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是個技術活》中沒有技術含量的一個情節
最近熱播的電視連續劇《職場是個技術活》,越看越跟職場沒啥關係,至於技術活的技術含量也值得商榷,今天分享一個不那麼職業的橋段。
運營部經理皮特長期吃裡扒外,出賣公司商業機密,損害公司利益,終於被老闆沈志澤拿到確鑿的證據,主要是:一,皮特長期剋扣公司的公關廣告費用,經手的一千多萬的付款水分就超過20%。
更有甚者,皮特竟冒天下之大不韙,私自山寨公司的產品投進市場,給公司的聲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象這樣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事件對於成熟的HR來說是非常輕鬆的,但是沈志澤的處理手法就太「外」了,他的大內總管婁叔這人力資源經理也是白做了那麼多年。我們看看是怎麼處理的。
什麼什麼?遣散費??什麼鬼???三年半給4個月,聽起來象是經濟補償金呢,就這情形還有經濟補償金拿?
辭職信??沒聽說過辭職還有經濟補償金的,莫非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台階下,可是這案情明明都可以報警的了吧。。。
拜託啊婁叔,你是不是老眼昏花了??這樣的簽名你確定能行?估計是你沒聽說過李某一他媽媽用藝名簽署的法律文件被駁回的故事吧。
作為迪歐號稱是業界一流的公司,婁叔也是做了多年的HRM,這個橋段演繹真的不是技術活,讓我們一起來重溫一下《勞動合同法》中的幾個條文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此條款給到下一篇文章。。。;(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劇中皮特剋扣費用,中飽私囊高達200萬以上,是不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不是???
皮特私自找廠家山寨本公司產品,投放市場謀取私利,給公司和產品造成了巨大損失,算不算「。。。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算不算???
正規的公司都有其成熟的規章制度和操守條例,就皮特的行為直接夠開除800回並追討損失的,還準備好辭職信,還給予四個月的「遣散費」,,,這不是包容和人性,這是無知和任性!
這活兒不覺著怎麼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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