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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穿鐵道被擠身亡,死者和鐵路局誰才要負主要責任?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朱婭娟】

備受輿論關注的南京南站「楊堯案」將於近日開庭審理。先拋開法律層面不談,一條鮮活的生命因為一次不計後果的縱身一躍就這樣消失了,這件事本身是一場徹頭徹尾的悲劇。

這則案件受到公眾高度關注的原因有些複雜,不過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可以歸納為兩點:一是監控錄像和過往路人用手機將其跳入站台之後被夾身亡的驚心殘酷的畫面記錄了下來,有很大的傳播效應;二是事後楊堯家屬與南京南站的上級單位南京站進行過善後問題的溝通,楊堯家屬的代理律師認為,上海鐵路局、南京車站要負80%責任,這引發了社會的廣泛熱議。

其實在進入真正的法律程序之前,楊堯家屬與南京南站有過協商,鐵路方面堅持認為楊堯承擔全部責任,出於人道主義,賠償7萬元,家屬無法接受。

鐵路南京站對該事件來龍去脈的說明(微博截圖)

那麼,楊堯家屬方的主張是否能達成?在法律上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楊堯的家屬主張鐵路方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那麼關鍵點是要證明鐵路方面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

楊堯案代理律師在接受採訪時發表的幾條主要觀點,也是圍繞著這一關鍵點。下面我們來結合法律條文分析一下,楊堯方代理律師所述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否能夠成立?

第一點,楊堯案代理律師認為:「我們當時看了網上視頻以後,我們只看到了死者楊堯橫穿鐵軌和後來被搶救的過程,但他為什麼會下鐵軌、從月台下去,與動車發生碰撞以後,是否有旋轉、被擠壓的過程。」

楊堯身體被擠壓瞬間(旁觀者拍攝視頻截圖)

對此可以做這樣一個法律分析:從現有網上公布的視頻來看,其自行橫越股道,試圖攀上21號站台,而與列車相撞,是其最終被夾身亡的直接原因。至於其為何跑下站台,是否有旋轉、被擠壓的過程都不是本案的關鍵。

第二,楊堯案代理律師認為:「《鐵路法》有規定,如果列車與行人發生碰撞,作為駕駛員,司機應當採取緊急制動措施,那麼在楊堯這個事件上,他有沒有緊急採取措施,這個我們現在無從作出判斷。現場遺留下來的血跡是一段很長的血跡,是不是有擠壓的過程直接導致了他的死亡。」

問題的關鍵在於,關於動車是否採取過制動措施?當事司機已經表示其採取了制動措施,列車處於行進當中,並不是立即可以停住的。常理來說,列車在進站時,本身就是處於一個制動的狀態。並且,列車不同於普通交通工具,承載著眾多乘客的安全,如果制動可能造成車上乘客損傷,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不採取制動措施的。

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八規定:「……事故發生後……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

可見,列車是否制動,不能成為其證明鐵路方面有過失的法定事由。

第三點,楊堯案代理律師認為:「列車的晚點是不是間接導致了死者楊堯,他要去做穿越鐵軌這個危險的動作。楊堯在月台上,南京南站作為管理方,是不是有相應的安保和警示措施。」

筆者依據自己的法律從業經驗,認為列車無論是否晚點,都不是死者做出橫越股道這一危險動作的合理理由,其行為已經超出普通人的邏輯範疇。

一般人,即使晚點,也就是等待,最多再發發牢騷。並且,之前有電視台實地訪問了南京南站,其地面有顯著的黃色警示標識線、站台側面有醒目的紅色字體寫著「禁止跨越股道」。並且,案件到法院審理階段,車站方應該會提供更全面的車站安保、警示措施的證明。

第四,楊堯案代理律師認為:「楊堯作為有責任能力人來說,穿越鐵軌這是不應該的,所以我們認為他也有一部分責任,我們是按照上海鐵路局、南京站80%的責任,楊堯自身20%的責任來主張這個損失的。」

到底鐵路方面應當承擔什麼責任,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

《鐵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下「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牆、柵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穿越鐵路線路,偷乘貨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在未設置人行通道的鐵路橋樑、隧道內通行,攀爬高架鐵路線路,以及其他未經許可進入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等鐵路作業區域的過錯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並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鐵路運輸企業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有上述過錯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全部損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間承擔賠償責任;

(二)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仍施以上述過錯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全部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間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受害人橫向穿越未封閉的鐵路線路時存在過錯,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前條規定處理。受害人不聽從值守人員勸阻或者無視禁行警示信號、標誌硬行通過鐵路平交道口、人行過道,或者沿鐵路線路縱向行走,或者在鐵路線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損害,鐵路運輸企業舉證證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楊堯方面如果不能證明南京南站是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鐵路方面是不需要賠償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有過錯,無視警示,而造成損害後果的,鐵路方面的責任承擔最多也就在20%-10%之間。

從現有公開的材料來看,楊堯方面很難證明南京南站是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

南京南站站台(圖片來源:南京路網)

現有公開的材料可以看出,楊堯自身的過錯是非常明顯的。楊堯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接受過高等教育,應當能夠意識到自己跳下站台,橫越股道行為的巨大危險性。其不幸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其私自跳下站台,橫越股道,從而造成其與列車相撞,被夾身亡。

所以,從現有的材料來看,筆者認為,如果楊堯方能爭取到損失額10-20%的賠償就是最好的結果了。當然,法院在開庭審理時,也會酌情考慮其他因素,不管最後司法如何認定責任承擔的比例如何,民眾都應該從此事得到足夠的教訓,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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