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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唐時期的佛社

晉唐時期的佛社



這裡的佛社指的是民間信佛者和僧尼互相配合而結成的佛教組織,在民間一般稱為「法義」或「法社」。有時兩者混稱。

中國民間結佛社之肇始,最遲不晚於北魏。北魏初年,造佛像、尤其是造大佛像之風興盛,民間為共同組織建造佛像,以齊心協力完成此類浩大工程,遂結成團體,以一族或一村為單位,時稱「義邑」或「邑義」。義邑由僧尼和在家信徒組成,一般以後者為主,其成員稱為「邑子」。


這種佛教組織在民間得到發展,其功能又兼及修建窟院、舉行齋會、寫經、誦經等事。其規模亦頗為可觀。如武定元年(534年)八月完成的河南登封府的佛像,在緣起碑文上有「邑義五百餘人」的記載。


對佛社首領的稱呼很不一致,有稱「像主」的,有稱「維那」的,有稱「邑主」的,並且有的結社也不只一個首領。僧尼在佛社中做佔比例很小,但一般都擔任較重要的職務,地位也較他人為高。


南北朝前佛社的大致情況即如上述。據考,在東魏時,還出現了女人結佛社。這種女性結社的主要目的是同性之間方便互助,而以造像之事為輔。

兩晉南北朝時期的佛社大致可分兩類——一類是為了造像、建塔而臨時組織起來的佛社,此類佛社組織較鬆散,像、塔完工後即自動解散,基本上承襲了其早期組成形式;一類是在造像同時主要從事其他佛事活動,如念佛、講經等,這類佛社存在時間較長,組織也較嚴密。


這時上層社會也掀起了結佛社之風。最為著名者即東晉高僧慧遠創立了廬山白蓮社。一時文士名流趨之若騖,開闢了僧俗交遊的獨特途徑。但這類法社的組織極其正規,相應地普及性不夠,遠非民間結社可比。其組織正規首先表現在對於人社人選要求很嚴格,甚至連謝靈運這樣的大家也一度被拒之於門外。


大體說來,兩晉南北朝時的「邑義」主要流行於黃河流域,一般按村邑或宗族組成,在僧人參加或指導下,結集人眾,聚集錢財,從事各種佛教活動,參加者多為下層民眾。「法社」則興於南方,以僧人為核心,側重講經、說法、修行,參加者多為上層社會中人。


中國古代民間的社會組織在強大的封建專制權力壓迫下總體說來呈現萎縮狀態。但是中古時代的「社邑」卻是一個例外。唐宋筆記中都記載了中原內地的佛社組織,房山石經在雕刻中也有社邑的活動,但是記載都很簡略,不足以了解其全貌。而目前所掌握的敦煌文書中,卻保存了豐富的社邑資料,各種社條、社司轉帖、社歷、社文、社人狀帖等展現了忙碌的社邑活動和多採的民間結社形態;社邑組織具有提供社區服務、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社會慈善事業等功能。研究社邑組織的內部形態,進而探討它與地方官府的關係對於理解中古時代基層社會與國家權力的關係具有重要價值。


到了隋代,「社邑」、「邑義」和「法社」的區別已逐漸縮小至無。這期間中國暫時取得了統一,佛社組織也相應地較前代發達。據載當時有的邑義成員多達二、三千人。並且此時群眾結社的目的亦發生了較大變化,其重要活動內容不單是造經塑像,更主要的是營葬救濟等慈善福利事業,所以說:「夫邑儀(義)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長其值;危則相扶,難則相救;與朋友交,言如信;結交朋友,世語相續。」這就淡化了佛教色彩而成互助性質的團體組織了。

這些民間組織的規章制度還是比較健全的。社邑一般都立有「社條」(章程),設有「社長」、「社官」、「社老」及「錄事」等職,有入社、退社手續,有「社歷」即財務帳目與「義聚」即公共積累,每逢活動則向社人發出「社司轉帖」通知其參加。這些參加的社人多屬同一地域,但不同宗族的社人可以通過捐助與納贈籌集財力,用於一家一戶難以應付的喪葬、社交儀式、宗教儀典、水利建設與維護,以及民間的信貸合作等等。


純粹民間的社團大多規模很小,如唐大中年間的儒風坊西巷社有社人34人(內有12俗姓,3僧戶)、景福年間某社有社人13名(9個姓)、後周顯德六年的女人社有社人15名等等。但是這種民間互助活動與寺院之間仍保持有較為密切的聯繫,僧尼仍然參與其活動,並且佛社與寺院之間亦發展成為一種經濟上的互助關係:佛社社員附屬寺院從事耕地、收租、造像等勞動,寺院也在財務上資助佛社。


人唐以後,「社」、「邑」、「法義」更無嚴格區分。一些從事佛教活動的「邑義」也常以「社」為名。這時的佛社以從事一種佛教活動為主,也兼行一些其他與佛教有關的活動,不少佛社即以所從事的活動為名,如燃燈社、行像社、念金剛經社、修窟社、修佛堂社等。


這時的佛社從成員數目上看似乎不及前代。其社員在十幾人與幾十人之間,多者達數百。如《續高僧傳》卷二八《釋寶瓊》:「每結一邑,必三十人。」。卷二十《釋智聰》之智聰所結之社成員達三百人。但這種組織僅指以僧人為主所結的團體。


從中國凈土信仰史上來看,從東晉南北朝,一直到隋唐五代,彌勒凈土信仰一直是主流。基於此,便有人聚眾發願上生兜率,間或組織類似於當今「居士林」性質的「義邑」,類似於「佛學研究會」性質的「法社」等等。這種以在家佛教信徒為主的信仰團體,自北魏時代開始興起至隋唐達到高峰,湧現出各種名目的邑社團體。於是作為深入民間的彌勒凈土信仰思潮,也便有了與之對應的邑社組織,如「上生邑」、「兜率邑」、「彌勒邑」等等頻頻出現。我們從現在的龍門石窟、天龍山石窟等的「造像銘」中,便可以看出當時的情景。

唐五代時期民間私社的主要活動內容亦是互助營葬濟貧、從事佛事或兩者兼有之。王梵志有詩記曰:「遙看世間人,村坊安社邑。一家有生死,合村相就泣」。即是對民間佛社營葬活動的形象描述。另外,《唐會要》卷三八《葬》條,載長慶三年(823年)浙西觀察使李德裕奏曰:「或結社相資或息利自辦……人戶貧破,抑此之由。」可見佛社對民間貧困人家的營葬起了很大作用。


在唐代,有時寺院主動發起組織社邑,並定期舉行齋會誦經等活動(如上面提到的釋寶瓊等僧人)。但此時這種比較正統的佛社活動比起隋代已經有了很大變化,其大致情況是:初唐時的佛社以造像修窟事業為中心任務,中唐以後則以齋會、念經、抄經為中心任務。至於民間私社,如前所述以互助營葬等慈善事業為中心任務。


到了唐代,彌陀凈土也逐漸興起而與彌勒凈土相抗衡。俟至五代,彌勒凈土與彌陀凈土信仰還呈膠著狀態。自宋朝以後,因永明延壽、天衣義懷倡撣凈合流,給彌陀凈土信仰團體增加了新鮮血液和新生力量,遂使彌陀凈土信仰取代了彌勒凈土信仰的主導地位,而形成一統天下的格局。此時凈土法門在平民中開始流行,民間私社大盛,其結社規模更遠邁前代,明時甚至多至萬人。


摘自《叢林》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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