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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靜蕾代言猴姑餅乾宣稱「養胃」案開庭審理

猴頭菇,味美,好吃,有營養;在麵粉中加入一定量的猴頭菇原料,製成猴頭菇餅乾,也好吃。不過,這樣的餅乾「養胃」嗎?

知名企業江中集團下屬的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即生產這種餅乾。在產品推廣過程中,影視明星徐靜蕾曾應邀擔任形象代言人,在央視屏幕上宣稱這種餅乾「養胃」。

讓生產商乃至徐靜蕾始料未及的是,在北京,一名姓李的消費者對這一廣告宣感測到十分不爽:餅乾豈能養胃?李先生一紙訴狀將餅乾生產商、銷售商及徐靜蕾等告上法院。

2017年5月17日,即法院立案近兩年之後,此案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緣起

李先生告訴記者,他看到徐靜蕾的廣告是在2014年年初。當時,央視八套播出了這則廣告,同樣的內容在騰訊視頻上也可以見到。

「胃不好,總是不舒服,猴姑餅乾,養胃。」徐靜蕾在廣告中說得聲情並茂。

「我的胃就不太好。看了這個廣告,想買(猴姑餅乾)來試試。」李先生說。

2014年6月6日,李先生在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廂紅旗店購物時,又見猴姑餅乾銷售櫃檯和禮盒包裝上均宣稱「胃不好,江中猴姑餅乾養胃」。他向銷售人員諮詢後,得到了肯定的答覆,於是購買了餅乾,希望能改善胃的狀況。

「購買了一大盒和6小盒,花了700多元。」李先生說。

記者注意到,猴姑餅乾的價格大大高於普通餅乾,一盒720克的猴姑餅乾售價達105元,而普通餅乾500克僅售十幾元。

據稱,當時超市大屏幕上還有如下廣告語:「新產品猴姑酥性餅乾,一款養胃的餅乾,專為胃病人群設計,滿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

食用後,李先生覺得沒有特殊感覺,胃有沒有被「養」也不知道。而且,「由於原告依賴『江中猴菇餅乾』,反而耽誤了及時用藥和就醫,給原告身體和精神都造成了損害。」記者拿到起訴狀,看到了這樣的表述。

一氣之下,李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遞交訴狀,狀告江中公司和徐靜蕾。當然,銷售商及其上級單位也在被告的名單中。

李先生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的新規,10倍賠付貨款,四被告負連帶責任,共須賠償7830元,同時公開賠禮道歉,並承擔訴訟費用。

2015年7月,海淀區法院立案。今年4月18日,法院組織原告、被告交換證據;又過了一個月,庭審大幕正式拉開。

交鋒

5月17日一早,海淀區法院門外就排了很多人。到開庭時,原告李先生並未出現,他的弟弟作為委託代理人出庭,被告江中公司、徐靜蕾等由代理律師出庭。

庭審中,原告、被告雙方確認,在江中猴姑餅乾的宣傳中,確實使用了「養胃」一詞,因此江中猴姑餅乾「養胃」的宣傳是否構成消費誤導、欺詐就成了本案的爭議焦點。

江中公司認為養胃是民間俗稱,不涉及疾病治療,更不違反法律規定。猴姑餅乾播出廣告是「胃不好,總是不舒服,猴姑餅乾,養胃」,而「養胃」並非醫學臨床用詞,屬民間說法。「猴頭菇進入人們的生活由來已久,是食用原料,有增進食慾、增強胃黏膜屏障機能,廣告倡導利用食物調養胃並沒有宣傳產品的保健和治療功效。」江中公司委託代理人如是說。

徐靜蕾的代理律師通過幾篇媒體報道對「養胃」一詞的使用,提出該詞是民間約定俗成的對身體養護的說法,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也對保健食品的功能描述範圍進行了公示,其中並不包含「養胃」的說法。

原告還向法庭提交了幾盒藥品,指出,「養胃」一詞在這些藥品功效介紹中均有出現,證明「養胃」是醫藥用詞,不是原告所稱的民間俗稱。

他說,對猴頭菇的功能並無異議,但是,國家衛計委曾公布一批既是藥物也是食物的《葯食同源目錄》,猴頭菇並沒有列入其中,也就是說,猴頭菇只是一種食物。李恩澤認為,猴頭菇既然是普通食品,對其製成品就不能使用醫療保健功能用詞進行宣傳。

原告還提出,有營養學家在網路中發文指出,江中在餅乾包裝盒上註明的熱量、鈉和脂肪含量對心臟病、糖尿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具有潛在危害,但江中公司沒有提及消費者如食用猴頭菇製成的餅乾可能存在的風險。

徐靜蕾方認為,原告所訴稱的事實發生在2014年,此案應適用2014年有效的法律,即使食品有問題,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也是生產商、銷售商,與廣告代言人無關。並且,徐靜蕾作為廣告代言人,在代言中親身服用了產品,感覺良好,其代言行為符合當時的法律要求,也不存在過錯。原告有胃部疾病是由於自己有病不治,和徐靜蕾的代言行為沒有關係。

另外,被告超市發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超市進貨渠道合法,且涉案商品獲得了銷售許可,原告要求10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記者注意到,此前媒體報道,在4月18日法院安排庭前交換證據時,江中方面稱,猴頭菇是食用原料,是美味佳肴,用食品原料製成餅乾,很安全;同時猴頭菇又是藥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品標準》,用猴頭菇製成的猴菇片,養胃和中,用於治療胃、十二指腸潰瘍及慢性胃炎,因此說猴頭菇養胃是有科學依據的。

但在5月17日的庭審中,江中方面沒有再提及「猴頭菇又是藥材」。對此原告代理人說,倘若說猴頭菇是藥材,但猴頭菇並未納入國家食葯監總局和國家衛計委制定的《食葯同源目錄》,若擅自將其添加到食品中,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法》、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當天的庭審從上午9時持續到下午4時。截至記者發稿時,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幕後

李先生是原告,但並沒有參加庭審,而是把這一大事委託給自己的弟弟。那麼,其弟是何許人也?

記者對其並不陌生。3年前,在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幫忙的李先生之弟起訴家樂福和生產百威啤酒的百威英博公司,指其有獎銷售有詐並最終勝訴,拿到了500元賠償金,踐行了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更早些時候,李先生之弟還曾因控煙問題與國家煙草專賣局對簿公堂,但那一次他輸了官司。

俗話說,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在此次帶有公益性的訴訟中,「親兄弟」同台亮相。

但訴訟之途並不平坦。記者了解到,在起訴之前,李先生曾向北京市海淀區食葯監局舉報超市發公司。食葯監局據此對這家超市作出了行政處罰,理由是「養胃」字樣對疾病治療具有一定暗示作用,違反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相關規定。

但是,後來情節發生反轉。江中公司認為,該行政處罰不公,且處罰結果也構成原告的證據,於是以第三人身份對海淀區食葯監局提起行政訴訟,並要求中止對李先生訴訟案的審理。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海淀區食葯監局撤銷了之前的行政處罰決定。

另外,李先生的弟弟告訴記者,李先生還於一年多前向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舉報猴姑餅乾存在涉嫌廣告違法的問題。今年3月6日,海淀分局向李先生出具《立案告知書》,表示「正在立案調查中」。(本報記者 喻山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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