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間持兵器要判刑!這個朝代卻對其管控空前寬鬆
很多人有一個刻板印象,就是中國古代是一個專制社會,朝廷總是防著老百姓造反,不允許老百姓持有武器。但是在很多小說和影視劇中,大俠們又總是喜歡仗劍走江湖。那麼真實的情況,究竟如何呢?
其實對於武器的管控,歷朝歷代都有專門的規定,有的朝代比較嚴,有的朝代比較寬,不盡相同。一般而言,入主中原的外來王朝對武器的控制會嚴格一點,而漢人王朝對武器的控制要寬鬆很多。
比如說元朝法律曾經規定,各級地方政府無論是一把手達魯花赤還是他的屬官,都是無權製造兵器的;宗教場合需要用到儀仗兵器的,全部以陶土木頭甚至紙糊的代替,不準使用鐵制的;各大城市居民,不允許持有彈弓,否則杖責七十七下,沒收一半財產;漢人除了軍人、衙役之外,不允許持有任何兵器。
也就是說在元朝,除了餐刀、鐮刀、斧頭、魚叉等生產工具外(元朝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這些屬於生活用品,不禁),其他的帶刃的東西基本上都是禁止的。甚至有傳說,元朝對菜刀都有管制,每十戶需共用一把。
上圖:古代的餐刀,筷子和刀可以一起插入鞘中
元朝差不多是對武器管控最嚴的時期之一,即使清朝也沒達到如此地步。相比之下,漢人王朝對武器的控制要寬鬆很多,而且法律會把武器嚴格分類,有的可以持有,有的不能持有,並非一概而論。
秦漢的法律條文沒有流傳下來,細節不得而知,但是通過一些記載我們可以管窺一二。
漢代的名將周亞夫受到漢景帝的猜忌而入獄,最終的罪名便是私藏五百幅甲、盾,最後在監獄中絕食病逝。西漢之後短暫的「新朝」開始明確規定「民不得挾弩、鎧」,違者流放到西海。通過現有史料推斷,東漢時期除了鎧甲和弩之外,矛、盾應當也是禁止私人持有的。
但是,同時期的畫像磚、壁畫中有不少攜帶刀劍、弓箭的形象,史書中也記載一些人在發跡之前經常佩劍,比如說韓信。可見當時對刀劍、弓箭的管制並不是很嚴格。
上圖:漢代畫像磚中持劍跳舞的形象(右上)
上圖:畫像磚中弋射飛鳥的獵戶
自唐朝開始,關於武器管控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都非常的詳細,這些條文也完整的流傳到了今天。
《唐律疏議》第十六卷總第243條規定:任何私人持有違禁兵器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除了弓、箭、刀、木盾、短矛之外,均屬於違禁品。
唐朝官方在該條法律的司法解釋(即「疏議」)中規定地更為詳細:
鎧甲、弩、矛、矟(即長矛,也稱槊)、具裝(馬的鎧甲)等屬於禁品。弓、箭、刀、木盾、短矛五種兵器,私人可以隨便持有。
私藏矛、矟的,有期徒刑一年半;
私藏弩一張,罪加二等(即有期徒刑兩年半);
私藏弩三張或鎧甲一幅,判處流放兩千里;
私藏弩五張或者鎧甲三幅,判處絞刑。
鎧甲如果不是鐵質、皮質的,可以從輕處罰。
軍隊旗幟等儀仗用品,也屬於禁品,但是私自持有的話,處罰從輕,只杖責八十。
如果是私自製造而非持有,則罪加一等。
偶然撿到非法武器,應當上繳國家,三十日後還不上交的,即以私自持有論處。
上圖:造型華麗的唐代鎧甲(出自唐代陳閎《八公圖》)
上圖:敦煌壁畫《張議潮統軍出巡圖》三名手持矟的騎兵。一般來說,矟是有矟毦(即垂纓)的,而矛則沒有。
這種法律規定,也是中國一貫來的習慣法的延續,即禁弩、甲、長矛等,不禁刀、弓、短矛之類的武器。
後世宋代、明代關於武器管控的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延續《唐律疏議》的,但是各有不同。
宋代前期雖然大體繼承了弓、箭、刀、木盾、短矛不禁的做法,但是在細節上比唐代要嚴苛不少。
上圖:北宋李公麟《西嶽降靈圖》中手持短矛的人物形象
比如說宋代在新征服或者叛亂的地區會頒布臨時性的武器禁令,收繳一切武器,時間大約為數年不等。並且宋朝嚴禁首都城內的居民私自持有武器。
上圖:宋代《清明上河圖》中手持長弓的形象
很多人將這裡當成汴梁城的弓箭店,實際上這些人應當是正在買酒的輜重兵,可以看到他們的車馬和酒桶。汴梁城內居民是不允許私藏兵器的。
