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菩薩戒本》淺釋菩薩戒的失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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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菩薩戒的失舍
受戒如登山,既需要準備很多資糧,也需要付出很多精力。除了自身應具備相應的資格,還需獲得師長的成就。而舍戒則如迅速地下山,比較容易。
《瑜伽師地論·戒品》:「略由二緣,舍諸菩薩凈戒律儀: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
有兩種因緣將失舍菩薩戒。
第一、棄捨無上菩提大願。菩提心是菩薩戒的靈魂,若捨棄菩提心,菩薩戒只是一具軀殼而已,毫無精神所在。所以如果棄捨無上菩提大願,這將造成菩薩戒的失舍。
第二、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如果今生以上品煩惱違犯了重戒,那麼也將失舍菩薩戒。何謂「上品纏」?上品纏是指上品煩惱,是極為粗重的煩惱,直接表現為「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這種煩惱多次現行,沒有絲毫的慚愧心,更不加以對治,甚至愛樂煩惱,認為這樣的煩惱與行為具有功德利益。從這十六個字的表述可知,這種煩惱主要是由於不正見,不明事理,顛倒執著,表顯出來的煩惱粗重而明顯。何謂「他勝處法」?修行是不斷地對治煩惱的過程,在對治時,或許煩惱勝,或許智慧勝。但被煩惱所戰勝時,他便是違犯重戒。故將違犯重戒的罪名,稱為「他勝處法」。
但由於菩薩戒的受持是盡未來際,所以在《瓔珞本業經》認為不存在失戒的情況,經云:「菩薩戒有受法而無舍法,有犯不失,盡未來際。」又云:「一切菩薩凡聖戒,盡心為體,是故心亦盡,戒亦盡。心無盡故,戒亦無盡。」
以上兩種觀點是否矛盾?新羅義寂法師認為:「若論種體,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違緣失。以體從功,故《論》言舍戒。以能從體,故《經》雲不失。」「經」是指《瓔珞本業經》,以「有犯不失,盡未來際」的說法標菩薩戒之體。「論」是指《瑜伽師地論》。
由此可引申出受持菩薩戒的戒體是新得,還是非新得的問題?就其體而言,一熏永在,雖然下一生的他,忘失曾經有受過菩薩戒,但應該仍有菩薩戒體,能再值遇善知識的教誨,再發菩提心,再重新受戒,方便說獲得殊勝的戒體,但其實,此時的戒體並非新得。當然,從功能上說,菩薩戒體已在增上。故《瑜伽師地論》云:「若諸菩薩雖復轉身遍十方界,在在生處,不舍菩薩凈戒律儀。由是菩薩不舍無上菩提大願,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若諸菩薩轉受餘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為欲覺悟菩薩戒念,雖數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
菩薩戒的受持時間是盡未來際,命終並不舍失戒體,因此也推論其戒體的獲得並非新得,而是熏發,即本自具足,此次受戒的因緣僅僅是洗除塵垢,讓本有的戒體散發出本有的光彩。何謂本自具足?前生,或前前生,不知哪一生中,曾經發起菩提心,種植菩提種子,受持菩薩戒法。何謂熏發?由佛法的熏染而生髮戒體,菩薩命終雖不失戒,但在生命的輪迴轉換中,隔胎之後,會有一段時間處於菩薩戒的灰暗期,忘失了自己曾經是菩薩,但一旦遇到佛法,聽聞佛法,藉助思維修習的增上緣,再發起菩提心,翻起過去種植的菩提種子,從而願意繼續菩薩身份,祈求受戒,納受戒體。
編輯製作:洪惠英
明天繼續關註:〔17〕總說對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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