然不是,但這是導致警察偏離專業性的第一根稻草,也是專業性可能被消耗的最大前提。

基層公安機關和他的派出機構作為地方財政供養的執法力量,天然地被賦予了維護地方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職責,這與警察隊伍的專業性並不矛盾,並且越專業越能夠提供更好的保障,理論上地方政府應該促進他們的專業性才對。然而實際情況是,基層警察常年需要承擔大量的來自地方政府的非警務活動,以及因為各種法律、制度、規定無法實際操作帶來的額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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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黑診所應該由衛生監督部門查處,調查取證後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移交公安機關,然而實際情況是衛生監督部門一上門,第二天黑診所就人去樓空,調查取證難以進行。唯一的辦法就是讓警察提前介入。又比如城管的職能實現往往伴隨著諸多的不確定性,執法過程中常常與群眾眼中的弱勢群體發生衝突,出現群眾被踩頭,城管被捅死的情況。一些城市創造性地將警察與城管捆綁工作,城管工作時有警察在身邊,看上去就安全多了,但是應該從事本職的警察就少了。沿著這個思路醫院因為有醫患糾紛的存在,就有了設立警務室和派駐民警的需要。


再比如噪音的問題,在沒有環保部門鑒定結論的情況下,警察很難對噪音警情進行有效地處理,然而噪音會引起群眾反感然後報警通常都在夜間,環保部門無法像警察一樣隨叫隨到,面對警情警察還是得去處理根本沒有能力處理的事情。保護食品藥品安全,警察是不是責任主體?保護環境不被污染,警察是不是責任主體?確保快遞郵寄的物品是安全合法,警察是不是責任主體?保護在校學生的安全,警察是不是責任主體?解決醫患糾紛,警察是不是責任主體?確保我們身邊沒有黑診所、黑網吧的存在,警察是不是責任主體?如果警察作為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兜底者,大量的警察在做著不屬於他們專業的事情,那麼警察的專業性靠什麼強化和延續?


另一種消耗來自不切實際的宣傳與承諾,這些神話警察能力的宣傳與承諾,不斷地推高群眾對警察能力的預期,成為又一根壓倒警察專業性的稻草。還是以前文所說的那個城區中心派出所為例,一位民警曾經接到過這樣一個警情,清晨五點左右,有人撥打110說公廁太臟要求民警出警處理,到現場後讓人哭笑不得的是報警人竟然是打掃廁所的阿姨,她表示有些人把大小便拉在了便池邊上給她的工作帶來了不便,要求民警幫忙處理。

「最後一條路不是犯罪」



類似的奇葩警情媒體上也並不少見,其根源在於「有警必出」的承諾在群眾的理解中出現的偏差,好在公安機關已經開始著手解決這一問題了。我女朋友離我而去,你們警察幫我給她手機定個位吧;我家的小狗追一條母狗跑丟了,你們警察幫我查查監控找找吧;我的手機落在公園的草地上被人撿走了,你們警察幫我找回來吧。


如果我們的警察需要為了人類、動物尋找愛情的行為而負責時,你還能指望他們去幹什麼呢?我們的訴求又需要多少警察才能夠滿足呢?那位被要求處理公廁太髒的民警無奈地跟清潔阿姨說:「此時此刻也許有一個小偷正在準備對沿街的店面下手,我也許本可以在巡邏中發現他,然而我現在卻要面對一堆屎。」


大量的非警務活動和非能力所及的群眾訴求,讓基層民警漸漸地分不清什麼是該做的,什麼是不該做的,他們的思維判斷和行為習慣都變得不再專業,能力與普通百姓無異。同時,不切實際的宣傳和承諾又不斷助推著群眾的心理預期,當老百姓需要他們拿出專業能力解決問題時往往又因為與預期相差過大而憤怒和失望。疲於奔命還不被理解帶來的壓力讓基層警察職業榮譽感和認同感進一步降低,在模糊的警務工作中迷失了自己的專業性。


所有的部門都各司其職,不再無謂地消耗原本就緊張的警力資源,所有的宣傳與承諾都還原一個真實的警察形象,不再誤導群眾以為個案具有普遍性,所有人都能慎用公共資源,明白被無謂佔用的可能正是他人需要的這個道理,警察專業性的回歸將惠及所有人。


(本文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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