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宋代武器管控也有比唐朝寬鬆的地方。比如在宋朝的邊境部分地區,因為組建民兵的需要,即使弩、長矛一類的兵器也允許持有,但是不得帶入內地,並且有些時候需要集中放在政府的武庫之中,到指定時間才能拿出。
不過到了宋徽宗時期,宋朝直接頒布了禁武令,幾乎所有武器都是民間禁止持有的,並且禁止民間習武。後來金人南下如入無人之境,和宋朝的禁武令不無關係。
上圖:文弱的宋徽宗
和很多人想像不同的是,明代對於武器的管控非常寬鬆,可以說是歷代之最,而且規定也更加詳細。
《大明律》關於武器管控的條文,在《大明律-兵律-軍政卷》第十三條《私賣軍器》和第十五條《私藏應禁軍器》當中。
第十三條《私賣軍器》規定:
一切軍隊中的現役裝備(包括軍裝),都是不允許私自販賣和購買的。
軍人販賣軍隊裝備,杖責一百,發配邊遠地區充軍(明代充軍是給軍人們當奴隸,和普通士兵是不同的);
軍官販賣軍隊裝備的,罷職,杖責一百,就近發配充軍;
所有販賣所得、武器,無論價格多少,一律沒收。
普通百姓購買軍隊裝備的,笞刑四十(笞刑是以小木條抽打),如果購買的是「應禁軍器」則依照本卷第十五條《私藏應禁軍器》判處;
軍人、軍官購買,不論罪。
上圖:朝鮮半島的笞刑老照片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禁止的是買賣軍隊中的現役裝備。其目的是防止軍人私自變賣裝備謀取利益,而不是禁止百姓持有武器。而且明朝時期熱兵器已經出現,所以政府對武器的管控主要針對重型熱兵器,對冷兵器的管控空前寬鬆。
在第十五條《私藏應禁軍器》中規定:
人、馬的鎧甲、盾牌、火筒(一種輕型火炮)、火炮、軍隊旗幟、號帶之類,屬於違禁品,私自持有一件杖責八十,每多一件罪加一等,私自製造並持有的罪加一等,最高判處杖責一百併流放三千里,不得判處死刑。製造未成的,沒收其半成品,不論罪。弓、箭、刀、槍、弩、魚叉、禾叉等,「皆民間之所宜有」,不在禁限之列。
上圖:因為火器的使用,明代軍隊基本上不裝備弩。民間的弩多為竹片疊加的窩弩,簡陋但是威力不容小覷,這種弩在西南山區依然有傳世的。
上圖:西南地區遺存的清代狩獵弩,依然保留著明代的形制,威力足以射死老虎。
相比之於前代,明代不僅允許民間持有弩,長槍等兵器,而且認為持有弓箭刀槍弩等武器是民間應有的權力。即使持有違禁兵器,最高僅判處流放三千里,並沒有死刑。也就是說,你在明朝即使造十門大炮,只要你放在家裡收藏不拿去殺人放火,也只判你個杖責一百加流放三千里。
上圖: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生產的火筒,也稱碗口炮,其裝葯小、身管短,用於近距離拋射重彈,是一種輕型火炮。
也正是因為明代在武器管控上的放鬆,所以明朝的武學空前發達,是中國歷史上武學的巔峰時期。我們今天能夠看到的古代武藝著作,絕大部分都是明代的。
比如刀法有程宗猷的 《單刀法選》、戚繼光的《辛酉刀法》等,槍法有程宗猷《長槍法選》、吳殳的《手臂錄》等,劍法有俞大猷的《劍經》,射箭有高穎的《武經射學正宗》、李呈芬的《射術》,拳法有《通臂拳法》,另外還有《武編》、《武備志》、《武備要略》等等綜合性的武藝著作,涵蓋了弓、弩、單刀、刀牌(刀盾)、大斧、鞭、鐧等各種兵器的製造、形制以及使用方法。
相比較後世武術,明朝武藝不花哨,沒有任何形而上的玄幻色彩,諸如氣沉丹田、打通筋脈之類的話在明朝武學著作中幾乎隻字未提。可以說,明代武藝的特點是追求實戰性、競技性。故而直到今天,明代武藝依然有很多粉絲:
(國外愛好者練習明代雙手刀法,不過因為沒有合適的器械,他們只能拿日式木刀作為替代。)
明代的武學也深刻的影響了周邊文明。
因為明朝的強大「遠邁漢唐」,所以當時琉球和日本等國都稱明朝為唐國,故而將中國明代傳入的武藝稱之為唐手。明朝滅亡之後,唐手在琉球國發揚光大,之後琉球亡於日本之手,唐手又傳入日本風靡一時。後來日本又將唐手改稱空手道,因為一些歷史原因,日本的空手道放棄了器械練習,成為專門的徒手功夫,並且增強了競技性。二戰後,空手道在全世界範圍內流行。2016年,空手道已經確定成為2020年奧運會的競技項目。
上圖:空手道已經成為奧運會項目,而我們的武術卻還要經歷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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